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养老权益保障现状与实现路径
2017-03-31常越
■文/常越
新生代农民工是指以“80后”“90后”为代表的农民工,他们与其父辈相比有着很大的不同,多数更适应城市生活、更愿意融入城市,缺少农耕技能也不愿意从事农耕活动,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很强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人游离在社会保障特别是养老保险的边缘。如何更好地保障其养老权益,使他们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值得探究。
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现状
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实施,已经有相当规模的新生代农民工被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他们在养老保险方面的保障相对于其父辈已经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但是立足于未来发展来看,仍然存在很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
多数农民工因为不具有职工身份等原因不能进入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无法获得充足的养老保障。我国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虽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前者不需要职工身份,但是需要较强的缴费能力。新生代农民工较之父辈,虽然收入水平有所提高,但其整体技能、从事的工作层次、生活状况并没有多大的改善,多数人的工作层次低、收入水平低,有时甚至不能满足自身基本的经济生活需求,没有能力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由于受制于缴费水平的限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较低,这对于年老后主要生活于农村地区的老一辈农民工不构成根本性影响,毕竟这不是他们的唯一生活来源,而且支出水平也相对较低。但是对于新生代农民工来说,由于其未来主要生活于城镇,养老金可能将是他们唯一的生活来源,过低的养老金不足以支撑其老年生活,不仅将造成其自身老年生活的困窘,也将形成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初,很多地方采取参保与待遇支付“捆绑”措施,即年满60周岁的居民要获得基础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必须全部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农保),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城乡居民的参保。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普遍实施以及对达到年龄的老年人的养老权益保障的强调,多数地方不再实施“捆绑”式参保,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参保动力。
制度的执行力、强制力弱化,加上新生代农民工本身参保积极性不高,进一步降低了他们的参保率。无论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享受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均是15年。这一较低的年限要求,客观上降低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即随着养老保险知识的普及以及对边际价值的最大化追求,他们即便愿意参保,可能也会倾向于缴费满15年即可,这也是目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断保”的主要原因之一。加上他们普遍处于中青年阶段,对于未来年老风险没有考虑,缺乏防范意识,不能够完整地认识养老问题,对养老风险及其保障需求不足,参保积极性不足。此外,他们的工作多是体力型,很难长期在一地从事同一个工作,而是在不同城市间奔波,在不同身份性质——职工与非职工之间变动比较频繁,由于不同制度间转移接续的不畅,也使得他们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降低。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颁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这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
完善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生代农民工收入能力的不足,导致其无法持续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宜有针对地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重点解决其养老保险保障。
在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通过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实施工资指导线,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中低端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就业促进应当与社会保险挂钩,即必须保证就业人员含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至少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提高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率。
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筹资水平,现行最低每年100元的标准,应当提高,例如提高到600元甚至1000元以上,同时加大对贫困居民的“入口”补贴力度,通过财政、集体经济收益、公益基金支持困难群体的缴费。只有从根本上提高筹资水平,才有可能真正地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水平;在财政可承受的范围内,即时适当提高待遇水平,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吸引力和保障能力。
延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例如从15年延长至20年甚至2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不能中断,中断后补缴应承担更大的补缴责任。对于非劳动关系人员,不能直接强制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通过延长缴费年限,可以间接促使其缴费。要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制度,针对一些地方随意补缴、补缴责任过轻的现象,应提高补缴责任,督促参保人正常参保缴费。
根据农民工的高流动性,在进一步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政策的同时,应打通制度间的互通与转移。新生代农民工缺少务农经验,不愿回乡务农,对城市有高度认同感,更适合加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在原则上根据其意愿选择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由于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将导致最终养老金待遇降低,应当鼓励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可以对前者的缴费按照后者的下限进行折算,计算为相应的缴费年限。
加强社会保险管理监督
对于工作层次较低的职工更是如此。很多农民工甚至要求用人单位不缴费,否则拒绝应聘。应当通过提高劳动者技能增加其劳动收入使其客观上能够缴得起费,更好地进行社会保险的普及宣传使其主观上更乐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加强执法,督促用人单位更好地履行缴费责任和扣缴义务更是重中之重。
由于劳动者个人不愿参保而导致用人单位“招工难”,不应当成为用人单位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的理由。只要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费,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尽快对社保费与税收违法行为采取同等的处罚措施,通过修改刑法将偷逃社保费“入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是社会保险的管理主体,应当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能,监督负有征缴、处罚职能的行政主体更好地履行征缴职责。
应当积极发挥工会的功能,在与企业协商谈判时应积极维护工人的权益。可以明确规定,地方总工会对所管辖的企业工会的指导和监管责任,如果企业发生较多的社会保险费违法行为的,工会没有尽到提示、报告等义务的,负责人应当被追究责任。
对于从事灵活就业的农民工,通过“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全面推行,并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实行联动管理,对既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明确相关部门的动员等义务,并列入政府考核范围。
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考核指标体系,对未依法为参保人员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责任,通过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能力促进农民工等各群体的参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