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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2017-03-31石柳霞

丝绸之路 2016年22期
关键词:文物保护文化遗产

石柳霞

【摘要】不可移动文物具有独特性,受当前城镇化建设及社会环境等影响,近年来,除自然灾害、历史因素外,屡次遭遇人为破坏,加速了其消亡率,从而也加大了保护难度。为此,本文结合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及存有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旨在加强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传承。

【关键词】不可移动文物;文化遗产;文物保护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在这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遗留下了无数文物古迹。不可移动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活”的历史的再现。我国文物保护事业起步晚,加之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为新时期的保护工作带来了诸多新问题、新挑战,如文物保护与各地城镇化建设的冲突、文物盗窃违法活动猖獗等,致使其保护难度进一步加大。一些不可移动文物尽管旧址尚存,但却因无法反映当时风貌,失去了应有的保护价值,这不得不引起行内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如何寻求更为有效的解决措施,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

截止2011年12月,我国完成了对文物资源的三普调查工作。在此期间,对各地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了调查、登记造册与汇总,建立了数据库。据统计,此次全国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达77万处,在数量上,全国各地都比之前的普查结果有所增长。【1】与此同时,国家也加大了文物保护宣传力度、财政支持力度、行政执法力度,开展文物原貌完整复样,积极推进遗址保护等。可以说,我国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取得了重大突破,且对文物保护利用的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不可移动文物分布范围非常广泛,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使,屡次遭遇人为破坏,呈现加快消亡的趋势。据网报,2014年,通过对10个县区的遥感监测,国家文物局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平均消失率达4.7%,【2】保护难度在进一步加大,主要表现在:城乡建设造成不可移动文物破坏严重,安全受到威胁,特别是在经济相对发达或人口稠密地区;地处偏僻的不可移动文物因保护不到位,受风吹日晒等自然因素破坏严重;一些遗址遗迹缺乏专业修缮人才;一些地区为当前利益,破坏不可移动文物本来面貌挪作他用,或盲目修整破坏原有文化特色;大多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制存有问题,人员经费缺乏,难以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全面保护,一些文物处于放任自流或者难于监管的境地;盗挖盗掘活动猖獗,给不可移动文物造成了毁灭性破坏等。这些现象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二、当前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护意识方面未能形成高度重视的统一思想

保护意识方面主要存在两类问题:一类是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的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氛围不够浓厚,保护意识还未能深入人心。大多社会公众抱以片面认识,认为保护文物是文物部门、政府的事,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甚至一些群众还任性、主动地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人为破坏,比如在石碑上刻字、划痕迹等不文明行为。另一类是在如今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下,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领导过份注重经济建设,关注城市发展,却不重视文物保护。当城市修建改造中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发生矛盾冲突时,宁可舍弃文物也要继续建设,致使破坏文物事件屡屡发生。也正因不够重视,有时还导致文物保护经费划拨不能到位,甚至挪作他用。

(二)开发利用方面存在盲目不合理倾向

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我国包括国标、行标及地方现有34项标准,【3】总体原则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修复,须尊重原物设计,不得随意添加个人想象,产生破(损)坏。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地区未能将不可移动文物纳入城镇规划与发展中,盲目兴建的结果常以破坏文物为代价。一些地区为迎合游客口味,竟然对那些古墓和祠堂大加修整,甚至墙面贴满特色瓷砖或画彩图,导致不可移动文物在失去古朴之风的同时,其历史文化价值保护大打折扣;一些地区将安静朴实的不可移动文物置于喧嚣商业中,大肆过度地开发利用,既破坏了不可移动文物的本身美感,又减短了其寿命;还有些地方为招揽游客,发展地方经济,盲目对地下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开发,结果造成毁灭性破坏。

(三)法律保障方面制度不完善,联合执法力薄弱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渐形成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中心,相关配套法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然而,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颁布几十年,各省、市也陆续颁布了相应法律、法規加以细化,但在实际执行中却难以发挥应有的约束力。究其原因,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存在指导性强但可操作性弱的问题。经实践证明,有的受体制影响,形同虚设,很难落实到位。因此,还需进一步完善健全,方可与现有保护需求相适应。同时,我国个别地区还没有独立的文物部门。现有文物保护实行的是多部门分级管理,这种多头管理,直接导致职责不明、分工不清、管理混乱,保护工作难以落到实处。此外,一些文物部门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缺少必要的沟通与协调,也对文物保护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

(四)体制机构方面经费不足、人员缺编、人才稀缺

一些地区未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护经费不足造成措施难以落实,而且缺少有效监管,资金挪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文物保护队伍综合素质不高,报酬偏低,导致文物保护工作者积极性不高,迫切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常稀缺。由于专业人员存在数量稀少、老化严重、编制紧张等问题,与繁重的工作量存有严重的比例失衡,影响到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对策措施

(一)利用舆论宣传积极做好思想意识导向工作

不可移动文物是千年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极具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因此,在实施保护中,文物保护工作者应当主动出击,对不同地区、不同区域,采取有针对性的《文物保护法》宣传讲解。如针对祖屋、厅堂、祠堂等一些属私有产权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积极宣传其历史文物价值,引导产权持有者有正确认知,充分调动自觉保护的积极性;针对地方党委政府,侧重宣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情况、发展前景、对促进经济发展等作用,得到他们的高度重视,纳入到地方整体规划和统筹管理中,从资金、人才、制度等方面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对全社会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平台、网站及电视、报纸及板报、宣传册等形式,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调动社会广大群众公共参与度,并在实践中转化成一种自觉自愿履行的责任意识。

(二)在坚持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合理开发与利用

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类型丰富,极具开发利用价值,能帮助改善当地民生,促进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但旅游开发和城市建设,或多或少会对不可移动文物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应当积极呼吁当地政府制定本地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针对文物和当地实际情况,列出详细而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充分发挥其历史文化价值,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建设之中,送达相关职能建设、国土、交通等机构,让其熟知本地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位置及情况,避免在规划建设中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发生冲突矛盾,从而使不可移动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在此基础上,充分挖掘不可移动文物的内涵,再与自然环境有机结合,发展特色旅游产业。如很多革命遗址,可以充分利用风景秀丽的大山、幽深奇异的洞窟,既开发利用又进行有效保护。

(三)加大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法律保护与行政执法

加强当前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须进一步完善与健全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尤其要健全對非法占用的立法保护。同时,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早纳入法律法规的保护,以便在保护中有法可依。同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文物保护长效联动机制,与各部门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在搞好工程建设的同时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盗窃文物的猖獗破坏行为。另外,向社会公开不可移动文物清单,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使其得到有效保护和管理。

(四)理顺文物单位的职能职责,加强人才及经费管理

一是针对现有文物行政执法的尴尬机制,成立专职文物执法机构,理顺其职责分工,保障文物事业健康发展。二是积极营造良好的用人机制环境,加强与高等院校的合作,通过内培外引的方式,着重培养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技术专业人才,逐步改善文物单位特别是基层文物单位人才青黄不接的现象,提升文物工作队伍的总体工作能力。同时,适当增加文物管理机构人员数量,为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保障。三是针对资金短缺现象,一边积极争取中央及地方政府投入力度,重点提高增大文物保护技术经费比例。同时,吸收多元社会资金注入,通过合理适当地开发旅游业,开发一些精美纪念品,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用于弥补文物保护。四是制定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应急管理预案,不断修订优化,组织开展演练,切实提高文物保护的应急管理水平。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系统且复杂,道路漫长又艰辛。作为行业工作者,务必要树立起高度的责任感与担当感,在实施保护的过程中,保持高度重视,并积极探寻最佳保护措施,确保遗留到我们手中的历史文化遗物能够传承下去。只要上下齐心协力,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将会大为改观。

【注释】

[1]黄晓勇:《试谈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大众文艺》,2009年第3期。

[2]卢杰英:《浅谈城乡风貌改造中的文物保护问题》,《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3]张洪涛:《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探索——以洛阳市为个案》,《学理论》,2009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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