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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中乡村良性价值生态培育的制度伦理路径

2017-04-04刘新玲陈晓红陈锦萍

关键词:乡规民约伦理村庄

刘新玲,陈晓红,陈锦萍

(1.福建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350002; 2.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4)

城镇化进程中乡村良性价值生态培育的制度伦理路径

刘新玲1,陈晓红1,陈锦萍2

(1.福建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350002; 2.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4)

在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农民传统的价值观念开始向现代转型,尚未成型的农民价值观念中的一些负面因子在新旧观念的碰撞之中重新泛起,农村价值世界出现不良的价值生态问题。重构良性的乡土价值生态,应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基层政权制度建设、推进新型乡规民约制度化、建立科学的道德赏罚机制等方面加强制度伦理的建设。

城镇化;乡村价值生态;制度伦理

以工业化、城市化为表征的现代化,一直是近代发达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也是诸多发展中国家所追求的目标,正如马克思提到:“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1]同发达国家一样,我国在快速城镇化的过程中,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环境得到了重大改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农民的价值观念也发生相应变化。这种变化的传统性与现代性并存、保守性与开放性共生、文明与愚昧兼容并蓄。总体来看,较之以往乡村价值世界,这种嬗变是积极的,它既提高了村民的文化水平和文明程度,同时又增强了农村居民对外来新事物的包容性,使其对竞争与合作的认知更富理性化。但不容忽视的是,伴随着人口的空心化、市场逐利本性的显化、贫富差距的扩大,传统乡村的道德体系正日渐式微、集体本位的价值观逐步消解、人情世事功利成分增加,甚至出现不道德的致富现象。传统伦理认为,社会上之所以出现种种失德和败德行为,是由于人心不古、世风日下[2]。这种思维逻辑倾向于将社会道德水准完全寄托在独立个体的道德修养和道德素质上,企图从个人的心灵去寻找维系社会道德风尚发展的支撑力量。然而,道德自律只可能发生在道德责任感较强的个体中。对于有意逃避、违规、破坏道德规范的个体,尤其是在一个道德失范的环境中,良心和道义上的谴责往往无济于事,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就会大大降低,价值失序的现象也就极易发生。因此,道德是无法单打独斗支撑社会秩序的,需要体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支撑。有效的制度安排可以通过外在的规约奖惩,实现对价值失序现象的控制和调节,维护讲道德的人的基本利益,并使违反道德的行为付出代价。加强制度伦理的建设,对于探索乡村价值生态重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代异质因子冲击下的乡村价值生态失衡现象分析

价值生态是一个区域道德价值现状以及道德价值发展环境的反映,它是相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秩序而言的一种社会道德状态,实质上是一个区域“软环境”“软实力”的体现。乡村价值生态对于乡村居民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城镇化进程中,相对于传统而言,现代性是一种异质的文化因子。当一种异质的文化因子传入时,传统与现代之间必然会发生交汇、碰撞、融合,而这种碰撞与融合的过程是历史的新陈代谢,必然伴随着阵痛。这种阵痛体现在乡村城镇化进程中现代性对乡村价值生态的直接冲击,主要表现为集体主义价值观念逐步消解、农民参与公共事务态度“冷却化”、乡村致富观念“去道德化”等问题。

(一)集体主义价值观念逐步消解

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农村集体主义观念变迁呈现出以下趋势:集体本位的价值观正在逐步消解,家庭本位甚至是个人本位正逐步成为农民价值主导,村民的集体认同感弱化。

1949-1978年,我国城镇化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其间经历了剧烈波动。这一时期我国农村高度同质化,村民集体认同感强烈,村庄倡导“舍己为公”“互惠互让”“以和为贵”的集体精神,“集体至上”的集体本位观深入人心。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得以解放,开始向外寻求谋生途径,村民的流动性增强,不确定性随之而来。农民在村庄长期可预见的稳定生活开始被短期、流动的生活取代,村民间的内在关联性降低,村庄内生秩序开始动摇。同时,村民自治改变了传统农村治村的逻辑。由于村民自主治理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缺乏规约与引导,村民之间、村民与村“两委”之间的矛盾开始显化。

此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迅速普及推广,也使得传统的集体劳作被个人家庭劳作所取代,集体主义价值观失去其最基本的现实载体,集体主义开始成为宣传口号。2006年国家废除了农业税,税粮改革后,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民不再对集体承担任何具体的义务。村民还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权利,不断丰富的权利和不断弱化的义务也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村民与村庄之间的刚性联系。同时,伴随着城镇化持续而深入的推进,打工经济成为农村家庭的支撑经济形式,农村人口大量外流。农民常年生活在城市,逐步适应城市文化,对村庄的记忆也逐渐淡化,其对村庄愈加陌生化、异质化、流动化。农村集体主义价值观的逐步消解成为了城镇化大背景下令人无奈但又客观存在的现实。

(二)农民参与公共事务态度“冷却化”

我国农村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态度,有着自身的历史变化过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陌生和部分参与,到大公社时期的热情高涨和积极参与,接着到20世纪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的集体认同感降低,再到当下部分村民参与公共事务态度的“冷却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12月颁布了《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确认行政村与乡为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虽然这种体制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但还不够成熟,加上当时农民文化水平较低、政治参与意识尚未完全觉醒等因素影响,这一时期农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是抱有疑虑态度的部分参与。

1958-1983年,我国实行的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公社管理委员会取代了乡政权,人民公社实际上是在社会一体化基础上,将国家行政权力和社会权力高度统一的基层政权形式。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外加国家有意识的自上而下的引导,致使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态度呈现出一种非理性的激情参与。

1984年至今,我国实行的是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政村治”体制。随着经济和政治环境的变化以及人民公社的退场,农村社会秩序陷入一定程度的混乱。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中负面因子的混入,这种情绪逐渐走向冷漠化。在市场经济一些负面因子影响下,受个人为重、利益为先等负面观念干扰,少数集体观念虚化的村民对参与村庄公共事务采取较为冷漠的态度;一些农民还抱有一种“看客”心理,参与公共事务的整体积极性较低,甚至只有用金钱、物质等利益才能吸引他们参与。面对集体时,有些村民同样拿市场逻辑的那一套规则去衡量,部分农村出现涂尔干所描述的场景:“村庄已经没有了‘集体感情’,因为人们已经不关心村庄,而只关心自己的个人利益。”[3]

(三)乡村致富观念“去道德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物资极度匮乏,经济凋敝,就业机会稀少,为更好地实现工业化,国家实施“以农养工”战略,实行“城乡有别”的户籍制度,土地是农民生存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资本。这种与土地之间牢固而坚韧的经济链接,使得“勤劳致富”“不劳可耻”“劳动光荣”成为了农民心中不可动摇的信条。改革开放初期,农民劳作理念开始从“唯农是尊”转向“以农为本,工、商辅农”,农民的冒险精神开始萌芽。20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初见端倪,农民依旧坚守着“劳作致富”“勤勉兴业”的生存准则,希冀通过自身勤奋耐劳工作,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2000年以后,城镇化如火如荼,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在城镇建设带动下持续繁荣,农民成为众多乡村居民眼中的边缘化职业。伴随着城镇化的迈进、打工经济的兴盛,农民看到市场经济以“效益”取胜,开始依靠各类生产要素投入致富。“劳动致富”“勤勉耐劳”的传统美德时常失灵,一些农民开始产生唯以金钱多少衡量工作好坏等偏离正常道德约束的职业理念。

在所谓的“赚钱即王道”“经济至上”等价值观念的引导下,部分农民的致富失范行为出现,农民的致富标准开始变得模糊,甚至少数人失去传统固有“道德人”的致富逻辑,呈现出冰冷理性的“经济人”劳作思维。经营者通过非正常手段成为致富者,部分农民对其评价就开始发生逆转,农民对待非正常甚至是非法致富行为的态度模棱两可,也正清晰地表明村庄舆论的道德评价功能渐趋萎缩。少数农民的生存致富之道正在呈现“去道德化”的态势,这无疑已经偏离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新农民的良好期盼。

二、培育乡村良性价值生态的制度伦理建设路径

乡村价值生态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从现象上看,它反映的是乡村道德价值的现状;从深层次上看,其包含制度伦理、道德文化、个体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行为等。其中,制度伦理对道德文化以及个体的价值判断及行为有着重要影响。制度伦理一方面体现在制度本身所蕴含的伦理追求和道德价值理想,即制度的合伦理性、合道德性;另一方面,将社会的一些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并强调伦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4]。一个公正、平等的制度伦理的确立与运行,必然会为个体追求公正竞争、平等地位等创造条件,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文化;同时,也会对个体伦理,尤其是对个体道德产生外部的约束力,直接影响个体的价值认识、价值判断,规范个体的价值行为。可以说,良性的制度伦理是道德的主要“生产者”和“提供者”,滋养并支撑价值生态的平衡。当乡村的价值建设寻求制度伦理思维去探索新举措和策略时,特定的伦理价值就能凝结和沉淀在制度中。在完善的制度的持续作用下,农民价值观念的预设和引导能在潜移默化之中实现。因此,推进农村价值观建设,必须加强制度伦理建设,为乡土社会培育良性的价值生态环境。

(一)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建构村民价值认同的共同利益基础

村民价值认同需要依赖村庄公共利益的激励作用。当前,在我国农民物质生活水平还比较低、思想文化素质相对落后的现实境况下,希冀于农民自觉形成对乡村价值观的认同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而村庄公共利益则可以成为激励村民形成村庄价值观认同的重要动力,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目前,乡村社会的公共利益存在短期化现象。如近年来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公共利益的涌现依赖于特定的治理项目,尤其是国家支农资金的投入,具有临时性和短期性。随着公共利益问题的解决,村民的需要一旦得到满足,其公共参与的热情就会降低,进而造成村民价值观认同的公共利益基础断裂。

破解上述难题,需要从村庄自身着手,因为内因是影响、制约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需要发现、激活和建构乡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公共利益,如有的村庄存在大量集体资源处于未开发状态,有的村庄还存在历史遗留的利益纠纷等,而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是建构公共利益的根本途径。当前,我国很多农村地区经济虽有一定发展,但仍相对落后,尤其是村庄集体经济濒临消失。2011年,全国列入统计的58.9万个村中,无集体统一经营收益或收益在5万元以下的占79.6%[5]。这就造成农村公共品供给严重不足,缺乏维系村民价值观念的公共利益资源,村民的村庄认同感淡化,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态度“冷却化”。只有发展壮大村庄集体经济,为农村公共品供给提供厚实的物质基础,才能激发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为村民价值认同建构共同利益基础。

(二)加强基层政权制度建设,树立良性行政价值观,发挥价值表率作用

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对乡土价值观建设起着示范性作用,农民内心往往对乡村的政治精英有着较高的道德预期。基层政权制度安排中包含着众多伦理要素,彰显着基层政府价值观的走向,对于乡土价值观具有引领和表率的作用。农村基层政权对于农村价值重建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在现实的基层政权实践中,农村“两委”影响力减弱,乡村价值引导能力弱化,部分基层领导干部行政价值观异化,甚至极少数从“群众的服务者”变为“农民利益的侵害者”。这些不正之风侵害了农村的价值生态,从深层次侵蚀了农村的价值体系。因此,重塑农村的价值体系,加强基层政权制度建设,推进良性行政价值观建立必不可少。

加强基层政权的制度建设,应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1)加强基层组织管理制度的建设,促进基层干部良性行政价值观的树立。对“压力型”行政体制进行改革,明确乡(镇)政府、村委会、村党委等基层组织自身的定位,将它们从完全依赖、只对上级组织负责的附属地位中解放出来,推进基层组织不仅对上级负责,更要对群众负责。规范基层组织的日常工作,切实要求基层干部入驻乡村,经常性走访群众,在农村第一线深入了解村庄的基本情况,清晰把握群众生产生活遭遇的困境难题。让乡镇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切实感受到群众与基层政权的密切关系,进而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端正行政价值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当好村庄领头人、服务者、标杆角色。(2)健全基层组织的监督制度,切实实现村务公开,让村庄的运行在阳光下进行,让权力寻租、贪污腐败无处躲藏。(3)改进村干部的教育培训机制,多一点实质性的学习,督促村干部加强自身道德素养的修炼,做到严以自律、严以修身,端正自身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挥道德表率作用。

(三)推进新型乡规民约制度化,明晰乡村价值观的标准

与城市社区相比,乡土社会的人情关系羁绊与伦理道德规约的作用更明显。传统的乡土社会,在人情、舆论、道德等软性规约的长期作用下,农民“求荣避辱”的道德心理被不断强化。有了这样的道德心理环境条件,农村的乡规民约便具有了可实现的现实基础。然而,随着城镇化的演进,一些农民“离土离乡”,村庄的乡规民约日渐为人们遗忘。在复杂多变的生活环境中,乡村权威的价值导向不复存在,农民的价值标准日渐模糊,农民的对错甄别能力不断下降,价值失范、“去道德”行为频频发生。不得不说,这对于乡土价值世界是一场严峻考验。

传统乡规民约是在运用某一个利益相近、身份相同、地域相邻、习性相亲的集体意志来实现相互间的约束和调整[6]。在传统乡土社会,传统乡规民约是乡土道德建设的重要力量。尽管在城镇化的影响下,农村的社会组织形态、内部环境、权利结构、生活方式较之传统已经有了质的区别,但是村庄千年累积的文化传统、治理基础,以及农民个体的独特特征并未完全褪去,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仍然具有费孝通所描述的“乡土社会”性质,这就为乡规民约的重新建立提供了基础性条件。在新时期,要重建乡土价值体系,必须高度重视乡规民约的建设,结合时代特征、村庄的新变化,赋予乡规民约以新的内涵,为农民提供一套明确、科学、具体的价值标准,进而切实实现乡土价值观的引导。

在订立新型乡规民约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以塑造新型农民、建立新型乡里人际关系、促进乡风文明、构建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制定出符合村民意愿、切合村庄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新型乡规民约。在乡规民约确定后,村庄要善于结合传统村域媒介(如村务公开栏、村庄广播、横幅等)与现代新兴传媒(如村庄网站、村庄QQ群、微博、微信等),在村庄内进行大力宣传,让农民熟知价值准则,进而使其在生产、生活实践中不断增强对新型乡规民约的认同感,真正实现乡规民约的深入人心。

(四)建立科学的道德赏罚机制,规范村民的价值行为

农民的价值观发展多数不是在“软性”的思想教育之中,它的最终成熟一般发生在生活实践中,尤其是处理现实具体利益纠葛时,对于价值观的调整作用尤其突出。因此,在乡土价值观引导过程中,不仅仅要重视道德教育的内在约束,而且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道德奖惩机制,通过有效的奖惩,平衡利益与情感之间关系,因势利导地实现对于农民价值行为的规约。

道德奖惩机制主要是通过惩恶扬善、褒善贬恶的做法, 让个体重新反思自己的行为, 进而作出行为上的调整。道德奖惩机制一般要包括2个方面:(1)对于主流正向的价值观给予 大力的宣扬和赞赏,赋予道德高尚者更多的利益,肯定其行为的合理性,进而能够弘扬正确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在农村切实可行的举措有,评选“五好家庭”“先进人物”“道德模范”等,树立村庄内的人物模范;广泛宣传先进事迹;召开村民大会对先进人物进行物质和精神的表彰;在村庄生活中给予道德高尚者更多的政策优惠,肯定他们行为的合理性,引导村民以其为榜样。(2)对于违法乱纪、道德败坏的行为,法律的硬性处罚手段要强制剥夺非法的利益,加大惩处力度,增加越轨行为的违法违德的利益成本。强化村庄舆论、人情圈子等软性规约对不道德者的排斥,增加其在村庄生活的利益成本。通过舆论谴责与法律惩戒双重并行,威慑不义之举,彻底否定其行为的合理性,彰显道德权威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2,100.

[2]杨进通.制度伦理视阈中的道德建设及其进路[J].道德与文明,2013(3):103-107.

[3]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69.

[4]何颖.制度伦理及其价值诉求[J].社会科学战线,2007(4):37-41.

[5]周建明,夏江旗,张友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亟需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3(2):46-51.

[6]陈振亮.乡规民约与新农村伦理道德建设[J].科学社会主义,2013(1):94-97.

(责任编辑: 林小芳)

On ways to cultivating institutional ethics abou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rural virtuous value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LIU Xin-Ling1, CHEN Xiao-Hong1, CHEN Jin-Ping2

(1.CollegeofMarx,FujianAgricultureandForestryUniversity,Fuzhou,Fujian350002,China;2.CollegeofMarx,DalianUniversityofTechnology,Dalian,Liaoning116024,China)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the fierce conflict about traditional values of Chinese farmers comes up during the modern transformation. The deep-rooted bad element of peasant′s value which has not yet been forming reappears in crevice of old and the new concept. There are bad ecological problems in the rural value world. If we want to reconstruct good local ecological value, we need to strengthen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tical power system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promote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the new rural regulations, the 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al ethics, and establish reward-punishment mechanism of ethics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al ethics.

urbanization; rural ecological values; institutional ethics

2017-02-22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FJ2015TWB034)。

刘新玲(1966-),女,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C912.82

A

1671-6922(2017)04-0001-04

10.13322/j.cnki.fjsk.2017.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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