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强我国网络交易信用制度建设对策探析
2017-04-02左丽敏钟晓玲
□左丽敏,钟晓玲
(1.太原广播电视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0;2.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7 )
依法加强我国网络交易信用制度建设对策探析
□左丽敏1,钟晓玲2
(1.太原广播电视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0;2.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7 )
近年来,伴随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中违法违德的失信行为不断发生,这种现象破坏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为了提升诚信对交易行为的规制作用,就要制定专门的信用建设法律,完善现有法律中诚信行为的相关规定,加大对诚信信息征集、评价、共享制度的监督与管理,强化传统诚信道德文化宣传与教育力度,这些措施既是依法有效规制网络交易中失信行为的方法,也是我国诚信制度建设内在的要求。
网络交易;信用立法;诚信监管;法律制度
当前,利用互联网从事商品交易的行为已经成为商家和消费者首选,随着网络商品交易模式正在被社会广泛认可和接受,网络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在这一趋势推动下,世界各国也在积极探索如何利用互联网提升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在“十八大”也提出了“互联网+”经济发展模式,可是,网络交易行为中频发的违法失信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网络交易行为秩序,只有从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网络交易失信频发的原因,加强网络交易失信行为规制法律建设,强化诚信行为制度在行为约束中的力度,既是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也对我国信用社会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网络交易发展现状及失信行为表现
由于互联网络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等特点,利用互联网从事商品销售附加成本降低,商家发布商品销售信息及消费选择商品更加便利,网络交易逐渐成为商家和消费者选择的重要交易方式。据商务部统计和发布的报告,1999年我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网络交易额为5500万元,2009年达到2586亿元,2011年和2012年分别达到7825.6亿和13040.0亿,2015全年超过了30000亿,2016年达5.16万亿元人民币。[1]伴随网络消费人群的迅速扩大和网络交易总量的增加,网络交易过程中出现了大量虚假广告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恶意欺诈、信用炒作等违法失信的行为,这些失信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影响了消费者的网络消费信心,成为阻碍网络交易健康发展的最大瓶颈,也成为制约我国信用社会构架的重要因素。可见,为了促进网络交易的规范发展,就要从我国当前信用立法的现状及评价标准要求入手,探索网络交易行为规制的方法和对策,既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在要求,也对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促进网络交易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网络交易信用立法及体系构建存在的问题
我国网络交易中违法违德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是信用立法缺失,信用体系建设缺乏完整性,无法适应网络交易行为约束的特殊要求,更不符合信用社会构建的内在要求,这些问题及造成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我国网络信用建设的相关法律缺失
信用规制行为的效果不足。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约束人们行为道德的要求和标准,网络交易在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环境等交易要素上与传统交易相比更加虚拟化和数据性,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各种行为更多的需要以“信用”为约束,而我国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中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和要求都是以原则来指导,没有对相关的具体的信用行为作出细致规定,这种宏观的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具体操作性,也无法对违反信用行为强制约束,这是造成实践中失信行为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信用构建专门立法缺失。伴随社会发展,诚信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我国也在积极倡导和实施构建,可是,我国在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社会构建方面缺乏一部完整的专门的法律,无法满足信用社会构建及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信用制度建设的相关规定效力不足
网络交易行为完成环节复杂,参与主体众多,为了有效规制网络交易中各个主体的行为,2005年我国颁布《电子签名法》,这也标志着我国网络交易在法律上迈出重要步伐。随后我国陆续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办法和规定,2016年国务院密集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这些办法和意见为我国网络交易行为及国家整体诚信建设提出了指导建议,但是,这些管理办法和意见在指导网络交易诚信体系建设上法律层级效力低,无法从违反诚信行为处罚和应当承担的后果上去要求社会成员对行为诚信的重视,这与网络交易信用系统化建设要求和诚信规制行为的目的不符合。
(三)网络交易信用评价的监管制度不健全
网络交易行为完成过程中,国家机关、商家、第三方平台、消费者、物流等机构共同参与,这些机构在网络交易环节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为了维护网络交易秩序,规范网络交易前与后和商品销售中的行为,不断提升消费者对商家及网络消费的信心,国家指导和督促网络交易平台设定了商家及消费者评价系统,消费者网络消费的过程中就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及服务进行评价,商家也可以浏览到平台自动统计和发布的消费者购物和消费状况及消费等级,商家为了获得好评或者是提高信用级别,通过虚假交易和虚假好评提升交易量和信用度,部分商家雇佣职业“刷单人”对交易量和好评大量造假,更有一部分商家通过利益输送后第三方平台以技术手段删除消费者差评,商家这种信用造假行为破坏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这些现象暴露出了网络交易过程中信用评价存在的漏洞,也反映出国家及相关机构在信用评价环节管理与监督的缺位。
三、完善网络交易行为信用立法及体系建设的对策
网络交易行为规制是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健全信用社会建设相关立法,完善网络交易行为信用的体系建设,强化网络交易信用评价监督与管理,严厉处罚违法失信行为是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内在要求。
(一)制定诚实信用建设的专门法律和制度
目前,我国在诚实信用建设方面的立法缺乏具体细致性,更没有一部关于信用建设的专门法律,无法有效规制网络交易中的失信行为。因此。首先,诚实信用原则写入宪法。法律是强制约束人的行为,道德是塑造和引导人的行为,法律和道德在约束规范人们行为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偏废。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之本,也是我们每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将诚实信用原则写入宪法,既强调了德治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性,也为信用立法提供了依据。其次,借鉴西方国家制定专门的信用建设和评价法律。西方国家在信用立法及信用体系建设上起步早,而且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比较健全,以美国信用体系建设为例,1970年,美国颁布了《公平信用报告法》,内容包括了信用关系、信用方式及信用交易全过程,成为指导美国信用体系建设核心,这部法律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在1996年到2003年期间进行了修改,保障了这部信用法律在行为规制上更加具体细致。[2]我们应当学习美国出台一部规制行为的诚信法律,这部法律从征信、评信、处罚三方面入手。在征信方面,强制要求行为主体在行为过程中所提供信息全面真实,通过以法律强制性规定来要求行为主体,能够有效地防止部分主体以故意造假信息方式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在评信方面,要以平等和公平原则为指导,设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活动过程中的行为都要纳入到统一的评价标准中,消除组织和个人在社会影响、财力、物力、性别、民族、职业等方面的差异,利于信用评价标准的公平性和平等性,将所有的社会主体纳入到信用社会共同建设中来。在失信处罚方面,明确失信行为的处罚依据标准,通过法律规定,明确社会主体失信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能够有效震慑违法失信行为的发生。最后,强化政府信用体系建设职能。政府是制定、执行和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动力和决策主体,政府应当将信用社会构建作为重要任务,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积极推动国家信用体系建设。
(二)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中诚信建设的规定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发展,提升全民守法守德意识和素养,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为了适应国家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要求,我们应当对现有法律和制度中在诚信界定和要求上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首先,依法明确信用权的法律地位。“信用”属于抽象的概念,在特定的环境中成为评价和约束行为的重要标准,当前我国在强化依法治国的同时也加大了“德治”力度,其目的就是要发挥法律强制约束行为效力的同时,培养行为人树立自我行为约束的意识。我国也在积极构建信用社会体系,将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和参与的社会活动及享受的社会服务挂钩,信用状况直接影响社会主体所享受的民事权利,因此,为了鼓励社会主体广泛地参与到信用社会构建体系中,建议修改《民法》中关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增加信用权,明确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信用是自己的一项权利,能够让民事主体充分地认识到自我的民事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和信用权,同时也是信用社会构建的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有利于信用社会共同构建。[3]其次,加快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标准及体系构建具体法律。网络交易环节参与的主体网站、交易平台、商家、消费者、支付平台、物流等主体,这些主体在交易完成不同环节扮演不同的角色,为了规范交易环节,我国先后出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条例,这些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为有效规制网络交易行为提供了依据,同时,我们建议交易平台、物流等机构不断完善和制定对商家、物流服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这些具体完善的规定能够有效提升网络交易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和质量标准。其次,加强网络交易行为信用建设。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诚信建设指导意见,目的是强化电子商务诚信建设,为了加强网络交易行为过程中的诚信建设的法制化水平,2013年底国家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我们建议《电子商务法》明确对网络交易各环节及各主体的行为信用管理、信用统计、信用评价、信用发布、失信处罚及信用修复等方面具体规定,同时指导交易平台、物流、支付平台等机构健全和完善自我信用评价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将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行为的征信、评信、授信等内容纳入法律规制范畴,提升电子商务信用制度建设层级和法制化水平,更能有效规制网络交易中的信息发布不实,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
(三)推进网络交易信用信息监管制度建设
我国网络交易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信用信息分散、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全、信用造假严重等问题,为了提升网络交易安全性,就要构建完善的网络交易信用制度。首先,统一信用评价要求和标准。当前,淘宝、天猫、当当、亚马逊等从事网络交易的网站和平台对商家、消费者、快递信用评价的标准不同,为了提升信用信息对行为约束的有效性,我们建议国家按照行业性质分类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要求同一行业采用相同的评价标准,可以有效保障同一行业不同经营主体在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上层次相同性,增强信用评价可信度和权威性,同时,有效防止同一行业不同经营主体以不同的信用评价标准引起的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发生。[4]其次,强化信息整合共享制度建设。信用信息分散或者缺失是当前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也是网络交易中违法行为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5]为了保障信息及信用状况完整性权威性,我们建议国家开发专门信息采集及信用信息整合公示系统,将网站、交易平台、商家、消费者、物流快递等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和发布,直接公示交易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打破信用信息不全及震慑效果不明显给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阻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已与金融、税收、司法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分别建立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征信中心可以将网络交易信用信息纳入其征信范围,扩大网络交易信用影响范围,有效震慑网络交易中的信用缺失现象。最后,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失信成本偏低,信用造假严重是目前我国网络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问题。为了有效规制网络交易行为,就要加大对商家和个人的失信行为进行披露,推动人们对失信者的监督和社会排挤力度。同时,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力度,切实发挥对信用约束和震慑的效果。
(四)强化全民网络行为诚信文化宣传与教育力度
当前,我国国际地位和国际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我们在不断增强经济硬实力提升国际影响力和引导力的同时,也要加强中国社会传统思想和道德修养的软实力建设。首先,强化传统道德文化宣传与熏陶功能。网络交易中的诚信缺失与传统的道德文化网络空间中传播不畅影响效果不足有关,这也是导致网络交易中行为主体自我约束意识没有树立起来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们要从网络特点及发展现状和趋势出发,通过专门栏目,板块或者在网页醒目的位置播放宣扬传统道德文化,强化传统道德文化宣扬力度,做到时时宣传,事事影响,影响网民从我做起,提升自身素养,成为诚信践行者和维护者。[6]其次,强化正能量文化作品及舆论引导功效。当前,中国经历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网络信息传播领域精华与糟粕共存,要提升全民诚信道德传播素养就要发挥网络传播正能量的作用,就要从传播环境和传播内容入手净化网络传播环境,治理低俗文化传播。另外,在网络传播大发展的背景下,要提升知识分子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知识分子应当承担起传统道德文化及正能量作品的创作的责任,主动承担起占领主流媒体正能力传播前沿阵地的责任和义务。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的重要时期,知识分子在商业利益及社会价值方面有取舍,应当以社会转型为背景,重塑利益观、价值观,根据网络经济发展现状和前景结合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使命,有所忧思、有所坚守、有所担当,主动创作有思想影响及行为引导的优秀作品,积极承担起传播传统道德文化正能量的义务,这也是知识分子在全民道德诚信意识培养和全民族素质提升应当承担起的职责和使命。[7]
[1]张晓华.我国网络交易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5 (10) :188-189.
[2]徐宪平.关于美国信用体系的研究与思考[J].管理世界,2006(5):1-9.
[3]郭越.论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J].人民论坛,2016(01):105-107.
[4]马龙.试论依法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对策[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4):58-62.
[5]夏志琼.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难点与对策[J].国际金融,2014 (10) : 72-75.
[6]左丽敏.网络交易行为失范规制的方法与对策[J].中北大学学报(社科版),2016(6) :64-67.
[7]李文冰,强月新.传播社会学视角下的网络传播伦理失范治理[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 :13-18.
本文责编:赵凤媛
Strategies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Credit System for Network Transaction in China
Zuo Limin1,Zhong Xiaoling2
(1. Taiyuan TV University, Taiyuan, Shanxi, 030000; 2. Shanxi TV University, Taiyuan, Shanxi, 030027)
Recently, along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a lot of illegal acts of dishonesty constantly occur in network transactions, which seriously undermines the normal order of network transaction.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regulation effect of integrity on trading, it requires deliberate legislation for credit construction, legislative perfection for related stipulation of honesty, supervisory and administrative enhancement for the collection, evaluation, and sharing of integrity information, as well as propagandist and educational reinforcement for traditional moral culture. All of these measures not only serve as a legally effective regulation of discreditable behaviors in network transaction, but also an internal demand of credit-system construction in China.
network transaction; credit legislation; credit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2017—03—23
山西现代远程教育学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及纠纷解决对策研究(SXYJ201515)
左丽敏(1982—),女,河北邢台人,太原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硕士; 钟晓玲(1979—),女,山西太原人,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硕士。
G728
A
1008—8350(2017)02—003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