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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P制度真的可行吗

2017-03-31张倩茹

人力资源 2017年3期
关键词:调岗网传部门经理

张倩茹

近日,北美IT圈内曝出一条重磅消息,网传某位同学2016年年中入职Amazon,遇到了一个中东经理,入职两个月即惨遭PIP,迫于压力跳楼,幸好最终悲剧没有发生。

什么是PIP

所谓PIP,全称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指的是员工入职之后,如果表现不佳,公司会制订一个改进计划,如果能完成,就继续留任;如果无法完成,就会被裁掉。每年Amazon公司都会进行两次比较大的员工绩效评估,那些Performance在最低10%的员工都有可能被PIP。

假设这事发生在中国,还会是同样的结果么?笔者可不这么看,我估计那时,最烦恼的不是员工,也不是部门经理,一定是HR。

试用期的员工适用PIP吗

通常来说,如果部门经理对新入职员工不满意,把他交给HR。最合适的法律依据应该是“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公司在入职时和员工约定了录用条件,那么如果员工绩效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求,公司可以依据这个理由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此时部门经理给试用期员工设置PIP,HR就麻烦了:折腾了一圈如果员工仍未达到录用条件,最终还得走不胜任解除的流程,复杂程度远远比不符合录用条件要大得多。

员工不在试用期,

PIP可用么

员工表现不佳,对应在《劳动合同法》中,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第四十条第二项,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那这个PIP制度实际也就是属于第二次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必经流程。但是,根据网传的Amazon的PIP,一旦放在中国,就会明显水土不服,体现在以下四点:

第一,“那些Performance在最低10%的员工都有可能被PIP”。这不就是末位淘汰的另一种说法么?但是,员工处于末位,绝不等同于员工不胜任工作,因此,倘若企业以员工处于最低10%以下的原因要求员工进行PIP,那么,如果事后员工被解除合同,企业在解除事实上的证据就会有明显的瑕疵,因为,公司对于员工第一次不胜任工作就会存在举证不能的问题,那么,等待企业的最终结果是违法解除,所以HR不能用。

第二,忽视了培训或调岗流程。按照条文,在证明员工第二次不胜任工作前,企业必须先经过培训或调岗流程,但是,Amazon对于绩效不佳的员工,直接就进行PIP,显然流程不对,HR得先去补正。

第三,“每到员工Review的时候,每一位员工都需要去给曾经一起做过项目的同事发Request,请求其为自己写Review,这些Review有可能是正面的评价也可能是负面的评价”。要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一定要有恰当的考核方法,让员工对考核结果心服口服,这势必要求考评指标要客观量化,具有操作性。但是,靠同事的主观表述,并任由部门经理自由挑选正面或负面的评价,显然不符合以上要求,一旦出现争议,公司可能会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HR要想办法对目前的PIP的内容本身进行改良才行。

第四,网传,从来没有人能通过PIP。“不胜任工作”,通常是指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那么很可能,这个PIP实际上是故意提高了工作标准,使得员工根本无法完成指标,倘若真是如此,发生争议时,司法机关可能会以PIP不合理为由,判定其不能作為员工不胜任工作的依据,那么,到那时,HR只能欲哭无泪了。

综上,假如此种现象发生在中国,HR应当正确把握好“不胜任工作”的处理方法,否则,贸然直接使用PIP,很有可能会陪着员工去应诉了。 责编/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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