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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出台前后企业环境成本对比分析
——以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2017-03-29宋子怡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7年6期
关键词:包钢环保法年报

宋子怡

(大连民族大学 国际商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0)

新《环保法》出台前后企业环境成本对比分析
——以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宋子怡

(大连民族大学 国际商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0)

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如环境污染等诸多问题.为保护环境,达到可持续发展目标,我国修改颁布了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以规范企业的环境责任.本文以我国新《环保法》的颁布为研究背景,以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的环境成本信息为研究样本.通过研究该集团环境成本情况及其报告结构合理性得出研究结论,并根据研究结论提出优化环境成本实现环境治理的相关建议.

新《环保法》;企业环境支出;包钢集团

1 研究背景

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了诸如环境污染等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尤其是环境污染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社会发展人类进步.随着时间推移,我们越来越意识到治理环境污染,发展绿色经济的重要性,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这组矛盾已迫在眉睫.

1.1 新《环保法》出台对企业环境成本的影响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并于2015年1月1日施行.新法深入贯彻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吸纳了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是现阶段环境保护方面最有力度的法律文件.

此次新《环保法》在内容上有了许多创新.新法在确立基本理念方面、列明具体措施、完善了制度等方面等都有所进步.这部法律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1.2 企业环境成本界定

企业环境成本是指在某一项商品生产活动中,从资源开采、生产、运输、使用、回收到处理,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需的全部费用.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企业环境成本的发生起因于环保,同时该成本的金额能够计量或估计.本文将企业环境成本分为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将企业环境成本数据分类整理加以研究.

1.3 新《环保法》对钢铁行业的影响

钢铁行业是以从事黑色金属矿物采选和黑色金属冶炼加工等工业生产活动为主的工业行业,也包括非金属矿物采选和制品等其他一些工业门类,如焦化、耐火材料等,是国家重要的原材料工业之一.钢铁行业是典型的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废渣、粉尘、废水、废气等.

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颁布实施,配合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将面临制度“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命运.新法中规定,违规生产拒不改正的企业将受到按日计价罚款,企业负责人将面临行政拘留;政府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监测机构监管不力将承担连带责任.

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该法的颁布显著提升企业违规生产成本.而钢铁作为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生产发展中大量污染物的处理;脱硫技术、大气污染处理、防尘处理等技术的研发等都需要大量经费的投入,新法的颁布会使钢铁行业承受更多压力,如不尽早转型升级,钢铁行业必然会被淘汰.

因势利导,适者生存.从长远的角度看,通过加强环保措施这一手段来淘汰落后产能可以进一步提高行业集中度,提升企业的规模效应,增加企业的利润率,此举有利于钢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新《环保法》颁布并实施,国内钢铁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应首当其冲,为推动新法实施做出表率.因此,本文以包钢集团为研究对象,以该集团2010-2015年年报中与环保相关的文字叙述及企业环境成本数据为研究样本,通过研究该集团近年年报中相关会计数据波动情况对新《环保法》颁布时间的反应程度来推论出相关结论,并根据研究结论对企业环境支出工作中涉及到的各个主体提出相关建议.

2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成本分析

2.1 公司简介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集团”或“本集团”)系于1999年6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同意设立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批准,于2001年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包钢集团属钢铁行业,主要产品为钢铁产品、铁精粉;许可经营项目主要有:生产销售黑色金属及其延压加工业产品、冶金机械、设备及配件、焦炭及焦化副产品生产和销售、汽车货物运输、钢铁生产技术咨询等.

2.2 2010-2015年公司年报中有关企业环境治理

包钢集团一直注重环境治理并以注重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为经营目标.2010、2011年包钢集团在年报中的“董事会报告”部分体现了集团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经营目标.从2012年起该集团在年报中新增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项目,对企业关于环境治理的相关措施进行进一步列示,并列示了企业相应的在建工程项目,例如气除氟脱硫系统改造、锅炉烟气除尘脱硫改造工程等. 2015年该集团年报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项目中列示的内容尤为详细.

2.2.1 社会责任工作情况

公司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坚持走加强生态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思路,根据新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要求,深入推进各项环保工作,使公司的环保工作由国内一流向国际先进的更高层次转型.

2015年,在面临更加严峻的生存和发展的形势下,公司持续加大环保投资,推进环境治理和创新环保管理.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淘汰1800立方米高炉;加大环保投入,投资近10亿元,实施四烧2台265平方米烧结机脱硫系统提标升级改造、热电燃煤锅炉煤改气、燃煤锅炉脱硝治理等环境治理工程.

2.2.2 2015年度节能环保主要投入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2015年,公司持续加大环保投资,推进环境治理和创新环保管理.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停止2#高炉生产;实施铁厂烧结和脱硫系统升级改造,热电锅炉脱硝治理等环境治理工程;创新环保管理,完善公司环境质量监控建设,实现了对重点区域及重点生产单元的视频监控全覆盖,并且实现了对重点环保设施的定点监控,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环保整体面貌.

在年报的相应信息列示中可以看出,集团在不断的提高对环境治理的能力,并在新《环保法》颁布后积极响应了国家政策,使年报信息更加详细.

2.3 2010-2015年公司年报环境成本及相关政府补助具体数据

企业对环境的治理不仅仅体现在董事会报告中的以文字为主的信息披露,在具体财务信息中也有所列示,下面让我们具体列示2010-2015年包钢集团年报中关于环境支出及相关政府补助的具体数据,并对这些数据加以分析说明.

该公司费用化支出包含绿化费和道路绿化费,其中 2010-2015年绿化费项目数据为:37.38, 386.64,199.38,8321.82,7310.92,4541.73万元;2010-2014年道路绿化费项目数据为:1,609.80,1,407.35,1,590.00,1,937.00,1,771.15万元,2015年无具体数据;2010-2014年费用化支出总支出为1647.18,1794.99,1789.38,10258.28,9082.07元,2015年该项目数据不明确.

从以上数据中可得,2010-2015年包钢集团环境支出中费用化支出数值呈波动式上升趋势,最大值出现在2013年,从2013年开始费用化支出数值呈下降趋势,由此可看出该集团环境支出中费用化支出数值虽然随年度变化程总上升趋势,但并未因新《环保法》的颁布有明显提高.

该公司资本化支出项目中在建工程项目2010-2015年数据为 581906092,952444032.59, 6468015892.22,4539459209.35,2935564298.07,67 0383173.08元.

从以上数据可得,该集团在建工程项目的支出数值2010-2012年呈上升趋势,2012-2015年呈下降趋势,2012年在建工程支出最高,我们可以看出在建工程项目资金并未因新《环保法》颁布而被影响.

该公司政府补助中有关于环保项目分别为西区焦化土地出让金返还收益,环保专项资金,环保治理补助和环保工程以奖促治补贴,其中西区焦化土地出让金返还收益项目2010-2015年数据为0,0,809936.73,1575489.63,2566637.64,2566637.6 4元;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数据为 0,20754800,32600000,0,0,7121335元;环保治理补助项目数据为0,0,0,0,0,571000000元;环保工程以奖促治补贴项目数据为 0,0,0,0,1000000,0元;2010-2014年政府补助中有关于环保项目数据为0,20754800,33409936.73,1575489.63,3566637.64,580687972.60元.

如以上数据所示,2010-2014年包钢集团关于环境支出项目所得的政府补助数额较为稳定平缓,尤其是2015年,政府补助数值迅速提升,由此可知,政府方面对新《环保法》颁布事项的反应较为敏感.

2.4 包钢集团环境成本信息分析

从包钢集团年报的相关信息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包钢集团一直以节能减排,绿色生产为经营目标,新《环保法》的出台并未对企业的环境支出有明显影响,而关于环保项目的政府补助金额对新法的颁布反应明显.

(2)资本化支出方面,只有关于“在建工程”项目的披露,有关环境支出的“固定资产”项目、“无形资产”项目等并未具体列示.且关于该企业的重大“在建工程”项目披露中并未明确披露出环保项目,所以我们不能够得到该企业完全准确的环境支出数据.

(3)有关费用化支出方面,该企业的“道路绿化费”、“绿化费”项目的更名及与其他项目合并列示等措施在报表中并无相关附注加以列示说明.

由此我们可知,包钢集团有关环境治理工作一直以来表现都很突出,为全国许多企业做出及好榜样,但是该集团对新《环保法》颁布的反应并不强烈,并且,年报中有关环境支出的列示结果并不完善,有待提升.

3 新《环保法》下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优化建议

通过对新《环保法》颁布的背景下包钢集团的相关信息的分析,我们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提出以下建议:

3.1 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及环保能力

企业应积极响应新《环保法》的相关政策,以绿色发展为经营目;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提高员工环保观念加强环境治理能力;自觉披露正确真实的有关企业环境成本的会计信息.

3.2 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健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使得有关企业环境成本的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实现有法可依,以强制性手段要求钢铁行业上市公司以规范的形式披露完整的经审计的环境会计信息.

3.3 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有关企业环境成本的会计信息披露的实务需要有相关理论的指导,我国应完善现有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在其中加入环保措施的信息,指导会计工作人员合理的正确的披露有关企业环境成本的会计信息.

3.4 加强政府监督

政府应发挥监督作用,督促企业严格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有关企业环境成本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环保部门,这些政府部门的监管应各司其职,并共同担负起责任,以保证披露工作的质量.

4 结论

综上所述,新《环保法》虽已出台,但因其出台不久,我们对于其具体作用以及能产生的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但新法的颁布对企业环境信息的会计披露工作起到了促进发展的作用.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相关执法部门应该保证执法的严格性,企业也应该加强对财务人才环保知识的培养,提高对环境保护及相关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视.只有多方结合,才能使得有关企业环境成本的会计信息披露情况得到根本改善,新《环保法》也能更好地发挥效力.企业环境成本的会计信息披露是适应社会和时代发展产生的必然产物,通过加强教育,严格监督,规范披露内容和方式,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相关会计制等对策,我国企业环境成本的会计信息披露会取得更大的进步.

〔1〕包钢集团2010-2015年年报.

〔2〕张人翊,刘彦汝.新《环保法》下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及优化——以紫金矿业集团为例 [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5):129-130.

F275.3

A

1673-260X(2017)03-0101-03

2016-12-23

本文系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阶段成果:新环保法颁布前后企业环境支出对比分析——内蒙古地区企业为例(G201612026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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