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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2017-04-05王璐

青年时代 2017年8期
关键词:实现机制经济法意义

王璐

摘 要:在现代化的国家机制中社会公共利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强有力的证明了我们国家和社会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他的概念涵盖了有关政府权力的法律秩序、法律目的以及正当利益等的基础性的概念。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层面的概念指的是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甚至被各个国家的宪法及法律明确规定用来限制个体的私利,其概念描述以及涵盖的利益范圍是非常广阔的并且对一个国家的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程序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就法律层面来说,法律的制定有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那就是我们生产生活中常用到的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是制定经济法的核心支柱,其表达和维护的就是社会大众的利益而不是私人利益,我们国家倡导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以及国家利益,这就使得经济法的组成结构以及维护的对象与其他法律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既然是作为一种专门的法律,其制定的程序以及审核时非常的严格甚至可以说是苛刻的,其一定是拥有自己的法律内涵和制度安排的,否则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说法则就成为了一种空谈。本文以浅析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为题,探讨和分析了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及作用,并通过实践调查和文献查询进一步了解了在经济法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希望对以后更好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一定的帮助以及参考意见。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意义;实现机制

一、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

经济法听其名顾名思义其是维护社会各个层面经济利益的法律法规,其核心是维护社会公用利益。首先,其规定了各个企业在社会经济范围内的影响地位以及其他分工机制;众所周知在现代化的市场竞争以及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企业是保证社会正常运行以及激发市场活力的主体,现代社会的所有的物质生产生活资料都是由企业生产和提供的。因此,社会各个行业层面的企业分工与合作也显得至关重要,在大的市场背景下社会分工是极其细密且社会的分工合作也是非常复杂的。现代化的企业活动也不单单是以个体为中心的,其性质早已经从私人及个体利益转变成了具有社会性质的活动。这就要求经济法必须对企业的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预防其出现问题,由于企业的覆盖范围以及牵扯面的广泛性就决定了其一旦出现了问题就会使得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扰乱和破坏。所以对现代化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进行国家层面的调控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就社会公共利益来说,经济法明确规定了社会各个经济组织之间的协作和竞争关系;就整个社会来说:社会分工和协作是在一个大团队中进行利益划分和劳动写作的,他们彼此之间是相互扶持和相互依靠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谁离开谁都不可能独立的存在和发展。所有的现代化的企业竞争都是在整个社会这个有机整体中去不断地协调和磨合以实现自身利益追求,经济法就给众多的企业提供了竞争合作的规则,让其在有效的规定范围中进行良性有序以及促进社会积极向上发展的良性竞争,不能更不允许企业之间以恶性竞争来谋求不当利益,这样会对整个经济环境造成破坏,影响社会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

最后,经济法对国内以及国外经济有强有力的保障作用;法律是通过间接手段对国家的经济进行调整和控制,特别是经济法不仅仅对我们国内的经济发展环境适用,同样对维护我们国家在国际层面的利益也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经济法明确规范了社会保障关系体现了社会不断进步过程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也给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高质量的劳动力、满足了对人才的需求。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经济融入到了国际经济的大循环中,使得我国的经济与国际接轨为对外贸易、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等都需要进行有效的规范。

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顾名思义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指我们社会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其不是单单指某一个企业、某一个团队和某个人的利益,其具有公共性、广泛性和群众性。 社会公共利益的健康发展和维护是有利于社会范围内社会公众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如果公共利益遭到了破坏一定会影响大家的稳定生活的,会给社会大众带来众多不变,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的体现。在经济法中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可以通过诉讼;诉讼主要包括民众诉讼。民众诉讼赋予了普通公众更加多诉讼的权利,他们在相对比较宽泛的条件下就能够提起诉讼;集团诉讼需要原告人数的确定,而且也需要授权,当规模公害发生时,这种制度可以做到全面而有效的救济,经济法应该赋予这些起诉代表人,依据自己的判断,对全部被害者的利益相关人员进行诉讼的权利,即使被害者的损害和范围难以得到计量和证明,也不需要授予诉讼进行权,同时还不妨碍起诉代表人的诉讼权利;代位诉讼可以削弱对原告资格的限制,扩大原告的范围,同时也能够加强对中小企业、消费者、劳动者这些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以抗衡相对强势的侵害方,并通过组织起来的社团,可以让这些社会弱势群体从费力、费时的法律诉讼中解脱出来,实现公益的有效救济。

参考文献:

[1]姚保松.论经济法利益观对民法缺陷的弥补[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04):155-156.

[2]吕忠梅,廖华.论社会利益及其法律调控——对经济法基础的再认识[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1):10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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