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在破产重整中发挥作用的路径探析
2017-03-30曹激
曹激
[摘要]会计师在企业破产重整中担任重要职责,负责企业一系列财务问题。根据《破产法》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注册会计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需要具备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具备资产评估、税务处理、资产拍卖的能力,具备管理和运营企业的能力。
[关键词]会计师;破产重整;《破产法》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8.226
1背景
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各行业洗牌重整淘汰了不能创造效益的企业,那些企业无疑将面临重整或破产清算的问题。破产制度是市场走向成熟的特点,它把原本不能产生效益的资源通过破产清算,让其在资本市场重新分配到最有效率的地方。法律意义上的破产重整,是针对已经存在经营困难难以在现有条件下维持自身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1]。
破产重整制度源于20世纪20年代美国,目前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转换协调各方利益,从而保持企业继续经营运转,这对债权人与债务人而言是最好的选择。借由生产经营的整顿和调整,摆脱财务困境,重新获得盈利能力,使双方利益最大化。破产重整制度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动荡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我国,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适合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才可以重整。且债务人与债权人都有权向法院申请企业重整。”
各类破产案件中,财产的重整和管理工作既繁杂又严谨,要求工作人员掌握财务、经济、法律等知识,同时这些工作量远非法院内部人员可以处理的。再者,由于法院本身具有独立公正的特性,也决定了它不适宜参与财产管理、分配、处置等工作。此外,在破产重整中,破产者权利受到限制而债权人则有利己的风险,都不适合管理财产,因此就需要一个中立的第三方管理者——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制度最早是由西方引入的破产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称为“破产信托人”,大陆法系称为“破产管理人”。
所谓破产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第三方团体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负责保管、估价、清理、分配,管理人中立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破产能够顺利、公平、高效进行的保证。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作为第三方团体,在破产案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由于国外资本市场发展较早,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而我国由于计划经济的原因,市场经济开放较晚,所以这方面的制度不是十分健全。目前实行的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有两个:一个是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另一个是2006年颁布的《破产法》。虽然2006年颁布的法律弥补了早期《破产法》中没有破产管理人这一制度的缺陷,但是由于制定者对不少关键内容意见相左,其中就包括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内容,导致2006年颁布的《破产法》对管理人制度不够深入、系统、规范,甚至有些原则性的内容应该在该部法律中体现,但事实上却推给了“高院指定配套执行细则”中规定。为了进一步推进破产管理人制度,优化行业环境。2008年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希望借此指南规范行业环境。
2注册会计师在破产程序的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职责
在破产程序中的一般职责可以概括为:接管企业各项日常事务、资产;决定企业日常开支与其他支出;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资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接受并审查债权申报。结合法律法规与指南指导,会计师需要从以下环节着手。
2.1接管債务人财产并进行管理
注册会计师首先进入企业开始执行管理人的职责,接管企业的全部印章、证照、财务资料、人事档案等。通常濒临倒闭的企业会存在管理松散、混乱。这样的环境下容易出现偷盗、抢占财产的现象,给债权人带来经济损失。注册会计师此时需要制定管理章程,优化资产结构。例如,变流动存款为定期存款,将活期利息转为定期利息提高企业的利息收入;加强资产管理,变卖即将超期的存货;对于临期的专利产权要申请延期,以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保障。
2.2制订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合理安排破产重整事项
注册会计师对破产企业了解、调查后,依据《破产法》拟订出较为详尽可行的工作计划,对破产重整有关的财务事项列出工作思路、工作方案与内容、人员安排、报酬明细。完成后交法院核准通过,接受债权人的监督。
2.3全面开展破产重整工作
根据工作进度拟订方案,同时清查债务人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并及时制止。新出台《破产法》列出了需要进行的基本工作:第一,财产清查工作,制作财务状况报告,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报告应包括以下六个基本方面:一是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二是表明此次调查的目的和范围;三是阐述调查的主要程序;四是破产企业的出资情况,是否存在没有缴清出资款项情况;五是破产企业的净资产及负债情况;六是此份调查报告的适用范围与限制等。第二,根据评估报告,结合破产企业的财务资料,与律师组一同监督破产企业的资产清理与处置情况。第三,做好破产清算相关费用的收支预算、审核、报销。第四,接受债权申报并制作债权申报清册,在接受申报时,只要基本证据存在,一般不得拒绝申报。
2.4参与债权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