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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美国1787年宪法的评析

2017-03-31薛权开

历史教学·中学版 2016年12期
关键词:宪法民主

关键词 1787年宪法,多数暴政,直接民主

中图分类号 G6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6)23-0057-06

《历史教学》2016年第7期发表了汪瀛老师的文章《美国1787年宪法评析是与非》(以下简称汪文),文章旁征博引,思考深入,对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作了理性、冷静的分析,发人之所未发,打破了为追捧而追捧的价值迷信,为历史教学增添了独立思考的魅力。然而,就汪老师“让美国1787年宪法走下神坛”的几点理由,笔者还是有些不同意见,本着历史求真和求实的精神,向方家求正。

一、“首在化解当时美国所面临的经济与政治危机”不能减弱宪法的光芒

汪文认为由于“美国制定1787年宪法,首在化解当时美国所面临的经济或政治危机”,因此“我们有理由让美国1787年宪法走下神坛”。①神化一部法律,把它当成包治百病无所不能的万能上帝,溢美太过,确实不可取。然而,尽管它不是“神”,但历经200多年,至今仍然闪烁着理性主义的光芒,何况当初出台时的价值影响。

1.宪法制定的直接背景和初衷

制憲的导火线是谢司起义。它之所以引起全美上下巨大的震动,与北美独立之初的贫富差距过大、商业竞争无序有深刻的关联。混乱的状况暴露了美国立法上的缺陷,而谢司起义又雪上加霜,使得这种缺陷彻底暴露。在这种情势之下,独裁者和野心家有很大的成功机会。试看此前100多年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让查理一世上了断头台,部分英国人不能适应没有国王的生活,复辟与反复辟斗争不断,为稳定秩序,克伦威尔“顺应民意”成功就任“护国公”,俨然新皇登基。此后17年的法国,当大革命造成秩序混乱、权力真空时,拿破仑便理所当然地自我加冕,新式专制跃然出世。克伦威尔、拿破仑式的独裁虽然客观上促进了英法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但这种统治方式本身是反潮流的,与近代民主背道而驰。

就在起义被平定的这一年,华盛顿、麦迪逊等开国元勋们再次出山,勇挑重担,商讨制定宪法,主张用宪法来保障民主,制止骚乱,保护民众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此举既是为了切实解决当时美国发展中出现的危机,也是为了永防专制和长治久安,他们这种前瞻性的思考和行动,已然站到了时代的高处。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并不是头痛医头的急功近利的产物,它凝聚了美国国父们为天下计、为万世计的良苦用心。

2.制宪活动包含对历史的继承和对理想的追求

合众国是一群怀揣启蒙思想的年轻人为实现“人生而平等”的目标在新大陆的大胆实践。当年乘坐“五月花号”毅然离开母邦的102名乘客,不惧风险浪恶,千辛万苦,才到达北美普罗温斯顿港。为了建立大家都能受到约束的自治基础,他们在上岸之前签订了《“五月花号”公约》,立誓创立一个自治团体,且将依法而治,“吾等签约之人……在上帝面前共同庄严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公民团体。为使上述目的得以顺利进行、维持并发展,亦为将来能随时制定和实施有益于本殖民地总体利益的一应公正和平等法律、法规、条令、宪章与公职,吾等全体保证遵守与服从”。①可见,制定保障人权和符合殖民地实际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是美利坚民众的先期预设和一贯追求。这种追求在马萨诸塞的退伍军人丹尼尔·谢司起义之后被火速提上了议事日程。

1787年宪法的制定出于现实、理想、历史等多种时空因素的考虑,并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现实的危机。即使“首在化解当时美国所面临的经济与政治危机”,这也是一种脚踏实地的务实作风,应该被肯定。况且,还不只是脚踏实地,也仰望了顶上的星空。

值得一提的是,推动制宪会议迅速召开的导火线——谢司起义的领袖谢司虽被逮捕,但得到特赦。在之后的日子里,他移居纽约,依据宪法和法律给予的权利,每月可获得200美元的独立战争退休年金,一直活到1825年,享年84岁。

二、“旨在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不能减轻宪法的重量

汪文第二个观点,可以归纳为:因为“美国1787年宪法制定者旨在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所以它应该“走下神坛”。作者引用了美国学者比尔德的统计,参与制宪会议的55名代表有40人以上是有产者,且多为律师,他们“都曾由于宪法的通过或多或少地获得经济利益”,结论便是“参加费城宪法大会的代表,在投票时依据的是经济上的自利”。②

1.比尔德质疑的首先是制宪会议的代表权

这其实是一个陈旧的话题。众所周知,欧美人心中有一个鉴定的信念:“无代表不纳税。”正是因为这个信念,北美爆发了反抗英国的独立战争,美利坚合众国因而诞生。同样,这句话反之亦能成立,即:不纳税无代表。欧美人把义务和权利看得一样神圣。

1787年,被剥夺制宪权的主要有:奴隶、契约仆役、根据州宪和法律规定的财产标准而无投票资格的多数男子、被剥夺公民权而遭受法律歧视的妇女。这些人大多缺乏财产,也因此较少受到系统的教育,更缺乏先进的启蒙思想的教育,但他们在人口中的比例并不低,构成了托克维尔定义的“多数的暴政”的主体。③苏格拉底之死就是“多数的暴政”的结果,“雅典的民众愚鲁又怯懦,而恰巧又有民主政体这种可以让民众的愚鲁和怯懦真正发挥作用的条件”。④宪法的制定者汉密尔顿、麦迪逊都曾深入论述过这个问题。⑤虽然独立战争击败了来自殖民者的暴政,但独立而民主的美国社会却存在着多数人暴政的可能性。如何在制宪过程中防止这样的倾向,极其考验美国国父们的政治智慧。当时的情况下,如果不分男女老少和教育程度,人手一票,实施古希腊式的直接民主,这个新生国家只会加重混乱,不排除有被颠覆的危险。托克维尔直言不讳,“美国共和的最大危险来自多数的无限权力”。⑥

卢梭曾认为民众会被蒙蔽,所以众意不可靠。⑦究其实际,是一个有关职业分工的问题,法官不能当足球裁判,因为足球的规则法官不懂。在制宪过程中也一样,普通人不可能比律师更懂法,民众常常由于观念的非职业性带来的对法律事务的陌生,使得他们无法对宪法草案作出法律上正确的判断。制宪权力不能简单地被赋予,需要通过特殊的优选程序。这就是为什么制宪代表多为律师的原因。

2.比德尔质疑的其次是制宪代表的谋私行为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明白无误地告诉世人“人天生并且永远是自私的动物”。然而这并不可怕,14~16世纪的文艺复兴就已经高度肯定人的价值和人对财富、美好生活的追求。虽然每一个人“为的只是想尽可能增加他自己的利益”,结果“他宛如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增进了一个其意图之外的目的。而且,社会也不会因为这个目的不在他意图之内而更糟。经由追求他自己的利益,他往往会比他真想增进社会利益时更有效地增进社会利益”。①不可否认,在1787年的美国制宪过程中,有代表会为了自身或自身所属的阶层或自身所处的地区争取一定的利益,这是人作为社会个体最纯真的动机,也是纳税人代表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华盛顿坦诚道,“我们必须借助于这种私利统治他,同时,尽管他具有无穷的贪欲和野心,我们还必须利用他的私利使他为了公众利益进行合作”。②正是不同代表的争辩、诘难、妥协,才最大化顾及了各方的利益,形成个人和集体、中央和地方等的平衡,才有了后来美国的持续繁荣和创新。

三、宪法的制定与批准能体现智慧的民主

汪文接着认为:1.制宪会议“代表不要向公众和报纸透露讨论内容”,導致宪法“在制定之时,普通民众没有发出任何声音、施加任何影响,谈何民主”;2.“民众无法挑选接受具体条款,无异于以成文宪法胁迫民意”;3.在通过宪法时,有两个州反对、三个州虽反对但批准、四个州仓促批准。这三种情况一叠加,所以“美国1787年宪法制定与批准过程并不民主”。③于此,需要逐条解释。

1.制宪过程为何相对保密?

同情美国革命的英国政治家埃德蒙·伯克说:“我憎恨专制……我尤其憎恨多数人的专制,多数人的专制不过是扩大了的专制。”④在独立战争胜利之后的几年里,美国人吃够了以群众之名行“多数人的专制”的苦头。托克维尔也曾对美国表达这种悲观,“由于民主政府的本质是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挡的多数人绝对主权,一个多数群体必然会有权力去压制少数群体。正如有绝对权力的个体会滥用他的权力,有绝对权力的多数群体亦会如此”。⑤

其实,聪明的美国人也认识到了这个可怕的问题,所以在美国的制度设计中加入了很多精英主义的成分,特别是在制宪的时候,刻意回避古希腊式的直接民主。“托马斯·杰斐逊当时正出使法国,未能亲逢盛会,但他看到与会者名单后,也不禁感慨,这真是一场群贤毕至、少长咸集的“神人”(demi-god)之会。”⑥精英们深知,如果时刻通过媒体公布讨论的内容,代表势必会被各种各样的互为矛盾的所谓“民意”影响甚至裹挟,失去独立思考、理性判断的机会。间接民主就是民众授权一部分人代表他们参政议政,不需要全体民众时刻关注各种繁杂的政治事务,用我国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的口号“人民代表人民选,选好代表为人民”就能很好都诠释这一点。

2.宪法胁迫民意了吗?

虽然制定宪法的过程是相对保密的,但是批准宪法的过程是完全公开的,这也符合间接民主的特征。关于是否要批准,争论激烈,意见纷呈。众多讨论者纷纷化名在报纸上撰文,“这些化名,除了美国人(Americanus)、公民(Civis)这样一些拉丁化的合称外,用得最多就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名人,如梭伦(Solon)、福基翁(Phocion)、费边(Fabius)、加图(Cato)、阿格里巴(Agrippa)、布鲁图斯(Brutus),等等。当然,其中最为著名的应该是三位联邦派人士(麦迪逊、汉密尔顿与杰伊)化名的普布利乌斯(Publius)。他们在纽约州的报纸上连续发表了几十篇支持新宪法的争论文章。1788年,这些文字结集出版,成为后来大名鼎鼎的《联邦党人文集》”。①空前热烈的围绕宪法的全民大讨论、大辩论,成了人类历史上难得的盛会。至于“全盘接受或者整个拒绝”,这是美国民主中的常见现象,今天美国各种法案的表决仍然是这种情况。讨论、制定宪法是民主选举的精英即制宪代表的职责,而批准、反对宪法是大众的权利,两者的权限泾渭分明,互不统属。这种设计综合了两者的长处,既充分照顾民众的权利,又充分发挥精英的智慧,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如果把整套宪法拿出来任由全美民众逐条删改、批准,不仅在专业上不可取,而且在效率和效果上也会令人崩溃。

诚如当代学者刘瑜的坦言,“我们观察今天美国的民主,既能看到democracy(民主),也能看到meritocracy(优者胜出)。一方面‘多数人的福利底线能够通过民主得到维护,另一方面‘少数人的精英主义冲动也没有因此被消灭,聪明才智和艰苦奋斗不但能够在这个制度中找到展示途经,而且一般来说能够得到相应回报。所谓实现‘美国梦不仅仅是住上‘洋房花园,而是指在‘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的正反馈机制中实现个人尊严”。离开了“多数人”和“少数人”互相制衡,“美国梦”也只能存在于梦想之中。②

3.“两个州反对宪法”能说明宪法无效吗?

根据统计,美国建立之初的13个州中,一共有7个州批准通过了宪法。虽然只是微弱的多数,但是毕竟已经过半,也就意味着有了客观的法律效力。1875年法国的国民议会也是仅以微弱的一票优势通过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这一来却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共和政体,为法国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尽管有保皇党不时准备反扑,但法国人却严格遵守这个法律成果。美国也一样,欧美人对于法律的尊重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四、宪法的内容与特点能体现渐进的民主

对于1787年宪法规定的参议员由各州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汪文说“明显与民主相背离”。③这个现象需要结合美式民主的最大特点“制约与平衡”来回应。对于宪法内容中仍保留黑奴制等局限性,则需要观看18世纪的环球大历史。

1.宪法规定的国会是两院制

孟德斯鸠说:“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来约束权力。”④华盛顿也“强烈主张对每一部门都加以适当的约束和合理的牵制”。⑤不仅立法权需要与行政权、司法权三者相互制衡,在立法权内部也要分工制衡,这就是两院制的由来。英国有上下两院,美法就是参众两院。两院制立法机关扩大了议会的代表性基础,具有更全面的代表性。两个议院代表的产生方式不同,代表的利益与意见也不相同,“众议院将从美国人民那里得到权力……参议院将从作为政治上平等的各州得到权力”。⑥众议员由各州按照人口比例选出,但这样于人口少的小州不利,于是参议员选举就设计成不论州大州小,各出两名,形成州与州的平等,有助于保护弱小地方和少数族裔的利益。

麦迪逊反复说,为了正确判断第二院(参议院)采取什么样的形式为好,最好先看看第二院需要实现哪些目的:第一是保护人民不受治理者的压迫;第二是保护人民不受转瞬即逝的思想的诱惑,这类思想的诱惑,有时很难抵制。人数众多的众议院一样也容易因为轻浮、冲动而出现错误。对付这种危险,就需要筑起一道篱笆,那就是挑选一部分经过启蒙的公民,人数有限但立场坚定,时而能够起来提出异议,对付激进狂躁的议员。①这也是参议员为何不按照各州人口比例推选的原因。

两院之间优势互补,既体现民众的声音又体现不同地方尤其是小地方的声音,同时有效防止民粹与暴民,这才是相对健全的真正的民主平等。

2.大时代下的1787

传统教学上,我们有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1787年宪法的内容中没有废除黑人奴隶制度,以及没有给予印第安人和妇女百分之百的普选权。而选举权的特殊规定也是这部宪法的特点之一。

“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本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②在18世纪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美国人仍然将选举权与实际纳税相结合,他们认为黑人奴隶、妇女、印第安人并没有纳税或只是部分纳税,所以理所当然地被排除在政治活动外。这种做法明显地剥夺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我们无需为宪法的制定者漂白。然而,我们将“特定的历史时期”扩大视野,放之全球来比较,就会发现,美国人真是了不起。18世纪的非洲,还挣扎在原始丛林时代,没有可比性。18世纪的欧洲,即使是先进的西欧,法国仍然君主专制,波旁王朝倡导“朕即国家”,社会分成三个等级,民众遭受封建统治者的高压,德意志四分五裂,军国主义兴起,皇帝和宰相操纵国家的命脉,唯有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但君权并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贵族势力兴风作浪,贩卖黑人奴隶就是他们的致富途径。俄国和东欧的情况更不容乐观。18世纪的亚洲,中国处于清乾隆年间,剃发令、文字狱、八股取士正当鼎盛,不仅民间百姓沦为奴隶,就连朝廷高官也跪称皇帝的奴才,封建专制到达了中国历史上乃至人类历史上的顶峰!即使延后121年,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的第一条还是“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③与1787年宪法的高下之分判若云泥!

汪老师把这个局限照例拿出批评,更多的是用今天的人权标准去严苛审视昨天的历史,而没有把这部宪法放到同时代的大背景中去比较,没有看到其伟大的开创的尊重人权的价值和意义,有失公允。连费城独立宫的黑人讲解员都承认,“如果我完全用一个二十世纪末期的黑人的眼睛,去看待十八世纪对奴隶制的一个妥协,那肯定是要出差错的”。④

3.宪法修正案与民主的渐进

其实,美国人早就认识到了宪法中的这个弊端。仅仅两年后,1789年杰斐逊就在写给麦迪逊的信中说,“No society can make a perpetual constitution, or even a perpetual law”,意即“没有哪个社会能够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⑤有人称这封信为第二次“独立宣言”。同年第一届国会召开,讨论了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前10条修正案,又称《人权法案》。之后又陆续出台其他修正案,涉及了蓄奴制度的废除,选举制度的改革,正当法律程序和法律的平等保护以及种族平等、男女平权等问题。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美国宪法制度的基本发展方向。

我们不能因为这部宪法中残存的而且后来已经得到修正的一些不足就轻易批判甚至否认它的民主性,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是绝对的好或绝对的坏,只有适合与不适合、可行与不可行的分别,也需要其他的制度来配合实行。能够解决时代的主要问题,能够指导国家健康发展,并且拥有自我修正和完善的空间,它就是可行的。

所以,1787年宪法无疑很成功,虽然它不够完美,可是世界上也不可能有“完美的制度”。

五、历史教学中应如何对待1787年宪法

教学中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一分为二地研究历史事件和人物,这本无非议。可是辩证地看问题不等于不需要突重点、抓关键。综观《美国1787年宪法评析是与非》,除开头少部分陈述其“是”,文章绝大部分都在批判其“非”,仅从篇幅看,“非”超过“是”的三倍有余!教学中真的能这样评价这部宪法吗?

《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关于这部分的说明:“说出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联邦制的權力结构,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分析资产阶级代议制在西方政治发展中的作用”。①前者要求学生通过文献资料的提炼总结,了解这部宪法的具体内容,后者要求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深入理解美式民主在促进美国乃至西方政治进步的影响和意义。对于欧美法律的阶级性和时代性,我们不能避而不谈,但是历史教师更需要做的工作是:在弘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今天,要努力学习古今中外和全人类的优秀文明成果。美国1787年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三权分立,民主共和,以实际行动宣告了启蒙思想的进步性、可行性,为世界其他国家、地区树立了标杆和方向。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通过,1890年日本帝国宪法施行,1912年与北美有深刻渊源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诞生,等等。1787年宪法掀起了人类历史上争取民主反对独裁、争取人权反对专制的立宪运动的高潮,完全可以借陈寅恪先生的一句名言来肯定,“此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历千万祀,与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永光”。②

资中筠在《教育与启蒙》的演讲中提到:“我们是处于愚民教育时间比较长的一个民族,所以启蒙的任务对每一个人说起来都还是很重要。……教育就是把一个自然的人变成社会的人,把一个原始的人变成文明的人。所以简单地来讲,教育就是要培养一个文明的人。”③1787年宪法使得美国迅速成长,并且卓然不群,是进行启蒙教育、培养文明人的绝佳材料和途径,历史教育工作者应该本着启蒙的精神,让学生接近并理解它,而不能人为夸大它的不足,制造障碍让学生远离它。

汪文最后总结,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④说明该文撰写的价值判断仍没有跳出阶级斗争的意识,这在提倡文明史观、全球史观、社会史观、现代化史观等多元史观研究和教学的今天,仍以阶级斗争史观为最大的或唯一的指导思想,恐怕不太合适。同样关于法律的论述,埃德蒙·伯克就认为“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⑤洛克把法律与民主自由紧密联系,“在一切能够理解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⑥而罗伯斯庇尔更进一步阐发,“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⑦这些恐怕才是现代文明下的法律最好的注脚。

【作者简介】薛权开,中学高级教师,江苏省南菁高级中学历史教师,主要从事历史教育教学等相关研究。

【责任编辑:李婷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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