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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高校反腐长效机制的思考*

2017-04-02魏健馨马子云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广西南宁30007

关键词:行政化权力学术

魏健馨, 马子云(. 天津大学 法学院, 天津 300350;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政治部, 广西 南宁 30007)

【专题论坛:高校反腐制度建设研究】

构建高校反腐长效机制的思考*

魏健馨1, 马子云2
(1. 天津大学 法学院, 天津 300350; 2.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政治部, 广西 南宁 300072)

高校是以学术自治为核心,承担教书育人工作,具有专业性、自治性等特征并遵循独特运行机制的特殊社会组织。高校的发展状况不仅关系到教学科研水平,也关系到年轻一代人格的塑造,影响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及国际竞争力。因此,必须对当前高校腐败事件予以深刻的认识,确立以反腐为主题的长效监督检查制度,预防并减少高校腐败行为发生。高校腐败的深层原因是行政化传统管理模式带来的权力高度集中,应通过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实现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的有机结合,在建立有效惩戒机制、防范机制和保障机制的同时,不断推进去行政化改革。

公营造物(公务法人); 学术自治; 体制性腐败; 反腐倡廉; 监督检查机制; 去行政化

与当下其他领域中发生的腐败案件相比较,高校*本文中所称之“高校”是狭义上的高校,仅以公立高校为本课题研究和分析的对象。这个特殊群体里曝光出来的腐败案件*根据对近期披露的若干高校腐败典型案例的概括性分析,高校腐败主要涉及科研腐败、招生腐败、师德腐败、工程腐败等类型。仅2014年就有31名高校领导落马,足以证明高校腐败现象的严重程度。,因为与高校“独立之人格、自由之精神”的传统相背离,出乎社会公众的意料,让人们更加难以容忍。

在中国社会公众的传统心理认知中,高校是各种专业人才荟萃的地方,其内部的人员构成——教师、学生,以及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大都受过高等教育,属于精英群体,即使有些工作人员没有高学历,但是由于常年在文化积淀深厚的高校校园内工作,文明修养和综合素质也被视为要高于普通社会群体,足以让社会公众对高校及其内部人员心怀敬意。更为关键的是,传统观念中知识分子向来被认为是“社会的良心”,高校教师从事的是塑造人类灵魂的高尚工作,承担着为社会和国家的未来发展培养人才、输送后备力量的艰巨任务,社会公众从心理层面对高校抱有理想期待是理所当然的。有鉴于此,高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更应该以身作则,在学术造诣和道德品质方面为学生和社会公众树立良好典范。从这个角度讲作为向社会输送人才的基地,高校的腐败现象不仅影响高校自身的校风建设,也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国家未来的发展。因此,必须对高校的腐败现象秉持“零容忍”的立场,高校反腐工作尤其重要且意义深远。

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党风建设和反腐败的强度和力度都在不断加强。习近平在2015年1月召开的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做好“破”和“立”这两篇文章。其中,“立”即指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制度是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核心保障,是反腐升级的必然要求。以此为指导,对于高校反腐而言,在建立反腐倡廉制度的基础上,探究杜绝腐败的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是明智和审慎的选择。

一、高校腐败现象的特殊性

围绕高校的一切问题的讨论都是以高校的法律定位为基本出发点的,因为高校不同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高校的法律地位相对特殊,高校的腐败现象也与其特殊法律定位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有关高校的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建立,首先要立足于对高校法律地位特点的分析和正确的把握,然后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找到治理与防范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院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传统法理学认为,高校属于公营造物*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理论普遍存在着“公营造物”的概念,即掌握于行政主体手中,由人与物作为手段之存在体,持续性地为特定的公共目的服务。。在中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高校法律地位的规定较为模糊,同时具有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双重属性。其一,高等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二,在纵向关系上,高等学校在颁发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方面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等同于行政组织的一种。在一般法理意义上,高校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是非营利性组织,高校的主要职能是向社会公众提供普遍的教育服务等公共产品,并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社会公众的教育需要进行必要的管理和调整。由此而知,高校主要是作为一个服务机构,而不是一个管理机构而存在。在比较法视野中,中国的事业单位法人与大陆法系的公务法人极其相似,两者都注重主体的公共服务职能,并赋予主体在必要的时候对与教育相关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但两者在语义上稍有不同,中国的事业单位法人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称谓,而大陆法系的“公务法人”显然体现了纵向上的“公务”与横向上的“法人”两种关系[1]。中国高校的这种双重法律属性的形成,受到了建国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效仿苏联构建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影响,在历史上曾经对中国高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中国的教育体制实践中,这种双重法律属性也产生了一些问题。行政职能的泛化,是高校“行政化”管理倾向在法律上的体现。这种“行政化”管理倾向带来的不仅是行政权力的高度集中和学术权力的相对弱化,还将“官本位”的思想带入学术领域,为腐败现象的产生埋下隐患。这种“行政化”管理倾向也体现在高校腐败问题的类型上,既与其他社会领域的腐败现象有共通之处,也有高校的特定腐败问题。

高校腐败现象的共通性。其一是职称评聘与干部选拔任用领域,高校干部级别较高,与高校所在地方行政部门平级甚至更高一些,加之许多高校内部“行政化”倾向严重,权力较为集中,这些诱惑难免对部分管理人员和教师产生侵蚀和腐化。其二是基建工程领域,目前高校的基建工程主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建设工程领域的一些“潜规则”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在高校的基建项目中*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因曾在南昌大学新校区工程承建中收受多笔贿赂,被检察机关指控。。其三是教学采购领域,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到办公用品、食品等后勤物资的采购,都曾发生过多起腐败案例*华北电力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国际交流中心原副主任李克忠曾骗取学校食品采购款13万余元。。

高校腐败现象的特殊性。其一是招生腐败问题,例如目前高校招生中存在的“点招”现象,即预留一定比例的“机动名额”用于指定对象,虽然遭到教育部明令禁止,但仍然被一些高校保留。高校自主招生的不透明也为社会公众所诟病,个别高校因自主招生领域出现腐败问题而导致自主招生权被暂时“叫停”*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蔡荣生因涉嫌利用高校的自主招生权收受贿赂,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其二是学术腐败问题,在教育经费管理和职称、教学科研成果评审环节等各个方面存在腐败问题,出现了以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等手段非法套取科研经费等犯罪现象*浙江大学教授陈英旭因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涉嫌贪污罪被提起公诉。。其三是学校资产和校办企业腐败问题,目前高校的一些校办企业存在权属关系不明、学校资产混同等情况,亦成为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

二、高校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

导致高校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观念意识方面的问题,也有制度设计的问题,但是在根源上还是在于高校的“行政化”倾向所带来的权力高度集中。

(一) 认识上的不足

在观念意识方面,高校内外都存在着对高校腐败形势认识不够的情况。从高校内部看,高校对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认识不够,教育手段简单枯燥,教育内容落后于时代要求,使得反腐倡廉教育流于形式。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和教师放松了政治学习和法律教育,观念意识上的警觉性不高,难以确立有效抵抗金钱、名誉和权力诱惑的心理防线。

在高校以外,社会上对高校腐败现象也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监督机制的缺失。在许多高校外人士的心目中,高校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和教师基本上都接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知识丰富,自律能力强,理所应当具有较为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够抗拒任何腐败的诱惑。此外,由于校务信息公开制度的缺失,社会公众普遍缺乏对高校较为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导致社会公众对高校反腐的严峻复杂形势认识不清,从而不能对高校干部和教师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还有一点不可忽视的是,在中国传统教育的模式下,家长对子女的过高期待在一定程度上对高校的腐败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 监督检查机构的弱化

对高校传统监督检查机制进行检讨,会发现在制度层面上,高校的反腐倡廉制度还不够健全。目前高校的反腐倡廉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反腐倡廉制度内容不够健全。以基建、采购领域为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基建、采购工作在高校的工作中占的比重较小,相关的制度建设得不到重视。然而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教育投入的增加,许多高校的科研经费和基建、采购资金的规模得到了空前的提高,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却没有跟上,工作经验匮乏、财务运行机制不完善、资金使用情况不透明、基建采购项目管理等重点领域制度不健全等缺陷在实践中暴露出来,这也使得基建、采购领域成为高校腐败的“重灾区”。

其次,制度内部体系不够严密。有些高校虽然已经建立起了相应的制度,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与原有内部管理制度不协调、新旧制度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衔接、各个孤立的制度之间未能形成科学严密的体系等问题,未能发挥出应有的实效。以纪检为例,目前高校的纪委要受到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难以对同级党委形成有效监督。类似的问题也出现在了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制度上。

再次,相应的配套制度没有落实。一套系统有效的反腐制度不仅需要以查处与惩治腐败为直接目的的制度安排,还需要一系列并非以反腐为直接目的的配套制度[1],主要包括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等民主监督机制和校务信息公开制度。而目前一些高校民主管理渠道匮乏、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影响了高校师生及社会公众对高校权力的有效监督。

(三) 根本原因:高校的“行政化”

高校的“行政化”包括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高校外部行政化即政府对学校管理的行政化,主要表现为政府以管理行政部门的手段和思维来管理高等学校[2],高校被冠以行政级别,校长由政府任命,财务、人事、规划等方面也受到政府的管理和约束,办学自主权受到了限制。与此同时,高校外部的行政化也将“官本位”、官僚主义作风带进了校园之内,为腐败的滋生提供土壤。

高校内部行政化即学校内部管理的行政化,主要表现为行政机构主导一切、权力集中、教授和教职工权力边缘化等[3]。首先,高校组织结构和人事管理行政化,即效仿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模式来设计高校的内部组织结构,并对其内部人员也冠以相应的行政级别,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考核评聘过程也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致使高校下设机构繁多,非教学人员过多,从而增加办学成本。其次,高校的行政权力高度集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失衡,出现了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替代与压制[4]。高校的行政组织不仅对学术事务进行过多干预,使用指标化、量化等不完全符合教学规律的行政手段对学术事务进行管理,还掌握了学术资源和学术荣誉的配置权。作为学术权力主体的教授及学术组织的作用不突出,弱化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难以对行政权力实现有效的制约。高校内部行政权力的集中和膨胀,加上“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不仅容易导致权力腐败,也使得原本以兴趣为导向的科研活动更多地变为以利益为导向,急功近利的学术风气在高校内滋长,诱使教师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教学科研资源,部分有行政职位的学者更是以职务之便争取课题、经费和荣誉,甚至出现了学术资源垄断,这些都为学术腐败的滋生埋下了隐患[5]。

三、建立高校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构想

从运动式反腐到权力反腐再到制度反腐,标志着对反腐工作在观念认识上不断深化的过程。与之前的反腐形式相比,制度反腐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效性等多重特点,因而制度建设成为反腐败工作取得成效的核心保障。习近平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高校的反腐工作也必须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在短期内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推进高校的“去行政化”改革。

(一) 高校反腐工作的短期目标: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随着高校反腐工作的开展,建立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监督制度已经被各高校列为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要求,多所高校已经完成了章程的制定工作。在多家高校的章程中,反腐均被摆在了关键位置,这体现了各高校整治腐败的决心。对于反腐倡廉监督制度的内容,各高校的章程都作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和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多份重要文件中也提出了一些要求,具体可以归纳为三项重要机制,即惩戒机制、防范机制和保障机制。

1. 惩戒机制

反腐惩戒机制突出体现了反腐工作一“破”一“立”的要求。“破”要求加大惩戒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增强反腐工作的威慑力,尤其需要加强对招生录取、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校办企业、学术诚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要求坚持和完善案件调查报告制度和案件剖析报告制度,通过调查和深入剖析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为完善相关制度、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提供有益的经验,真正实现“以查促教,以查促管,以查促建”[6]。

“立”要求高校依法制定章程,明确高校领导干部的责任,制定并落实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一方面,要求高校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明确高校反腐倡廉工作中校长、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对于在各自的反腐倡廉职责范围内出现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除追究当事人责任以外,也要对相关干部的失职渎职行为作出处罚。另一方面,要求建立起终身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决策从形成到执行、监督的整个过程实现全面的覆盖,使得责任体系更清晰,确保责任追究工作深入彻底。对于相关责任人员的追究,不受其单位、职位变化和离退休影响。

2. 防范机制

反腐防范机制一方面要求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这更有赖于在更长期的高校“去行政化”改革中逐步解决;另一方面则要求建立起立体式的监督格局。立体式的监督格局不仅要求完善原有的体系内监督,还强调要拓展和强化体系外监督。

目前高校体系内监督的主要模式包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监督、以纪检监察机构为主导的组织监督和以财务管理为重点的审计监督。从总体上说,应当将三种监督模式纳入高校章程的调整范围,明确不同监督部门的职权范围,保证各监督机构依法依章程履行监督职责,避免职权交叉和越权办事。党委要自觉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工作,避免出现纪委代替党委承担过多超越其职权范围的工作的情况。纪委则应当回归到“专门监督、纪律保障”的制度设计初衷上,充分发挥其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做到“牵头不包办、督促不代替、协调不越位”[7]。审计监督则需明确其在高校治理结构中的位置和隶属关系,通过建立严格的追责制度增强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同时还要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将审计结果纳入各部门的考评范畴内,促使各部门提高对审计的重视程度。

从三种监督方式各自的特征来看,党委监督强调要发挥党员代表大会的作用,保证高校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要重视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监督作用,积极推进党务公开,为党员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拓宽渠道;要充分认识到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在基层党组织中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和师德学风建设。而纪委监督和审计监督为了适应日益复杂的监督和审计对象,必须高度重视人才队伍的建设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工作,尤其是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等方面的学习,在学习和实践中提高纪检人员和审计人员的履职能力,建立起一支学习型、创新型和复合型的人才队伍。

对于高校的反腐倡廉工作而言,仅仅完善体系内监督机制还远远不够。体系内监督的突出特点是在权力体系内部运行,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益存在牵连,为避免出现结党营私、互相庇护、逃避监督的状况,还需要在权力体系外部构建一套监督机制。体系外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为代表的师生监督,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党外监督以及以媒体、网络等新型监督模式为代表的社会监督,建立起全方位、立体式、多角度的监督体系。

3. 保障机制

反腐保障机制主要是从程序方面提出的要求,它对高校的决策形成和权力运行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一个是“民主”,另一个则是“透明”。

“民主”要求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高校民主管理制度。对于高校重大决策的形成,尤其是那些涉及师生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高校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一方面就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领域,充分发挥高校的人才集中优势,认真征询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关项目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另一方面要充分保障广大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定权,除了定期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以外,还要针对具体项目进行公示、组织听证等,充分听取师生意见,拓宽师生参与决策形成的渠道。

“透明”要求推进校务信息公开,实现事项透明、流程透明、责任透明。高校可以借鉴行政机关的经验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规定高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事项,尤其是基建、采购、科研经费使用、招生、转专业等师生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领域,必须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高校应当针对自身特点创新信息公开方式,如在师生普遍使用的自媒体平台发布相应校务信息等。

(二) 高校反腐工作的长期目标:不间断推进高校的“去行政化”改革

邓小平曾经指出,“权力不宜过分集中”,并一再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8]。目前高校的“行政化”管理倾向带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行政权力的过分集中,并由此带来了行政机构和人员臃肿、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替代和压制、学术科研活动的功利化等一系列问题。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高校的“去行政化”改革对于医治高校权力过于集中、权力分配失衡这一腐败的“总病根”有着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关于高校“去行政化”改革的讨论始终热度不减,从国家层面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中提出,要“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从高校自身的层面上,一些高校也在试图探索出一条改革之路。然而,南方科技大学“去行政化”改革效果的不尽人意的示范效应也在告诫人们,教育体制改革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绝非靠一所大学的内部整顿就能实现,亦非简单地取消高校的行政级别和行政管理就可以彻底地解决。相反,高校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宏观背景,也离不开规范、适度和高效的行政管理,高校改革的关键在于重新定位政府与高校的关系,以及厘清行政管理在高校管理中的职能定位。

1. 调整政府与高校的关系,落实高校自主办学权

首先,将高校的“去行政化”改革纳入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内。取消行政级别设置,是高校“去行政化”改革绕不过去的一步,但在政治体制尤其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总体不变的情况下,单单取消高校的行政级别还远远不够。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行政级别,在高校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交流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某一级别的高校领导干部与相应级别的政府官员进行沟通的惯例。在行政级别仍然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评价标准的背景下,贸然取消高校的行政级别设置反而可能出现高校“自我放逐”的不利局面,影响高校通过外部交流获取更多的办学资源和更好的办学条件,从而迟滞高校的发展。因此,高校的“去行政化”改革必须与国家的行政体制改革同步进行,将建立以服务型政府为主的政治体制改革与以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为主的高校改革结合起来,充分认识到高校与政府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区别,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使得高校在与外界沟通的过程中能更依赖于自身的综合实力而非行政级别,为高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办学氛围。

其次,明确政府与高校的各自职能,构建政府、学校与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纲要》指出,政府要“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根据《纲要》的要求,政府在高等教育中的职能定位应当是服务者、调控者和监督者。作为服务者,政府有义务为高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制度保障;作为调控者,政府有权对高校进行管理,但应当将过去的行政直接干预办学行为转变为以利用财政和法律等宏观调控手段为主,充分尊重高校的自主办学权;作为监督者,政府主要是对高校是否依法办学进行监督,严肃处理相应违法违纪行为,而不直接介入高校内部的运行。

再次,必须以法治建设为核心落实高校的自主办学权,以法治的形式规范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这需要国家修改现行的《高等教育法》中有悖高校自主办学权的条款,并制定相关法律,一方面明确政府的管理权限,规范政府的管理行为,要求政府减少和规范对高校的行政审批;另一方面规定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范围,将《纲要》中规定的多项自主权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根据《纲要》的规定,高校享有的自主权主要包括“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2. 重塑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重塑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终极目标是“让行政的归行政,让学术的归学术”[9]。高校作为一个系统的组织机构,离不开讲究效能和效率的行政管理,关键在于要通过制度设计防止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导致的官僚化,合理调整高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建立起以自主办学和学术自由为核心的现代大学制度。

首先,以高校章程建设为核心,实现依法治校。章程作为高校的“宪法”“家规”,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也是高校依法治校的主要依据,对高校的科学发展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这确定了章程在高校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强调以章程规范校内各项管理制度,依法自主管理高校内部事务。《办法》集中规定了高校章程的主要内容,除了《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法定内容和高校自主办学权的范围以外,还规定了决策机制、治理结构、民主管理、学术体制、专业评价、社会合作等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所必须的内容,具体包括依法规范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学校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以及教师、学生的权益救济机制等。

其次,以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为重点,将章程内容落到实处。《高等教育法》虽然规定了高校的法人资格,但对高校的法人权利以及法人治理模式规定得较为模糊,需要随着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推进,探索建立符合高校特点的新型的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根据《纲要》的要求,高校应当在章程的指引下,重视三方面的制度建设:其一,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大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办法。这要求构建科学的党政会议体系,明确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职责定位、议事规则及议事内容[10];要求改变大学校长由政府任命的产生方式,探索校长的公开选拔和聘任制模式,实现校长的职业化。其二,建立起以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制度,探索教授治校的有效途径,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分离。教授治校的实质是创建以学术权力为主导的大学组织结构与权力架构[11],它要求建立起独立于各个职能部门的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这一常设机构,使得作为高校教学科研主体的教授能够常态化、制度化地参与学校的发展计划、重大事务和规章制度建设的决策和管理,尤其是教学资源分配、人才引进、学科与专业发展、教育教学改革等直接关系教学科研的事务。充分发挥教授在学术科研和学科建设中的作用,有利于改变高校目前权力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避免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越权干预和压制[12]。其三,探索成立高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高校不是孤立于社会而存在的,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实现其与社会之间的沟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高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既有利于高校从社会上获取各类办学资金和多种教育资源,也有利于通过高校与社会的合作提高高校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再次,重新定位高校行政部门的职能,明确高校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和运行程序。这主要要求从三方面进行调整:其一,高校领导和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要切实转变观念,纠正“官本位”思想,认识到学术是高校运行的核心,高校的行政管理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教学和科研,建立服务型的行政管理体制。其二,重新整合高校现有行政管理部门,将职能重叠或没有单设必要的部门整合起来,以降低行政成本,便于统一管理。其三,在章程中明确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能范围,严格划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边界,同时规范高校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避免由于行政管理权力高度集中而滋生的腐败问题。

四、结 语

高校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要充分认识到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注意将制度建设与制度运行结合起来,避免制度因得不到落实而处于虚置状态。这就需要在制度设计的同时对其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对于一些重要的制度要通过改革试点等方式逐步推进,保证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制度出台后要对制度运行情况实行监控和反馈,及时发现不足,不断进行完善,还要坚持考核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好的制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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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海涛)

Reflection on construction of long-lasting effective mechanism of collegiate anti-corruption

WEI Jian-xin1, MA Zi-yun2

(1. Law School, Tianjin University, Tianjin 300350, China; 2. Political Department of Higher People’s Court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us Region, Nanning 300072, China)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re special social organizations, which take academic autonomy as the core, undertake the work of teaching and education, 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rofessionality, autonomy etc., and follow the unique operating mechanism.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s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level of teaching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but also related to the shaping of personality of the young generation, which affects the future of the country and the nat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Hence, the current collegiate corruption events must be understood deeply, the long-lasting effectiv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institutions focused on anti-corruption should be established, so as to prevent and reduce the happen of collegiate corruption behavior. The deep reason of collegiate corruption is the highly centralized power brought by the traditional management mode of administrativization. The combination of long-term and short-term objectives should be realized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long-lasting effectiv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mechanism, and de-administrativization reform should be continuously promoted as well as the establishment of effective mechanisms of punishment, prevention and guarantee.

anstalten (public legal person); academic autonomy; systematic corruption; anti-corruption and clean governanc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mechanism; de-administrativization

2016-05-20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专项任务(12SFB5010); 南开大学社科立项(廉政研究专项)课题。

魏健馨(1964-),女,河北文安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法律心理学等方面的研究。

13∶26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21.1558.C.20170111.1326.006.html

10.7688/j.issn.1674-0823.201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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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0823(2017)02-009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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