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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众筹融资监管立法的比较

2017-03-30兰春芳

中国市场 2017年8期
关键词:法律监管法律制度

兰春芳

[摘要]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正在逐渐兴起。由于众筹融资的政策渐渐变得宽松,市场的不断需求也使得金融业务稳步发展。目前众筹融资行业发展的关键一环就是规范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由于众筹融资过程中的法律与制度的缺失,出现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因此,在完善我国众筹融资相关法律制度时借鉴国外众筹融资监管立法具有很大作用。

[关键词]众筹融资;法律监管;法律制度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8.141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功能的结合,以大数据和云计算为依据在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其中包括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产品体系、金融服务体系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等,并具有惠普金融、平台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相异于传统金融的金融形式。[1]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包括众筹行业,融资者通过互联网展示自己的产品或者创意,从而获得经济效益,再以股权或利息回馈给投资人。由于网络贷款模式发展比较迅速,其基本上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较大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因此现阶段所指的众筹融资主要是指股权众筹和商品众筹两种形式。目前,我国众筹融资行业发展中存在大量的不足,其中由于对众筹监管过程不够严格,众筹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造成监管对象、范围不明确等大量问题。[2]因此,在完善我国众筹融资法律过程中借鉴国外众筹融资监管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1我国众筹融资法律监管现状

1.1基础法规立法相对于行业发展较为缓慢

我国目前的基础法律法规中并未涉及众筹融资行业,有关于这部分的金融业务监管主体以及其职权也分散于各个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中。这部分的法律法规主要规范传统金融服务行业且制定时间较早。其中的部分法律法规已无法适用于如今阶段的众筹融资行业。小部分已经建立的与众筹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未能有效实施并执行,导致一些众筹融资处于犯罪边缘,阻碍众筹行业的有效迅速发展。主要监管主体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缺乏,使得金融主体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未能得到有力的保护。目前虽然存在部分与众筹融资相关的指导性、警示性法律文件,但是文件中并没有对违法行为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造成违法行为无对应的民事责任,使得众筹融资市场混乱。[3]

1.2众筹融资监管主体未得到确认

首先,受到分业监管模式的影响,众筹融资活动与众多机构的职责相关联,其监管主体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由于众筹融资这种金融活动具有交叉性,仍然缺乏主要的监管主体。众筹融资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就会导致众筹行业风险频发、竞争无序。其次,众筹融资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技术密集型行业,必须在互联网技术的指导下对其实施监管,但由于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尚无法发挥良好的作用。

1.3司法领域内法律责任分配不明确

众筹融资在司法领域内对于损失的认定与计算、举证以及追偿都相对棘手。众筹融资平台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对项目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也未作明确规定,在不法行为发生时,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没有明确的权利与义务分配,各主体间的责任也就无法正确划分。并且,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间选择何种责任来对众筹融资进行约束也没有明确规定。

2域外众筹融资监管立法分析

2.1美国众筹融资监管分析

美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与监督制度都是比较成熟的,主要采用“功能监管”的方法。美国采用法案禁止进入的方式对融资者的准入条件进行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公司无法通过众筹形式发放证券,并且要求单个公司在一年内不得发放超过100万美元的证券。[4]与此同时严格规定了投资人的投资额度,按其年收入具体决定,且股票年满一年之后才可以自由进行转让。2012年奥巴马签署了JOBS法案,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例如,规范筹资人的信息和利益披露义务,筹资人公开的广告内容必须报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对投资人的资格以及投资额度进行审查等。

2.2英国众筹融资监管分析

2014年3月6日,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FCA)以英国资本市场的变化为依据发布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其中包括了对两类众筹的监管:P2P网络借贷型众筹和股权投资型众筹。主要采用了审慎监管方式。FCA对投资型众筹早有相关的监督规则,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例如:投资者的限制、投资额度的限制以及投资咨询要求等。英国的主要众筹融资监管是以《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为依据,对筹资平台的建立是以投资审批要求为基础开展相关的融资咨询服务、接受和传递信息指令的。[5]获得批准的众筹平台可参与英国融资服务补偿计划,保障消费者权益。在英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中,如果众筹平台出了问题,投资人就可以从计划中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与此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也对投资人和投资项目做出了严格限制,以防客户受到低质金融产品带来的经济损失。

2.3意大利众筹融资监管分析

意大利是首个对众筹平台的法律性质与定位予以确认的国家。通过立法允许创新性初创企业通过众筹平台进行在线融资,并且规定众筹融资平台应在意大利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确认其合法性。发布了《关于创新性初创企业通过网络门户筹集风险资本的规定》,对众筹平台的服务范围、注册条件、投资人和投资条件等做出了严格规定。

3通过对域外众筹融资监管立法的借鉴,完善我国众筹融资监管

3.1保持众筹融资监管立法的平衡

首先,从域外眾筹融资的立法监管来看,每个国家的监管政策和规则不同,但都具有有效的监管框架和法律体系,形成了有效的监管模式。众筹融资的监管立法关键在于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质量。其次,要实现促进资本发展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平衡以及创新发展与审慎监管的平衡。众筹融资是一种金融模式的创新。对于这种创新,既要适当地包容以免金融创新被管“死”,又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众筹融资的监管,保持审慎监管的态度,排斥“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的理念,保持包容创新和审慎监管之间的平衡。

3.2全面完善众筹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

促进众筹融资行业的发展首先要制定众筹融资专门的监管规则。根据不同阶段的监管,可将金融监管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与事后监管,结合美国JOBS法案有关众筹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专门立法。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众筹融资发展的基础,应当在现有的对传统金融行业的法律规定下适当地修订有关于融资监管的内容,使其适应现阶段众筹融资行业的迅速发展。在此过程中,必须要注重对投资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加强对融资人以及众筹平台的约束,建立完善的众筹融资法律责任体系。要做到加强中介机构的审核,全面审查融资方的合法性,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教育,加大对筹资人信息披露的要求,建立众筹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保护投资人的隐私,禁止众筹平台泄露投资人的个人信息。并且明确政府的监督职能,加强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交流,实现监督资源共享,提升监管的效率,在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强化众筹融资平台的建设。此外,建设众筹融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保证融资市场的安全运行,维护众筹平台的良性竞争,保障企业的优先选择权,促进融资市场长久发展与整合。

参考文献:

[1]皮天雷,赵铁.互联网金融:范畴、革新与展望[J].财经科学,2014(6).

[2]洪宜峰.我国众筹融资监管体系构建初探[D].昆明:云南财经大学,2015.

[3]张薇.众筹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D].兰州:兰州财经大学,2015.

[4]龚鹏程,臧公庆.美国众筹监管立法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监管研究,2014(11):42-60.

[5]张玉萍.论我国股权众筹的立法构建[D].成都:西南政法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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