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气环境治理再升级
2017-04-05丁媚英简伟
丁媚英++简伟
自2013年《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3-2016年)》实施以来,深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PM2.5在全国特大城市中率先实现达标,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数据显示,2016年深圳PM2.5年均浓度27微克/立方米,较2012年值下降11微克/立方米。
先行者再先行。2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又印发了《深圳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年)》(以下简称《计划》),部署未来几年深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计划》确定的目标,到2020年,深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8%,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以内,年灰霾天数控制在40天以内。
对此,有环保专家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具有标志意义的目标,对于深圳持续提升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环境竞争力大有裨益。那么,这个被称作深圳大气环境治理“升级版”的《计划》,又有何亮点和干货?
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6项措施:加强柴油车尾气污染控制、全面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广柴油颗粒物捕集器(DPF)、逐步淘汰老旧机动车、提高油品质量和机动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机动车检测与强制维护(I/M)制度。
全面推动电动、天然气等新能源车替代轻型柴油车。2017年6月底前,依法禁止轻型柴油货车和小型柴油客车新注册登记及转入。2017年起,逐步实施异地牌照柴油车限行政策,除划定的疏港、过境通道及高速路外,异地牌照柴油车在一定时段内禁止进入深圳市市政道路行驶。
2017年9月底前,实现100%公交纯电动化。新增、更新出租车全部使用纯电动车辆,到2020年底,出租车纯电动化率达到100%。2020年底前,力争全市轻型货车使用电动车比例达到30%以上,重型货车使用清洁能源车比例达到20%以上,大型客车使用清洁能源车比例达到30%以上。
2017年6月底前,制定财政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及个人提前淘汰老旧机动车。2020年底前,通过强制报废、财政补贴、限行等手段,基本淘汰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及使用10年以上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2017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全面执行柴油车国V排放标准,注册登记或转入的柴油车必须达到国V排放标准并具备整车出厂时配置的DPF装置。根据国家有关国VI阶段机动车排放以及车用汽、柴油标准的颁布实施情况,力争在2017年6月底前,提前供应国VI标准车用燃油,力争提前对机动车注册登记及转入执行国Ⅵ排放标准。
2017年起,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2017年起,实现机动车环保数据与交警局电子监控系统实时对接,对违法车辆依法进行查处。2017年5月1日前,全市营运时间2年以上的燃油出租车全部更换三元催化器。
推进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3项措施: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污染防治政策,治理内河、江海直达、港作船舶污染、提高岸电使用率。
加强对在航船舶的监管,确保2019年起,进入珠三角排放控制区深圳管辖范围区域内的船舶全部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2017年起,加强对在航船舶监管,确保现役内河、江海直达、港作船舶全部使用符合GB252—2015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船用残渣油。
2017年7月起,新增港作船舶必须使用天然气燃料,并确保尾气达标排放;2019年底前,东部和西部港区各配套建设一座天然气燃料加注站。2019年底前,所有柴油燃料港作船必须加装烟气洗涤器等尾气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
鼓励江海直达船舶加装烟气洗涤器等尾气处理设施。对加装尾气处理装置的深圳籍港作船及江海直达运输船舶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2017年起,新建泊位须同步建设岸电设施,已有远洋集装箱船舶泊位应按照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划要求逐步开展岸电设施改造。至2019年,80%的集装箱泊位、客滚船和邮轮专业化泊位必须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靠港集装箱船舶使用岸電比例不低于15%。
加大市财政补贴力度,鼓励船舶靠泊使用岸电,补贴后的岸电电价原则上不超过船舶自发电成本的70%。
2018年起,实施远洋船舶岸电最低使用率的强制措施。
全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治理
5项措施:推广使用电动和天然气动力非道路移动机械、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整治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建立施工机械管理制度。
2017年起,在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的工程招标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对使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等工程机械的单位予以适当加分。
2019年底前,全市港区内使用天然气动力集装箱牵引车达到800台,占全港集装箱牵引车总量的80%。港内柴油集装箱牵引车应达到国V排放标准,并具备整车出厂配置的DPF装置。
2017年起,启动深圳机场现有车辆“油改电”工作,积极引入技术成熟且取得民航使用许可的纯电动特种车辆进行试用测试。2020年底前,深圳机场飞行区内使用8年以上的通用车辆全部替换为电动车辆。
2020年起,逐步淘汰全市5吨以下(含5吨)柴油叉车,引导企业淘汰使用10年以上的柴油叉车。
2018年起,力争提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Ⅳ排放标准。
2017年起,全面开展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整治工作,责令废气排放超标的机械开展治理实现达标排放。通过治理仍无法达标的,应依法强制淘汰,不得在深圳市范围内使用。
加大挥发性有机物(VOC)治理力度
6项措施: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监测和监管;制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限值特区技术规范,禁止销售、使用超过限值要求的产品;限制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参与招标采购;控制车用汽油储存、运输过程的有机废气泄漏;强化工业大气污染源环境监管。
2017年起,全市新、改、扩建工业涂装项目全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2017年3月底前,集装箱制造、汽车制造(罩光工艺除外)、自行车制造等行业全面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2017年6月底前,家具制造、电子制造、塑胶制品、金属制品等行业全面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粘合工艺及胶印、凹印、柔印、丝印、喷墨等印刷工艺生产线的低挥发性原料改造工程,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及胶粘剂。
2017年7月起,在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采购项目中,必须采购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生产的办公家具;2018年起,定点印刷企业必须使用水性油墨、大豆油墨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和胶粘剂。定点汽车维修保养企业必须完成水性漆喷涂工艺改造。
2017年起,全市新、改、扩建加油站、储油库及新增油罐车应满足油气污染治理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加大油气回收设备检查力度,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及检测。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设备、闲置破坏油气回收设备、治理效果未达标的,依法责令整改。
提高电厂、锅炉污染防治标准
3项措施:提升电厂污染控制水平、实施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推广高效能源利用设施。
2017年起,新建燃气发电机组应配套低氮燃烧器及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设备,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15mg/m3以下。2020年底前,全市现有燃气发电机组通过低氮燃烧器改造或SCR脱硝改造,将E级发电机组额定工况下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25mg/m3以下,F级发电机组额定工况下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15mg/m3以下。
2017年底前,完成南山、盐田和宝安(一、二期)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处理系统提升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平湖(一、二期)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处理系统提升改造,烟气排放相关指标在达到欧盟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提升。
2017年底,全市燃气管网覆盖率达到75%以上;2020年底,全市燃气管网覆盖率达到80%以上。2017年底前,全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柴油锅炉全部改用燃气或电,逐步淘汰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生物质气化锅炉。2020年底前,全市工业锅炉应全部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由集中供热工程替代。
2017年起,通过政府采购服务、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宾馆、酒店推广使用空气能热水器等高效能源利用设施,积极利用中央空调余热和集中供热工程替代锅炉。
扬尘污染防治重点措施
6项措施:源头防治建设工程扬尘污染,全面整治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余泥渣土受纳场扬尘污染,全面整治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道路扬尘污染,全面推廣应用全封闭泥头车,裸露地面扬尘污染防治。
2017年起,新开工工地必须设置标准化密闭围挡,出口硬底化并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装置,施工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工地排放总悬浮颗粒物(TSP)应符合特区技术规范要求。占地5000平方米及以上工地出口必须安装TSP在线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纳入工程监理范围予以严格督促落实。
2017年6月底前,完成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摸底调查,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研究确定拟保留名单。2017年底前,完成保留名单内的搅拌站扬尘污染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和关停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搅拌站。
2017年起开展城市道路动态保洁,采购扬尘移动监测车对重点道路进行巡查和实时监测,提高原特区外地区道路保洁经费标准,对扬尘污染道路及时进行动态保洁,降低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影响,并根据检测结果做好保洁单位考核工作。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措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2017年7月起,全面提高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控制标准,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含单位自办食堂)全部安装油烟处理设施,确保油烟排放符合特区技术规范要求。六个基准灶头及以上餐饮项目应安装油烟排放在线自动监控设施。2017年起,新建房地产项目(含保障性住房)须配套建设家庭油烟排放专用烟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