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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公共理性:协商民主视野下的公民德性观

2017-04-03黄锐波

关键词:德性协商理性

黄锐波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广东 深圳 518060)

重申公共理性:协商民主视野下的公民德性观

黄锐波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广东 深圳 518060)

公共理性学说曾遭遇诸多质疑和误解,重申公共理性意欲强调:公共理性本质上是一种公民德性观,与协商民主有着共同的理论指向。多元民主兴起与公民身份发展所引致的民主实践危机,是重申公共理性的深层背景;协商民主对当代民主实践危机的理论回应,是重申公共理性的具体语境;公民德性观的批判与建构,是重申公共理性的理论落脚点。公共理性学说,致力于从公民德性与政治共同体关系的角度,探索缓解当代民主实践深层危机的理论新构建。

多元民主;公民身份;协商民主;公共理性;公民德性

自罗尔斯系统阐释 “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这一概念之后,公共理性学说备受关注。然而,由于公共理性学说本身的抽象性和复杂性,造成了公共理性学说遭遇诸多质疑和误解。笔者认为,罗尔斯所阐释的公共理性学说,本质上是一种全新的公民德性观,其主要针对当代民主实践的深层危机而言,须置于协商民主的理论视野中加以审视,才能获得准确的理解。当代民主实践的深层危机,主要来自于多元民主兴起与公民身份发展的挑战,造成了公民与政治共同体之间的关系疏离,以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紧张。协商民主理论致力于说明:在多元民主与多元公民身份发展背景下,政治力量各方运用公共理性对政治领域的问题进行协商对话,有助于推动公共问题的解决及推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因此,协商民主理论构成了公共理性学说的具体语境。最后,公共理性学说的理论落脚点是从公民德性的角度,重新检讨公民性质与政治共同体命运之间的关系。

一、多元民主兴起与公民身份发展是重申公共理性的深层背景

(一)首先,当代民主实践所遭遇的挑战来自多元民主的兴起

根据罗伯特·达尔的解释,“多元主义民主”(pluralist democracy)主要指权力分散并存在大量相对自治组织的民主国家[1](P4、6、27),后来达尔又将其概括为“多头政体”(polyarchy),即“多重少数人的统治”[2]。达尔认为,这种多头制是不同于所有公民统治的多数统治。多头政体表明在国家结构层面中主权代理人身份构成的多元化,在民族国家范围内有许多相对自治的(独立的)组织(子系统)的存在,“所有大规模的民主制度、所有的民主国家,所有的多头政体都是组织上的多元主义。”[1](P27)而多元社会则表明在民主政体下,公民权利的平等化以及社会结构的扁平化所带来的社会资源分配格局及政治支配能力的多元化,多元社会构成了多头政体得以存在的条件。达尔说:“为此,我想将特别地称这种社会为现代动态多元社会 (modern dynamic pluralist society),将具备这种特征的国家称为现代动态多元国家(出于方便,简称MDP社会)。”[3](P348)MDP社会能够抑制权力的一元化和集中化趋向,“一个MDP社会的特征是政治资源 (political resources)的分散,比如金钱、知识、地位,以及参加组织;战略地位的分散,尤其是经济的、科学的、教育的以及文化事务;商谈地位的分散,既有公开的,也有隐蔽的,涉及经济事务、科学、交流、教育以及其他方面。 ”[3](P348)多头政体和多元社会的兴起,是民主制度运行的当代结果,这种结果又反过来对当代民主实践构成了巨大的挑战。

其实,托克维尔早在19世纪考察美国的民主时,就曾对民主的实践状况表示过担忧:“生活在民主国家的人与周围的所有人比较时,他会自负地觉得自己与每个人都一样平等。”[4](P526)“各阶层开始混合起来,使人们互相隔开的一些屏障接连倒毁,财产逐渐分散为多数人所享有,权利逐渐为多数人所分享,教育日益普及,智力日渐相等,社会情况日益民主。”[4](P11)托克维尔认为,在民主的规则下,公民能够更加平等地获得财富和教育的机会,造成人们把生活的焦点更多地放在个人的财富增长和智力的提升上,因而对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缺少关注。民主社会的悖论是:平等和多元化却带来了公民社会的平庸化和公共空间的萎缩。因此,在民主时代如何保持公民对于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参与热情,以及如何提升公民的公共精神,成为他特别关注的问题。托克维尔认为,宗教生活、地方自治、鼓励各种社团的存在、新闻自由以及民主教育等,对于培养公民关注和参与公共事务有着重要的作用。

达尔和托克维尔对多元民主兴起的描述表明,国家结构层面主权代理人和社会组织的多元化、社会资源分配格局的平均化、公民权利的平等化等,结果可能导致政治共同体涣散、政治权威去中心化、社会民众平庸化以及公民逐利主义倾向带来的公民德性蜕化等民主的危机,多元民主的兴起对当代民主制度运行所构成的危机是不容忽视的。对此,亨廷顿等学者早有洞察:“当今民主社会所缺乏的并不是对民主准则的一致同意,而是一种目的感,也就是说,通过遵循民主准则应该达到什么目的。”[5](P139)“相互冲突的目标和特殊的利益一个接一个接踵而来,而行政机关、内阁、议会和官僚都缺乏鉴别它们的标准。民主政治变成了维护各种利益冲突的场所,而不是建设共同目标的一个步骤。”[5](P140)当代多元民主带来的危机还具体表现为:“对平等和个人主义的过分追求导致了对权力的质疑和对领导权威的不信任”;“各种政治竞争的加强导致了社会利益分散和政党的衰弱与瓦解,由此造成了整合危机。”[5](P140-146)

(二)其次,当代民主实践所遭遇的挑战来自公民身份的发展

民主一词究其根源,其理论与实践自始就与公民一词相关联。古希腊城邦直接民主制中,公民就是作为城邦的组成部分而参与到城邦事务中的。亚里士多德曾用“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来寄寓古希腊这种“城邦共同体与公民个体高度一体化”的现实。处理城邦(polis)和公民(citizen)之间的关系,成为判断古希腊人生活品质的一个重要标准。亚里士多德把公民高度参与城邦公共事务看作是城邦公民 “最高的善”。后来的罗马帝国在继承希腊公民与城邦高度一体化的基础上,又根据自然法传统发展出一套意于实现民族平等的“万民法”,试图解决帝国与属国以及属国公民之间的关系。古希腊和罗马人留给后人的政治传统是 “如何处理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这也构成了启蒙运动以来最核心的政治命题。17~18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令个体与国家的关系得以纵深探讨,尤其自马基雅维利和布丹等人探索及确立了主权学说之后,以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通过对“自然状态”、“天赋人权”和“契约学说”等经典论述,确立了以人权学说为根基的现代政治构架。此后,民主的发展莫不与公民权利和公民身份的发展交割在一起,二者不可分离、交互生辉。

1950年,英国著名社会学教授T·H·马歇尔在其著作《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中首次对公民身份及公民权利的发展做了最具代表性的概括,认为公民的法律权利(即公民的天赋人权得以法定化的过程)发展于18世纪;公民的政治权利 (以公民的参与权利、选举权利等为代表)发展于19世纪;20世纪当数公民之社会权利(各种福利权利)蓬勃发展时期[6]。马歇尔的公民身份学说虽然引发了不少质疑和批判,但是,其所勾勒的公民权利发展脉络却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马歇尔对英国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发展史的概括,可视为对英国民主政治发展史的总结。民主实践的历史与公民身份的发展一直保持着微妙的内在张力。

晚近公民身份学说中基于公民身份的内在张力而引发公民身份的三大延伸方式——地理背景、法律宪法内涵、人口限制[7],正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层面呼应了当代民主实践的种种局限。在公民身份的地理背景延伸维度上,城市的、地区的、国家的、双重的、欧盟的、世界的,不同层次的规则、权利、义务和忠诚很可能处于张力之中,如何在这种张力中去识别公共利益、构筑程序正义以及合法性,这构成了当代民主实践的全新挑战。在公民身份的法律宪法内涵延伸维度上,后威斯特伐利亚类型的政权力量所带来的普遍人权效力与全球化时代经济、社会权利的拓展,对传统主权国家的民主实践提出新的要求。在公民身份的人口限制延伸维度上,恰恰表明了政治合法性的逻辑是在 “条件和状态的正当性上通过平等公民之间的公开争论和推理而实现的。”[8]以性别、财产、教育、职业等为标准而造成民主政体中公民身份差异化的合法性逻辑正面临巨大的挑战。

可以说,自马歇尔对公民身份的变迁历史进行框架性的归纳以后,“作为对现代政治的反思甚至反叛,以女权主义运动、生态运动、多元文化运动等作为表现形式的新社会运动为马歇尔的框架扩容,公民身份的概念家族不断增添具有崭新意义的新成员,其中尤其以女性公民身份、环境公民身份、文化公民身份、科技公民身份等为代表。”[9]这些公民权利的拓展和公民身份内涵的延伸,正在不断考验着当代民主制度运行的合法性和适应性。

二、协商民主理论是重申公共理性的具体语境

协商民主理念及其实践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城邦民主政治,如埃尔斯特所言,“协商民主或者说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协商来进行集体决策的观念,绝非是一种创新,而是一种复兴,这种理念与实践几乎和民主的概念本身一样久远,都来自公元前五世纪的雅典。”[10]而协商民主之学术概念的真正形成及理论发展,却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及以后西方政治学界。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国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在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来阐述其相关观点。1987年和1989年,伯纳德·曼宁与乔舒亚·科恩先后发表论文 《论合法性与政治协商》、《协商与民主合法性》,赋予了协商民主以真正的理论内涵并推动了这一论题的延展。此后,协商民主引发了更多学者的研究旨趣并在西方政治学界广泛流行。以詹姆斯·博曼、乔·埃尔斯特、约翰·S·德雷泽克、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登、陈家刚等为代表的国内外学者,分别以专著或选编的方式,从多层面、多视角阐释了当代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思想渊源、代表人物、主要论点、重要争论和最新发展等,包括罗尔斯、吉登斯、哈贝马斯等当代西方思想界领军人物在内的许多理论家,均对协商民主倾注了较多的关怀。

早在1970年代,卡罗尔·佩特曼就发表了《参与和民主理论》,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其对现代民主理论与实践中选举主义和精英民主的不满[11]。新左派代表学者马克弗森也对竞争式民主提出深刻的反思,他坚称,公民必须不断地直接参与到国家和社会的管理中来,个体自由才有可能充分实现与发展。巴伯在《强势民主:新时代的参与政治》一书中,同样对自由竞争式民主持强烈批判态度,宣称竞争式民主实际上是一种“弱势民主”,并强调推行以扩大人民对政治的直接参与为核心的“强势民主”之重要性[12]。汉娜·阿伦特也对竞争性选举民主持诟病态度,呼吁公民直接参与民主政治。

参与民主理论的兴起与发展,其共同的背景是对后工业时代资本主义国家民主实践困境的深刻反思。随着代议制民主的法定化、选举制度运行的常态化、政党和官僚组织的专业化以及工业组织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政治的实践逐步陷入了公民唯利主义和政治精英选举主义的怪圈,这种机械化的、脱离公民深度参与的民主实践,造成了公民个体和政治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日益疏离,公民与公民个体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张恶化。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从参与民主理论者手中接过了理论大旗,延续了参与民主理论对竞争性选举民主和精英民主论的批判。协商民主的理念被认为可以重塑人们对于民主的想象。协商民主理论者认为,民主的本质是协商,而不是投票[13]。民主实践的曲折性体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侧重点有别。19世纪到20世纪初,民主实践的重点是扩大选举,落实公民投票;到了20世纪八、九十年代,民主实践更注重如何扩大公共领域,扩展公民参与。发声而不是选票,成为新的赋权方式[14]。协商民主论者认为,公民的政治参与不应只局限于定期投票或不定期集会游行示威等形式,应进一步充实和提升政治参与的内容和质量,要学会在充分掌握各种信息的条件下,依据程序,对关系到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议题和公共政策,进行深入讨论和理性协商,从而赋予公共决策以合法性,进而提升民主治理的品质。“做一个积极参与、善于协商的理性公民,而不只是做一个被动投票的冷漠选民”,成为了协商民主论者最基本的呼声。

参与民主理论与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与其说是对传统选举民主和精英民主的扬弃,毋宁说是基于多元民主充分发展和公民身份内涵深入延伸,推进了民主理论与实践的自然结果和必然要求。协商民主论者致力于呼吁人们要以新的政治思维和新的政治行动方式,对当代多元民主的新发展、对公民身份内涵的新拓展给予应有的关注和回应。多元民主兴起和公民身份发展的背景下,新的政治主体、新的公民身份、新的公民权利、新的公共领域、新的“完备性学说”所带来的公民权利冲突与社会运动诉求,这些都为当代民主实践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同时也为当代民主实践开拓了广阔的空间。如何识别和尊重新的政治主体、如何回应新的公民权利诉求、如何构筑新的民主实践平台、如何秉持新的民主议事精神、如何发现新的民主运作规则、如何凝聚新的政治共识、如何巩固新的民主实践成果,以上种种,均是协商民主理论所关注的重要政治议题。

可以说,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协商民主理论,正是对当代民主实践的深层危机进行了多重回应而备受热议。尽管关于协商民主的论说各有侧重,但其根本寓意是通过重新构建多元民主和多元公民身份背景下各政治主体民主协商和平等对话的公共平台,重新唤起公民对政治共同体和对公共领域的回归,重新呼吁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重新开启公民对不同的、崭新的政治议题的关注和对话,重新塑造公民精神,避免政治公民蜕化为唯利选民,从而化解公民个体与政治共同体之间的关系疏离以及缓和公民个体之间的关系紧张。从这个意义上说,协商民主理论恰恰切中了当代民主实践危机的要害。在多元民主兴起和公民身份蓬勃发展背景下,围绕如何克服当代民主实践的深层危机,协商民主理论得以不断丰富和发展,这构成了公共理性学说进一步被深入阐述的具体语境。

三、公民德性观是重申公共理性的理论落脚点

拷问个体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问题(即政体问题),是古典政治及启蒙运动以来最核心的政治命题;探究政体性质与公民性质(即公民德性问题)的匹配性问题,则从另一视角对现代政治命题予以挖掘。关于公民德性与政治共同体命运之间关系的探讨,构成了人类政治发展的另一主线。公民的德性问题自古以来一直备受政治哲学家重视,从柏拉图强调的“四主德”,到亚里斯多德对伦理德性和理智德性的区分,从马基雅维利对基督教德性观的批判以及对君主德性和人民德性的弘扬,到孟德斯鸠对商业时代爱国主义公民德性的推崇,再到托克维尔对民主社会中公民平庸化倾向对公民德性侵蚀之批判。虽处不同的时代,对不同政体的偏好各异,然而,各个时期的政治哲学家几乎都一致认同:公民的德性品质对于维护政治共同体之稳定、确保政治共同体之秩序、调和公民个体与政治共同体以及公民个体之间的关系等,有着非同寻常之意义。正如金里卡所说,“现代民主制的健康和稳定不仅依赖于基本制度的正义,而且依赖于民主制下公民的素质和态度。 ”[15]

晚近以汉娜·阿伦特为代表的新共和主义者,站在当代虚假政治形式泛滥和公民精神萎缩的批判立场上,对重塑公民德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阿伦特最核心的政治思想是将人的自由看作是一种经验领域的行动,拒绝把自由当作是一种人的“内在意志”,并进一步导出其对“公共领域”和“公共精神”等重要概念的阐述。阿伦特认为,“自由与行动就必然是密不可分的:自由是一种真正的和公有社会的现象,而行动则是真正政治的核心。”[16](P54)阿伦特一方面极力倡导 “行动能够提供反政治上的恣意妄为的惟一强大的堡垒”;另一方面也认为要克服行动结果的非预见性和不可逆转性,人类的行动本身同样需要一些制约,“它们包含着人的两个虽困难却强大的能力:许诺守信的能力和宽恕的能力。”[16](P60)这两种能力是行动的道德标准,不仅能够一定程度地克服行动结果的非预见性和不可逆转性,而且有别于传统的道德标准。阿伦特由此而导出其对恢复公共领域重要性的后续逻辑,因为“许诺守信的能力和宽恕的能力两者既深深扎根于日常经验又相当脆弱,它们都依赖于这样一种政治共同体的存在,这种共同体包含了多样性和一些(现在可以看得清楚的)附带的特征,主要是互让互助、彼此承认和尊重、团结一致等。”[16](P62)在此基础上,阿伦特集中批判了以现代国家、意识形态和政治暴力为主要形式的 “虚假政治”对人的自由行动和公共领域的围攻[16](P125)。阿伦特所倡导的自由行动观和公共参与精神,为罗尔斯等人进一步提出公共理性学说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与以往对民主社会中各种冲突和对抗的理解不同,罗尔斯把当代民主社会中的各种冲突和对抗,看作是各种宗教的、哲学的和道德的“完备性学说”之对抗。“存在于现代民主社会之中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多样性,不是一种可以很快消失的历史状况,而是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特征。在受到自由制度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的政治和社会条件下,如果还没有获得这种多样性的话,各种相互冲突、互不相容的但又是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也将会产生出来,并将持续存在。”[17]正是秉持各种“完备性学说”的组织、团体和个人造成了当代民主政治运行的种种危机,一方面造成了公民个体与政治共同体之间的关系疏离,另一方面则造成了公民个体之间的关系紧张。因此,要化解由各种“完备性学说”所带来的政治关系撕裂、冲突和紧张,同时确保民主和正义的价值不受损害,这就需要人们去寻求和培育起公共理性的政治观念。“虽然在各个民主社会中产生影响并发挥作用的具体学说会有所不同,就像在欧洲民主国家、美国、以色列和印度等国家中存在着不同的传统那样,但是寻求一种恰当的公共理性观念却是各个民主国家所共同面临的关怀。”[18](P574)罗尔斯指出,由各种“完备性学说”带来的冲突,其实是民主政治实践过程中的正常状况。只要分歧和差异是在遵循公共理性的基础上产生的,那么,公民之间相互尊重和民主宽容的政治关系就能够得到维持和发展。“公共理性并不能经常导致各种观点的普遍一致,它也不应如此。公民们在各种观点的冲突和论证中学习并从中获益,而当他们遵循公共理性来进行时,他们也就了解和深化了社会的公共文化。”[19]罗尔斯认为,民主社会中的各种分歧和差异并不妨碍人们在遵循公共理性的基础上去形成“交叠共识”。因此,他将公共理性视为当代民主社会中公民德性观念的一种新要求,“公共理性的观念属于秩序良好的宪政民主社会的一种构想。公共理性的形式和内容,即它为公民所理解的方式以及它理解公民之间政治关系的方式,是民主观念自身的组成部分。”[18](P573)通过对当代民主社会政治关系的重新审视和检讨,罗尔斯最终将重塑民主社会的公民德性观,作为其公共理性学说的理论落脚点。

批判公共理性,是因为在当代民主实践的各种危机和挑战之下,人们无法去对一种新的民主观念和民主思想完全敞开怀抱,而是习惯性地将对民主实践危机的警惕思维投射到对民主思想的质疑上;重申公共理性,在于提醒人们需要对当代民主实践中的各种紧张关系保持敏感和回应。正如罗尔斯所说,协商民主和公共理性并不能解决当代民主实践中的所有问题。然而,“民主的思想和实践只有最终得到保护,才能在我们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得到拓展和深化。”[20]如是,则当代民主实践中围绕公民个体与政治共同体之间的关系疏离以及公民个体之间的关系紧张所产生的种种危机,或许能够得到深切的认知和部分的调解。

[1]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自治与控制[M].周军华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

[2]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M].顾昕,朱丹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182-183.

[3]达尔.民主及其批评者[M].曹海军,佟德志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

[4]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5]米歇尔·克罗齐,绵贯让治,塞谬尔·亨廷顿.民主的危机[M].北京:求实出版社,1989.

[6]T·H·马歇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M].郭忠华,刘训练编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7-9.

[7]德里克·希特.何谓公民身份[M].郭忠华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159.

[8]乔亚舒·科恩.协商与民主合法性[A].陈家刚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54.

[9]郭忠华.当代公民身份的理论轮廓:新范式的探索[J].公共行政评论,2008,(6).

[10]Jon Elster.Introduction.in Jon Elster (ed.).Deliberative Democracy[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1.

[11]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M].陈尧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103.

[12]陈尧.从参与到协商——当代参与型民主理论之前景[J].学术月刊,2006,(8).

[13]约翰·德霄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M].丁开杰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

[14] Chambers Simone. Constitutional Referendums and Democratic Deliberation.M.Mendelsohn and A.Parkin. (eds.). Referendum Democracy: Citizens. Elites and DeliberationinReferendum Campaigns.NY:Palgrave, 2001.231-255.转引自:林国明、陈东升.公民投票与审议民主.台北:2004.1.

[15]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M].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512.

[16]菲利普·汉森.汉娜·阿伦特:历史、政治与公民身份[M].刘佳林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17]John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M].Erin Kelly (Ed.).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33-34.

[18]John Rawls.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A].Collected Papers[C].Samuel Freeman(Ed.).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19]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45.

[20]赫尔德.民主的模式[M].燕继荣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1997.5.

【责任编辑:张西山】

Reiteration of Public Reason:Civic Virtu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HUANG Rui-bo
(Institute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Politics,Shenzhen University,Shenzhen,Guangdong,518060)

The theory of public reason has been much misunderstood and queried.This paper reiterates public reason with a view to emphasizing public reason is essentially civic virtue and it shares the theoretical direction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The crises in democratic practices incurred by the emergence of pluralist democrac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itizenship form the background of the reiteration of public reason.The theoretical response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to current crises in democratic practices is the specific context of the reiteration of public reason.The criticism and reconstruction of civic virtue is the purpose of the reiteration of public reason.The theory of public reason aims to explore a new theoretical reconstruction to ease the crises in current democratic practic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ivic virtue and political community.

pluralist democracy;citizenship;deliberative democracy;public reason;civic virtue

D 08;D 648

A

1000-260X(2017)02-0081-06

2016-06-18

深圳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协商式民主理论在当代中国劳资对抗中的应用研究”(青年冲高项目2012QNCG21)

黄锐波,深圳大学讲师,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新加坡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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