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7-04-04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农业函〔2017〕618 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畜牧水产)局(委):
为进一步做好迎接8月初中央环保督察组到我省督察工作,结合7月5日-14日我厅组织7个督导组对市(州)督导发现的问题,现就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2017年3月31日,我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农业函〔2017〕233号),对法律法规、部省文件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进行了梳理。各地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主导,农牧、环保部门,乡镇政府各司其职的工作环境。
目前未划定禁养区的,要主动配合环保部门尽快划定。对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农牧部门要配合环保部门,依照《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报请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关闭或搬迁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同时,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的行为,及时做好记录,函商当地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依照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抓紧编制相关规划,制定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未编制相关规划的,各地农牧部门要抓紧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主动配合环保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依法做好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针对已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整改台账,尽快制定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7月31日前出台。
三、开展再摸排工作,如实填报《畜禽养殖及污染防治情况统计表》
要进一步摸清掌握养殖及污染现状,根据省环保督察和农业厅环保督察意见反馈情况,组织县、乡镇畜牧兽医站、村防疫员等相关人员,形成工作合力,进行再梳理、再发现、再补充,备案跟踪旧问题、发现增补新问题。按照《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做好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基础准备工作 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560号)的要求,落实专人,建立完善台账(畜禽养殖台账、养殖污染台账及问题整改台账),一场一策,一县一册。对不按要求填报的,将通报有关部门,约谈问责。
四、加强技术服务指导,完善粪污治理档案
对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和专业养殖户,要配合环保部门推进关闭或搬迁工作。要坚持关闭与搬迁重建相结合,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搬迁重建用地,为搬迁养殖场提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实现高标准快速重建,加快关闭搬迁进度,降低政府治理成本和养殖场损失。同时,组织当地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对已关闭搬迁养殖场(户)的粪污进行处理利用。
对禁养区外规模养殖场和专业养殖户,要加强指导和服务。一是要提高养殖场(户)环保责任主体意识,指导养殖场(户)建设配套的粪污处理的沼气池、储粪池、堆粪场等设施,雨污分离、干湿分离,确保运行正常,杜绝粪污偷排、直排、漏排。二是建立完善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台账,认真填写《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周记录表》,明确粪污产生和去向,强化和规范粪污还田利用的痕迹管理。三是强化指导管理,对粪污处理利用不规范,存在污染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户),要落实专人指导,要求其停止污染行为,开展整改。四是强化信息沟通,将种植户对有机肥、沼液的需求信息反馈养殖场(户),指导种植户与养殖场(户)建立粪污利用合同,促进粪污还田利用。
五、完善政策扶持,提高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
积极开展种养循环,配套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消纳土地,加大有机肥加工企业、粪污转运专业合作社和PPP模式推进力度,积极探索适宜于本地区畜禽养殖废弃物就地消纳、异地处理的资源化利用模式。积极引进龙头企业,养殖户自愿,采取合作共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圈舍方式,政府从减免环评咨询费、粪污处理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养殖场(户)粪污还田所需管网、污水泵、沼液运输车等设备加大补贴力度。
六、加强信息报送,落实问题整改周调度制度
要按照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做好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基础准备工作 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560号)的要求,结合省环保督察领导小组要求,原定各地于每周五16:00前报送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整改进展情况,调整到每周四16:00前报送。实行消账制,整改完成一个,台账清单消除一个,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四川省农业厅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