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选举制度创新与农村社会风险规避
2017-04-02曾学华
□曾学华
村民选举制度创新与农村社会风险规避
□曾学华
文章将村民选举制度纳入风险研究范畴,把村民选举制度产生的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不确定性作为切入点,对村民选举衍生的风险进行辨识。在分析农村社会风险原因的基础上,结合村民选举的实际运行情况,以村民选举制度创新为突破口提出了规避农村社会风险的对策,以期通过村民选举制度创新规避农村社会风险,谋求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农村善治。
村民选举;社会分化;贫富差距;农村社会风险;制度创新
几千年来,中国一直是农业大国。中国农村范围广,农村人口数量多,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58.55万个行政村、6.18亿农村常住人口[1],因此,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对国家的长治久安至关重要。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对于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村民自治的内容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方面。1980年2月,广西省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村诞生了第一个村委会,此后村民选举实践陆续在全国推广开。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村民选举制度不断完善,农民和基层干部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在促进基层民主发展、培育农村公民社会、维护农村社会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村民选举实施时间并不长,指导的理论体系尚不完备,至今也没有一部独立的村民选举法,有关村民选举的制度规定散见于《村委会组织法》之中,因此村民选举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村民选举而产生的纠纷频现、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其中由村民选举造成的农村社会分化和贫富差距是当前农村面临的最主要风险,这些风险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控制,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很容易引发农村社会动荡,破坏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只有通过村民选举制度创新,才能从源头上规避农村经济风险。
一、相关文献述评
本文主要关注村民选举制度,以及村民选举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风险,以理清二者之间逻辑关系,有效规避村民选举所衍生的社会风险。在展开论述之前,对农村选举制度和农村社会风险相关的研究文献做一个简单的回顾。
(一)农村选举制度研究文献述评
国外学者对中国的村民选举有一定的研究,比较关注中国农村选举的经济背景、公民权利、政治效应、农村民主文化等问题,并对中国农村选举制度的运行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如欧博文研究了村民选举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2]爱泼斯坦认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对农村民主发展具有重要影响。[3]Kexin J.O·Brien认为经济发展程度是村民选举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完善村民选举首先要发展农村经济。[4]Jean C.Oi和Scott Rozelle通过对中国农村选举的调查认为,农民的收入增加之后会积极参与选举,选举的过程和法律制度都非常重要。[5]罗伦丝认为封闭的农业村比开放的工业村更容易实施村民自治。[6]
国内学者对村民自治的研究较为丰富,专门研究村民选举制度的成果相对减少。代表性的著作有肖立辉著的《村民委员会选举研究》、白钢主编,史卫民等学者著的《中国村民委员会选举——历史发展与比较》、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研究课题组著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基本知识》、《村委会选举》编写组著的《村民委员会选举——选委会读本》等。上述成果对村民选举制度的发展历史、执行过程与结果、问题、影响因素、相应对策等方面作了不同程度的阐述。王振耀[7]和王仲田[8]认为,农民对选举权利的重视是农村经济体制改变之后农民经济地位上升所引起的。徐勇[9]和金太军[10]等学者认为,农民从选举活动中得到的最大收益是权利意识、公民意识和民主意识的觉醒。王晓君[11]和胡荣[12]等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出发,分析了相关利益主体(村民、竞选人、选举工作人员、基层政府等)的行为。
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研究村民选举制度的学者不断增加。国外学者倾向于研究村民选举制度的政治意义,关心村民的民主权利和民主意识。国内学者比较关注村委会换届选举活动本身,喜欢对村民选举进行个案研究,对村民选举的组织、影响、效果、问题、对策等方面的研究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旨在为农村选举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建言献策。
(二)农村社会风险研究文献述评
自贝克提出“风险社会”以来,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风险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多,风险问题研究成为新的热点。吉登斯提出了“失控的世界”,拉什提出“风险文化”。学者们主要研究了农村社会风险的内涵(卓志,2006)、表现形式(丁德光,2011)、特质(夏支平,2015),并从政府能力的视角(赵世林、刘海峰,2016)和可行能力的视角(杨雅厦,2013)对农村社会风险的治理逻辑(夏支平,2016)、管理机制(颜建升,2015;曹海林、童星,2010;计亚萍、张宁,2014,;哈斯其其格,2009)、管理体系(杨雅厦,2013;冯石岗、王颖,2010;孟荣芳,2008;高妮妮,2009)和管理框架(哈斯其其格,2011)进行了论述。一些学者比较关注区域性的农村社会风险(李卉,2011;赵磊,2007;王斌旺,2014)和农村土地流转的风险(赵峰,2014),一些学者重视农村社会风险防控(课题组,2007)及其比较研究(刘汉利,2007)。此外,谢治菊[13]在对西部10余省农村社会风险进行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了西部地区农民的政治心理状况、风险感知与行为选择;邓赞武[14]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龙春霞[15]从德育的视角来研究农村社会风险问题,陈成鑫[16]和刘汉利以农村社会风险成因为依据,研究怎样做好预警情报工作。
本文将村民选举制度与农村经济风险结合起来,以风险社会理论为分析视角来研究村民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衍生的经济风险,不仅对村民选举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而且对风险社会理论在中国农村的应用具有一定的理论拓展意义,对防范和规避农村经济风险,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村民选举引发的农村社会风险
村民选举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不断提升,但是由于受农民群众思想观念、村干部素质、法律制度、基层政府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村民选举还存在诸多问题,并衍生出了一系列威胁农村社会稳定的风险源。
(一)村民选举角力与农村社会分化
村民选举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提高农民群众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村庄内部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剧不同阶层、不同家族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社会分化。在实施村民自治之前,农村的社会分化主要受血缘、地缘、参军或上学等因素影响,实施村民自治之后,农民可以通过参与基层治理来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水平。当选所带来的各种丰厚收益使得农民群众的利益意识逐渐被唤醒,利益导向成为村官竞选的主要动机,农村家庭间、家族间的选举角力是造成农村社会分化的主因。
选举是农民群众消解和宣泄不满意情绪的重要渠道,每次村委会换届选举都牵动着各方神经,激活了村庄内的黑恶势力、宗族、阶层以及派系之间的斗争,通过亲戚、熟人关系拉选票的情形屡见不鲜,不仅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还会影响农村社会稳定。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多元发展,近年来农村社会中出现了农村管理者、农民工、私营企业主、农民企业家、个体工商者、知识分子等不同的阶层和利益群体,他们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为自己的利益代言人投票、拉票,以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不可避免会出现利益冲突。部分农村基层政权黑恶化,村民自治组织被黑恶势力把持,“一马当道,万马难行”,不仅不能有效治理农村、推动农村走向善治,反而制造了一些新的风险,对农村社会稳定带来很大挑战。农村宗族势力根深蒂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对村民选举具有重大影响,是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当选之后的巨大利益会吸引众多的人参与竞选,特别是在官本位思想盛行的农村,有时一个家族可能会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意参加竞选的人。这种情况下,候选人会先在家族内部进行博弈,这个过程可能非常激励,也可能很平静,如果各不相让的话,家族内部会因候选人的推选而矛盾重重。各宗族为本姓候选人拉选票的现象时有发生,村官竞选经常演化成宗族势力间的较量,占有的社会资本越多,家族规模越大的候选人胜选的机率越大。因此,真正把持村民自治大权的一般都是当地的名门望族,即使杂姓人员侥幸当选,连任的机率也比较小,因为在日常工作中跟大姓宗族打交道经常会遇到很多困难。农民群众之间选举角力的方式简单粗暴,如贿选、拉帮结派,结果导致农村社会分化,农村社会分化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加剧选举角力。
在个体禀赋差异和社会资本差异的作用下,少数投机主义者当选进入村委会,并慢慢地站在了农村社会金字塔的顶端,一部分人被边缘化,大部分人位于金字塔的底部,农村普遍贫困的局面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善。经过一轮一轮的竞选之后,农村的社会分化显现并固化。原有的乡村秩序被打破,农村社会中的“熟人社会”及其内生的社会秩序、运行规范、伦理道德等日渐式微,邻里关系瓦解。在一个仇官仇富的社会环境中,巨大的社会分化必然导致激烈的矛盾冲突。村民选举与个体利益息息相关,农村社会利益的复杂性导致各方利益关系难以平衡,选举角力造成的社会分化往往会引发农村的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可能由此引发利益纠纷并发展成大规模恶性冲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村民选举是近年来农村爆发的很多群体性事件的最深层诱因。
(二)村官群体与农村贫富差距
村官是农村治理的骨干力量,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农村来讲,村干部选用不当不仅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还会加大农村贫富差距。
村官不仅有工资补贴和工资补贴之外的收入,还有权力、因职务便利而增加的经营家庭经济的机会、信息和人脉等社会资本,在办理各种执照、占用集体公共资源方面具有很强的优势,可以较为便利的发展自己、家庭、家族和朋党的经济,甚至利用公权为家人、族人和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村干部掌握着村内公共工程(如修水库、沟渠、公路、提水站等)的发包权,自己承包或转包给亲朋从中收取回扣是公开的秘密,对低保户评审、扶贫资金分配、物资发放、签字盖章等事项也为村干部提供了支配权和话语权。在“差序格局”鲜明的农村,村官利用手中的职权拥有很多欺上瞒下、中饱私囊的贪腐机会,大姓家族以权谋私、利欺压百姓的报道屡见不鲜。村委会和村干部与当地企业之间具有深厚的利益共生关系,村官在征地拆迁、水资源征用、废弃物排放、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矛盾协调等方面为辖区内的企业提供便利,企业则直接给予村官金钱等物质回报,在村官竞选、政绩、经营方面为村官提供关照。村官和村委会对企业提供的便利通常是以损害村民利益为代价的,当村民的权益遭受侵害时,就会引发情绪对立和抗争抵制行为。在官民矛盾激化之后,便会出现“血拆”、“血征”等暴力事件,迫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村民不得不铤而走险,由此带来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农村社会动荡的重要因素,2015年2月石家庄高营村党支部书记被村民用射钉枪射杀便是一个典型的缩影。从起源上看,农村很多群体性事件都是由这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共生关系导致的。
经济发展不均衡是村民选举异化的直接后果,也是农村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村官当选之后,“一年有车、两年有房”现象频现。村官阶层的出现促使农村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风险源,隐藏着巨大的社会稳定风险。
三、村民选举引发风险的原因
村民选举的实践活动先于村民选举制度建设,村民选举制度是在不断总结村民选举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逐步建立的,因此,村民选举制度仍然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村委会换届选举活动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整个过程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如县乡政府过度干预、村民参与冷漠、家族势力操纵等。现实中,村民选举处于一个“三不管”的监督真空状态。
(一)村民选举制度存在缺陷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经过了两次修订,但随着村民选举的不断深入,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内容不够详细,对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相关规定比较模糊和抽象,原则性较强,实用性较低,存在较大的操作弹性,在实施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异化。选举是一项操作性和程序性很强的工作,过于笼统的条文,无法满足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现实需要,不利于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对村委会和村官监督方面的规定不够细致具体,存在很多漏洞,欠缺配套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惩处方面的细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规定选举工作组和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回避问题,若候选人的直系亲属或配偶担任选举工作组和选举委员会成员,很难保证选举的公正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规定候选人不能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为了避嫌,当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之后,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通过村民会议进行增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候选人资格规定不够明确,通过文凭职称造假、暗箱操作和金钱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地痞流氓和老赖也能当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但具体由谁主持,怎样推选主持人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监督村委会的责任主体,对村委会、村干部和竞选人的违法问题缺乏相应的具体处罚措施。
(二)村民选举活动运行不规范
选举日期和投票地点的选择、差额选举中的候选人设定、选举大会致辞、流动票箱、委托投票、选票代写、唱票和计票等环节都有很大的学问,不同的策略选择和人员安排会带来不同的选举结果,存在很大的操纵空间。将选举定在比较忙的时候,村民为了不耽误自己的工作,往往会选择放弃投票。如果选民的住所跟投票地点距离过远,弃权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无记名投票和公开举手表决,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这些选举方式的不同选择将会直接影响选举结果。村民选举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可能并不是由村民小组推举产生,而是由乡镇领导和村支部书记确定。候选人并不是由村民公开推荐,而主要是由乡镇领导和村支部书记提名,个别地方的乡镇领导和村支部书记甚至直接派选或者任命村委会成员。县乡两级政府成立的村委会选举指导工作组和村民选举工作委员会都会根据自身的利益支持他们中意的候选人,有时为了使对自己有利的人在选举中获胜,甚至铤而走险,违法乱纪。贿选现象普遍化,竞选人通过赠送烟、酒、礼品等方式换取村民的选票,或者请朋党用金钱为自己购买选票。一些竞选者利用宴请这种隐蔽的方式来进行贿选,以杀年猪、过生日等名目为由,在家里或餐厅宴请村民、村委会成员、村支部成员或乡镇领导,在吃饭的过程中辅之以发烟、敬酒等方式联络感情,以达到拉选票的目的。农村“黑恶势力”为了谋取自身利益也会参与竞选,他们多通过言语威胁、暴力恐吓等方式对竞争对手、选民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施压和打击报复,以达到当选的目的,如果竞选失败则以撕毁选票、打砸投票箱等极端方式破坏选举现场。候选人蓄意安排其配偶、直系亲属、亲朋等能够领会“意图”的铁杆人员担任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或承担发票、计票、监票等工作,在村民投票时通过打招呼、递眼神等方式进行指选和诱选,在农村这样一个“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中,受人情和面子的影响,这些行为必然会改变村民的选择,同时也容易出现伪造选票、虚报票数、故意计错票、强行代写选票等不规范行为,很难保证选举的公正性、真实性。对另选他人和将姓名写错的疑难选票处理不规范,对归于有效、无效、还是部分无效缺乏统一的标准,经常出现同票不同判的情况,易引发选举纠纷。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这些问题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如果不加以重视,很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监督缺位
基层政府没有足够的激励去监督村民自治组织,加上村民自治组织与基层政府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政府行政权力往往不想去监督村民自治组织。乡人大、乡镇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民政局这些部门在受理村民有关选举的举报问题时,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村民自治组织由于主观上的自我保护倾向和客观上的能力低下,也不能履行好内控职能。监督结果缺乏有效利用,一些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受到应有的惩处,部分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致使很多机会主义者蠢蠢欲动,农村被这一种消极悲观的氛围笼罩着,农民群众往往觉得自己监督不见监督一个样。监督者的救济保护机制缺乏,被监督的人和组织往往会竭尽全力反抗,可能采取各种措施对监督者进行打击报复,由于得不到保护,农民群众大都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在从众心理的作祟下,跟违法犯罪行为斗争到底的认真劲不断淡化,因此,群众往往不敢监督。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公民社会发育不够成熟,农村社会组织力量弱小,尚不能发挥好监督作用,因此,对村民自治组织的社会监督也处于缺位状态。一方面,无人举报或者举报很少;另一方面,村委会换届选举活动中的异化行为面临认定难、查证难和处罚难等尴尬,相关部门难以查处这些违法行为,导致村民认为合情合理、竞选人认为理所当然而肆无忌惮,土皇帝频出在所难免。
四、加强村民选举制度创新,有效规避农村社会风险
村民选举存在的潜在风险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乃至整个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农村社会稳定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否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关键是看“三农”问题能否得到很好的解决。所以中国社会稳定必须首先从农村入手,而农村社会稳定必须以村民选举制度创新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完善的村民选举制度体系,减少和规避农村社会风险,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中国幅员辽阔,东中西差异大,各地农村发展不平衡。因此,农村选举制度创新应因地制宜,立足于村情,从各个村的实际情况出发。
(一)加强村民选举制度建设
应进一步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范村民选举权利,约束村民选举行为,限制选举中出现的贿选、舞弊等不合理行为。村民选举现在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各地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应探索对村委会换届选举进行单独立法,制定全国通行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使村民选举有法可依。制定详细的规则对村委会换届选举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更好地保障村民的民主选举权。在法治原则上厘清村委会与村党支部、村委会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实行点菜式服务,村民自治组织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需要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上报乡镇人大形成清单,乡镇政府按照清单对村民自治组织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清单以外的事务乡镇政府无权千涉。规范基层政府权力,减少不规范的过度干预,保证村民自治正常运行,政府越权或缺位都应依法承担责任。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出现疑难选票时,村委员会应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制定统一的标准进行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对选举工作人员的回避问题做出规定,县乡选举工作组在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应适用公务员回避制度。完善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对候选人进行政审,从积极肯定和消极否定两个方面完善对候选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村委会成员要老中青搭配,年龄结构合理,防止人才断层。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把候选人的提名权交给选民,鼓励自荐直选方式,由村民民主推荐、反复协商,由年满18周岁的村民,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不提名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人为候选人,把威信高、能力强、作风正、思想好、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按照“公开承诺,全程监督,群众考评”的原则,要求候选人提交遵守竞选规则的承诺书,并张榜公布,以便群众监督。建立村干部财产公示制度,对候选人的重大财产进行公开,在三年任期满之后实时向村民汇报,为参加下一届竞选做参考。实时监督村官的财产动向,如实公示个人房产等重要信息。建立村干部述职制度。健全进入退出机制,敞开进口,补充新鲜血液;打通出口,规定村官最长任职期限,定期调整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结构。建立选举工作人员培训机制和责任制,在选举前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健全村委会选举的救济保护机制,当村民认为自己的选举权利遭受损害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司法救济和信访救济,并明确具体的受理机关及其职责。给予竞选失败的候选人精神安慰方面的补偿,创造充满活力的竞选氛围,鼓励村民参与竞选。完善选举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一旦查实候选人在选举中具有舞弊、现贿选或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规范行为时,应立即取消此候选人的竞选资格,并终身不得参选,增加违法成本,督促候选人不敢在选举中有越轨行为。完善相关的行政法律,将村民委员会选举相关的违法行为纳入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撕毁选票、打砸选票箱、妨碍村民正常行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可以依据条例进行处罚。完善相关刑事法律体系,将严重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的贿选、破坏和扰乱选举秩序、伪造选票等不正当行为,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依照刑法进行处罚。建立村干部述职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条的司法解释,村官侵占集体财产作为贪污论处,把村委会成员视作“国家工作人员”,适用贪污罪的处罚条款。从多方面入手规范选举程序,严厉打击贿选、宗族势力操纵、县乡政府干预等违法行为,提高选举的有序化水平。加强农村社会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建设,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之前,对农村社会环境、农民的心理和行为、候选人的心理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隔离和控制风险,防止风险传递和聚集。对村委会换届选举活动中的异化行为进行全面监测,及时有效地识别与此相关的社会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机制,把风险防范于未然。
(二)完善对村民选举的监督
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是保证村民选举制度公平性、公正性的必要条件。应该协调运用法律法规和监督等手段和方法,应对和防范村民选举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通过法律防范村民选举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加强基于规则的监管。
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从法制上完善对村民选举的监督管理,强化村委会换届选举监管的法制基础,对所有包含村民选举监管内容的法律、规章、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形成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适时补充新的监管法律规范。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对选举前、中、后进行持续跟踪监督,将候选人、政府选举指导工作组和村民换届领导工作组纳入监督范围,监督候选人的竞选行为,遏制贿选行为,从源头上提高村委会成员的质量,进而提升村委会的行动能力。不断规范县乡政府的行为,重点监督换届选举期间县乡政府的权力运行,减少县乡政府对村委会换届选举活动的干预,保障村民的自治权和民主选举权。加强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内部对选举的监管作用。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民选举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必要时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选择重点事务进行专项检查或调查,及时纠正和处理选举中的违规行为。不断完善外部监管网络建设。在政府部门中设置管理村民选举的专门机构,对村民选举进行监管。加强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切实加大对村委会换届选举活动的监督。加强村党支部对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组织和监督作用,实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村党支部负责制。增强监督检查力量,利用社会力量建立对监管主体再监督的组织体系。普及法律知识,宣传行贿受贿行为的危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和当家作主的能力,营造人人敢管、善管、恪尽职守的社会氛围,全面推行选举程序公开、村务公开,聘请一些德高望重的社会监督员,发动他们对监督工作进行再监督。在村官监督体系中引入“邻里守望”机制,充分发挥乡邻对竞选不规范行为的检举揭发作用。
五、结语
村民选举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经历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目前村委会换届选举活动中还存在贿选、家族势力操纵、政府干预、秩序混乱等很多不正当行为,这些问题很可能是村民选举走向法治化、规范化过程中的必然经历,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村社会分化和农村贫富差距,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全盘否定村民选举制度,剥夺农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应当将村民选举制度当作开启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钥匙,通过村民选举制度创新,提升村民选举的规范化程度,使农民群众的意志能够得到真实表达,将真正的农村精英选拔出来,逐步提高村民自治组织的治理能力,推动农村资源分配均等化,缩小贫富差距,减少和规避农村社会风险,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农民群众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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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31
本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部地区民族互嵌式特色小城镇社会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研究"资助(项目编号:16BJY044)。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084
曾学华(1990- ),男,四川省米易县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地方治理、社会风险治理。
C912.82
A
1008-8091(2017)02-00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