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资源整合财务风险管理研究
2017-03-30王利华
王利华
摘要:本文分析了煤矿企业资源整合过程中面临的财务风险,研究了降低其财务风险的对策和策略,为煤矿企业资源整合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保证。
关键词:煤矿企业;资源整合;财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一、煤矿企业资源整合面临的主要财务风险
(一)资产价值评估失真,定价风险居高不下
煤矿企业资源重组以公允的交易底价为基础和前提。参与重组的煤矿企业需要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进行价格谈判,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资产价值评估资质的机构负责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重组双方煤矿企业运用谈判策略和技巧进行价格谈判。但是很多评估机构对被整合煤矿企业的真实情况知之甚少,加之一些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待商榷,资产价值评估的准确性大打折扣。一些煤矿企业整合的煤矿大多规模很小、长期停产,事务所和价值评估机构难以实地核查煤矿的真正状况,资产评估真实性自然无从保证;另外,一些被整合煤矿会计资料残缺、账簿设置不合理,其提供的基础资料难以作为价值评估的基础。一般来说,被整合的矿井因为采掘设备落后,不符合现代安全生产需要,出于安全考虑会对其进行封闭巷道处理,这将会导致资产评估价值和实际价值之间通常出入较大。同时,在整合过程中,整合煤礦企业还会发现被整合煤矿的可采煤炭资源要低于其采矿权许可证上列示的数量,导致资产价值被高估。上述因素直接影响着资产价值评估的准确性,形成较高的定价风险。
(二)财务支付风险和税务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在煤矿企业资源整合的过程中扮演着中介者和中间人的角色。事务所的评估结果和审计报告直接影响着整合价格的高低。在确定整合价格之后,整合煤矿企业如何进行资金筹措和选择何种支付方式成为接下来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部分企业选择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但是现金支付工具本身的缺陷会给煤矿企业整合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现金支付需要煤矿企业筹措大量的现金,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流动性压力。另外,煤矿企业在资源整合过程中承担着较高的税务风险,尽管《加强煤炭资源整合中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对如何进行税务征收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整合过程中对于谁来承担和缴纳被整合煤矿资源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和明显。
(三)融资担保风险
在煤矿企业进行资源整合之后,新成立的公司就要在适应国家安全政策的情况下继续经营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和产能投入,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这个过程需要股东增加投资或者实施融资担保,但是民营股东往往并不愿意继续加大投资或者没有能力加大投资,这样就很有可能造成后续资金缺口或者矿井不能正常生产的情况出现。
(四)整合后煤矿企业的经营管控风险
在煤矿企业整合实务之中,被整合煤矿在新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一般不低,他们有权利在新公司的生产经营中派出各类管理人员参与管理,并且能够有效地发挥自身的地域性优势和其他方式来影响生产经营过程,虽然被整合煤矿并不控股,但是依然在新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中享有很大的话语权,在极端情况下甚至能够左右新公司的经营方针。
二、煤矿企业资源整合财务风险防范研究
(一)转变整合企业与被整合煤矿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煤矿企业整合定价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整合企业与被整合煤矿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参与整合的财务人员应该认真思考如何降低整合实务过程中的操作风险。首先,整合煤矿企业应该加大对被整合煤矿的考察力度,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安监人员和财务人员都要进入到被整合煤矿之中,实现全方位的资产评估,力求资产估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其次,整合煤矿企业要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详尽严谨地对被整合煤矿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分析。最后,在对被整合煤矿的资产进行盘点的过程中,应该取得整合煤矿企业代表人、整合资源组负责人和资产评估机构的签字和认证。如果存在井下无法亲自核实的资产,即便被整合煤矿可以提供充分的原始材料,整合煤矿企业也要在评估机构做出可以评估的决定之后再进行评估。如若不然,整合煤矿企业应该推迟对这部分资产的评估。
(二)对资金支付流程进行规范
煤矿企业在资源整合过程中应该严格地遵守各个地区的煤炭兼并重组政策以及公司自身的管理规定,并从以下两方面着手进行财务风险防范:一是出资问题,整合煤矿企业在整合后新成立的企业之中出资比例至少应该达到注册资本的51%,被整合煤矿必须按照事先约定的评估资产进行出资;二是针对被整合煤矿超出出资部分资产的支付问题。新成立的煤矿企业应该将这部分资产作为负债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之上,根据整合过程中签订的合同进行分期支付。
(三)要求股东做出后期投资的承诺
为了确保新成立的煤矿企业能够获得生产经营所需足够的资金,在与被整合煤矿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明确:当新成立的煤矿企业因为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产能增加需要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时候,新成立公司各方应该按照其出资比例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一方不能提供担保,那么不能提供担保方应该将其在企业的股权质押给担保方;当新成立煤矿企业需要追加出资的时候,各方需要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增资扩股,如果不能按照约定进行比例增资,那么其在企业之中的股权比例将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降低。
(四)完善新成立煤矿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为了提升运营效率,整合煤矿企业在和被整合煤矿签订合资合同时,需要对董事会成员的构成、来源和决策机制进行明确的规定。新成立煤矿企业的董事长应该由整合煤矿企业提名并交由新成立煤矿企业董事会进行选举,并同时选举出总经理、矿长、法人代表等多个职务。新成立煤矿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也由整合煤矿企业推荐,被整合煤矿可以在新企业之中进行副总推荐。在新成立的煤矿企业存续期间,应该进行维修费用、安全费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计提,其物资采购、煤矿销售、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安全管理任务都要纳入到管理体系之中来,使得新成立煤矿企业形成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
总而言之,煤矿企业在资源整合过程中面临着多维度的财务风险,需要从转变整合企业与被整合煤矿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对资金支付流程进行规范、要求股东做出后期投资的承诺和完善新成立煤矿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等几方面着手进行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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