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职务犯罪初查的概念、性质、作用

2017-04-02余媛媛

智富时代 2017年3期
关键词:初查犯罪事实立案

余媛媛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2)

【摘 要】职务犯罪初查就是检察院对于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的线索,为了判明此线索是否具备刑诉法规定的立案条件而进行的先期、必要的初步调查活动,了解此种制度概念、性质、作用对于职务犯罪初查开展十分必要。

【关键词】职务犯罪;初查

一、职务犯罪初查的概念

“职务犯罪”是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国家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权力运行过程中权力异化和权力失控现象,是权力腐败的极端表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印发的《关于加强贪污贿赂案件初查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初查概念是:“初查工作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立案前的审查。”我国理论界目前对初查的含义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1)诉讼活动说。“初查是人民检察院为确定是否需要将案件立案侦查,通过初步调查的方法,而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审查,以获取证据的诉讼活动。”(2)初步调查说。“初查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的初步调查,以确定是否立案。”(3)司法活动说。“初查是一项司法活动,其是检察机关对已有的案件线索,采取任意性侦查措施以及其他方法进行审查,已确定是否立案的司法活动。”(4)行政行为说。“初查行为虽然与诉讼活动紧密相关,但不是主要方面,实质上是一种行政事实的认定行為。”(5)侦查行为说。“一般情况下,职务犯罪侦查以立案为界限,可以分为立案前的初查和立案后的侦查,比较立案前的初查与立案后的侦查可以得知,两者其实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初查实质就是侦查,是初步的侦查。”

综上所说,笔者认为:“职务犯罪初查”就是对职务犯罪的初步调查,是指人民检察院经过仔细审查对于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的线索,为了判明此案件线索是否具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而进行的、先期、必要的初步调查活动。

二、职务犯罪初查的性质

职务犯罪初查的性质是职务犯罪初查制度中最本质的要素。现行刑诉法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职务犯罪初查相关内容,其中也包括职务犯罪初查的性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虽然在第168条—182条对职务犯罪初查做出了规定,但是同样也没有明确职务犯罪的性质。

职务犯罪初查性质由于在刑诉法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所以使得理论界对职务犯罪初查性质争议不断。(1)职务犯罪初查不具有刑事诉讼法性质。譬如栾时春、柳学全认为:“立案作为我国一项独具特色的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展开的标志,因此,初查作为立案前措施当然被排斥与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即初查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性质。”(2)职务犯罪初查活动不是侦查行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8条规定:“检察机关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等不限制被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初查对象的财产。”这就说明了职务犯罪在初查的过程中只能对被初查对象进行秘密的调查和审查,而不能对被调查对象像对其他犯罪嫌疑人一样在立案以后去采取强制性的措施。(3)职务犯罪初查行为实际上是侦查行为。譬如孙长永、杨柳认为:“第一、从调查的内容上来看,侦查活动和初查有区别。第二、从行为主体上来看,初查活动的主体和享有立案侦查权的主体具有一致性。第三、从行为手段上来看,初查措施也是立案后的侦查阶段所采取的措施。最后、从行为的结果上看,侦查阶段获取得证据和初查所获取的证据都属于刑事诉讼证据的范畴。”(4)职务犯罪初查是审查判断犯罪线索的活动。譬如管文认为:“职务犯罪初查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对受理线索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和调查等方式,初步判定被调查对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而实现对受理线索的审查判断,并依法对受理的线索材料进行处理。”综上所说,笔者认为应该把职务犯罪初查性质定性为准司法行为比较合情合理。

三、职务犯罪初查的作用

(一)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实际需要

职务犯罪案件是和一般的刑事案件有着本质的不同,一般的刑事案件的行为和结果会自行暴露,而职务犯罪的案件则不会,这就决定了对一般的刑事案件侦查由事到人进行,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则由人到事进行。所以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是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不太明确的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启动初查活动来调查职务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存在,是否需要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大多数的职务犯罪案件都必须要在立案前对围绕举报反应的事实材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查,这是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实际需要,也是加强打击职务犯罪力度,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需要。同时也是收集足够证据材料为立案打下足够牢固基础,不给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的需要。

(二)准确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

从刑事讼诉法第110条的规定可知,应当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的条件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并且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告诉我们,是否存在在犯罪事实是立案与否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要想认定职务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不能依赖于靠书面审查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的材料去予以认定。要准确地判断职务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检察机关在立案前进行初查调查时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因为立案前进行的初查调查不但可以对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的材料真伪作出辨别认定,而且也能避免不经过细致的初查工作,就靠书面审查举报等手段递交的材料认定立案是十分有效的,以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开展的初查措施可以有效地、准确判断其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十分必要的。

(三)为侦查程序启动提供合法依据

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进行的初查工作是准确判断报案、举报、控告、自首材料是否反应的事实真实与否的前提条件,也是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侦查权公权力随意扩张或者滥用侵害的保护。检察机关在初查阶段通过深入细致的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外围取证侦查,可以获取初查对象涉嫌犯罪的真正证据材料,这就为立案侦查程序的启动提供合法的依据,从而使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做到心里有数、果断决策、坚定信息、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向更深层次阶段纵向发展。

猜你喜欢

初查犯罪事实立案
审查起诉阶段减少犯罪事实的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如何理解日本刑事诉讼“诉因”及其关联概念
从高粱双反立案调查说起
法律逻辑在建构检察机关讯问笔录案件事实框架中的基本运用
人民检察院减少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问题研究
立案
“先调查,后立案”为何不可?
论立案登记制度中对恶意诉讼行为的防治
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管理机制改革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