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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休谟、康德美学看审美趣味中理智因素的基础性地位

2017-04-02宋烨

关键词:休谟判断力知性

宋烨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从休谟、康德美学看审美趣味中理智因素的基础性地位

宋烨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趣味分歧是审美鉴赏活动中最为常见的现象之一,而“趣味无争辩”的古谚也一直影响着人们看待趣味分歧的态度。休谟与康德对审美分歧问题均做出过哲学上的考察,并都认为审美鉴赏活动中存在着正确的审美意见和适当的情感反应,它们在人群中有着普遍意义。休谟把一批具有敏锐理智能力的鉴赏家的权威意见视为趣味的标准用来仲裁分歧,康德则从反思性判断力深层处的知性能力中去寻找正确审美意见普遍效力的根据。两位哲学家均强调审美趣味中理智因素对消解趣味分歧的决定性意义,彰显了理智在审美趣味中的基础性地位,最终在不同的智识传统里为我们展现了他们对审美趣味理智客观性的共同追寻。

休谟;康德;精神趣味;理智性;反思性判断;普遍有效性

“趣味无争辩”的古谚凭其对趣味分歧现象的豁达态度一直为人们所广为接受。它根植于这样一个常识中:趣味是人对事物的一种主观情感反应,似乎天然地与人那种客观的判断认知能力有着本质性的不同。由于“趣味”带有明显的主观性,故在适用上从饮食口味到审美趣味都包含其中。然而我们的常识却也同时给出相反的指引,那就是似乎并不是一切类型的趣味都不能争辩。在许多事物关于媸妍美丑的评判上我们应该有一个普遍而确定的答案。

一、休谟对“趣味标准”的追寻

围绕“趣味”问题的探索在西方近代美学中显得颇引人瞩目。不同于西方古代哲学家在论及审美现象时较多地关注客体所拥有的诸如对称性、统一性、和谐性这些外部的形式条件,近代哲学家尤其是身处英国经验主义传统中的哲学家则是向内求索,对审美过程中的心理活动拥有更浓厚的思辨兴趣。他们对审美心理活动的关注推动了审美官能与审美趣味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诸如夏夫兹博里 (1671~1713)的“内在的眼睛”、艾迪生(1672~1719)的“灵魂的某种官能”,哈奇生(1694~1746)的“内在的感官”这些休谟之前的思想先驱所提出来的新观念,反映了那个时代哲学界通过对人的内在识觉力的考察而向审美趣味问题的逐渐倾移。正如比厄斯利所指出:“我们是否拥有一种特殊的官能,通过它我们就能欣赏或者‘品味’美的对象,这是一个在17世纪的思想家们那里就已经出现的问题,到了18世纪,这一问题在审美经验主义中变得极为重要。与最直截了当地表示喜欢与不喜欢的判断相类比,这种能力被人们称为‘趣味’。 ”[1](P156)在审美鉴赏时,人们所使用的视觉、听觉这些外部知觉能力实际上并无差别,但人们会产生喜欢与不喜欢、愉快与不愉快这些截然不同的心理反应。内在官能(internal senses)这一观念的提出——无论它在哪位哲学家的哪种名目下——都可被看作是对审美分歧现象的回应,这种分歧并非出现在人对外部刺激的感受力上,而纯然是人的内在精神现象。哈奇生说:“经验证明,许多人有相当完善的一般意义的视觉和听觉……然而,他们也许对乐曲、绘画、建筑、自然风景绝不感到愉快,或者比诸别人对同一事物的快感是微乎其微的。”[2](P58)“假如没有一颗美感的心灵来观照事物,我真不知道那些事物怎么能够称为美。”[2](P61)我们看到心灵成为“美”存在的先决性条件这一事实正在为那个时代的哲学家所肯定。内在官能这一探索进路的形成产生了一个重要影响,即对美学问题的重心逐渐转移到人的内在精神方面,审美趣味的主观性被普遍接受。尽管关于内在官能的各种学说都致力于把这种官能看作是重要而可贵的品质,像夏夫兹博里把它与人的普遍拥有的“道德感官”协调起来,也反对审美趣味的相对化。但主观化的审美趣味理论在逻辑上必然引起这样一个后果,那就是趣味相对主义变成了一个哲学上需要重视和回应的问题。如果美和趣味归根结底起源于心灵的某种能力,而不是存在于对象的客观属性当中,那么在外部官能正常的情况下人们在心灵能力上的差异就是趣味分歧的唯一根源。但是人们天然拥有差异化的心灵能力这一自然事实本身无可非议,只要与客观性的知识无关,每个人都可以当然地去感受他所一直习惯感受的东西,就像一切生理感受一样。人群间存在各自不同的心灵能力这一自然合理的事实成为审美趣味也应走向相对主义的重要根据。这就是休谟撰写《论趣味的标准》时所身处的智识背景。

在关于趣味的理论领域中,休谟是最早的也是最卓越的理论家之一[3](P167)。休谟的趣味理论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个是对审美趣味相对主义立场的否定,第二个是提出了带有明显理智性色彩的趣味标准。在该文所涉及的基本概念上,休谟分别用“饮食口味”(bodily taste)来指称人们在口腹方面的鉴赏力,用“精神趣味”(mental taste)来指称人在文学艺术方面的鉴赏力。在文章的起始部分,休谟开宗明义地指出寻找“趣味标准”的原因。现实中社会上流行的千差万别的趣味这一“明显的事实”即便对于生活范围极为狭隘的人也可以被感知到,人们因为趣味的不同而争吵不断。而当时哲学界存在着这样一种关于趣味的意见:人的判断与情感是截然不同的两件事情,作为一种理解力的判断,其真与伪需要以外界真实事物状态为裁判标准,故判断可对亦可错。而情感则不以超出自身的外界事物为准,每种情感反应都是有理由的或者说就是对的。故这种意见总结道:“一个人认为那是丑,而另一个人却认为是美。每个人都应该服从他自己的情感,而不是声称要纠正别人的情感。”[4](P96)这就是人们所谓的“趣味无争辩”的公理,它把饮食口味与精神趣味都包括进来,对趣味分歧采取了相对主义的态度。休谟对趣味相对主义的反驳就从这里开始,通过诉诸常识,他指出无论如何也不能够“使奥吉比尔和弥尔顿、本扬和艾迪生在天才和教养等同起来”,把“丘坡说成与山陵一样高,池沼说成和海洋一样广”[4](P96)。故尽管现实中人们的趣味总是多种多样且变化无常,但一定存在把它们的高低优劣区别开来的理由,这个理由就来源于人类理性,反映在审美观照时必不可少的诸种理智因素当中,休谟指出:

“悲剧和史诗中的人物,必须表现出适合他们性格和环境的论证和思考、结论和行动。没有判断、趣味和创造,诗人不可能完成这项精密的任务。更不用说,上述这些有益于促进理性(improvement of reason)的优越才能、清晰的概念、精确的定义、活跃的理解力,对纯正趣味的运行都是必不可少的,也是纯正趣味的可靠品质。 ”[4](P106)

在与《趣味标准》写于同时期的《道德原则研究》一书中,休谟也强调了美对理性的依存,人在面对道德之美与艺术之美时,都需要通过某种智性能力才能拥有感受适当的情感,他说:

“……但也有许多种美,尤其那些精巧的艺术(finer arts)作品的美,为了感受适当的情感,运用大量的推理(reasoning)却是不可缺少的;而且一种不正确的品味往往可以通过论证和反思得到纠正。有正确的根据断定,道德的美带有这后一种美的鲜明的特征,它要求我们的智性能力(intellectual faculties)的帮助。 ”[5](P25)我们看到,休谟明确地高扬审美趣味中理智性因素。理智性的介入使得趣味的本质在“判断”与“情感”之间更接近于前者,这是反驳上面支持趣味相对主义的哲学意见的关键之处。休谟在饮食口味与精神趣味之间找到了一种相似性,借用《唐吉诃德》中桑丘的两位亲戚能够敏锐地品察到藏于酒中的微小异物这一故事,他指出面对精神事物的鉴赏时,有鉴赏力的人须具备识察作品中细微品质的敏感性(delicacy)。这是在休谟寻找趣味标准的论证中极为关键的一步,它意味着我们审美趣味好坏的评判标准存在于外部事物上。趣味虽然带有明显的情感色彩,但这种情感是否适当依赖于人们对外在事物(也就是作品产生审美效果的那些客观成分)作出的判断和认知是否客观,只有正确把握了藏于作品中的那些审美成分和品质,情感的反应才可能是适当的。在审美鉴赏活动中,判断与情感并存,对作品中客观审美成分的正确判断是我们诉诸敏锐的理智能力的结果,这些结果独立地存在于人的情感体验之外。作品中的某些品质就客观地放在那里,审美鉴赏活动首先就是要去发现它们的存在。这种理智能力很大程度上无关于缜密的逻辑演绎和严格的经验归纳,它实际上非常鼓励自由想象的施展。在很多时候,鉴赏者唯有做到充分地运用想象力才能发现作品的寓意内涵,而这种想象力则必须有迹可循,在不同事物间建立起合理的联想,它最终仍受到理智性的制约。充满着情感反应的审美活动容易被看成完全是情感的,这是趣味相对主义的错误之源。休谟对理智性因素的肯定使我们看到了审美趣味的基础从一种情感向一种判断的转变,这一转变直接动摇了审美趣味相对主义背后的哲学根基。

沿循着把审美趣味的基础看作是判断的这条道路,休谟提出了他的“趣味标准”。耐人寻味的是,他并没有从艺术作品中发掘出某种具有普世性的审美原则或规律,对此他只是笼统地提了一下,他说:“美的一般规律可以从公认的例子、从那些集中表现出快感或不快的观察中汲取”[4](P101)他并没有指出这个规律到底是什么。事实上,休谟对此种规律的存在并没有信心,在论述文章时他就指出在文章之美“还没有系统化,没有归纳为普遍的规律”[4](P96)。休谟的趣味标准并不在客体上,而是在主体上,也就是鉴赏者身上。他找到了一批理想中的鉴赏家,他们拥有这样的品质:即“良好的判断力和敏锐的情感结合在一起,在实践中提高,在比较中完善,清除所有的偏见”[4](P107)。休谟把他们的鉴赏意见奉为判定审美趣味的最终标准。可以看到,休谟所确立的趣味标准是通过诉诸理想鉴赏家的权威意见而间接获得的。也就是说,休谟的“趣味标准”并不是一个直接用来检验趣味的客观法则(rule),而是一群人的一个客观决议(decision)[6]。休谟开列出来的这些重要品格符合把审美趣味的基础看作是判断的思想,诸如“良好的判断力”、“敏锐的情感”、“清除偏见”这些品质都是获得正确判断的智性保证,它们是通往理智判断的途径。例如他在谈到偏见的问题时说:“众所周知,在理解力的各种问题中,偏见足以毁掉正确的判断,颠倒所有心智机能的运行:它不仅于良好趣味相反,而且还会影响和腐蚀我们对美的情操。”[4](P103)

应该看出,休谟的趣味理论反映了一种十分明显的客观化倾向,他所挑选的理想鉴赏家的五个品质均是审美鉴赏中获得精良判断的保证。因为判断力必须向外诉诸客观存在的东西,即去把握藏于艺术作品中的事实,因此拥有敏锐的理智能力便成为审美活动的根本性的前提条件。某种意义上讲,“休谟的美学变成了主要对艺术作品的经验性的考察。”[7](P97)经验性的考察必然是以被考察对象的客观情况为准。鉴赏家们的意见之所以可被奉为趣味标准,是因为他们拥有比一般人更敏锐的理智能力。在面对判断时,无论是科学判断还是审美判断,每一个人都应该尊重客观存在的事实。可见,休谟的趣味标准建立在审美判断中的客观理智因素之上。

二、康德的反思性判断与普遍有效性

把审美趣味看作是以判断为基础的情感反应,这为趣味分歧的解决展开了很好的理论前景,继休谟之后的康德把这种观念推到了思辨哲学的极致。康德美学主要反映在 《判断力批判》的第一部分即“审美判断力批判”当中,它对前两大批判所划定的两个世界——即自然的世界与自由的世界——之间的沟通调和起着桥梁的作用。“鉴赏判断”是康德美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指评判美者的能力。作为审美活动的鉴赏判断,它所关心的仍还是人的审美趣味,审美趣味便是一种评判美的能力。其实,“《判断力批评》的中心问题就是趣味问题”[8](P3)。康德的鉴赏判断力理论由四个契机组成,分别是质、量、关系和模态,所谓“契机”就是称一个对象为“美”的条件。这些契机分别对应着这样四个主张:鉴赏判断所产生的愉快感与任何利害无关;美不凭借概念就可以普遍地使人感到愉快;美的事物拥有的是那种无目的的合目的形式;不凭借概念而必然普遍使人愉悦的美所凭借的是人的共通感。审美趣味中理智因素主要就蕴藏在后三个契机当中,尤其在第二个契机里。而“判断力”是贯通理解一切问题的中心概念。

理解判断力这一概念,先须从康德所区分的两种愉快感即享受的愉快与反思的愉快开始。享受的愉快是指人们通过感官的感觉能力接受客体对象的刺激所获得的适意感,它不发生在审美鉴赏活动中,是一种不具有普遍性的纯粹个人化感受。它“绝不能要求对同一些对象的愉快被每个人所承认,由于具有这样一种性质的愉快是通过感官进入人心灵的,因而我们此时是被动的,所以人们可以把它称为享受的愉快。”[9](P116)反思的愉快则是指人们在鉴赏活动中,通过自由协调地运用心灵的两种能力即想象力(imagination)与知性(understanding)而对客体的经验性表象加以把握从而获得的愉快感,它具有向外推及的普遍性。康德说:“对美者的愉快却既不是享受的愉快,也不是一种有法则活动的愉快,也不是按照理念的玄想静观的愉快,而是纯然反思的愉快。这种愉快伴随着对一个对象的平常的把握,这种把握是通过作为直观能力的想象力、与作为概念能力的知性相关、凭借判断力的一种即便为了最平常经验也必须实施的程序而获得的……这种愉快必须在每个人那里都必然地建立在同样的条件之上,因为这些条件是一般知识的可能性的主观条件。”[9](P117)“鉴赏判断就愉悦(作为美)而言规定自己的对象,要求每个人都赞同,就好像它是客观的似的。”[9](P107)可以看到,享受的愉快纯粹属于感官性的,它仅仅与个人的感觉相关,这可以归入审美相对主义哲学所划定的情感(sentiment)的领域。而反思的愉快则来源于人心灵中两种认识能力之间的和谐关系状态,在审美活动中,当客体的表象引发心灵中这种和谐状态时,愉快感便会产生。康德明确指出这是一种经过反思性判断而产生的主观愉快感受,但却有对所有人的普遍效力。和前面休谟的观点相映照,康德也是把鉴赏活动中的愉快感受即那种审美趣味,看作是一种运用判断力的结果①。

然而康德美学超越休谟的地方就在于他对引发反思性愉悦的那种判断力即反思性判断力的深刻分析。反思性判断就是鉴赏判断,这种判断要求:当一个人在审美活动中因为感受到愉快而断定发现美时,他有权要求其他人也应普遍地感受到这种愉快并赞同他对美的发现。但问题是:反思性判断普遍有效性的基础是什么?第二个契机主张说美不凭借概念就可以普遍地使人感到愉快,如果不凭借概念,反思性判断凭借什么使它有权提出这种普遍性要求?

第二契机对寻找趣味中的理智成分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理解它的意思,就需要从分析康德的判断力概念入手。判断力本质上是一种带有归摄功能的认识能力,它把特定的对象归入进某种可以涵盖它的东西之下,从而使人们能够从认知上把握该特定对象。形象地说,判断力是一种对规范的构成要件在特定对象中是否得到再现所作出的审查,这非常类似于法律裁判中的规则适用活动。康德把判断力分为规定性判断和反思性判断,规定性判断力康德有时也称为逻辑判断力,它是一种典型的围绕概念活动的知性能力。这种判断力把特定对象归摄到(已经由知性所提供的)普遍性的概念之下,使特定对象通过符合概念的内涵而被认知,我们的经验知识都是来自于规定性判断。规定性判断的归摄方式就好像是按照“规定”去审查事实一样,让事实与分门别类的“规定”相互对照,在此过程中,该判断的做出遵循着一个由普遍性下降到特殊性的进路。例如,让从一个堆叠各类杂物的仓库中挑出所有的书籍出来,那么我们只需要按照是书籍这一概念所“规定”的书籍属性去寻找就可以了,凡是符合概念规定的东西,就挑选出来,这是很清楚的。而反思性判断则是把那些无法被概念所归摄的东西 (如审美客体的表象),交给想象力和知性这两种心灵能力自由协调地运用后所达到的彼此相称的一种可感觉的关系之下来进行“归摄”,如果“归摄”成功,便会引起愉快的情感,这种愉快也与客体的审美表象必然结合在一起,而这种愉快的情感便是我们鉴赏活动中体会到的 “美感”。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归摄”是带引号的,因为它不再像规定性判断力那样按照某种既有明确的“规定”去审查经验世界里的对象。康德说:“人们在逻辑的判断力中是归摄到概念之下,而在审美判断力中则是归摄到在客体被表现出来的形式上想象力和知性相互之间彼此相称的一种只是可感觉的关系之下,在这里,归摄可能很容易骗人。 ”[9](P116)与规定性判断力相反,反思性判断遵循着从特殊性上升到普遍性的进路。例如,从仓库挑出所有“美”的东西,这时我们一定茫然无措,因为“美”不是一个可以用来直接归摄的概念,我们事先没有普遍性的概念来告诉我们什么才是“美的”。唯一的办法就是动用反思性判断,这时就需要一件一件物品去鉴赏,用“想象力和知性相互之间彼此相称的一种只是可感觉的关系”来审查。

一个接踵而来的问题是,为什么世界上会存在不能用概念归摄的事物?原因如下:知性为自然界确立了普遍的、杂多的、必然的概念和法则以使得客观的经验世界可以被人们把握。这个客观世界就像是被理性有条不紊、分门别类地划分好了一样,每一个客观对象都有着对应的它的概念。概念和法则就像是标签,它们帮助我们简约而高效地去认识把握周边的世界,忽略掉无关的事情。然而当我们做审美鉴赏时,情况就大为不同。那些标签式的概念和法则因为过于简约和笼统,无法为审美对象那复杂而各异的表象提供一个统一的标签供人们去把握。即便艺术品表象上的每一个独立的细节都有一个概念可以指称,但把这些概念综合在一起却仍无法完整传达表象之美的所有信息。这也就是为什么存在审美对象不能被概念归摄的原因。H·G·布洛克总结道:“正如康德所说,美学术语,如‘美’,并不像‘杯子’一样,是一种认识范畴。这就是说,这些术语的使用并没有一个固定的规则,没有一整套必要的和有效的标准和前提来规定哪些是正确的用法,哪些是错误的用法。这一点,乃是康德对于现代美学的一个杰出贡献。审美经验不是分类式的认识。”[10]然而,规定性判断做不到的事情却由反思性判断以另一种方式解决。“想象力和知性相互之间彼此相称的一种只是可感觉的关系”替代了概念的位置。在世界无限杂多的概念、法则之中,反思性判断发现了客体表象诸多概念协调统一的关系样态,引发了人的想象力和知性在自由而又合法则性的运动中达到和谐,这种和谐既是我们的精神世界里的主观合目的性状态,又是客观世界里具有形式合目的性的审美表象。鲍桑葵指出:“(康德的)判断力是反思的,而不是决定性的(即规定性的),并且使自身具有自然界中的合目的性的概念,就仿佛有一种智力对包罗万象的自然界赋予一种统一性,使它符合我们的认识。”[11](P368)

到这里,审美趣味中理智的地位开始彰显。因为概念具有客观性,故用概念来进行归摄的规定性判断对所有人均有效,所以“指鹿为马”即把现实中的鹿归摄进“马”的概念中就是错的。而反思性判断的是在用 “想象力和知性相互之间彼此相称的一种只是可感觉的关系”来归摄,康德认为,反思性判断的归摄基础即那种两种认识之间的相称关系是主观的,它们没有概念的客观性,却仍有“客观似的”普遍有效性。第二契机所谓的“不凭借概念就可以普遍地让人感到愉快”的能力就藏于这两种认识之间的相称关系中。康德认为事物的审美表象在人们心灵中所引起的感受就像任何一个确定的知识和概念在人们心中的反映一样,都具有普遍的可传达性,这使得人心灵中的两种认识能力受此表象激发而达到的和谐状态对每个人来说都应该一样。康德指出:

“鉴赏判断建立在一个概念(关于自然对于判断力的主观合目的性的一般根据的概念)之上,但从这个概念不能就客体而言认识和证明任何东西,因为它就自身而言是不可规定的和不适用于知识的;但是,鉴赏判断却正是通过这个概念毕竟同时获得了对每个人的有效性(尽管在每个人那里作为单称的、直接伴随着直观的判断),因为这判断的规定根据也许就在关于那可以被视为人性的超感性基地的东西的概念之中……鉴赏判断毕竟是建立在一种不确定的概念之上的。”[9](P162)

这段论述出现在康德解决鉴赏二律背反问题的篇节中。康德明确地承认反思性判断也是建立在概念之上,但与规定性判断不同的是,这是一种不确定的概念。这一不确定的概念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关于显象的超感性基底的概念”。这种不能拿来直接明确地归摄经验中直观对象——这是它的“不确定”之处,但却潜在地为两种认识能力的自由活动提供某种客观法则。概念的存在(无论它是确定的还是不确定的)是理智能力存在的重要标志,支持反思性判断拥有普遍有效性的基础就是这种理智能力。在反思性判断的两种认识能力(知性和想象力)中,知性的地位是基础性的,它通过概念工具来把握审美表象,是“结合各表象的概念之统一的知性”[9](P46)。鉴赏活动本质上是理智性的活动,虽然它带有明显的情感反应,但是情感反应并不是先行的,它只是理智性判断的结果。享受性的愉快没有理智的介入,故它全然是情感的,也因此可以因人而异。关于理智因素的问题须稍加解释,众所周知,康德把美的客体分为自由美与依附美,前者是指客体的美不以有关对象应该是什么样的那个概念为前提,故是自由的,后者是指客体的美以对象满足某个概念规定的完善性为前提,故是依附的。自由美多是大自然之美,而依附美多是人为的艺术之美。自由美无须依照概念的应然规定,如自然花朵,“一朵花应当是一个什么样的事物,除了植物学家之外,很难有别人知道。”[9](P58)而依附美如教堂、宫殿、诗歌均有概念参与其中。理智性因素必然是围绕概念 (即便是不确定的概念)展开,一种美,它所涉及到的概念成分越少或者越一般,它的理智成分也就越简单。自然之美“所要求的是一种在对客体的想象与概念知性的一般条件之间的和谐”[8](P9)由于理智能力的介入——即知性活动中凭借某种不确定的概念获得了对所有人来说的普遍有效性,反思性判断带有明显的客观性色彩。反思性判断在康德自己的叙述中被看作是带有普遍效力的主观性判断,然而康德美学的精神却最终默认它的客观性。“因此,美虽然是主观的,像康德字面上所说的那样,也是客观的,像康德本意所要说的那样。”[11](P409)可见,以反思性判断为基础的审美趣味归根结底就是这样的一种理智性的客观认识能力,情感反应只是伴随认识而来的结果。

已故的美国芝加哥大学哲学教授泰德·科恩在其“对康德趣味理论的一个修改”一文中也为解读康德提供了一种富有认识论色彩的看法。科恩认为“为规定性判断和逻辑判断奠定基础的概念性的活动(conceptual activity)是这样一种活动:即它保证一个判断句中的谓词与主词总是相互匹配。概念性的活动的这一特征在反思性判断里不会出现。”[12](P141)他举例说,在“这朵玫瑰花很美”这一鉴赏判断里,我们不能从在主词“这朵玫瑰花”与谓词“很美”之间通过概念性的活动建立起一个两者必然相伴相生、同时出现的联系,“美”并不在“玫瑰花”的概念里。科恩的理论贡献在于,在鉴赏判断里,虽然“美”不在“玫瑰花”的概念里,但“玫瑰花”作为主词完全可以拥有独立于“美”的其它概念,即主词概念。鉴赏判断排除的是(因此也是区别于规定性判断的地方)带有“美”的“玫瑰花”概念,却完全可以包容和“美”的概念无关的、关于玫瑰花各种性状的作为主词的概念。科恩认为,人们之所以会产生鉴赏分歧,原因就在于不同的人所掌握的主词概念会非常不同。也就是那朵玫瑰花在我眼里和在你眼里从概念上说就不同。虽然我们面对着同一朵玫瑰,我的所见所想与你的可能差异很多,这种差异就是关于主词概念上的差异。简单地讲,如果人们指着一样东西,却看着不同的方面,或者看着相同的方面,却想着不同的事,那么怎么可能会产生一致的美感呢?科恩通过对主词概念的分析为鉴赏判断中概念的存在找到了适当的位置,这就是他对康德美学“修改”的地方。康德并没有为主词赋予明确的知性位置,康德认为审美判断是关于物的表象的判断,是一种表象达到形式合目的性时的感受,因此审美判断不是真正关于物的概念知识的判断。但科恩认为,物的表象如形状、形式之类都与物的客观知识相关。作为自然美的玫瑰花的例子都如此含有概念知性,艺术美就更是如此。需要指出的是,科恩此论并没有否认审美判断不可以凭借概念来获得的那个康德式主张,他没有在主词(包含各种概念和知识)以及谓词(美)之间建立必然联系,他只是强调一个符合康德美学精神的观念——即纵然鉴赏判断不是真正关于物的知识的判断,但依然需要丰富而普遍有效的概念的介入。

三、休谟、康德审美趣味理论的比较

综上,比较而言,休谟、康德的审美趣味理论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第一,他们寻找正确审美趣味的进路非常不同,休谟的做法相当符合经验主义传统,他找到了一个理想的鉴赏家群体,把他们的审美意见奉为裁判趣味分歧的标准。康德则用他那浓厚学院派哲学家的风格,对审美鉴赏活动的概念给予深入的分析与演绎,最终从反思性判断力的知性底质中找到了审美领域中普遍正确判断存在的哲学根据。而康德的这个哲学根据又不同于休谟的趣味标准,他没有确切指出反思性判断的归摄基础即那两种认识之间的相称关系(统一在知性下)到底如何相称,因为那种主观上的引发愉快的和谐状态本质上无法诉诸概念概括。在这种和谐状态下,美有无数种表现方式,却没有一种方式可以用确定的概念来把握。休谟的标准更应该被看作是一个经验上十分可靠的指引,但它也不是绝对的标准,因为现实中专家也会犯错(尽管这种情况并不多)。但这个标准确实对现实中解决莫衷一是的趣味纷争有很大的帮助,当人们面对审美分歧时,求助权威性的专家意见更能保证获得真知灼见。而康德美学则完全是一位纯粹思辨型哲学家对审美现象独自反思的结果,康德无意于去找一个可以用来解决审美分歧问题的标准,他只是在探寻分歧应被消解的那个哲学上的终极根据。第二,两人在诉诸理智能力的进路非常不同,饮食口味与精神趣味之间某种相似性启发休谟从经验中寻找理想鉴赏家所应具备的智力品质。具备鉴赏理智能力的专家就如同具有敏锐味觉能力的美食家一样,都是从客观对象上发现和捕捉容易被一般人忽略错过的客观品质。休谟的趣味标准虽然包括五种鉴赏能力,但并没对这些能力的内部结构作出像康德那样的展开分析。而康德则完全把审美活动中理智性的因素置于他的整个认识论哲学体系之中,他使反思性判断成了联结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的桥梁。在康德看来,催生愉快反应的那个深藏于反思性判断中的理智能力,归根结底来源于人对客观世界的认知需求。审美对象在其表象上的形式合目的性让人在观照它时偶然地获得一种心灵认知能力之间的和谐状态,想象力的自由性与知性的法则性之间在未经概念(确定概念)的帮助下协调合作起来,一起去归摄一种新的前所未见的关于美的客观事实。这种明显带有理智性色彩的审美活动和规定性判断一样,都增进了人们对世界的理解和把握。

然而两位哲学家在审美趣味问题上的相同之处则意义更为重大:第一,两位哲学家均否定审美趣味相对主义的观念。休谟在作家的伟大与平庸之间看到了明确的界限,这里任何趣味相主义都没有位置。趣味的标准就是对这个界限的划定,只不过这标准溶于专家的具体意见之中,是间接地通过专家而得知的。休谟所采用的这种间接性的趣味标准,其根据本质上却是康德式的。在康德理论中,美不能通过确定概念被把握,而如果趣味标准直接用一句或几句论断便被抽象地总结出来,那么这个标准就是概念式的。休谟凭借其从经验中来的常识感与康德的纯思辨哲学不谋而合。从康德方面讲,康德主张审美判断有着普遍有效性,认为关于美丑的感受不是随心所欲的私人的感受。虽然他没有诉诸专家的权威来裁判,但他的反思性判断理论事实上就是预设了一个训练有素、理智完善的理想型专家。做出反思性判断的人必然要具备休谟所列出的鉴赏能力,没有鉴赏能力的人即便遇到美,也无法让他的想象力与知性走向协调统一。第二,他们均认为审美趣味尽管带有显著的情感成分,本质上仍是一种认知判断活动。理智性因素在认知活动中占据基础性地位,情感反应是由理智判断所引发的结果。认知活动不是私人的,而是公共的。虽然常识认为认知活动存在于人们的主观意识里,但它的基础却在外部世界当中,理智要求一个人的认知与外部客观世界必须相符,而并不要求每个人的官能感受必须要与其他人相符。有的现代西方学者就把认知能力作为理解 《判断力批判》的关键。延斯·库兰卡夫(Jens Kulenkampff)指出:

在反思性判断中,我们实际上是把美的事物看作是对一般性的知性的一种表现和反映,这也就告诉了我们为什么美可以让人感到愉悦,并且告诉我们美为什么必将让每个人都感到愉悦。自然美承诺我们知性是可以企及的,它向我们保证了人类最基本需求可以得到满足。 ”[7](P107)

这是对康德美学思想非常洞澈通透的概括和提炼,直抵审美判断能力的最深基底。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需要认识和理解他所身处其中的自然世界,这种知性渴望维护人类作为万物灵长的地位,成为我们生命中最深刻的需求。所以,审美趣味就必然带有理智色彩,这也是为什么在美的判断中,我们有理由期待一种人群中一致的态度,面对同样的客观世界,我们每个人都有让自己的认知和信念与外在世界相称的本能与责任。

这样,审美趣味的客观性通过理智性因素的介入便确立起来了。理智性与客观性是分不开的,解决主观分歧问题,归根结底就是诉诸客观理智。须注意的是,在解读两位哲学家的思想时,我们应该更多地从他们整体的哲学精神出发,把握各自理论在逻辑上的必然归旨。休谟虽然经常提及趣味的主观面向,但他始终把对审美对象中的客观审美成分的认知和发现看作是情感反应的来源,这就决定了休谟的趣味理论的客观倾向。康德从来没有公开承认鉴赏判断的客观本质,但他把概念活动引入反思性判断并把它视为普遍有效性的基础,这就等于在事实上宣布了美通过概念的介入而拥有了客观性。休谟式的经验传统与康德式的思辨传统在这里汇合,他们为我们看待审美趣味的本质提供了两种相互启发又相互印证的视角,展现了殊途同归的两种智识景观。理智因素的基础性地位成了解决审美趣味分歧问题的最终归宿。

[1](美)门罗·C·比厄斯利.西方美学简史[M].高建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56.

[2]缪灵珠编译.缪灵珠美学译文集(卷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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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M].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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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damental Position of Intellectuality in Aesthetic Tast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ume and Kant’s Aesthetics

SONG Ye
(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102488)

Taste difference is one of the common phenomena in aesthetic activities,and the old saying that“taste is inarguable” has always influenced people’s attitude toward taste difference.Both Hume and Kant did physiological observation of taste difference in aesthetic activities,and they both believed there were correct aesthetic opinions and proper emotional response in aesthetic activities and they were universal among people.Hume took the authoritative opinions of a group of very intellectual connoisseurs as standards to settle differences,while Kant sought evidence for the universal validity of correct aesthetic opinions from the intellectual power deep in reflective judgment.They both emphasized intellectuality was crucial to resolve difference in aesthetic tastes,which highlights the fundamental position of intellectuality in aesthetic tastes,and ultimately reveals us their pursuit of objectivity of intellectuality in aesthetic tastes.

Hume;Kant;spiritual taste;intellectuality;reflective judgment;universal validity

B 83

A

1000-260X(2017)06-0073-08

2017-08-10

宋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文学所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美学研究。

【责任编辑:来小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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