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庇古到蒂特马斯:社会成本研究的社会政策学转向
2017-04-02董才生马洁华
董才生,马洁华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从庇古到蒂特马斯:社会成本研究的社会政策学转向
董才生,马洁华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庇古与蒂特马斯是推动社会成本研究的两位关键学者。蒂特马斯认为庇古是首位正视社会成本存在的经济学家,但经济学研究及其方法无法妥善解决社会成本造成的损害。因此,蒂特马斯在批判继承庇古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创性地将社会成本引入了社会政策学研究领域,对社会成本损害的发生、发展及其治理展开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提出了社会政策是妥善解决社会成本的有效方法以及必须将经济学的边际损害补偿扩展到社会政策式的控制和预防等观点,从而超越了庇古,实现了社会成本研究的社会政策学转向,引领了社会成本研究发展的新方向。蒂特马斯的社会成本研究不仅推动了社会政策学学科的发展,也为当今中国妥善解决社会成本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庇古;蒂特马斯;社会成本;社会性损害;社会政策
社会成本是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西方经济学理论的重要概念之一,但它的萌芽和产生都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许多经济学家尝试分析社会成本的成因,并据此给出解决社会成本的方法或途径。他们试图将社会成本归为市场偶然失灵的现象,主张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在市场内部解决社会成本。但是总体而言,他们都忽视了社会成本损害产生的必然性及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紧密相关性。社会政策学家蒂特马斯敏锐地察觉到了经济学研究的这一致命缺陷,他认为经济学研究因其学科立场无法正视社会成本的存在,因此无法妥善地解决社会成本。蒂特马斯认为庇古是首位正视社会成本存在并提出社会成本完整概念的经济学家,他在批判继承庇古社会成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社会成本概念引入到社会政策学研究领域,为社会成本研究提供了崭新的分析视角,从而超越了庇古,实现了社会成本研究的社会政策学转向,引领了社会成本研究发展的新方向。
一、蒂特马斯对庇古社会成本研究的扬弃
(一)批判继承了庇古的社会成本概念
蒂特马斯立足于庇古对社会净边际产品与私人净边际产品的背离的分析,批判继承了庇古的社会成本概念。蒂特马斯认为社会成本(Social Costs)概念可以表述为:“生产者没有承担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的全部成本;而消费者亦没有承担享用产品或服务的全部代价”[1](P39)。从这个定义出发,他认为工业社会中的社会成本损害 “包括由第三者或公众所承受的一切因为私人的经济和社会活动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1](P40)。首先,蒂特马斯总结的社会成本这个概念直接来源于庇古对于社会成本的分析。庇古认为:“一个人A在向另一人B提供某种有偿服务时,会附带地也向其他人(并非同类服务的生产者)提供服务或给其他人造成损害,但却无法从受益方获取报酬,也无法对受害方给予补偿。”[2](P196)然而,蒂特马斯剔除了庇古分析社会成本时考虑的这种情况,他认为,庇古对社会成本研究的出发点是经济效益,关注的是财富的积累即国民收入,因而任何增加或减损国民收入的社会成本都是他的社会成本研究内容。而与庇古不同,蒂特马斯社会成本研究的出发点是社会效益。社会效益关注的是如何公平地让社会全体成员共享发展的成果、共担发展的风险,保持社会稳定。因此,蒂特马斯关注的首先是违背社会公平原则没有被生产者和消费者所承担却由第三者或公众所承担的社会成本。其次,蒂特马斯准确地指出社会成本形成的直接原因是一切私人的经济和社会活动。蒂特马斯继承了庇古对私人生产者的分析,即认为他们的“自利心往往不会使国民所得达到最大值”[2](P185)。蒂特马斯认为人们的自利心是一直都存在的,但是在自由市场经济发展以前人们的自利心受社会整合所控制,而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的自利心脱离了社会控制。他通过对比美国不同地区进行的血液感染数据提出 “有偿献血者 (和从商业性血库得到的血液)是主要的感染源”[3](P181),并进一步援引施密特医生和他的同事在贝塞斯达国立健康研究所进行的实验数据,即“在使用商业供血的组别,罹患肝炎的总比例是53%;而在志愿组别则为零。”[3](P182)据此,蒂特马斯认为商业供血之所以有这么高的感染率,是因为采血者只求最低的费用提取最多的血液,而医院也只求最低的供血价格,二者都不顾及血液的纯净和安全。因此,正是自由市场经济扩大了供血者和医院的自利心,使得他们的自利心失去了社会控制,最终导致他们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顾社会的利益,因此,自由市场经济中私人的经济和社会活动是社会成本形成的直接原因。
(二)批判继承了庇古对社会成本损害结果的认定
蒂特马斯认为社会成本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害是一种社会性“损害”(disservice),可以反映在人类健康的损害上;可以表现为财产价值的破坏或衰退,以及天然财富的提前耗竭;此外,也可以表现为较不确实的价值损害[1](P40)。蒂特马斯对于社会成本损害后果的社会性认定是对庇古的社会成本损害结果的经济性认定的一种批判继承。首先,蒂特马斯认为庇古对社会成本损害后果的认定是一种经济性认定。庇古认为社会成本的形成会阻碍资源移动,而“阻碍资源移动就必然会损害国民所得”[2](P184),因此社会成本损害结果将会使得国民收入无法达到最大值,这是一种经济损害。在蒂特马斯看来,社会成本的损害后果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损害,本质而言是一种社会损害,即“财产价值的破坏或衰退”、“天然财富的提前耗竭”以及“较不确实的价值损害”。其次,蒂特马斯将人类健康的损害单独列了出来,并明确指出承担各种损害结果的是社会中的个体,即人,这是对庇古社会成本损害结果纯经济性认定的厘清。这种厘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认为社会成本损害结果并不是单纯地表现为对经济发展的阻碍,更重要的是对社会成员健康的损害。二是基于第一方面认为社会成本损害结果在社会时间上的难以衡量性。这两个方面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正是因为社会成本损害是由社会成员来承担的,而社会成员在社会中是扮演一定的社会角色、拥有一定的态度和价值观,所以社会成本损害“受过去的支配或未来的投射程度也有不同”[1](P41),它是会随着社会发展而变迁的。蒂特马斯以20世纪40年代末妇产科医院对新生婴儿施用高浓度氧气所造成的后果为例,具体说明了社会成本的社会性损害及其后果[1](P42),并且也分析了其他种类的社会成本及其社会性损害及后果,如那些因为工业自动化发展而导致的生产的“社会成本”,包括英国工业区的全部医院门诊病人之中有三分之一是因为遭遇工业意外而求医,包括经济和工艺变迁所导致的失业、年老时被迫游手好闲(退休)、出生率上升、大家庭及人口增长、旅游事业招致的新公共保健流行病、证书至上主义的蔓延等等[1](P42-43)。总之,蒂特马斯认为社会成本的损害结果是与社会成员和社会发展变迁密切相关的,不纯粹是经济性的,而是社会性的。
(三)批判继承了庇古对政府在社会成本管制中主体地位的强调
庇古认为,政府在干预公共领域制止社会成本损害结果恶化方面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即“必须有一个权力较大的管理机构,由它干预和处理有关环境美化、空气和阳光这样的共同问题,就像处理煤气、自来水等共同问题那样”,这个较大的管理机构就是政府[2](P208)。首先,蒂特马斯秉承了庇古的这一思想,认为“现代社会所有政府均会干预的……例如,城乡规划、公共交通、停车场、计时收费表、公路、康乐设施、公园、污水渠、卫生设施、供水设施、反空气污染津贴、反噪声津贴、抗暴力设施(例如破坏电话箱、增加控制足球迷和流行音乐节的警察等)、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皇家歌剧院和芭蕾舞院(大量津贴)等……它们都是由全社会共同支付或津贴的。”[1](P90)其次,蒂特马斯进一步拓展了政府在预防和解决社会成本损害变迁中的作用范围。他认为并不能假定增加上述公共设施 “就能改善社会和物质的环境”,因为“它们可能仅是刹止继续恶化的工具而已”[1](P90)。他说:“在现代社会里,向肇事者索取金钱赔偿损耗的障碍愈来愈多。我们较难识认肇事者;较难衡量各种效应,将其平均换算成各种个人需要(包括社会、心理、世代和经济各方面);也较难分辨哪些人及家庭有资格”[1](P48)。社会成本损害赔偿的这种难以衡量性决定了司法途径和市场途径解决的失败,因为法律是 “假设犯错的人能被找出来,由其引起的、跨越整个社会时间范围的一切损害均能以纯粹的货币形式予以评估和补偿(例如人命、幸福和痛苦均有货币价值);以及犯错的人在理论和实际上均有能力偿付赔款”[1](P56)。而市场解决社会成本损害的方式主要是各种私人保险制度,这些私人保险制度在解决社会成本损害方面恰恰对最需要保障的群体存在地位歧视,不仅不能满足国民需求而且会拉大国民差距。因此,在蒂特马斯看来,只有政府主导的社会政策才能“‘集中帮助需要最大的人’,并使人口中此类群体‘得享增长中的国民繁荣’”[1](P71)。
二、蒂特马斯对庇古社会成本研究的超越
如前所述,蒂特马斯的社会成本研究立足于庇古的社会成本研究之上,但是他明确指出社会成本已经不是经济学所谓的 “边际性的有害东西了”[1](P47)。因此,社会成本研究应该突破经济学研究立场,在人类需要和依靠的范围内,基于社会成本形成原因及其变迁效应的确定和扩散,以政府为主体制定社会政策来妥善制止社会成本恶化并积极预防未来的损害。因此,蒂特马斯将社会成本引入社会政策学研究领域,从而实现了在社会成本研究上对庇古的超越。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社会成本损害承担者的超越,将“劳动者”视为“社会人”
庇古分析了分娩前后的妇女所从事的工作,他指出“这种工作除了为妇女带来收入外,还常常为其子女的健康带来严重的损害”[2](P200)。虽然二者之间的相关性很低,甚至是负相关,但是庇古根据统计数据认为在工业化发达的地区工人阶层非常贫困,因此妇女在产前产后只能选择工作来抵御家庭贫困。经济学研究之所以关注劳动者受到的社会成本损害,是因为社会成本损害了经济资源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蒂特马斯将“劳动者”看作“社会人”,认为削弱他们对抗社会成本损害能力的不单是贫困,还有 “对他们社会抗议权和社会成员资格的否定”[3](P65)。这实际上指出了社会成本损害带来的两个结果。第一个结果是全体社会成员肉眼可以辨识到的收入的降低以及因此带来的财产价值的破坏或衰退及人们健康的损害;第二个结果则是由贫困带来的社会成员资格的否定。这种社会成员资格的否定不是直接地由社会成本造成的,而是在解决社会成本损害的过程中,由各种经济政策、社会政策所间接导致的。通过这样的政策解决社会成本损害是以牺牲社会公正和安全保障为代价的。蒂特马斯通过美国血液私有市场的研究指出,如果否定“社会人”属性,就会导致“血液和捐献者关系的商业化抑制了利他主义的表达、侵蚀了社区感、降低了科学标准、限制了个人的和专业的自由、支持了医院和临床试验室的盈利、使医生和病人的敌对合法化、使医药的关键领域屈服于市场法则,将巨大的社会成本置于那些至少能够忍受它们的人——穷人、病人及无能的人——增加了各种各样的医药科学和实践部门的非伦理行为的危险,且导致了越来越多的成比例地由穷人、无技能者、失业者、黑人和其他低收入群体提供血液的境况并形成了被剥削的高血液产量的人口范畴这样的结论。”[4]因此在社会成本研究中,蒂特马斯尤其强调人的社会性。他说:“人是一种社会存在;人不单是经济性的人。”[1](P10)这样,在蒂特马斯看来,建立以社区联系为基础的个人身份是(或应该是)当前社会政策的目标[3](P20)。
(二)对社会成本损害结果的超越,将“社会福利”从“经济福利”中独立出来
庇古认为,社会总福利包括“非经济福利”和“经济福利”,而经济学研究的目的就是“找到更加简便易行的方法去促进福利[2](P16)。庇古将人们的各种社会感情,如品格、同情心和集体意识列为人们的非经济福利,将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实现的生产视为经济福利,并指出经济福利之所以能代表总福利是因为:第一,经济福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第二,经济发展带来的贫富分化推动总福利增加而不是减少。庇古试图以经济福利来取代社会福利,从而模糊了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界限。蒂特马斯对庇古的这个观点持完全不赞同的态度。他从社会成本损害结果的角度指出了“经济福利”不仅无法取代“社会福利”,而且单纯地以经济福利作为衡量目标会造成更大的社会损害:首先,经济增长必然导致社会成本损害增加,“这是现代工业社会里社会及经济变迁的结果之一。社会财富增加,个人的欲求亦会同时增加;生产的物品愈多,被丢掉的东西亦愈多。……增加(全体或部分人口的)私有财富会引致社会损害的增加。”[1](P43)蒂特马斯认为汽车消费就是最佳的例证。由汽车消费增加引起了各种社会后果,从而最终影响了公共服务措施。个体无法完全实现自我欲求的管制,因此需要社会政策进行积极地干预保护人们的社会福利。其次,经济增长会带来进步,却不会必然地带来总福利的增加。在蒂特马斯看来,当今社会面临的关键性社会问题,如贫穷、歧视、无自由和暴力,都是持续地在经济增长和私人市场扩张中存在的,经济福利的增长不仅无法自动地解决这些社会成本的损害,而且会在社会价值观领域造成深层次的影响,使得社会认为穷人和体弱者活该贫穷和体弱,被社会打上“耻辱性烙印”。 而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将“社会福利”与“经济福利”分开来对待。虽然社会福利是难以衡量和测度的,但是我们必定会将重点从贫穷导致的不平等转移到融合社会权利的特定项目,从经济增长转移到社会增长[3](P204)。
(三)对社会成本治理方法的超越,将社会服务、社会救济等社会政策纳入治理手段
庇古认为社会成本损害结果的治理手段集中表现为以国家为主体运用市场价格杠杆手段制定的各种经济政策,如制定“公平价格”,通过税收手段采取“特别鼓励”或“特别限制”某一领域的投资,并对与公众健康紧密相关联的产业采取政府垄断经营的方式来加强管控。而蒂特马斯对这种经济手段予以批评,认为现在经济发展已经使得社会环境发生改变,我们治理社会成本的方法也应该相应发生变化:“过去我们按照经济竞争中成功和失败的基本原则进行资源分配,未来我们必须决定在经济富足的情况下是否有道德权利这样做。按照需求分配服务将会帮我们发现邻里之间的平等。”[3](P124)这种分配资源的标准是“需求”,指的是社会成员的需求,我们的需求(our needs)。他明确指出对社会成本的治理不应该只是着眼于效率的提升,更应该看重社会公平,应该通过社会政策对社会成本进行治理,要求人们的社会权利由国家作为代理,通过制定非歧视性的社会政策予以保护和扩展。蒂特马斯进一步指出这样的社会政策应该包括三个目标:“第一,其宗旨皆为行善——政策指向为市民提供福利;第二,兼有经济及非经济的目标,例如最低工资、最低收入保障标准等;第三,涉及某些进步的资源再分配手段,劫富济贫。”[1](P10)在他看来,只有实现这三个目标才能实现对社会成本的治理和预防,即社会政策不是一个单一手段单一目标的福利体系,它应该是多层次多元化的,能够将社会全体成员——穷人和非穷人——我们包括在内,又能保证社会成员需求的满足,同时能应对不确定的社会变迁,将社会成本对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影响考虑在内,增加特殊群体在特定时期对社会资源的调动能力。因此,在实际执行中,要求“社会政策要产生较大而非较少的再分配效应。还有,他们将需要以较大比例的速率前进,要赶过国民收入或人均资源的增长速率。”[1](P47)总之,社会成本的损害是由私人的经济和社会活动所产生的,所以只有由国家采取普惠型的社会政策,按照非市场原则来衡量个人的福利权利和尺度才能使得个体的需求从市场中抽离,达到控制和纠正社会成本损害的目的。
三、蒂特马斯的社会成本研究及其意义
(一)蒂特马斯的社会成本研究
蒂特马斯实现了社会成本研究的社会政策学转向,他的社会成本研究的核心观点可以概括为:在利他主义价值观基础上,以政府为主体来构建社会服务、财政福利和职业福利政策体系,以社会整合为目的,对社会成本进行全面有效的补偿和积极的预防。
无论是价值基础还是治理主体,蒂特马斯的观点都有别于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但是他在社会成本研究上最大的创举是突破了单一的市场经济治理手段,而建立了综合的社会政策体系。他构建的社会服务、财政福利和职业福利政策,并不是各自分离、孤立存在的,它们设计实施的共同功能都是立足于对社会成本进行全面有效的补偿和积极的预防。与私营市场提供的社会成本补偿和预防手段相比,蒂特马斯所给出的政策体系是作为集体的社会来共同分担社会成本,而私营市场所提供的只是一种社会结构和劳动分工的不同。蒂特马斯认为社会政策体系应该发挥的功能是对“经过鉴定的伤害和无法辨认的伤害、不适当障碍的补偿,作为一种社会保护形式,作为一种投资,或者作为一种个人福利的增加”[3](P150)。作为“补偿”,政策体系针对的这种伤害可能是由经济发展引起的,却不可识别或难以辨别肇事者的,如曼彻斯特的烟雾、技能过时而造成的失业、汽车烟雾治理等;这种伤害也可能是由社会变迁引起的无法鉴定的伤害或损失,如贫民窟拆迁、高速公路建设等;这种伤害还可能是无偿献血商业化导致的疾病蔓延、新生婴儿实施高浓度氧气导致的后天长期失明和“反应停”等。而作为一种社会保护形式,政策要提供的是市场拒绝提供却是社会延续必须的公共服务,如防治流行病的药物开发、疫苗的免费注射等。作为一种投资最典型的表现则是政府对各级公共教育投入的增加,这将直接增加公民的职业福利;作为个人福利最典型的政策则是养老金、医疗照料及各种税收减免政策。这些社会政策在实施中首要的功能并不是简单地弥补市场经济的漏洞,而是不 “允许经济系统的社会成本或负福利在它们失败的地方生存”[3](P150),这样才能防止个体与社会整体关系的割裂。另一方面,通过发挥社会保护、投资的功能,增加个体福利,让个体找到自己的社群身份,从而实现社会整合,推动社会稳定向前发展。
(二)蒂特马斯社会成本研究的理论价值
蒂特马斯的社会成本研究成果是他构建自己社会福利理论的核心支柱之一,推动了社会政策学学科的发展,为社会政策学获得独立的学科地位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首先,从蒂特马斯的福利思想体系来看,社会成本研究是他普惠性社会福利理论的关键支撑,是他福利思想的价值基础——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政策的执行和制定,反对以私营市场为主体或者多元主体。因为“各种损害和变迁的社会成本都落在整个人口之内并分布各处;这些成本常因人而有所差别”[1](P43),同时还会引起各种连锁反应。根据个人抵御社会变迁风险能力的不同,社会成本的某些动态破坏会严重地影响到有些群体或个人的生存。这些群体或个体需要政府作为公共代理人制定政策予以保护。因为在自由市场经济中,社会成本已经不再是意外的或例外的事件,或是轻微的干扰,它的破坏范围在迅速扩大,如果仅靠个体工作或私营市场的方式来应对社会成本造成的损害,只能是“逆进的”。在这种情况下,无力承担社会成本的个体将会越来越多,直至最后威胁社会稳定,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同时,社会成本引起的各种连锁反应需要制定社会规划、社会服务。而这些社会服务是不符合私营市场的盈利标准的,也不是个体家庭所能承担的,政府关心的正是“服务的分配和供应,使之满足公众认可的需要;而这正是市场或家庭所不能、不应或不会供应的”[1](P32)。因此,蒂特马斯指出应该建立制度性再分配社会政策,让政府成为社会服务的主体,并予以政府最大的权时调动资源的能力,来弥补个人或群体的不足,实现社会整合。其次,从学科发展来看,社会成本研究的社会政策学转向,为社会政策学科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20世纪60、70年代是社会政策发展的黄金时期,但是社会政策依然从属并服务于经济发展。蒂特马斯社会成本研究的社会政策学转向从理论层面打破了社会政策附庸于经济发展的从属地位。蒂特马斯通过分析原发于市场经济的社会成本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各种损害和赔偿问题,指出积极预防、社会依赖、社会机会、增权及能力提升、代际贫困、社会融入和基本的社会公民权与经济保障等都是经济政策无力解决或拒绝提供的。这就不断为社会政策突破传统经济学研究的限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并进一步为社会政策学从社会行政学中分离出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蒂特马斯社会成本研究的当代启示
蒂特马斯的社会成本研究对于当今中国妥善解决社会成本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当今中国的社会成本可以划分成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环境污染型社会成本”,即生态环境污染恶化对社会成员造成的损害。这种损害既有对人体健康的短期急性损害,也包括持续不断的慢性危害甚或是威胁到子孙后代的远期危害。环境污染型社会成本的产生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的。中国有学者认为众多环境维权案旷日持久难以办理,与地方政府对利税大户的污染企业的庇护不无关系。资料显示,环境诉讼案件中,十有六七是本应得到赔偿的污染受害者败诉[5]。这一矛盾恰恰反映了当代社会要求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社会需求的矛盾,这是法律和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无法解决的。另一种类型是“体制改革型社会成本”,即经济体制改革对社会成员造成的损害。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变迁是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进行的,因为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扩权让利和“利改税”,而同期社会保障制度则进行了工人劳动合同制试点、医疗付费试点改革;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劳动合同制、待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制度相继建立;90年代则建立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五险,同时养老保险进行了统账结合的改制。从改革历史可以看到,国有企业改革不仅是经济体制的改革,更凸显了政府在改革过程中的作用。蒂特马斯认为当代政府不仅要能够满足公众的需要,对包括人类健康、财产价值的破坏或衰退、天然财富的提前耗竭、较不确实的价值损害及社会损耗与损害做出补偿,还需要制定积极的预防政策。蒂特马斯的这一观点启示我们,只有政府制定和实施积极的社会政策才能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阶段性改革的社会成本问题,并为新一轮的改革奠定基础。
总之,蒂特马斯开创性地将社会成本引入了社会政策学研究领域,对社会成本损害的发生、发展及其治理展开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其社会成本研究是对庇古的扬弃和超越,实现了社会成本研究的社会政策学转向,推动了社会政策学的发展,也为当今中国社会成本的妥善解决以及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启示。
[1]理查德·蒂特马斯.蒂特马斯社会政策十讲[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11.
[2][英]A.C.庇古.福利经济学[M].朱泱,张胜纪,吴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3]Brian Abel-Smith and Kay Titmuss.The Philosophy of Welfare selected writings of Richard[M].Titmuss.Allen&Unwin(Publishers)Ltd,1987:181-182.
[4]Richard M Titmuss.Ann Oakley and John Ashton.The gift relationship from human blood to social policy[M].The New Press,1997:314.
[5]贺立龙,朱方明,张培文.企业社会成本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154.
From Pigou to Titmuss:Turning to Social Policy in Study of Social Costs
DONG Cai-sheng,MA Jie-hua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Jilin,130012)
Pigou and Titmuss are two important scholars to promote the study of social costs.Titmuss thought Pigou was the first economist who recognized social costs,but economic researches and their approaches could not properly resolve damages caused by social costs.Therefore,Titmuss,on the basis of Pigou’s findings,creatively introduced social costs into researches of social policy,making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beginning,development,and management of social costs,and proposing that social policies were effective ways to manage social costs and that marginal damage compensation in economics should be expanded to control and precaution in social policy.He thus surpassed Pigou,introducing social policies in the study of social costs,and leading researches in this field in a new direction.Titmuss’s researches of social costs not only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policy,but also provides implication for China to properly resolves the problems of social costs,and promote coordinated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Pigou;Titmuss;social costs;social damages/disservice;social policy
F 09;C 91-06
A
1000-260X(2017)06-0120-06
2017-07-21
吉林大学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机制与模式研究”[2014(487)];吉林大学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东北农村残疾人扶贫研究——以辽宁省P市为例”[2017(184)];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发展型社会政策视角下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可及性研究”(SD14041)
董才生,哲学博士,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社会政策学研究;马洁华,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政策学研究。
【责任编辑: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