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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

2017-03-30王琳囡

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1期

王琳囡

摘要:随着我国内部控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成为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在此背景下,本文结合我国上市公司2011年至2015年内部控制的披露情况,并以2015年度具体情况为例来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和问题,最后针对具体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概述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指企业管理层按照规定将本单位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的评价信息及注册会计师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信息向外界进行披露的行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两个不同层次的要求。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强制性披露是基本要求,如果不按照该基本要求进行必要的披露将会承担来自监管部门的处罚甚至是法律的制裁;而自愿性披露属于比强制性披露更高层次的要求,没有做到自愿披露虽然不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但是将会受到来自有效证券市场的强烈反映。

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历经了由自愿到强制最后到统一的漫长过程。随着披露内部控制信息重要性的提升,我国要求从2010年起上市公司必须对本公司评估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的报告进行披露。那么在上述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究竟如何,值得探讨。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和问题

本文结合2011年至2015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披露情况,并具体选择2016年4月30日之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和披露了2015年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总样本量为2823家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和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①。

1.各年的总体披露情况

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国第一次对上市公司内控信息实施强制披露,五年以来各公司内控信息披露在数量与质量方面都有所提高:

(1)从报告披露比例来看,从2011至2014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无论在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数量上都明显高于上一年,2015年较上一年稍有下降,使年平均提高百分比由6.5%下降为3.94%。

(2)从对缺陷认定标准的披露来看,五年来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披露的比例持续上升,特别是自2013年初以来,已经大大提高,比2012年增长了130.77%。

(3)从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情况来看,2011至2015年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比例也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从6.67%上升到18.16%,增长幅度高达11.49%。其中,重大缺陷披露比例从0.16%上升到2.09%;重要缺陷披露比例从0.76%上升到2.34%;一般缺陷披露比例波动较大,一般均高于10%。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和披露规范的持续完善,近年来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意识有所增强,披露的整体情况较好。

2.2015年度的具体披露情况

从2015年度的具体披露情况来看:

(1)在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方面,有2638家(比例达到93.45%)公司,将内部控制评估为整体有效;仅有32家(比例为1.13%)公司认为其内部控制为非整体有效。

(2)在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情况方面,将公司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出来的公司有485家,在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公司中占到18.16%,比2014年度提高了将近4.64%,这些上市公司一共披露了3583项内部控制缺陷,其中重大缺陷与重要缺陷的披露仅占到4.43%,一般缺陷的披露达到95%以上。

(3)在内部控制评价缺陷内容方面,将公司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出来的公司的485家中,把内部控制缺陷具体内容披露出来和未披露缺陷内容的公司分别为426家和59家,未披露缺陷具体内容的公司是披露了的公司的2倍。

通过上述分析发现,尽管2015年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都在稳步提升,总体上有所改善,但仍在一些方面存在问题:

(1)信息披露不完整、可用性差。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披露的都是内控有效性信息,对内控无效内容的披露是非常少的,更不用说是控制的缺陷,这与实际情况显然是不一致的,使得披露报告难以反映实际内部控制质量。

(2)披露过于形式化,缺乏实质性内容。尽管有少部分上市公司愿意披露其公司内部控制的缺陷,但是这其中的多数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仅仅是局限于内部控制的一般缺陷上,能够将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披露出来的公司少之又少。在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具体内容的上市公司中,其披露的具体缺陷是极少的,大部分仍然没有做到。

(3)自愿性披露不足。上市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选择不披露或者是只是披露一般缺陷,或是只披露有利于公司的信息,对不利信息很少谈之,使得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概括而笼统,缺乏实用性,对信息使用者来说没有任何价值。这也足以反映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主动性,而是将其看作负担。

三、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上市公司披露水平的建议

一是加强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督机制的改善。一方面,政府应该制定明确的奖惩措施,加大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没有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给予严肃的处理。另一方面,市场监管机制,尤其是会计师事务所应注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和专业素质的提高,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是完善上市公司自身内部控制的监督。在有效的内部控制对公司治理发挥关键作用的趋势下,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负有主要责任,应该从内部做起,加强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地检查,从而有效地改善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

三是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努力做到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上市公司应把实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归于有权控制该工作的个人身上,使责任主体真正发挥作用,使不适当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有“人”可寻。

总之,做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仅靠一方的力量就可以完成的,这需要在不断总结实际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将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及社会各界的努力融合在一起,共同致力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和披露水平的提高。

注释:

①本文中关于各年度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数据均来自DIB迪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数据库中。

参考文献:

[1]张加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国内文献综述[J].商业会计,2015(1).

[2]刘刚,孙安其,张新星.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制度研究[J].会计之友,20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