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党员主体性维度推进党内民主制度的建设
2017-04-01岑燕波黄碧
岑燕波+黄碧
摘 要:良好的制度安排能使党员的主体性意识转化为政治活动实践,因此,应从党员主体性维度推进党内民主制度的建设,通过完善与落实党员知情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内监督制度,使党章赋予党员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能得到真正的落实,确保党员是党内民主权利的主体。
关键词:党员主体性;民主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3-0124-02
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党的建设提出了“打铁还需自身硬” “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1]等论述,良好的制度安排能使党员的主体性意识转化为政治活动实践,因此, 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应以实现党员主体地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出发点,集中体现为党员是党内民主权力的主体,党章赋予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能得到真正的落实。
一、完善党员知情制度,保障党员的知情权
(一)总结党务公开的规律,把握党务公开的度
中国共产党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政党,党的宗旨决定了党没有任何可隐瞒的观点和工作,实行党务公开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应有之义。但党务公开是个历史范畴,有其基本规律,就是党务公开的程度应与党内民主的发展水平和国家的政治发展状况相适应,与一定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2]。在革命战争年代的特殊形势和任务条件之下,实行党务全面公开是不切实际的。建党96年,中国共产党经历了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变化,当前,我们国家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民主条件不断成熟,为党务公开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我们在积极推进党务公开的同时要把握好党内公开的度,既要自觉适应广大党员民主意识普遍增强、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愿望日益迫切的新趋势,又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以不泄露国家和政党机密为前提。把党务公开工作由自上而下的带动和由自下而上的促进相结合,有组织、有步骤地扎实推进。
(二)明确党务公开的内容,扩大党务公开的面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的规定,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五大建设方面的内容。具体为:一是党组织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等的公开。二是干部人事方面的内容公开,包括党内干部选举、任免的规则、过程和结果,落实党管干部原则情况等。三是党风党纪情况的公开,包括各级党委及领导干部执行党的纪律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整改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和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领导干部违纪违规处理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等等。四是党务中应该常规公开的基本情况, 包括党委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设置、常委职责分工及联系点、党委阶段性重要工作,如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内容及其进展情况等、党建工作计划与总结、基层党组织与党员的基本情况、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党内奖励和评先评优,贯彻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情况、各级党委中心学习组的学习与考核情况等。
(三)探索党务公开形式,依据不同的公开内容及范围采取适当的形式
一是在公开时限上可以采用灵活的形式。如对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反腐倡廉情况、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等常规性党务工作应定期公开,让党员定期知情;对党委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及会后整改情况、为民办实事的进展情况等阶段性工作可以分阶段公开,让党员分段知情;对党内干部任前公示,各类评先评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等工作应实时公开,让党员随时知情;对于重大或复杂问题,应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再次公开,让党员再次知情。
二是在用好用足传统形式的基础上创新党务公开形式。如可以设置简报专栏、利用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等传统形式公开,也可以借助党报、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现代传媒形式公开,还可以通过建设党务网站、博客、论坛、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作为党务公开的新形式、新途径,以方便党员更容易充分地知情、即时地知情。
(四)建立健全党员知情的相关制度, 以制度保障党员的知情权
一是建立和完善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党内情况通报包括上级党组织向下级党组织的通报与各级党组织向党员的通报。当务之急是根据需要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党组织与党员通报,或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是建立和完善党员下情上传的制度。保障党员的知情权除了党组织向党员的信息输出渠道暢通,还应有党员向党组织信息输入的渠道,因为党员知情是为了了解党内情况,通过政治参与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更好地发挥主体作用。党员知情和表达利益诉求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如果党员反映党内情况、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不畅,则知情无意义,所以保障党员的知情权要建立和完善党员上情下达的制度。
三是建立和完善党务公开的评价监督制度。通过制定科学、简便易行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把党务公开实施情况纳入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要把党务公开作为专项内容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克服以往党务公开的随意性,努力提高党务公开的实际水平,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
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保障党员的选举权
政党是间接民主制的产物,党内选举制度是现代政党的主要授权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能够“实现对党内权利的行使者给予最有力的制约,迫使权力行使者更多地对群众负责,迫使政策制定者更多地关注大多数人的利益,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最主要的形式”[3],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候选人的提名制度
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是体现选举人意志、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基础环节。《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体现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党组织和选举人相结合推荐和提名候选人的价值取向,但实践中往往是自上而下的组织提名候选人占很大比重,而自下而上的党员选举或党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因此,完善候选人的提名制度要抓住两个重点。
一是适度扩大民主推荐的范围,探索多种方式提名候选人。要让更多的普通党员参与候选人提名的民主推荐,按照上下结合的原则,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产生候选人,适度扩大民主推荐的范围。探索能让普通党员参与地方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候选人提名的多种形式,如上级党组织提名、党代会代表联合提名、党员联合提名以及党员个人自荐竞选提名等多种提名形式,并明确规定党员或代表提名的原则和比例,只有硬性的要求才能调动党员参与候选人提名的积极性,才能发挥党员在候选人提名中应有的主体作用。
二是调整党代表候选人的结构比例,确保党代表成员的广泛性、专业性和先进性。这就要增加普通党员在候选人中的比例,降低党员领导干部在候选人中的比例。随着党内民主的推进与党员群体的社会分层,要考虑各阶层党员群体的比例调节,让更多的普通党员有机会被选为党代表,这既有利于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也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党内民主发展的体现。
(二)进一步完善候选人的介绍制度
党员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是党员选举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实践中,党员的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 ,选举人往往对候选人知之不多,不甚了解,甚至都不曾见过面,无从对候选人进行甄别与比较,使得“神圣的一票”变得为难或随意。为了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应丰富介绍候选人的方法,实现多渠道地让广大党员选民真正了解候选人,增强选举的透明度,减少选举的盲目性。
一是在党内创造比较公开的信息环境和比较自由的舆论环境条件,让选举人在平时也有机会了解、接触候选人,而非只能依赖选举的组织者才能获知候选人的情况。二是党组织对候选人的介绍,除了候选人的简历外,还应介绍候选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因为这是选举人选择候选人的关心所在。三是允许候选人向选举人进行自我介绍、自我推荐,发表竞选演说,对党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疑答难。
(三)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竞争制度
在党内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让符合条件的党员有机会参与党代表与党内领导职务的竞选,接受其他党员的选择。选举竞争制度可以使党员选民和党员候选人都处于积极表现和主动参与的状态,既提高了选举质量又尊重了党员主体地位。
一是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层级和范围, 制定合理的差额和比例,克服少数人选举少数人的弊端,充分发挥差额选举的优越性。二是扩大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随着党内民主条件的成熟,可以尽量扩大直接选举的层级和范围,使更多的党的领导干部由党员选举产生,由广大党员直接授权而获得领导权。三是可以尝试创新机制,为候选人进行公开公平的竞争选举提供平台,如利用党媒为候选人宣传介绍自己、发表竞选演说等提供条件,探索实践“公推直选”等方式。
三、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党员的参与权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由党员通过行使选举权利直接或间接地选举产生, 并委托授权于党的领导机关及领导人,形成了党内权力,代表党员行使权力。由于“党内权力源于党员的委托与授权”[4],所以要保障党员委托出去的党内权力最终能回归到党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体现全体党员权利意志,这就需要不断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使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成为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载体,成为党员参与管理和决策党内事务的重要平台。
(一)构建以党的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党内权力配置机制,以维护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内最高领导机构的权威
实践中要明确党代会、党委会、常委会之间的权力边界,党章对党代会的职权已有明确规定,关键是界定党委会和常委会的职权和功能。要改变党内权力集中于党委会的现象, 形成党委会只行使执行权,纪委会则是专门的监督机关,并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全权行使监督权的机制,使党的代表大会成为党内唯一的授权、控权和罢权机构,成为保障党内民主的最高领导机构。
(二)推进党代表常任制,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内最高领导机关的作用
由党员民主选举产生的党代表不仅要在党代会会议期间发挥主体作用,也要在闭会期间发挥主体作用才能更好地体现多数党员的意志,让更多的党员分享党内权力。党代会常任制的实现形式之一可以是党代会的年会制,这样有利于发挥党代表参与党内决策的功能。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以保证党代表在大会闭幕期间能够继续行使代表职权,发挥代表作用,而且有利于各级党的委员会按照党章第十二条的规定,在 “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有效保障党代表的参与权。
四、落实党内监督制度,保障党员的监督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党内监督”,“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对由党员委托而形成的党内权力进行规范、控制并使其服从于委托人的意志。通过党内监督,确保掌握党内公共权力的工作机关、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在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受到全体党员的监督,防止掌权者滥用权力和个人专断。监督权是党员成为党组织主体的重要权利,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条件。
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简称条例),这是对施行13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修订,也是党内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从党员主体性维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关键是今后如何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保障党员的监督权。
一是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只有学习领会并遵守条例的规定,才有监督与接收监督的意识,这是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基础。二是各级党委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使条例的规定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三是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还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监督落到实处。四是要将条例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起来。
推進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上述各项制度的完善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但都以实现党员主体地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作为出发点。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6.
[2]杨东广.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机制构建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
[3]王长江.党内民主制度创新[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
[4]陈文成.法理学视角下党内民主发展趋势研究——党内权利向党员权利回归[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