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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下会计信息的法律保护
——基于财产权的视角

2017-04-05胡显莉

法学论坛 2017年1期
关键词:财产权财产会计信息

胡显莉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4)

云计算下会计信息的法律保护
——基于财产权的视角

胡显莉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4)

云计算在会计领域的运用,使深入挖掘、提升会计信息的利用价值成为可能;但同时,“云”也加大了会计数据被非法截取、修改或删除的风险,从而使企业的会计信息遭到破坏。会计信息的安全问题成为云计算在会计领域推广的阻碍,如何保护云计算环境下的会计信息不受非法侵害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会计信息的经济价值要求法律按其属性给予恰当的保护。云计算环境下的会计信息是不同于物与智力成果的新型财产,从民法上财产权的视角,应当界定会计信息财产权,明确其权利内容;会计信息财产权保护的直接对象是会计数据,应当厘清会计信息财产权保护的范围,明确会计信息财产权的民事救济方式,以实现对会计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

云计算;会计信息;会计信息财产权;财产权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云计算开始应用于企业会计工作。云计算中的“云”是一组互联的虚拟机组成的并行和分布式计算系统,用户通过租用云计算服务器,与云计算服务供应商协商签订服务水平协议(SLA),便可通过网络享受云计算从基础存储到软件技术支撑的整套服务。会计是一个以提供会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参见葛家澍、唐予:《关于会计定义的探讨》,载《会计研究》1983年第5期。它主要运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处理价值运动所形成的数据并产生与此有关的信息,全面、及时地反映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旨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用于决策的会计信息。传统的会计工作主要是以手工记账为主。计算机技术引入会计工作后,信息化成为会计工作的新形式。企业实施会计信息化后,会计信息仍然只在企业内部进行传递,而云计算的应用为实现更大范围的会计信息共享,深入挖掘会计数据,*本文对数据和信息的区分采纳了齐爱民教授在其《民法典(草案)应摒弃“数据信息”这一不当概念而使用“数据”作为立法概念》一文中的观点,因此本文中的会计数据是指在用来记录经济事项的有意义的可识别的数字符号,会计信息是指对数字符号进行处理后的反映经济事项的可为人所用的内容。两者是在同一表现形式上所体现出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例如,对于一张记账凭证而言,上面记载的数字即是会计数据,而其所反映的内容则是会计自信。充分发挥会计信息价值提供了可能。

在当前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利用和传播甚至交易已成为人类活动的一部分,并由此产生巨大的财富,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信息产品成为规模庞大的交易产品,也成为一些人不惧违法也想获取的资源。云计算是基于互联网对会计信息进行存储、传输和处理,用户是将会计数据保存在云计算服务商的“云”上,而不是存储在用户自己的计算机里,其会计信息的安全存在一定风险。第一,由于云计算采用虚拟化和分布式存储技术,会计信息的具体存储位置用户并不清楚,云计算服务商对企业存储的会计数据可能拥有特殊权限从而优先控制。第二,在云计算环境下,企业要将会计数据传输给云服务商,传输过程可能留下痕迹,可能被黑客非法截取、修改或删除。*参见程平、周欢、杨周南:《云会计下会计信息安全问题探析》,载《会计之友》2013年第9期。这些都不能排除企业会计数据被泄漏的风险。会计信息能反映揭示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一种经济信息,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被非法泄露,将给企业带来损失。

因此,虽然云计算在会计领域有着良好的应用价值,但是会计信息的安全问题却是限制其在会计领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保护云计算环境下会计信息的安全,维护会计信息权利人的权利,成功推动云计算在会计领域中发展,从而实现国家提出的分享经济的大数据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云计算下会计信息安全的保护已迫在眉睫,但国内相关文章并不多,而且多是从计算机技术角度讨论建立健全云安全保障体系以实现对会计信息的保护。陈旭、马广奇、赵婧等多位学者对云计算在会计信息化中的应用进行了分析;朱辉、王铁、高原等学者从网络加密、数据隔离、数据加密、访问设置、数据保护等计算机技术层面研究会计信息的保护;王世伟对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的特点和要求进行了探讨。程平及其研究团队最先提出来云会计概念,主要探讨云会计中各个服务模块的构建,着重于软件的应用与开发。有学者在论述保护措施时顺带提及应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定行业规则推广云计算,但是并没有文章对此进行深入讨论;李佳从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协同的角度讨论了信息安全的保护;著名学者齐爱民对信息的法律意义、计算机信息交易的法律性质以及数据权进行了较系统、深入的研究。但都是从信息这个大范畴的角度出发,没有就会计信息这个具体概念进行探讨,会计信息的法律界定与其本质属性尚未厘清。会计信息的经济价值要求法律按其属性给予恰当的保护,这应是云计算环境下会计信息保护的重要任务。只有从法律上对会计信息的权利进行界定,并对权利的行使进行保护和限制,才能更好地实现信息共享,顺应大数据时代的要求。本文试图析清会计信息的法律属性,揭示会计信息的财产类型,明确云计算环境下会计信息法律保护的尺度。

二、云计算下的会计信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一种新的权利客体

历史地看,财产权利客体处于一个扩大的过程,大陆法中“物”的概念和英美法下“财产”的概念,都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在不断地扩展,有价值的物的范围越来越大,从动产到不动产,从有形物到无形物,从实体财产到权利财产。财产作为一个具有历史性的概念,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范畴,而法律也从来不是封闭的,新的财产陆续进入法律范畴中来。

会计信息作为会计对原始数据加工处理的最终产品,会计的每一次重大革新都会使人们对会计信息的认识加深。在会计产生的最初阶段,会计信息只被看作是以结绳记事等原始计量行为对日常生活进行粗糙记录的结果;之后,会计从单式簿记到复式记账,到会计报表的出现,会计信息都只是用来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自20世纪50年代信息论的引入,会计信息被认为是科学管理与决策的依据;21世纪,信息时代的到来使人们意识到会计信息已不再只是单纯的反映企业状况的一些数据,会计信息已被认为是重要的经济资源。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债权人,还是企业的其他相关利益者,都对会计信息有着极强的需求,谁及时掌握尽可能详实、准确的会计信息就意味着谁在市场交易中占据优势,会计信息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可以为个人或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大数据和云计算环境下,“当信息成为生产力的重要要素时,信息的供应者、使用者与信息的关系,越来越类似于商品的生产者、消费者和商品的关系,而网络等新媒介的存在为信息的生产和消费提供了现实空间。”*李晓辉:《信息权利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第13页。信息成为可以交换的内容。法国学者提出自然界中存在一切东西都被冠以物的名称,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但只有那些具有能为人谋得固有的和排他性之利益这一性质,并且处于其所有权之下的物,才被赋予财产的名称。*参见徐涤宇:《历史地、体系地认识物权法》,载《法学》2002年第4期。梁慧星教授探寻了“Property”的词源,认为大陆法系国家“财产”是一个广义财产概念,泛指一切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事物。*参见梁慧星:《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 ——郑成思教授的建议引发的思考》,中国民商法律网,2001年12月31日。因此,笔者认为,会计信息的本质是一种延伸的经济利益的体现,体现为一种财产形式。

根据张文显教授的主张,成为权利客体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有用之物,只有在价值上具有可追逐性才能引起权利的主张,才有法律为之界定的必要;为我之物,即客体的可控性和稀缺性;自为之物,即与主体的可分离性。”*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07页。。会计信息能否成为财产权利的客体呢?信息时代的会计信息表现出以下特性:(1)具有价值,表现为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在资本市场上,由反映企业资金运动的会计产生的会计信息,向信息使用者传递与之相关企业的资金运动情况,会计信息能够帮助信息使用者了解和认识企业,提高对企业经营决策和投资判断的准确性,从而获得收益,会计信息的价值就表现于此。而当信息出现不对称,会计信息的利用使信息使用者的经济行为不确定性减少,减少的程度越大,会计信息的价值也就越大。对于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会计信息作为一种“硬性”的量化信息,在其决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依据会计信息来进行决策。(2)可控制性。要完成法律上的交易即可交换,首先要可控制。*参见余秀娟:《论地质资料的法律属性》,中国地质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第24页。人通过一定的方式或行为控制信息,而不仅仅只是去认知信息。对信息的控制,就可以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在云计算下,会计信息虽然脱离企业的传统簿记,存储于云服务器中,但是企业对会计信息仍具有控制权,未经企业允许,云服务商不能随意泄露企业会计信息。(3)稀缺性。一般讲“稀缺”,是指某种资源对其需求者的有限性或不可再生性。*参见安建华、张旋:《论会计信息的稀缺性》,载《中国农业会计》2002年第11期。但会计信息与一般资源有所不同。在业主制企业和合伙企业中,会计信息具有完全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具有明显私人产品的特征。这种会计信息,对于外部信息需求者而言,是明显具有稀缺性的。在公司制企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信息。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必须定期对公众投资者公布,会计信息由私人产品泛化为公共产品,从表现上看会计信息不再具有稀缺性,但是由于企业对外提供会计信息需要信息生成成本以及披露成本,而外部信息需求者却是无需付出任何成本,使企业在对外进行信息披露时在会计信息的深度和广度上有所保留,而需求者希望信息是越详细越好,这种供求双方的特殊关系使会计信息仍然具有稀缺性。(4)可分离性,即可独立存在。“信息化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将主观化知识客观化的过程。能够以编码的信息方式存储和传播几乎成为信息社会知识合法化的前提重要条件。”“信息能够独立存在,即能够与负载信息的媒介物质在观念和制度上进行区分,并具有独立的利益指向”。*李晓辉:《信息权利推理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第11页。会计信息是按照会计规范的要求,运用适当的会计方法对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原始信息进行确认、计量、报告等一系列操作之后形成的。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使会计信息能够独立于会计主体之外,可以被他人感知,完成了信息的客观化。同时又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信息可以独立于载体而存在。信息独立存在,是信息可复制的自然属性的体现。信息产品是信息独立存在的物化表现。由于会计信息具有以上财产特征,所以笔者认为,可以认定会计信息是信息时代大数据运用及云计算环境下的一种财产。

三、会计信息财产权的建构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云计算技术在会计领域的运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会计信息的生成,拓展了会计信息的存储和传输空间,会计信息成为重要的经济资源和不可忽视的财产。信息财产的增加,客观上要求法律对信息财产这一新的财产类型加以保护。

(一)会计信息财产权:一种新型财产权

王利明教授曾对财产权进行界定,主张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财产权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凡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都可纳入财产权的范畴。*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30页。会计信息财产权是一种以具有一定价值、具有一定稀缺性和可交换的、独立存在的会计信息为客体的新型财产权。会计信息财产权的内涵是会计信息财产的财产利益,这与其他财产权是相同的。把会计信息财产权定义为财产权体系中的新型财产权,是由于其客体——会计信息在其财产特征和自然属性上与物权、知识产权客体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云计算技术的应用以及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会计信息是处于会计主体之外的数据,不同的民事主体可以同时支配表现同一内容的会计信息。如果其中一人将会计信息对公众加以披露,那么对于会计信息生成者的会计信息财产权就会受到威胁。而在物权法律关系中,物权人对物有排他性的支配力,除非他人的行为致使标的物灭失,否则物权的效力不受他人行为的影响。另一方面,会计信息财产权与知识产权在对信息的具体保护机制上存在差异。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信息内容,会计原始数据本身只是记录日常经营活动的符号。会计信息具有商业秘密的性质,内容的公开会直接减损会计信息的价值,甚至使其丧失财产属性。在云计算下会计信息具有形式性,会计信息权是通过对数据的支配来实现对信息内容的保护。知识产权主要通过法律赋予权利人对特定的信息利用行为的垄断性特权来实现的,法律赋予权利人排他性的权利是以公开信息的内容使其进入公有领域为代价的。也就是说,在知识产权中权利人经由“公开信息内容换取特权”的方式获取财产利益,而不是通过对数据的支配。*参见郑佳宁:《经营者信息的财产权保护》,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3期。

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会计信息财产权具有自己的特征。(1)法定性。会计信息财产权的产生应为法律所确定,其成立条件、法律效力、取得和消灭都应由法律来规定,超出法律规定,权利主体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为作为会计信息财产权客体的会计信息本身具有非物质性和可复制等属性,权利人无法通过传统民法的占有方法控制,因此必须以法律给会计信息财产权划定保护的界限。(2)排他性。指会计信息财产权利人对特定会计信息产品享有排他的专有权,未经其许可,其他人不得使用。会计信息在很多时候都处于一种私人产品的状态,某些会计信息也可能成为公共产品,但是获取此公共产品的主体又将该会计信息进行加工、挖掘,形成新的会计信息,从而又成为私人产品。排他性是私人产品的特征,也是会计信息财产成为私人产品的法律前提。会计信息财产在会计信息控制者合法控制下,控制者拥有控制权,自由行使不受他人干涉的会计信息权利。在实践中会计信息财产利益的取得者,往往同样是会计信息控制者。由于信息不可绝对交割的属性,信息不可能像有体物一样通过控制者的交换而转移所有权,因此信息控制状态的交换,支配权就实现了转移。与传统的财产权一物一权的主张不同,信息产品的不可绝对交割,决定了信息产品经复制、下载、传递后,会出现控制状态的“多元化”,对于会计信息财产权,在相同的会计信息上能够存在多个同类权利,而且权利各自独立。尽管如此,相对于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不特定多数人,会计信息财产权仍具有排他性。(3)时间性。会计信息财产权具有时间性,这是因为会计信息的价值具有时间性和对象性特征,其价值会随着时间而发生变化,在会计工作的规范里就明确规定了会计档案的保存时限。会计信息的内容只是反映会计主体当期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是一种历史数据,除有部分会计档案需要永久保存外,会计档案的定期保存期限为10年和30年。信息财产权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推进社会的进步,所以对于信息财产权,法律需要设立一定的期限,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权利就自行消灭。(4)非绝对性。非绝对性的目的在于防止权利过于垄断,以保障信息的正当传播。因为会计信息是作为税务征税、投资者投资等的重要信息依据,会计信息财产权的非绝对性是平衡私权和公益,体现为“公共领域保留”。*参见陆小华:《信息财产权——民法视角中的新财富保护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357页。

(二)会计信息财产权的权利内容

信息财产权的权利内容,是信息财产权的核心,是信息财产权所指向的利益所在。*参见陆小华:《信息财产权——民法视角中的新财富保护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367页。会计信息财产权的基本权能主要包括:(1)控制权;(2)使用权;(3)收益权;(4)处分权。

1. 控制权。控制权是权利主体对作为权利客体的会计信息产品所享有的支配权。这里的控制与物权中的占有不同,控制针对无形客体,占有针对有形客体。会计信息产品在权利人的合法控制之下,控制者享有对会计信息产品自由行使的、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这种控制权的来源,一是因为会计主体通过投入人力和物力对会计原始数据进行加工处理而形成会计信息而获得的;也可能是会计主体之外的主体通过交易获得的。在运用云计算的今天,云计算运营商获得控制权的方式往往来源于后者。由于会计信息具有的可复制性,两种来源的控制权都可能并存在同一内容的会计信息产品上,这种并存关系往往由技术措施加以保护。会计信息的可复制、易于传播,容易激发“搭便车”的行为。虽然可以通过契约和技术措施来对权利人的控制状态进行保证,以防止非权利人对会计信息产品的擅自使用而损害权利人利益,但是事实证明,技术措施的有效性是有限的,而契约也只能约束合同相对人。所以法律应确定会计信息财产权人的绝对控制权,以弥补合同权利和技术的局限。绝对权效力范围囊括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这也就意味着权利人可在其自由意志的范围内支配其客体而排除他人的干涉。

2.使用权。使用权是权利人对会计信息进行利用的权利,是追求财产使用价值的权利。由于会计信息具有可加工性、可复制性和可传送性,使用权主要包括加工权、传递权和公开权。(1)加工权。会计信息产品是通过对企业经营原始数据进行加工整理产生的,通过加工才能发现并提升原始数据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这种加工包括初级加工和再加工,再加工就是将初级加工的信息进行进一步整合,获取更有价值的信息。通过加工,加工方就可以获得其加工这部分信息的控制权,所以加工权的取得决定了控制权的取得,加工权的转移就意味着控制权的转移。因此法律应对加工权进行保护,对于加工权的取得和转移就通过契约来约束。(2)传递权。传递权是向会计信息的需求者提供会计信息产品的权利。在云计算下,企事业单位将本单位的会计数据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传递给云服务商,通过云计算服务平台将会计数据生成会计信息,再将会计信息传递给相应信息需求者,这是会计信息生成者的特有权利。传递权的目的在于维护会计信息生成者对会计信息的排他性支配,防止会计信息未经许可的公开化。因此,任何网络平台未经许可不得向特定人或不特定的公众提供任何形式的信息下载通道,否则将构成对传递权的侵害。(3)公开权。公开权又可以理解为对外传播会计信息的权利。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需求方获取会计信息,利用会计信息优化经营决策行为,而这个价值的实现要通过会计信息的传播。所以公开是会计信息产品使用和收益的前提。在传统会计模式下,会计信息的公开主要是通过传统媒介,比如报纸、公司网站等,而在云计算模式下,会计信息可以通过允许信息需求者访问云存储器的方式公开。公开就意味着分享会计信息财产,所以公开权在信息财产权中占有重要位置。

3.收益权。会计信息财产权的收益权是权利人使用、转让会计信息产品而取得收益的权利,是信息财产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财产权的行使即是为了获取收益。*参见陆小华:《信息财产权——民法视角中的新财富保护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370页。法律之所以对会计信息财产加以确认与保护,正是由于会计信息财产能使会计信息的权利人得到收益。收益权也是会计信息财产能够成为市场交易的对象的前提。另外,会计信息财产的收益权具有长期性。“信息商品的效用价值等于该信息商品所包含的信息量”。*乌家培、谢康、王明明:《信息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7页。会计信息的效用价值并不是一次使用就可以实现,信息商品的内容可能无数次地进行整理、挖掘。会计信息“零消耗”的自然属性,使会计信息可以进行反复利用,旧的会计信息可能因为时间的流逝失去价值,但也可能由于新信息的加入而改变原有旧信息的价值,带来新的价值。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4.处分权。处分是决定物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是权利内容的核心,是财产权的最基本的权能。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就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失。*参见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234页。云计算服务以网络为媒介,储存在云计算存储器中的大量的会计数据很容易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对网络存储数据的恶意修改、删除严重威胁云服务平台的信息安全。另外,也不排除不良服务商利用自身的权限对会计数据进行恶意修改和删除。对于会计信息财产而言,事实上的处分就是只有会计信息权利人有权对会计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法律上的处分是依照权利人意志,通过某种民事行为对物进行处理。会计信息财产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会计信息生成者的利益,对其劳动提供合理的回报,只有通过会计信息权的流转方能实现信息生成者的投资回报。*参见郑佳宁:《经营者信息的财产权保护》,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3期。会计信息权作为典型的无形财产权,法律上的处分就是权利人有权将会计信息转让他人,或在会计信息产品上设定权利等。

四、云计算环境下会计信息财产权的保护

(一)云计算下会计信息财产权保护的直接对象:会计信息VS会计数据

云计算环境下会计信息的财产权保护应当通过对信息的表现形式——会计数据的直接支配来实现对信息内容的间接支配。会计信息的内容在形式上是以会计数据表现出来,这是会计信息的特征之一。会计数据和会计信息是外在表现形式与内在具体内容的关系。在云计算环境下对会计数据与会计信息加以区分有利于更好保护会计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首先,信息与数据具有独立的外延和内涵。从信息科学角度出发,数据(Data)是指用有意义的、可以识别的符号对客观事物加以表示得到的符号序列。信息(Information)是对数据进行处理后提供的为人所用的内容。数据与信息相比较,数据着重于客观的形式,而信息着重于数据反映的内容与人的互动关系,更侧重人大脑形成的认识。从数据与信息的关系来看,数据是信息的载体,是外在表现形式;信息是数据表现的内容。*参见齐爱民:《民法典(草案)应摒弃“数据信息”这一不当概念而使用“数据”作为立法概念》,载《数据人》2016年6月29日。

其次,会计信息权支配对象必须是确定的。权利的普遍法则是“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贾丽民:《从天赋人权到人赋人权——康德权利话语的倒转意义与内在困境》,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7期。会计信息的财产权保护也应遵循该普遍法则,实现信息生成者与其他人的自由并存。这就使得会计信息权的支配对象必须具有确定性,能与其他事物相区分,以明确信息生成者的权利支配范围。信息是主体对客观事物的主观认识,经过人脑处理同样的数据可能得出不同的信息,不同的数据可能得出相同的信息,信息具有不确定性,信息的内容无法成为信息权的支配对象。数据是客观的存在,比信息更具有确定性。另外,如果直接对信息的内容进行赋权保护,则意味着他人不得与权利人对同一事物获取相同或者类似的认识,实为对信息的垄断。所以,对信息内容的支配是有违现代民法人格平等的伦理根基的。

最后,从技术层面上看,在会计领域中云计算服务主要针对会计数据。会计云服务提供商通过提供Lass层、Pass层和Saas层为用户提供数据服务。海量的数据存于云计算服务器,建立成数据仓库,为企业决策者提供经营决策所需要的数据,并基于这大量的数据,通过统计学算法、人工智能技术、数据库等,对数据进行挖掘,加工成更加多元化的会计信息,为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减少商业风险,带来收益。可见,在计算机技术运用的今天,会计信息以会计数据的外表而存在的,会计数据成为可以挖掘的资源,通过对数据的挖掘,可以形成新的信息财富。另外,在大数据盛行的今天,信息的交易实质是以数据交易的形式实现的。

因此,笔者认为,通过对信息的表现形式——数据的支配,一方面可以防止会计信息的财产权保护而导致的信息垄断,另一方面也符合当前会计技术发展的趋势。通过一系列符号组成的数据,可以将信息的内容固定为在法律上具有确定性的可支配对象。对数据的支配并不会产生对信息内容的垄断控制,信息内容亦可自由生成和流转。

(二)基于财产权的会计信息保护的合理范围:私人信息与公共信息的分割

如上所述,会计信息是一种特殊的信息财产,是具有价值的稀缺资源,这种稀缺资源在企业组织形式变迁中,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从业主模式下会计信息的私有化,到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下会计信息为少数人共有的俱乐部化,再到股份有限公司制下,部分会计信息按政府的披露规则成为了准公共产品,会计信息从私人信息向公共信息过渡。

私人信息是由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支配和控制的信息;公共信息是任何人可以在任意时间和任意地点公开获取和利用的信息。私人信息相较于公共信息具有稀缺性和排他性两大特征。这里的稀缺性是针对外部会计信息需求者而言的。会计信息的稀缺性按性质可分为绝对稀缺和相对稀缺。*参见郑济孝:《基于信息经济学理论的会计信息价值研究》,载《经济研究》2012年第12期。绝对稀缺性是从量的角度来理解。从量上来讲,作为私人信息的会计信息对于外部信息需求者来说数量总是不足的,这是由会计准则本身的局限和企业的披露行为造成的。相对稀缺性是从质的角度来理解。信息使用者受自身认知能力所限,对所获取的公共会计信息的正确理解运用有限,对具有较高质量的私人信息有大量的需求,从而导致私人信息稀缺。私人信息的排他性意味着信息生成者可以排他地支配信息,而不受他人的干涉。私人信息的排他性是对稀缺性的保证,排他性意味着信息生成者在公开私人信息前,私人信息是不可由他人任意获取的。公共信息的特征在于公开性,公开性使得会计信息可以任意复制,任何人可以获取会计信息,公共信息经由公开而被社会公众所自由获取,不具有排他性,信息生成者无法对其进行排他性支配。同时,根据法律披露要求所披露的这部分成为公共产品的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也失去了稀缺性。

在业主制、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下,作为私人信息的会计信息可以通过契约来进行财产权的界定,具有排他性。而股份有限公司制下,由于会计信息的可复制、易于传播,当部分会计信息被公开后,不具有排他性,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可以零成本的无偿使用,即使某一个需求方是花费了一定的代价而获得的公共信息产品,也无权限制他人无代价使用该产品,这就必然导致财产权外溢。成为公共信息的会计信息被免费供给公众,公众因此受益,成本却完全由企业个体承担,但是企业并不能从会计信息的公开中获取可以补偿所花费的信息生产成本的收益,因此没有足够的动力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去付出努力,企业就会采取消极的态度来对待外部性,尽可能少地对外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甚至于采用扭曲会计信息的手段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会计信息的财产权保护的最终目标是形成激励机制,确保生成更多精确和高质量的信息,获取经济利益,不断拓展社会中的信息财富总量。然而,会计信息的财产权保护存在利益平衡的难题:缺乏适当的信息控制,就没有生成信息的激励;但有了法律上的信息控制之后,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成、流转和被利用。另一方面,私人信息的生成也需要借助于对公共信息的利用。因此,对私人信息生成者提供法律上的激励促进私人信息生成的同时,应当维护公共信息总量,最终促进社会信息财富总量的增加。

笔者认为,对会计信息的保护必须谨慎地划分私人支配领域与公共支配领域,既要避免过度保护对信息自由流转的阻碍,也要避免保护不足对信息生成者劳动成果的侵蚀。会计信息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信息财产必须以稀缺性和排他性为前提,以非公开性为其基本特征,非公开性决定了公共信息无法成为会计信息权所支配的对象。所以,法律应对会计信息进行划分,区分私人信息和公共信息,只在私人信息的范围内对会计信息财产权进行保护,避免过度的财产权保护挤压公共信息的空间。

(三)会计信息财产权的法律救济:民事救济途径

“对权利人的保护则多是通过对其受到侵害的具体权利提供救济手段来实现的。”*转引自陆小华:《信息财产权——民法视角中的新财富保护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435页。会计信息财产权是对会计信息财产的排他性支配,要实现这种排他性支配必须用相应的救济手断来保障。作为民事权利的信息财产权,民事救济是最重要的救济手段。一般民法对权利的保护主要通过赋予权利人以请求权,如请求确认所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请求赔偿损失来实现的。而对会计信息财产的保护具体指向会计数据,笔者认为在云计算下,会计数据常见的损害主要是数据被泄露、被窃取、被复制、被删除、被篡改,或是信息系统被恶意攻击。因此相应的民事救济方式主要是数据恢复请求权、数据删除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赔偿损失请求权。

1.数据恢复请求权。数据作为信息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一旦被删除,会计信息内容就会丢失,其所蕴含的财产价值也就不复存在,所以对会计信息财产权人最直接的权利损害就是删除数据。在云计算下,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使删除的数据存在恢复的可能,因此当数据被删除时,会计信息财产权人可请求侵权人恢复数据。

2.数据删除请求权。会计信息具有可复制性,因此不法分子往往通过复制来窃取会计信息,虽然可以采取手段阻止侵权人的窃取行为,但是已被窃取的部分可能被侵权人继续保留。因此,对于未经会计信息权利人许可的非法会计数据复制,权利人可以主张侵权人删除其保留的会计信息,以恢复会计信息权利人对会计信息的完全支配状态。

3.排除妨害请求权。在云计算下,会计信息主要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于云服务平台中,会计信息很容易受到木马、黑客的攻击,这将直接威胁会计信息财产权人对会计信息的排他性支配,这也是云计算下最为人关注的数据安全问题。所以一旦发现了出现或可能出现此类损害行为,会计信息财产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4.赔偿损失请求权。赔偿损失是支付一定的金钱或者实物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所针对的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行为。侵权赔偿的功能之一是填补或转嫁损失,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作为救济方式,损害赔偿应当使受害人的状况尽可能恢复到权益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

结语

会计领域云计算的推广,使如何保护会计信息安全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而从财产权角度保护会计信息安全不失为一条可行的解决途径。在财产权框架下会计信息保护的核心是保护会计信息提供者的合法利益,使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可通过会计信息交易取得经济回报,进而促使会计信息提供者有动力生成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为相关信息需求者提供更好的决策依据,也推动整个社会数据化的发展。云计算在会计中的运用,使会计工作呈现出新的模式和特点,会计信息财产权也具有了其区别于其他信息财产权的特征。随着云计算的进一步深入运用于会计,会计工作将发生革命性变革,从法律上对会计信息财产权的保护对于保证云计算下会计信息安全和会计的未来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责任编辑:吴 岩]

Subject:Accounting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the cloud computing——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property rights

Author &unit:HU Xianli

(School of Law,Chongqing University,Chongqing,400044,China)

On the one hand,the application of cloud computing in accounting makes it possible for us to dig accounting data deeply and to improve the value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on the other hand,“cloud” also increases the risk that the accounting data is illegally intercepted,modified and deleted,which will destroy the company’s accounting information.The issue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security has become an obstacle in the promotion of cloud computing in the field of accounting.How to protect th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from the illegal infringement becomes an urgent problem in the cloud computing environment.The economic value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requires that the law provide appropriate protection according to its attributes.Therefore,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at th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in the cloud computing environment is a new type of property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e material and intellectual achievements.The paper also defines th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property rights,as well as specifies the content of the righ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perty rights in the civil law.Meanwhile,it points out that the direct object of the protection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property right is accounting data,draw the boundaries of the protection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property right,and propose the civil remedy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property right.

cloud computing;accounting information;accounting information property rights;property protection

2016-11-06

本文系2014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跨境会计监管国际合作路径研究”(2014PY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胡显莉(1975-),女,重庆人,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民商法、会计理论。

D922.26

A

1009-8003(2017)01-00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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