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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公益诉讼助推防范电信诈骗初探

2017-03-29蒋晓云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诈骗渠道公益

蒋晓云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管理系,吉林 长春 130028)

引入公益诉讼助推防范电信诈骗初探

蒋晓云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管理系,吉林 长春 130028)

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年度发案数量、年度被害人财产损失总额逐年上升,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有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本文在分析电信诈骗手段、危害、防范等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引入公益诉讼督促基础电信企业切断电信诈骗信息传递渠道,同时就此类公益诉讼操作方面的诸多问题进行探讨。

公益诉讼;电信诈骗;信息传递渠道

在国内官方文件中,对“电信诈骗”的概念、特征等均未描述。参照刑法对“诈骗”的描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电信”的描述,笔者认为,电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以虚构的事实为内容的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电信诈骗的手段

电信诈骗行骗手法不断变化。从官方公布的案例来看,电信诈骗的共同特点是,在境内外设立诈骗窝点,搭建电信诈骗网络平台,在境内外招募多人组成诈骗犯罪集团,利用冒名办理的手机卡或网络虚拟号码,通过拨打电话或发送信息等方式向受害人传递虚假信息,利用受害人贪财、好色、恐惧等心理,诱使或迫使受害人将资金划转至由犯罪集团控制的账户中,再进行转款或取现并最终非法占有。实践中的诈骗手法可归结为中奖诈骗、汽车退税诈骗、冒充熟人诈骗、直接汇款诈骗、电话欠费诈骗、恐吓勒索诈骗等。

二、电信诈骗的危害

2009年以来,全国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2011、2012、2013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数量分别为10万起、17万起、30万起,年均增长70%以上。2014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更是高达40余万起。2011年以来,每年电信诈骗导致的受害人财产损失均在100亿元左右,平均每位受害人受骗金额超过5万元。目前,各地电信诈骗的破案率不足5%;在被破获的案件中,赃款追回率同样不足5%。

除了上述显性危害,电信诈骗隐性危害也非常巨大。一方面,防范、打击此类犯罪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另一方面,接听诈骗电话、收看诈骗信息等耗费受众大量的时间、精力。

三、电信诈骗的防范

(一)政府部门采取的措施

2009年以来,每年的《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均将电信诈骗列为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监会等多部门采取多种方式防范电信诈骗案件发生。公安机关通过在国内积极开展跨省行动,在海外积极开展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警务合作,成功打掉了多个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电信业行业监管,规范三家基础电信企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其他相关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力图切断电信诈骗信息传递渠道。中国银监会通过银行业行业监管,规范各银行业金额机构和其他相关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力图切断电信诈骗获得赃款渠道。

为了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2015年10月9日,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同日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安排部署了打击电信诈骗的具体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打击电信诈骗的关键是要切断电信诈骗信息传递渠道和获得赃款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建立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电信企业采取的措施

从2009年以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告——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来看,2009、2010和2013年的三份文件没有涉及电信诈骗的内容;2014年四季度涉嫌违法犯罪垃圾短信举报约24786件次(包括欺诈、非法经营活动、违法出售票据证件等,未提供各类型具体数字,以下数据同);2015年一季度涉嫌违法犯罪垃圾短信举报约14448件次;2015年二季度涉嫌违法犯罪垃圾短信举报约20537件次;2015年三季度涉嫌违法犯罪垃圾短信举报约25253件次。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的处理方式是:收到的有效垃圾短信举报中,内容涉嫌违法犯罪的提请公安部门处理,发送号码列入拦截平台黑名单;其他的转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处置。文件中只涉及短信行骗,未涉及其他行骗方式。

(三)受害个人采取的措施

为挽回或减少损失,电信诈骗的部分受害人要求“基础电信企业”承担对受骗钱款的赔偿责任,此类案件判决“基础电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至今只有两起(均为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分别为1万元(受骗金额48万元)和8.8万元(受骗金额44万元)。

四、引入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尽管政府部门、电信企业、受害个人采取多种方式防范电信诈骗,但至今收效不大。每一笔电信诈骗得以实施,其必要前提之一是基础电信企业没能有效切断电信诈骗信息传递渠道,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上文提到的“部际联席会议”就明确指出基础电信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如整治违规出租电信线路;严格规范“一号通”“400”“商务总机”等重点电信业务市场的管理;加强对电话卡社会营销渠道的管理;依法强制关停涉案诈骗电话等。因此,在多策并举遏制电信诈骗工作中,有效推动基础电信企业切断电信诈骗信息传递渠道至关重要。

在推动基础电信企业有效切断电信诈骗信息传递渠道方面,从政府部门推动的层面来看,国务院主导的“部际联席会议”走出了重要一步,但其效果还需时日逐步显现。从受害个人推动的层面来看,受害人要求基础电信企业赔偿受骗款项的诉讼请求得到部分一审法院有限支持,也是对基础电信企业的触动,但其效果如何还要看二审法院的态度,以及此种判决结果是否被其他法院广泛接受和采纳。

笔者认为,在推动基础电信企业有效切断电信诈骗信息传递渠道方面,应引入区别于政府部门和受害个人的第三方推动力量,即公益组织。由公益组织启动对基础电信企业的公益诉讼,诉讼请求直指问题症结,即要求基础电信企业有效切断电信诈骗信息传递渠道。

由公益组织发起公益诉讼有其必要性。其一,从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情况来看,现有的推动力量并不足以促使基础电信企业迅速、积极、有效地切断电信诈骗信息传递渠道。公益组织对基础电信企业启动公益诉讼,社会关注度更高,社会影响力更大,对企业触动更强烈,因此公益组织推动将成为新的、更有效的推动力量。

其二,要求基础电信企业有效切断电信诈骗信息传递渠道这一诉讼请求,在电信诈骗受害人对基础电信企业提起的违约之诉或损害赔偿之诉中是无法提起的,必须借助公益诉讼才可提起。

其三,从电信诈骗的手段和危害来看,电信诈骗受害人广泛、受骗金额巨大、犯罪行为长期存在,这些特点决定了基础电信企业在防范电信诈骗方面的不力作为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侵害公共利益。就基础电信企业的不力作为启动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内容见后文)的立法宗旨。

其四,就此问题引入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为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实质上是让代表社会权利的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通过诉讼活动参与社会管理,介入公共利益的保护,将基础电信企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可能诱发的社会矛盾纳入司法渠道化解。

其五,基础电信企业究竟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在切断电信诈骗信息传递渠道方面如何做才算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这些问题十分复杂。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在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方面具有诸多优势,可与“强大”的基础电信企业在诉讼中形成真正的对抗,有助于法院合理确定基础电信企业在防范电信诈骗方面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五、引入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一)法律依据

针对基础电信企业启动公益诉讼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有权提起此类公益诉讼的主体,即:“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追究责任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二)诉讼主体

法律规定原告可以是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笔者建议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启动诉讼。原因:一是电信诈骗涉及全国各地消费者,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原告较省级消费者协会更具代表性;二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人力、财力、物力、信息等方面较省级消费者协会更具优势;三是中国消费者协会与三家基础电信企业总部在同一地域,将三家基础电信企业总部作为被告较省级消费者协会更为便利。

被告为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即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

(三)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公益诉讼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笔者认为,涉及防范电信诈骗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应明确为:要求有效切断电信诈骗信息传递渠道。此诉讼请求隐含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请求不适用于此类公益诉讼。

(四)举证责任

原告应就如下事实举证证明:2009年以来,电信诈骗每年发案数量、涉案金额、损失金额,并分摊至每家基础电信企业。

被告应就如下事实举证证明:服务存在的缺陷与电信诈骗的发生无关联性;管理存在的漏洞与电信诈骗的发生无关联性;对于服务存在的与电信诈骗的发生相关的缺陷,现有科技发展水平无法解决;对于服务存在的与电信诈骗的发生相关的缺陷,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电信企业均无法解决。

(五)判决主文

经审理,如认定基础电信企业在有效切断电信诈骗信息传递渠道方面存在责任,则判决主文内容要具体可操作,至少应包括:为有效切断电信诈骗信息传递渠道,采用何种方式提升管理和服务;于什么时间完成提升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和服务提升后达到什么标准。

六、结语

电信诈骗受害人众多、造成损失巨大、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因此遏制电信诈骗刻不容缓。社会相关各方尤其是基础电信企业必须开展富有成效的工作,有效切断电信诈骗信息传递渠道,遏制电信诈骗的发生。面对众多电信服务消费者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中国消费者协会应有所作为,通过对基础电信企业启动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

[1]肖建国,黄忠顺.消费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研究——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九条[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6).

[2]熊跃敏.消费者群体性损害赔偿诉讼的类型化分析[J].中国法学,2014(1).

[3]湛中乐,郑磊.分权与合作:社会性规制的一般法律框架重述[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1).

[4]刘璐.消费公益诉讼的法律构造[J].法学,2013(7).

2016-06-11

蒋晓云(1974- ),女,副教授,硕士,从事民商法和经济法研究。

D92

A

2095-7602(2017)01-0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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