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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侦查意识的养成与优化

2017-04-02张子豪

关键词:侦查人员证据案件

张子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00)

试论侦查意识的养成与优化

张子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00)

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治安环境日益复杂,犯罪形态与手法花样翻新,使得政法机关侦查活动的难度不断加大,对于侦查人员的要求也更加严格。侦查意识的养成与优化是侦查人员素质与能力提升的关键,作为一种复杂的专业性意识,侦查意识的养成与优化的途径要从“可控要素的把握、多维度的切入和多种类意识的集成”等方面来着手进行。

侦查意识; 养成与优化; 民主法治

一、侦查与侦查意识概述

所谓侦查,即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检察院等专门机关或机构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抓捕控制犯罪嫌疑人而依法开展的专门性调查活动以及相关强制性措施。侦查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组成部分与发动起点,侦查活动的成败直接关系到诉讼活动的效率,对于诉讼全局起到重要作用。

一切侦查活动的开展都依赖于侦查行为的进行,而侦查行为的起点就在于侦查意识,侦查意识与侦查行为共同构成了侦查活动。

何谓意识?意识就是人类大脑对客观世界间接的主观性映像以及对客观事物的概括认知,这也是人类大脑的基本功能,但它并非自生的,而是客观的物质世界长时间发展而来的产物。它既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也对于客观世界和人自身的行为选择具有反作用,即意识指导实践,实践检验与丰富发展意识。

侦查意识并非简单地自然生成,而是经过了一定人脑的加工而形成,是一种特定的专业意识。它可以被看作是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侦查的各要素与制约侦查的各要素在其大脑中形成的综合性主观映像,以及它对侦查的运行形态与被侦查的客观事物的概括认知和分析总结,它具有客观性、专业性、能动性、可预测性与法律性等特点。它作为一种专业性意识,也涵盖和涉及了诸如“法律意识、科技意识、人权意识”等诸多意识元素,其内容复杂且丰富,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关于侦查活动的一种专业性的思维体系。

二、侦查意识关涉侦查效果

侦查意识的能动性反作用是立体且全面的,从线索分析拓展、案件初查开展、侦查审查讯问、证据收集采纳等多方面进行切入,从而涉及侦查实践当中的方方面面。它的作用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1)对于案件事实和犯罪行为的各种可能性的辩证认识阶段;(2)对于案件事实和犯罪行为各种可能性的推测分析阶段;(3)对于侦查方案与侦查策略的权衡与设计阶段;(4)对于侦查方案和侦查策略的选择与实施阶段。透过这四大阶段的包含性连续递进发挥其功效与作用,对于办案过程的关键性节点发挥重大作用,促成侦查行为的功能最大化[1]。

在侦查实践与侦查活动之中,面对情况不一的具体情况和线索证据,最终所取得的效果与结果却各不相同,有的出现了停滞或者把复杂案件办成了简单的单一案件,有的却“越挖越深”,从小案中发掘大案,从多案中找出关联点,形成动态的“侦查与侦破”。侦查意识就是导致这种“差距”形成的主要原因。

第一,侦查意识关涉侦查效果,且从“证据搜索分析与固定”、“侦查讯问”以及“案件的关键点与发展模式”等环节之中捕捉重要信息,调控侦查走向,促使普通的侦查活动取得不凡的侦查效果。

第二,侦查意识推动证据线索的搜索、分析、固定。“线索”一直以来都是案件侦查当中极为重要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对于侦查人员而言,信息、线索的收集、证实与保存对于证据的取得以及其证明力的强弱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最终也会作用于案件与侦查活动整体性进展。保障证据的获取以及可靠性,必须在证据获取提炼环节上做好搜索、分析与固定的工作,侦查人员在对待证据时的审慎性与参与侦查活动中的耐性,既是职业素养的体现,也是侦查意识的外化表现。

第三,侦查意识促使审讯、调查发挥最大作用。侦查的审讯工作在侦查活动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一手的证据、证人获取以及证据证明工作都极大地依靠审讯工作的进行。而审讯技巧、模式与从中提取、挖掘信息的方式、能力都属于侦查意识的范畴,利用好审讯、调查,充分获取信息、线索,发挥其重要作用,离不开侦查意识的发挥。

第四,侦查意识作用于案件的关键点与发展的环节。不论是对于侦查策略的设计人员还是侦查措施的具体实施者,都应对于案件的关键点和发展态势具有良好的侦查意识。比如,何时对嫌疑人进行控制、何时改变整体策略与方法模式、何时加大审讯压力等等。这种对于案件侦查的掌控性与透析性能力的发挥,有利于侦查人员对于案件脉络的理清、案件发展的把握以及案件的侦破。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侦查意识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全过程,不但为侦查活动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也对侦查能力的强化提供重大动力。侦查意识直接关系到侦查效果,侦查意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侦查意识的养成与优化

侦查意识的养成与优化的途径可从“可控要素的把握、多维度的切入和多种类意识的集成”等方面来着手进行。

1.把握可控要素

所谓“可控”,就是指事物的发展在我们能够掌握和预期的范围之内。关于侦查意识的养成与优化,我们也应从实际的“要素”出发,其中主要有以下三点:

(1)理论知识。理论知识是思维体系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侦查意识有关的理论知识主要分为五类:关于犯罪发生大环境的社会知识;对于逻辑思维、规律认识和辩证推理的知识;对于侦查以及反侦查的知识;法律知识;生活性常识。这些理论知识帮助进行认识推理与策略设计实施,保障对于侦查信息的充分捕捉利用与正确使用。由此可见,理论知识对于侦查意识而言是发挥作用的基石。

(2)实践经验。意识产生于实践,且反作用于实践。通过侦查实践所总结积累下的经验,是已进行的侦查实践之中的成功运用与施行在意识之中形成的再现与记忆。它帮助思维模式的生成与侦查意识的养成,加速侦查意识的作用发挥,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并通过改进侦查人员对于客观案情与犯罪行为的认知结构来优化侦查意识。

(3)心理因素。心理因素主要是指侦查人员在应对案件、进行侦查时,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与其他主观性因素。它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侦查人员对侦查活动的态度,主要体现在心态、性格与态度上。良好的心理因素引导人形成积极的侦查态度,对侦查理论学习实践活动形成良好影响,促进侦查意识的培育和形成,并保证侦查意识的作用发挥,反之亦然。

2.多维度切入

所谓维度,原本是一个数学概念,它是指在数学之中独立参数的数目。它的延伸被看作是用来反映事项的一类属性,这些属性的集合构成了一个维度。对于侦查意识的培养,我们也可以透过集合性的维度来进行扩展和探讨,在笔者看来,下面的三个维度比较整体地构造了侦查意识培养的机制与驱动模式。

(1)个人。加强理论知识学习与实践锻炼,既要重视“书本”,又要做到“从书本中走到实际中去”。

侦查意识受到认知能力与认知模式的影响,而这两者都由本体的知识储备决定。这种知识储备来源于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理论性的学习可以构建知识体系、夯实认知基础,再通过实践活动的锻炼来检验与熟练化所学习的知识或技能,最终做到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相统一,协同向前发展。

(2)他人。积极寻求与能动地接受他人提供相关的指导帮助,以及关于具体案件或问题多与他人进行专业性的探讨与交流,都会对侦查意识的培养提供良性影响。

无论是进行理论学习,还是进行实际的侦查活动都需要领路人。尤其是对于侦查活动而言,侦查学生或新侦查人员,他们可能具备不错的理论基础,但理论是抽象的、概括的、普遍的,与之相反,客观案件或犯罪行为却是具体的、多样的、个别的,这其间的差别是巨大的,如何形成两者的连接与互通,需要具有经验者的指导来帮助他们形成直接与具体的认识与经验,养成与优化侦查意识。同时,对于具体的案件或问题(包括学理性的问题),要多与同学、同事进行交流探讨,因为个体的差异性与局限性,源于理论知识或实践经验的缺少,个人的视野与意识往往难以达到全面,通过多主体之间的信息观点互换,可以加强对案件或问题的理解力与洞察力,最终都将有利于侦查意识的增强。

(3)社会。自身对于快速发展的社会以及伴随它而日新月异的犯罪形态的掌握了解,对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制度优化与环境优化,也对侦查行为提出了新要求,这些因素都会助力侦查意识的培养运用与侦查活动的开展。

科技的发展在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往往也使犯罪手段更为隐蔽与复杂化,不法分子非法获取信息的途径更为便利,犯罪手段之中所包含的知识与科技性也呈多元化形态,这都加大着应对犯罪的成本与难度。互联网新兴犯罪、新型反侦查技术等众多难题的出现,要求侦查人员具有与时俱进的知识储备以及现代化的侦查意识。

同时,法治建设愈发完善,法治环境更加规范的今天,合法性将更为明显地体现在侦查行为与活动之中,对于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也将做出更严格的要求,增强法律、人权、证据、时效等意识,不但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现代侦查意识当中的重要衡量标准。

3.多种类意识培养[2]

作为一种复杂的专业性意识,侦查意识涵盖和涉及了多种类意识,通过对这些意识的培养,来促成侦查意识的养成与优化。

第一,培养法律意识,以审判为中心,程序法实体法并重,并保障侦查行为合法合理。

侦查意识涵盖于法律意识之中,它规范着侦查意识,也优化着侦查意识。在依法治国、全面推行司法改革的今天,依旧存在着“重程序轻实体”和“侦查中心论”的偏颇观念。在侦查实践活动当中,关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一直是案件侦破的关键一环与侦查人员所关注的焦点之一,但关于“证据获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有时却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这相反对证据的证明力和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造成了冲击。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是公检法三家的“线性”配合模式,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以公安局侦查为重点,但现在的整体趋势已经开始逐步向以法院审判为中心的“三角形”诉讼模式进行重要转变,作为侦查人员,必须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依法侦查,规范、公正与效率三者都要紧紧抓牢。

第二,树立情报意识与科技侦查意识,善于捕捉案件细节,善于运用科技强化侦查成效。

情报意识是侦查意识的起点,而科技强侦的意识使得源头之水更加丰盈。信息是一切侦查活动的起点,在侦查的多种方式中,例如“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或是“侦查实验”,其目的都在于信息的捕获与提取,提高对于情报的敏感性与敏锐度,精准掌握案情本质与发展方向,从而达到有力的控制与侦破,将被动地“跟着案件走”变为主动地“把握案件发展方向”。

同时,应对复杂多变、日新月异的犯罪形态与案件形式,掌握与运用科技来助力侦查,也是当前侦查发展的大趋势与潮流,利用大数据库获取全面的信息供应、利用人体比对(DNA、指纹、人像、骨骼)来锁定嫌疑人、利用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来保障侦查的便利与安全、用纳米微机器大幅度提升信息过滤与检测的精确性等方式,将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自动化技术和纳米技术等高精尖科技融汇于侦查活动之中,极大地提高了侦查的效率[3]。

第三,提升专业意识与养成身份意识,提高自我要求与学习目标,树立职业的责任感与荣誉感。

专业意识使侦查意识迅速增强与优化,身份意识则规范着侦查意识,提升着它的自身要求。侦查的严密性与复杂性要求侦查人员具有极高的专业性,侦查学内容丰富,涵盖与涉及犯罪学、心理学、痕迹学、生物学、生理学、医学等众多理论科学与现代科学,同时也要求学习者掌握专业设备工具使用、特殊情况处理应对、毒品违禁品识别等专业技能,通过培训、学习、实践等方式努力提升自我的侦查理论知识储备与体系构建,强化身体与心理素质。

侦查从业者与准从业者,都应养成对于职业的责任感与荣誉感,将专业性与规范性相结合,不仅依靠制度规章的设计约束自己的行为,更要用自我的正确价值判断与追求以及职业操守与期望,来规范自己的专业学习与专业事务。

第四,加强人权意识,既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提供保障,也为证人建立完备的保护制度[4]。

人权意识使侦查意识饱满化、人文化,使得侦查意识与行为继承了法的精神,即公平与正义。在大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今天,侦查人员应树立与加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在打击制止犯罪的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的对待以及行使其合法的权利,彻底杜绝“暴力审讯、强行取证”等非法行为。这既保障了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及其生活的安全稳定,也维护了国家机关与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5]。

同时对于证人的保护问题也需要得到更为完善的解决,由于证人身份的特殊性与部分案件的复杂性,使得证人被打击报复这一情况存在,导致证人出现躲避、不配合司法机关等行为发生,这对案件的侦查诉讼都造成间接与直接性的困难与阻碍。建立对于证人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体合一的全面性保障制度,树立证人保护意识,加强证人对于侦查机关及其人员的信任,也是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四、结语

侦查意识与侦查行为相辅相生,也对侦查活动起着重要的掌控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侦查的目的就是控制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宁。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侦查意识作用的发挥。在民主法治与司法改革的今天,侦查意识的内涵也愈加丰富与多元。思想是行为的指南,行为是改造世界的方式。侦查意识的养成与优化是做好侦查实践的重要起点。我们必须认识到,侦查意识的养成与优化也绝非一时之事或一日之功,侦查意识的培养,道路漫长。

[1] 王 伟.侦查意识新论[J].检察论坛,1997(4):43-47.

[2] 孙展明.试论新形势下侦查意识的培养[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50-51.

[3] 陈志军.侦查信息化是实现侦查现代化的重要基础[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43-47.

[4] 王云武,刘林昌.论《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侦查意识的培养[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2(6):87-91.

[5] 胡利明.自由权和管理权的多维分析[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6(1).

[责任编辑:马建平]

2017-03-11

张子豪,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10.13393/j.cnki.1672-6219.2017.03.020

D 926.15

A

1672-6219(2017)03-00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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