关于空间信息产业与我国空间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认识
2017-04-06中国遥感应用协会国防科工局重大专项工程中心
· 文 |中国遥感应用协会 国防科工局重大专项工程中心 卫 征
关于空间信息产业与我国空间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认识
· 文 |中国遥感应用协会 国防科工局重大专项工程中心 卫 征
随着我国航天事业和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以遥感数据应用为核心的空间信息产业正迅速形成。本文对空间信息相关概念、空间信息产业与地理信息产业等相关方面的关系,以及我国空间信息产业发展模式、系统组织、用户群体、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模式、发展策略等进行了系统分析与详细论述,认为我国完全有能力和条件自主率先建立符合国情、国际一流的空间信息产业。
空间信息产业,遥感,卫星应用
一、引言
在信息化的大潮中,空间信息应用具有重要和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我国乃至世界目前流行的信息消费模式,以信息资讯、声像传播(如网络直播、电影电视、广告等)、移动通信(如微信、QQ等)、电商交易(如淘宝、京东等)、信息检索与服务(如百度、携程、58同城等)、移动位置服务(如导航服务、定位服务等)、理财致富(如股票、基金、期货等)等为主,满足人们通信、社交、新闻、阅读、娱乐、购物、旅游、理财、筹资、营销、物流等方面的需求,并催生了新闻集团、脸谱、亚马逊、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携程等知名企业。这些模式使用的数据虽然涉及金融、医疗、社交、交通、通信、征信等众多类型,但往往都是单项(单笔)数据量较小(kB或MB级),因用户数量庞大、使用频率超高而成为大数据;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些信息消费主要满足人们感官身受、衣食住行、经营致富等个体的基本需求;可以认为都是大众日常基础性信息消费。此类信息消费已发展了20年,虽然催生了大量知名互联网企业,但是也带来了创业资本门槛高、运营规模庞大等众多问题,急需通过创新激发内生动力,实现从“量”到“质”的提升,并开拓适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领域、新方向。
以遥感数据为主体的空间信息是另一类大数据,往往单项数据量较大(主要为GB级及以上),需要有较高科技含量的手段进行处理和信息提取;其用户数量虽比上述信息消费少,但每一家用户从数据种类、分辨率、覆盖、更新频次等方面考虑,往往数据使用量非常巨大(TB级及以上)。同时,空间信息的应用,主要是满足我们面临的资源勘查与合理利用、环境保护与治理、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城镇一体化建设与城市精细化管理、国家安全保障等重大课题,大宗作物期货交易、林权交易、碳交易、灾害保险等新经济或新业态发展,以及各级政府部门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及时性等方面的信息需求。这实质上是发展面向社会群体需求的信息消费新模式,即社会治理与资源开发性信息消费。
因此,遥感数据作为新型大数据有望推动新型信息消费,发展相应的空间信息产业,促进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各方面转变发展方式、优化建设模式,既增强现有的信息服务能力(尤其是移动位置服务),又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我国信息产业自身结构并加速发展,并能够满足更高层次的信息消费需求、确保我国的空间信息自主权。
二、空间信息与空间信息产业
空间信息以遥感数据和对遥感数据进行分类识别、参数反演、特征提取、分布界定、变化监测、关联挖掘、仿真模拟、推演分析等加工处理形成的各种信息和知识为主体,也包含坐标、高程等相关信息。空间信息具有时间意义,与目标相关的空间信息(如目标的属性、坐标等)具有相对的时间意义,即目标随着时间流逝而变化;与空间本身相关的空间信息(如空间某点的坐标)具有绝对的时间意义,即不受时间流逝的影响,而受空间定义(如坐标系设置)的影响。
国家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在实施方案中率先提出了空间信息产业的名称。笔者结合多年专项工程实施,认为从狭义认知来说,空间信息产业是基于天空地一体化数据获取、对地球系统的定量化感知(如目标特征参数提取、有关参数反演等)、大数据运营以及多学科交叉、多领域集成的高技术服务业;利用各种通用终端(如智能手机、平板等)与通用网络条件,为用户提供所需的空间信息咨询服务,是典型的虚拟经济;从广义认知,空间信息产业是立足空间信息获取与传输能力和空间信息处理与应用能力产业化、涉及空间进入与输送能力产业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包含卫星应用产业、地理信息产业等,与航天航空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联网等产业或行动计划互为支撑,是虚拟经济牵引与实体经济支撑的结合体。空间信息产业应类似新闻资讯、金融资讯、娱乐消费等,大力发展面向政府和公众的空间信息资讯服务。
三、空间信息产业与相关方面的关系
1. 与卫星应用产业的关联与区别
空间信息产业在广义层面的理解,与卫星应用产业有很强的关联。根据发展改革委和国防科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卫星应用产业主要由卫星通信广播、卫星导航和卫星遥感应用组成,其产业链包括卫星运营服务、地面设备与用户终端制造、系统集成及信息综合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卫星应用被纳入到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框架下。
而对于空间信息产业,不仅以卫星应用(主要是卫星遥感应用)为主要支撑,同样也以基于飞机(有人机和无人机)、飞艇、浮空器、地基等平台的遥感应用为重要支撑,甚至还包括星际空间、月球、火星、太阳、小行星等相关的空间信息应用。因此,空间信息产业更适用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所提倡的信息消费,属于高技术服务业。
2. 与卫星通信广播和导航定位产业的关系
卫星通信广播产业和卫星导航定位产业发展相对成熟,分别形成了相应的产业模式和市场形态,可为空间信息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借鉴和相关信息与技术支持。由于卫星通信广播和卫星导航定位都采用广播式数据发送模式,传输的数据量相对较小,其数据又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等紧密相关,因而能够通过研制生产接收和使用这些数据的相关专用终端(如手机、导航仪等)和接收、转发、增强相关信号的地面基础台站(如VSAT站、导航地基增强网等)等率先发展相应的制造业,再面向社会推动后续配套服务,从而形成规模产业。但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数据的广播式发送模式,使得卫星通信广播产业和卫星导航定位产业发展相对成熟后易出现服务同质化问题,进而演变为成本(制造成本、营销成本、服务成本等)与服务(增值服务与售后服务)竞争。
而卫星遥感,随着高分辨率对地观测技术的迅猛发展,获取的数据量非常可观(如高分二号卫星过境1轨获取4.8TB数据),目前主要采用点波束式数据发送模式,只能依靠集中建设的大型地面台站、高性能处理系统以及高速数据传输网络等基础设施,才能完成数据接收和初级产品的生产、管理与分发。由于数据巨大,在目前的网络条件下,尚难以从中央发送至省级,更难以到达市县、乡镇和大众层面;这是制约遥感应用推广和空间信息产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但是遥感数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地域性、时效性、关联性和动态性,有强大的细分应用空间。
因此,空间信息产业发展不能完全走传统的制造业发展模式,而得充分利用各种通用终端和通用网络条件大力发展空间信息资讯服务;从满足政府需求入手,从少数部委发展到多数部委,从国家部委发展到地方政府(省级、市县级、乡镇级),既走通应用渠道、构建应用模式、形成应用示范,又树立政府部门对空间信息应用的信心;进而再从政府领域发展到大众领域,从专业领域发展到通用领域,吸引和拉动各种社会资源介入,形成各种产业模式。
四、我国空间信息产业发展策略分析
1. 发展模式
参照美国、欧洲等国家或地区发展经验,要形成具有良好发展态势的空间信息产业(或打通产业链),一定要形成基于中低分辨率遥感数据的公益服务模式和基于高分辨率遥感数据的商业开发模式(一般是先后“两步走”),界定好政府(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关系。其中,政府承担中低分辨率遥感卫星研制、发射和运行,以及风险较大的新型遥感卫星研制工作,相对成熟的高分辨率遥感卫星交由企业进行商业开发,并通过政府采购或研发补贴等机制实现政府与企业的有机互动,最终形成“政府投资积累技术→成熟后转让企业→企业投资发射并运行卫星→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企业盈利纳税或投资→政府组织研发新一代技术”有序的循环发展模式。
对我国而言,一方面在气象、海洋等领域初步形成了一定的公益服务模式,但是在最重要的陆地观测领域尚未形成(更没有政策法规界定);另一方面国家面临的高额成本、市场竞争压力和旺盛的应用需求,又促使政府要求强化应用,尤其要求加速产业发展;而我国实施空间信息应用的主体目前又以政府事业单位为主,这就意味着我们要“一步走”形成公益服务模式和商业开发模式,也必须通过强有力的政策导向和约束尽快树立企业的商业开发主体地位。
2. 系统组织
我国发展空间信息产业,既要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树立企业主体地位为导向,更要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尤其要面对国内外各种压力,充分运用系统工程思想与理念,尽快构建能够合理、高效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降低企业成本和提高收益(预期)的产业环境,打造一个我国自主可控、自行有序运行的开放的巨系统。
只有成为巨系统,才能将广大用户需求、众多参与者的资源、力量和利益诉求,以及多交叉领域的技术、多源数据等有机融合起来、有力凝聚起来,确保有总体有部分、有顶层有步骤、有组织有约束、有分工有协作的组织实施,并为开放奠定基础;而只有开放,才能在目前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的环境中,积极吸纳各种外部输入(如人财物、数据、技术等),转化成能够为我所用的有利因素,形成可持续的强大动力,加速我国空间信息应用的工程化、业务化和产业化发展进程。
借鉴卫星通信、卫星导航以及清洁能源、物联网等众多产业发展模式,认为支持空间信息产业发展的开放的巨系统,应由产品体系、产品生产体系、产品供应体系、应用保障体系、测评与质检体系、资本体系、综合服务与交易体系、产业化基地、政策法规体系、社团组织体系、培训宣传体系和国际合作体系12个部分组成(见图1)。
(1)产品体系
产品是任何一个产业发展的基石。对于空间信息产业而言,尤其要形成符合该产业性质,以政府用户需求为导向、逐步向社会一般用户推广的产品体系,实现数据向信息和知识的有效转化,并形成各种数据产品。这一方面要加强研发针对我国各种新型载荷的标准化初级数据产品;也要推动我国对地观测领域30多年所形成的科研成果与各行业、区域政府典型部门的业务需求紧密结合(或者进一步深入挖掘需求),研制适用于各种主体业务的、规格化、型谱化和标准化的高级数据产品。进而梳理相应的软硬件产品和服务产品,并形成产品清单和服务清单。
(2)产品生产体系
即形成各种产品的生产能力。对于卫星遥感数据,由于数据量巨大,在我国空间信息产业起步阶段,必须集中投资(主要依靠国家投资),统筹形成强大的数据接收和初级数据产品生产与管理能力,确保产能和生产的可靠性、稳定性,并由责任单位为各级用户统筹分发初级数据产品(即供应原材料);各级用户获取初级数据产品后自行组织生产高级数据产品,获取的收益可按比例反馈给初级数据产品生产单位,作为产品生产和开展有关公益服务的成本补贴,以及提高服务质量的适当激励。在我国空间信息产业全面推进阶段,可适当引入社会资本,形成国家控股或控制的若干家初级数据产品生产单位,共同服务用户(如同各型电站并网供电);用户则需更多采用市场化手段解决高级数据产品生产问题。对于航空或地面遥感数据,由于处理方法和模式相对成熟,市场化程度也较高,应更多考虑依靠企业解决产品生产问题。
(3)产品供应体系
即要建立产品到用户的物流体系,在我国空间信息产业起步阶段,尤其要解决初级数据产品分发机制和渠道问题。受限于空间信息的大数据特点,单个单位一级分发的模式势必无法适应广大用户的海量需求,如高分一号卫星在2014年向不到70家用户分发了160万景次、近1PB的数据。因此,必须建立二级分发机构,形成类似银行金融服务网的分发体系:
1)一级分发机构:统一生产初级数据产品,并主要供应二级分发机构(如同中央银行统一发行货币)。其中,公益性数据可按行业化、属地化等原则向二级分发机构推送,形成一定储备(视二级分发机构的存储和管理能力);商业性数据则根据二级分发机构申请,按一定利益分配机制供应。
2)二级分发机构:鼓励条件相对成熟的行业或区域分别设立二级分发机构(如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与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等),主要向本行业或区域用户分发数据;也支持条件相对成熟的科研院所和企业(包括国企和私营企业)设立二级分发机构。同时,也可进一步考虑指导二级分发机构设立下级代理机构。
关于数据传输渠道,原则上,一级分发机构和二级分发机构都对所有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在一级分发机构与二级分发机构间,则鼓励建立数据专线或利用国家电子政务网等基础设施,专线建设与运行费用由下级分发机构自行考虑解决;二级分发机构对用户的数据(包括高级数据产品)传输渠道自行考虑解决。涉密数据须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要求,采取可控手段传输。
同时,也需要加强用户会商(需求统筹、产品分发情况及质量反馈等)、数据获取系统统筹调度、生产过程监督检查等工作。
(4)应用保障体系
鉴于空间信息应用的技术门槛,即使用户能够有效获取初级数据产品,也需要建立类似汽车行业“4S”店性质的应用保障体系,为用户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确保能够用好数据。与产品供应体系类似,面向广大用户需求,应用保障体系也应建立二级服务体系:
1)一级服务机构:汇总并集成相关空间信息应用的共性关键技术,建立总体技术保障与指导队伍,并针对不同用户需求形成相应的服务模式或清单,如源代码移植、软件模块嵌入、软件工具服务、软件系统服务、软硬件一体化服务、技术咨询、文档调阅等。其中,公益性服务定期向二级服务机构提供(如培训教育、技术咨询等);商业性服务则根据二服务级机构申请,按一定利益分配机制提供。
2)二级服务机构:鼓励条件相对成熟的行业或区域分别设立二级服务机构(或特色性服务机构,如几何校正技术服务、海洋技术服务等),主要向本行业或区域用户提供技术支持;也支持条件相对成熟的科研院所和企业(包括国企和私营企业)设立二级服务机构。同时,也可进一步考虑指导二级服务机构设立下级服务机构。
同时,也需要加强用户会商(需求统筹、技术成果适用情况及应用成效反馈等)、服务过程监督检查等工作。
(5)测评与质检体系
为了确保投放市场的各型产品质量,并为产品可靠性、适用条件乃至定价等提供技术性依据,需要建立起服务于空间信息应用的、由相关地面基础设施、基础数据库、测评质检方法与规章制度等组成的测评与质检体系。
1)地面基础设施包括定标场(网)、真实性检验场(网)、综合应用试验场(网)等。定标场(网)主要用于认知空间信息获取系统的运行状态,并对获取的数据进行定量化改正,并对数据初级产品的几何、辐射等特性进行标校(如确认空间分辨率、无控制点定位精度、动态调制传递函数状态等)。真实性检验场(网)主要用于测试、检校各型数据产品(尤其是高级产品)、软件产品(主要是模型和算法)等质量,如提取的目标特征参数、反演的地物属性与地面实测结果的差异等,进而也可确定产品的可靠性和适用条件与范围;同时,也可以获取和积累大量辅助性基础数据(如地物光谱特性、植被生长状况信息、气象信息、水文信息等)。综合应用试验场(网)主要用于综合评价数据产品、软件产品、服务产品等在一定条件(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下的应用成效。
2)基础数据库包括产品生产支撑性数据库和应用辅助性数据库(两者之间有交叉)。生产支撑性数据库主要包括地面控制点库、地面和地表数字高程模型库、典型地物目标特征(如辐射特性、光谱特性、散射特性、介电常数、纹理特性、几何特性、空间关联关系等)库等。应用辅助性数据库则包括典型地区气候和气象资料库、典型河湖水文资料库、典型海域海洋信息库(如水温、水色、盐度等)、地籍信息库、交通信息库、土地利用信息库等。
3)测评质检方法与规章制度要针对典型产品和应用范例,借鉴现有的软件测评、测绘成果测评以及相关行业、企业现有规范或标准,研究相应的测评与质检技术和实施方案,梳理流程,形成测评与质检规范,并通过规章制度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必要情况下需要考虑资质审查问题)。
(6)资本体系
在上述5个方面奠定技术性基础后,需要全面要调动和引导各种社会资源参与空间信息产业发展。其中,资本是最重要和最积极的因素;只有有效调动和应用资本,才能形成促进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为此需要与各类属性的资本积极沟通协调,如国家金融资本(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国企资本(如航天、航空等国企投资)、民营IT资本(如阿里、百度等大型IT企业投资)、私人/商团资本、风投投资、国际资本等。为了获取可用于投资的流动性资本,建议可考虑将有关国家空间基础设施(如相关遥感卫星或地面系统)以适当的方式向有关金融机构抵押借款,获取的资金可作为股本,统筹相关资源形成国家控股的混合股份制投资基金,从而形成投资能力。同时,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考虑相应的信用担保机制、风险理赔机制等建设,以便充分调动各种投融资渠道的积极性,支持更多地方和企业参与空间信息产业发展。
这样,通过投资基金能够形成实质性投资(包括利用有关杠杆拉动更大规模的投资),有力引导产业发展,尤其是扶持龙头企业,并为有关基础设施(如地面接收站、处理系统等)的运行维护、能力提升和规模扩大等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又能够通过信用担保放大有限资金的影响力,扩大支持面,拉动更多企业(尤其是对有特色和前景的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参与产业化;更能够通过风险理赔为广大企业和投资方参与提供有力保障。
(7)综合服务交易体系
与卫星通信、导航等产业发展类似,空间信息产业的发展最终要依靠社会用户。因此,为了保持产业发展的活力和有效扩大受众群体,必须建立类似电商平台的综合服务交易体系,使相关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广大中小型科研团队和企业)的各种成果(包括技术成果、数据产品)尽可能直接地与社会各级用户见面,从而有效减少成果转化链条,确保有竞争力的供应者能够及时获得用户激励,从而实现供需相长,活跃市场,扩大规模,并为风险投资创造环境与机遇,促进创业。
(8)产业化基地
若能够形成资本体系和综合服务交易体系,能够拉动投资和繁荣市场,就需要引导企业按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加强配套协作,加强企业集聚、形成产业集群,与有关地方的发展需求契合,促进相关产业化基地建设,并通过基地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环境。
目前国内相关省(区、市)围绕卫星通信、导航等产业,正在形成不少产业化基地,如湖南长沙的卫星应用产业园、广东中山的北斗产业园等。空间信息应用应该积极挖掘细分市场空间和相应的目标客户。因此,其产业化基地建设应紧密结合当地政府空间信息应用和有关卫星应用产业发展需求,组织企业充分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特征,以拉动和满足内需为基础,形成特色服务和核心竞争力,进而再开拓区域、国家乃至国际市场,从而引导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避免因简单重复而造成的盲目投资、产能过剩、恶性成本竞争等问题。
(9)政策法规与标准规范体系
针对空间信息应用所面对的数据分级分类、系统接口、工作流程、生产流程、用户管理、降解密机制、应急响应机制、商业开发与促进、财税保障、定价机制、企业准入与退出机制、竞争机制、成果转化与共享机制、国际合作、人才培养等重大需求,加强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与标准规范研究与制修订工作。同时,也要加强相应的司法咨询与服务能力(如律师队伍建设)、标准规范贯彻落实能力等建设,为企业参与空间信息产业化进程提供必要保障。
(10)培训宣传体系
由于信心消费是空间信息产业的价值源泉,因此培训与宣传工作不仅是单纯的技术交流和广而告之,更是为了竖立社会各阶层、尤其是政府部门对空间信息应用的信心,奠定空间信息产业的价值基础而努力。因而,应着力通过面向政府的主流渠道(如中央党校、中组部培训学院、行政学院等),向各级政府部门管理人员开展系统深入、示例详实、富有说服力的教育培训;应着力通过各种主流媒体(如主要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向社会各层面开展内容丰富形象、形式喜闻乐见的宣传广告,并引导社会舆论。同时,培训工作与宣传工作需要统筹谋划,有机衔接,相互促进,互为补充。
(11)社团组织体系
创造并发展一个新的产业,不能单纯依靠政府部门,也不能直接交由企业承担,必须动员和凝聚全国、全社会、全民族的相关力量来共同推进。对于空间信息产业,更需要加强社会组织体系建设,既发挥好专业协会、学会(或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也要加强相关企业联盟、技术联盟等建设,更要积极调动有关商团商会、文化文艺团体等资源与力量,带动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我国空间信息产业发展,形成强大合力。
(12)国际合作体系
国际合作体系是支持我国实行重大国际合作任务(如“一带一路”)、维护国家利益,支持企业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空间信息产业竞争的关键。一方面,应在国家航天局层面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并承担必要义务,争取并确保我国在国际空间信息应用领域的话语权,从而参与并引导国际相关政策和规则制定。一方面,需要与我国外交界加强沟通联系,尤其是应保证我国驻世界各主要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的外交人员对空间信息应用有基本的认识和理解,从而能够提供必要的外交援助与支持。另一方面,需要与我国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等加强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把空间信息应用纳入我国每年的对外援助、并逐步成为主要科目之一,从而更好地支持我国企事业单位开展国际示范、树立良好形象、开辟相应应用领域与市场。
3.用户群体的定位与发掘
以遥感数据为代表的空间信息的用户群体可分为公益性用户、半公益半商业性用户和商业性用户三类。
(1)公益性用户
即传统的行业部委和地方省级政府用户,以及军方总部级、各军兵种和战区用户等;对遥感既有传统的宏观、大面积、快速等应用需求,也有日益提高的定量、精准、高频次更新等应用需求。
公益性用户是空间信息的重要用户,但不应是商业性开发的主要对象或重点(与目前的情况相反)。对其重大紧迫需求(如应急、安全等),需要无偿、足量、及时地保障相关数据供应和技术支持,但主要应依靠政府投资的遥感系统完成;对其日常性业务需求,在通过政府投资的遥感系统保障的同时,可以鼓励采用政府采购形式将相关商业遥感系统纳入政府服务框架,从而为有关企业发展和空间信息应用商业模式开发等提供稳定支持。
(2)半公益半商业性用户
包括市县-乡镇级中/基层政府用户、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用户等;对遥感有精准快捷、廉价易用等应用需求。
半公益半商业性用户应是空间信息产业发展初期需要大力开拓的重要用户。对其重大紧迫需求(如应急、安全等)和基础科研、基本教育性需求,需要无偿足量或少量相关数据供应和技术支持,也应主要依靠政府投资的遥感系统完成;对其日常性业务需求,需要着力形成政府采购和商业采购并行模式,主要依靠商业遥感系统完成,政府投资的遥感系统可以适当参与并按贡献获取相应收益,从而促进市场开发和空间信息产业发展。
(3)商业性用户
主要针对一线/二线/省会城市青少年用户(16-45岁);目前对遥感几乎没有任何需求。
商业性用户是空间信息产业做大做强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但需要大幅创新应用与服务模式,进行持续、深入地发掘。对于该类用户,应以文化消费为切入,以娱乐化时尚消费为牵引,不断挖掘需求和细分市场空间,创新商业开发与服务模式,实施空间信息咨询服务。
4.基础设施建设
(1)地方性和民生性基础设施
基于国家空间基础设施,需要大力发展区域高速数传链路、区域云服务系统、区域计算资源等地方性和民生性支撑空间信息应用的基础设施。
其中,高速数传链路要积极发展地基与空基的有线网和无线网,打通从行业部委到地方机构、从省级中心城市到主要市县的数据传输渠道,形成足够带宽和网速、具有强大并行访问能力、廉价易用的数传网络;区域云服务系统需要为地方用户提供强大、安全、廉价的海量数据存储(含备份)和调用能力;区域计算资源包括易于联网调用的超算资源和科学计算资源,使得用户基于区域高速数传链路调用区域云服务系统内存储的海量数据,能够进行快速、精准、可靠的计算而形成可用成果。
通过这些基础设施,与国家相关数据中心、云服务系统和计算资源有效衔接,共同为广大用户利用通用终端(如笔记本电脑、平板、智能手机等)和通用网络条件获取及时、有效、丰富、可靠、精准、灵活的空间信息咨询服务提供强大支撑。
(2)基础设施投资模式
建设地方性和民生性支撑空间信息应用的基础设施,必须充分应用公私合营(PPP)投资模式。
PPP模式是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为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是公用性基础设施建设)而通过正式的协议建立起来的一种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具体包括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设立合资企业、合同承包、管理者收购、管理合同等。通过公共部门、私人合作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融资的提供方等)合作,实现三类利益主体取长补短、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有效互动。尤其是政府主体,采取PPP模式可以把市场擅长的事交给市场做,转变为公共服务的购买者与监督者,从而提升公共服务效率。
对于地方性和民生性支撑空间信息应用的基础设施建设,如何适用PPP模式,需要严谨科学地测算相关市场规模,并分析回报模式与回报周期,确保理性地进行盈利预期;需要加强研究针对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如何在公共部门、私人合作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分解相关责权利,并形成相应的运营机制、风险共担机制和合作保障机制;需要根据公私的分别需求明确公私合营的内容,分阶段、分步骤推进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并确定据此可以开展的空间信息服务(包括运行维护和保养等);还需要形成维护各参与方权益的措施与机制,尤其是针对公共部门,需要保持政策稳定性、增强政府契约精神和有效控制政府负债、违约等风险。
5. 产业模式探索与创新
(1)资源调动与组织模式
我国遥感事业传统主要依赖政府投资(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牵引拉动,在全球空间信息产业蓬勃发展和我国面临经济新常态的情况下,必须采用“企业牵头、地方参与、国家支持、社会普及”的新模式充分调动和组织各方资源共同参与。
●企业牵头
即企业牵头组织研制、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系统,包括相关地面系统。这样可以形成覆盖卫星、飞艇和飞机(包括无人机)等遥感平台制造、运载工具制造、发射服务、特种材料、元器件、集成电路、新型载荷、测控以及数据接收、中继、处理、存储、分发与应用等各领域的产业链,形成新工业、新制造和新服务。
●地方参与
即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地方政府(如省级或市级)可以基于自身发展需求,遴选若干合适的企业,采用投资入股、财政补贴、信用担保、地方融资、基础设施保障、贷款贴息、政府采购、技术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商业遥感卫星系统运行与使用。同时,地方政府也需要积极组织实施区域性(如省级)空间信息应用示范工程,推进地方性和民生性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并且,开展面向中基层政府用户和青少年用户的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推进政务信息化和民众空间信息消费进程。
●国家支持
即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防科工局(国家航天局)等国家部委和中国科学院等国家科研力量,加强顶层设计、系统谋划、总体规划、宏观引导、统筹协调和调度衔接,形成相关机制、队伍和模式,积极对企业和地方予以引导资金、政策、数据(国家投资卫星)、技术等支持,有效加速相关力量和资源整合、推动各种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以及相关科技成果的市场转化和商业开发。
●社会普及
即吸引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从不同层面广泛参与空间信息产业发展,促进遥感面向社会各类用户开展普及应用。
(2)产业发展模式
对于需要从无到有培育、带有典型虚拟经济色彩(或成分)的空间信息产业,需要采用“基金牵引、授信支持、估值拉动、社会融资、上市加速、金融衍生”的模式促进发展。
●基金牵引
即需要组织发展针对和适于空间信息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可以考虑从国家控股的公募基金起步,推动相关混合股份制的私募基金跟进,形成较强的投融资能力,以便对地方性和民生性支撑空间信息应用的基础设施,以及面向中基层政府用户和青少年用户的应用示范或商业开发等提供强大而持续的资金支持,并拉动其它社会资本更好介入。
●授信支持
即推动形成灵活有序的信用担保机制,形成面向空间信息产业发展所需的、强大的融资支持手段与方式,以便有效利用各种杠杆调动更多资源参与产业发展。
●估值拉动
即支持我国相关权威性咨询机构面向空间信息产业发展,积极研究并形成对相关技术成果、数据产品、典型服务等虚拟性资产进行科学估值的办法、策略与机制,以便能够更客观、合理地评价相应“双创”企业的潜在价值,增强投资信心,改善其融资和营运环境。
●社会融资
即积极吸纳包括国家资本、金融资本、IT资本、商团/私人资本、国际资本等在内的各种社会资本,解决地方性和民生性支撑空间信息应用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完善与升级、扩大规模等)、生产能力提升(扩大产能、提升品质等)、应用技术服务网络构建、技术成果市场转化等问题。
●上市加速
即积极创造条件和环境,推动空间信息产业相关的、有发展前景或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上市,推动这些企业加速发展为行业性龙头企业;进而牵引拉动形成产业链并形成产业集聚效应,打造具有规模效应和特色经济的产业化基地。
●金融衍生
在推动足够多企业上市和形成产业化基地的基础上,需要发展针对空间信息应用(乃至大数据消费)的金融衍生品(如空间信息指数、大数据指数等),反映本领域供需波动情况和相应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从而拉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为产业发展提供可持续的金融保障与支持。
五、结束语
空间信息产业是根植我国航天事业建设60年和地球表层系统科学发展40年积累成就的高新技术产业,是我国新时代实施产业创新和跨越式发展的典型代表,也是我国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新兴产业,空间信息产业的概念、内涵、外延、发展方式、产业形态、盈利模式、商贸规则,以及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都还需要不断深入研讨、制定,并通过不断实践加速完善。我国作为具有后发优势和相当经济体量、技术实力与信息化基础的国际大国,完全有能力和条件自主率先建立符合国情、国际一流的空间信息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