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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中证据法学教材的编写现状、问题与对策*

2017-03-29冯浩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法学证据法律

冯浩

高等教育中证据法学教材的编写现状、问题与对策*

冯浩

随着法学高等教育的蓬勃发展,我国已公开出版了七十余本证据法学教材。这些教材普遍存在着体系、形式单一,过分强调理论深度、忽视司法实践与方法培养,与教学需求相脱节等问题。因此急需调整当前证据法学教材的编写模式,在保持“多元化”的基础上,顺应“实践教学”和“应试教育”的要求,找寻内容与方法上的突破。

证据法学教材;问题分析;实践教学;法律思维能力

曾经有学者在谈及高等教育中法学教材的编写问题时,悲观地指出,当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学教材既充分消化了该学科的学术史,又立足于当下的实践,因而是真正值得推荐的。[1]这是一种对现实法学教育中缺少高水平、高质量教材不满的简单回应,笔者并不赞同这样的观点,因为教材作为法学高等教育的基础性工具,其重要性毋庸置疑,正如美国学者多伦教授所说,“国家若没有教科书是难以想象的,其实是不可能的;从第一本识字课本到最边缘科学体系的教科书,从盖有透明胶片的儿童识字课本到图解指南,教科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直处于中心支配地位”。[2]当然,教材本身的质量至关重要,毕竟通过教材“这种一般化的、非实践的、甚至是‘书本的’方式学习法律是深化那些将来准备成为法律家的年轻人知识的一种有效方式”。[3]

一、现状及问题

通过搜索查阅国家图书馆网站,笔者发现,截至2015年10月,我国已公开出版发行证据法学教材77本,其中超过30本为近3年来所编写,足见当下其蓬勃发展之势。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长期以来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我国的证据法学教材在编写和发展方面实际上存在着诸多问题。对于法科学生来说,“有众多教材可选、可读固然是一种幸运,但是倘若在阅读后发现教材质量参差不齐、或是教材的内容大同小异,这又何尝不是一种‘不幸’呢?”[4]其实证据法学教材目前也正面临着这样的尴尬。

首先,证据法学教材在版本数量上极易呈现两个极端。要么“一版终局”,一直没有再版。据统计,我国有近80%的证据法学教材只出过第一版,达到三版以上的只有7本,这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教材出版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要么盲目追求更新版本。证据法学教材的编写与修订一般与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颁行有关,证据规则的每一次变化往往会引起教材的出版或更新。但是,有些证据法学教材却在近十年来出版过四到五个版本,鉴于某些阶段既没有新法颁行,又没有出台相关的证据规定或司法解释,所以有些再版似乎没有必要。

其次,证据法学教材过分强调理论深度,忽视或者无涉司法实践。证据法学离不开理论的支撑,它不仅可以让人更深刻地理解证据规则,厘清相关概念,甚至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填补立法空白、解决疑难案件的作用。与此同时,证据法学也是一门实践学科,毕竟“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然而,目前我国的证据法学教育,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基本上是脱离实践的,对于学生以及从事司法实务的人来讲,我们现在的研究和教育对实践没有太大的帮助,甚至在多数情况下是没有实践意义的”。[5]反映到证据法学教材的编写上,长期以来,“偏重理论”的问题一直为人所诟病。有些教材的编写者用了相当的篇幅去介绍证据法的相关原理和基本原则,有的则将教材编写与学术研究混同,就某些基本概念或一般性问题陈述多种观点,虽然这些做法可以提升教材的理论深度,学生如果仔细阅读,对其不无帮助,但现实的困难恰恰正在于如何正确引导学生对证据法的理论问题产生兴趣。

尽管有些教材已经力图对司法实务部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面临的问题、可能的挑战、收获的经验等进行科学总结,但是教材中没有用适当的案例加以解释说明,这样一来,所谓的“实践性”和“应用性”根本无从体现,对于学生而言,上述努力也仅仅是一种变相的理论阐释而已。有些教材的编写者虽然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且着力安排了相当数量的案例,但是细读之后不难发现,某些案例于当前的知识点而言,针对性并不强,不能很好地说明问题,更缺乏如何将法律规定适用于该案件,如何解决法条之间的矛盾冲突等问题的方法;有的则内容陈旧,所选案例多数发生在十几、二十年前,较少关注现实法律问题和社会热点,这样的做法势必给人以“为增加案例数量而刻意为之”的感受,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甚至有些案例分析是编写者“按照‘私人经验’来界定的,而不是在法律实务的传统中界定的,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6]

再次,综观我国的证据法学教材,其知识体系、编排形式,乃至章节布局,往往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内容上缺少多样的教学环节,不同教材之间的内容重叠出现;在形式上则深受法条主义学术研究的影响,鲜有创新之处。虽然我们可以把这种内容和形式上的“一致性”理解为证据法学教材编写过程中贯彻“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某种需要,符合当下的学术语境和编写规则,但正如有学者所担心的那样,“大量编写形式单一教材的做法,既浪费了编写人员的精力和出版资源,又无法引起初学者的学习兴趣”,[7]其不利后果就是现实中相当一部分学生完全不阅读教材,或者仅仅在考试之前大致浏览一遍。

与教学需求脱节也是目前证据法学教材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近年来,随着三大诉讼法的相继修改,连同前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使得证据法学涵盖的内容不断增多,由此教材的容量也越来越大。这种将教材“越编越厚”的做法,虽然可以理解为编写者在尽可能全面地呈现新增减的法条内容和理论研究成果,但进一步思考不难发现,编写者的上述努力其实是与教材本身的编写目的相互冲突的。“毕竟,法学教材内容的取舍以及微观内容的组织,应当考虑到教学目标、课时安排以及教学计划的规律性”。[8]既然当前大多数高校将证据法学课程设置为32到48课时,所以一般情况下讲授者无法对现行教材中的所有内容拓展开来,全面讲解。与其这样,我们毋宁优化证据法学教材的结构,依据一定的标准选择本学科的某些重点、难点和前沿知识作为教材内容,而无需将全部内容归入教材体系,以使其“概念、规则与原理定位于一般也即基本见解和主要观点,而不是繁杂的各种论说的综合,体现简洁”。[9]

另外,证据法学教材的内容是否应适应司法考试或即将到来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需要,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毕竟参加并且通过司法考试或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而进入司法领域工作目前仍然是绝大多数法科学生的首选。尽管笔者坚持认为证据法学教材的编写无需刻意迎合这些考试,否则极易把学生引入对法律知识片面、零散的认识中去,但是,适当涉及司法考试或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以利于他们复习备考亦有必要,因为学生一旦认为教材对于未来的这些考试没有助益,那么势必对此弃之不用,进而对该课程的设置本身产生质疑。

最后,证据法学教材往往注重的是知识传授,而非方法培养。“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是西方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命题。“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不在于培养学生模仿他人如何工作的能力,而在于在正确、理智地认识人类的能力和局限的基础上,开发自身的能力,培养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这是一种远比专业知识重要的理性思维能力,需要经过长期的专门训练才能培养出来,而法学教材正承担着培养法科学生初步形成法律思维能力的重任。然而令人颇感遗憾的是,目前鲜有证据证明法学教材编写了有关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的内容,即便涉及这一领域,其所占比重也是微乎其微,而且内容上较之以往没有任何突破。这种对证据法学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概括性的介绍凸显了“我国法学教育界整体性地缺少方法论意识”。

二、原因及对策

现阶段证据法学教材的编写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在笔者看来,一方面是由于编写者、出版社的工作态度存在偏差。国外学者往往将编著一部高质量的(系列)教材作为其一生的学术理想和至高无上的荣誉,毕竟“一本高水平教材对于编者的要求是很高的,它既需要编者把握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又要求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然而目前我国不少学者,基于应付评估、课题结项,或者评定职称的需要,编写教材时仓促收集材料,拼凑堆积,有些教材甚至在几个月内就完成了编写工作,其结果正如某些编者在“编写说明”中所指出的那样,“囿于自身水平和视野,加上编写过程过于仓促,书中错误与不足在所难免”。“水平和视野”的限制也许是编写者自谦的“套话”,但“编写过程过于仓促”的做法显然会降低教材的编写质量和学术水准。另外,当下出版市场的乱象也是导致教材整体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相当一部分出版社从各自的经济利益出发,盲目抢分教材出版“这块蛋糕”,因而在审查教材过程中对质量、版权等问题重视不够。

另一方面,当前证据法学教材的编写普遍采用注释的方法,要么遵循法条主义思路,致使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对三大诉讼法涉及证据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直接解释或进一步说明,这样的教材往往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要么强调对基本法理和知识的引介,“这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历史中断造成的,也是中国文化中缺少法制因素的必然结果”,由此必然导致教材内容的“堆积化”和“西方化”,既缺乏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也没有对是否符合我国实践需要进行论证和检验,加之有些编写者“对法律实务不太了解,对专业技能与思维方法的介绍显得勉为其难”。

然而,“法律只能在大学通过印刷出版的教科书来学习”,证据法学也不例外,甚至更为典型。与其他民事或刑事程序不同,证据法属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譬如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尽管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但它本质上仍然是一个实体法而非纯粹的程序法问题。在多数情况下,厘清证明责任的分配既要考虑诉讼制度的自身规律和内在要求,又要研究实体法的结构、立法宗旨,实体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对于学生而言,学好证据法并非易事,即便他们在课堂上能够根据教师的讲解和多媒体展示明晰复杂的证据规则,也需要在课后通过适当阅读教材加深这种理解。既然教材在证据法学高等教育中不可或缺,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如何调整当前证据法学教材的编写模式,在努力保持现有“多元化”的基础上,顺应“实践教学”和“应试教育”的要求,寻找内容与方法上的突破。

就内容而言,首先需要调整证据法学教材的结构,避免三大诉讼法中的有关内容在证据法学教材中毫无新意与价值的重复出现。在笔者看来,证据法学教材应重点关注证据的法定形式与学理分类、证据的资格与证明力、证据规则、证明环节、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六大核心问题,除此之外,涉及证据学科的某些前沿问题和难点问题,比如新类型案件的证据认定、司法证明方法等,在教材中亦可有所体现。至于其他部分,诸如证据概念、证明对象,既然三大诉讼法已经提及,所以编者在精简教材内容时便无需赘述。

其次应当适度增加司法实务中如何运用证据方面的知识和方法,以满足实践教学的需求。选取与教学内容相适应、可以有效统合程序法与实体法,并且能够反映当前社会现实的案例乃是实现这一设想的“捷径”所在。在这一点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等报刊为编者提供了很好的满足上述条件的素材。譬如,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分为行为意义上的和结果意义上的,前者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而后者说的是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败诉风险。如果教材到此为止,显然学生很难理解这一抽象的表述,因此需要编者耐心找寻相关案例进一步解释两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对“张志强诉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的分析恰恰使这种区分变得相当容易。当然,筛选、进而准确表述相关案例虽至关重要,但是对于编者而言,更有实际意义的乃是如何指导学生评析该案例,并且设计类似的案例用于测试和巩固,毕竟现代法学教育的理想目标是要提升法科学生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

由于现阶段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不仅“正在改变着学生的学习行为”,而且关乎学科的发展与学院的生存,“已经迫使一些法学院的教育发生了实际的偏移”,因此,证据法学教材编写还必须认真考虑与司法考试或未来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对接问题。具体而言,编者可以历年证据法方面的真题为依据,通过设置案例分析题、讨论题等方式适当关注司法考试大纲的内容。这样一来,学生在学习基础知识、培养实践能力的过程中对司法考试也有了较为直观的了解。当然,引入司法考试或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并不意味着完全以其为导向,“在编写过程中还应把握分寸,否则会矫枉过正,走向‘法律实用主义’的另一个极端。”

从方法上看,证据法学以证据认定和证明活动为主要研究对象,属于典型的应用性、实践性学科,所以证据法学教材的编写对提升法科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法条分析能力以及衡量社会情势做出正确判断能力的重视程度应远高于理论学说和知识的普及。“大学法学教育之先位目的,应该是使法律人学习法律思维的能力”。

笔者认为,证据法学教材在编写上要想有所突破,就得抛开原有的种种束缚,站在诉讼利用者而非“立法者”的立场上,传授方法论方面的知识,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期他们一旦遇到相对复杂的民刑事案件,能够迅速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并且自如地运用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

改进证据法学教材,还应严格区分教材与著作,毕竟法学教育不同于法学研究。著作往往是作者围绕某一具体问题做深入细致的阐述和论证,并最终提出创新性的见解和认识,而教材以传授知识和方法为主,尽管近年来相当一部分证据法学教材因追求学术观点和写作风格的统一而改“编”为“著”(“合著”),但这并不意味着教材可以“代行学术著作功能,纳入许多尚未形成共识的见解,带有探索性质甚至是片面的个人主张”,否则学生很难学到体系化的知识,从而获得科学的方法,形成正确的学术观点。有些学者虽然否定证据法学教材当采“一家之言”,但基于增加教材理论深度的考虑,主张在编写教材时将有价值的科研成果吸收进去。这种观点亦值得商榷。笔者坚持认为,证据法学教材不一定要有自己的学术贡献,但要拥有自己的知识体系,而且正如前文已经提到的那样,这种知识体系仅相对周延即可,并不需要面面俱到的涉及每一个具体问题。

当然,为了方便有兴趣的学生拓展所学知识,证据法学教材的编写还可以借鉴美国学者弗兰德泰尔的做法,对背景资料、参考文献、实例分析等部分进行严谨、规范的编写,使得那些“需要进一步深入了解的读者可以沿着作者所提供的参考资料获得更为详细的资料”。这样一来,即便教材无法容纳、涵盖本学科的全部内容,教师因课时的限制无法在课堂上展开讲解,学生也完全可以在课后进行拓展阅读。

[1]高鸿钧.法理学阅读文献[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2]瞿葆奎.教育学文集·课程教材(下)[M].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

[3]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3.

[4]王文华.刑法学教科书60年回顾与反思[J].政法论坛,2010(2).

[5]田平安,肖晖.民事诉讼法学改革开放三十年[M].法律出版社,2010.

[6]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J].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7]高路,李浩.高等教育中民事诉讼法学教材调查研究[J].现代大学教育,2015(2).

[8]高路,李浩.高等教育中民事诉讼法学教材调查研究[J].现代大学教育,2015(2).

[9]肖北庚.走出法学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中的形式主义[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

责任编辑:何岩

G40

A

1671-6531(2017)03-0010-04

*中国矿业大学2016年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证据法学》课程体系优化和内容改革研究”(2016QN33)冯浩/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博士(江苏徐州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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