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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贷联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与实践

2017-03-29方盛奇

关键词:投贷硅谷股权

方盛奇

(安徽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蚌埠 233030)

投贷联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与实践

方盛奇

(安徽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蚌埠 233030)

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投贷联动已成为金融市场优化资金供给的重要突破口之一。一方面,投贷联动能够优化和创新传统贷款模式,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另一方面,投贷联动能够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通过对比分析发达国家投贷联动的经验和成功模式,能够为我国提供有益的参考。投贷联动要求商业银行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但是其贷款的本质属性及风险防控等基本要求没有改变,因此投贷联动监管应注意防范金融风险的交叉传染,维护贷款的安全稳定。

投贷联动;商业银行;启示;监管原则

一、引言

从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和周期性特点来看,2015年GDP实际增长率为6.9%,2016年上半年GDP增长率为6.7%,我国经济增速从高速转为中高速,逐渐步入了新常态。但是宏观经济运行中也表现出若干突出问题:一是需求不足,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二是产能过剩,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总体上仍比较困难;三是区域行业分化明显,新旧动能转换面临挑战[1]。在此背景下,优化产业机构、提高实体经济效率,提振经济增速成为经济转型发展的核心目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经济增长质量,这直接影响着经济体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与内部动力,“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成为经济领域改革的主要任务。伴随着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推进,经济体系内最活跃的资金供给端逐步陷入各项红利逐渐消失的困境,不断升级的金融需求与渐近落后的服务能力之间的矛盾逐渐上升为主要矛盾。2014年至今央行通过四次降准、五次降息来降低融资成本,但是中小型企业的结构性融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融资难和资金成本高是大部分中小企业一直面临的难题。投贷联动是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相结合的融资模式,首先由风险投资机构评估筛选,并进行股权投资,再结合商业银行债券融资形式为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投贷联动综合贷款、股权、债权三类不同风险与收益偏好业务,使金融机构与企业建立利益共同体,旨在更好地解决企业融资问题,这对于创造资金新供给、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提高实体经济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作为金融核心力量,商业银行构建投贷联动业务已成为当前金融改革和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方案进行试点:201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将投贷结合的融资模式作为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任务之一;2015年国务院发布文件,表示将挑选合适的商业银行,逐步试点探索投贷联动模式;2016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史上首个国家层面的重要文件,意见再次强调了要建立股权债券联动机制,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早在20世纪90年代,资本市场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就开始对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了论证。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对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研究较少,鲜有涉及具体的运作模式与实务分析。束兰根(2011)认为在商业银行组织架构中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推进科技金融融合模式创新是解决我国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优选方案[2]。张惠(2016)认为投贷联动既是遵循供给侧改革路线的具体行动,又是推动供给改革的重要利器。能够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成效,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3]。陆岷峰、杨亮(2016)以互联网金融与科技金融两者结合为研究视角,提出运用互联网思维,将贷款、债权、股权三类投资方式联动,有助于从根源上推动科技型企业的起步与发展[4]。现有对投贷联动的研究,基本肯定其积极作用,但主流观点是商业银行发展该模式时需先解决诸多问题。尤其集中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与投贷联动之间的风险隔离与防范问题[5-7]。卜祥瑞(2015)认为投贷联动虽然改变了商业银行信贷投放形式,但是借贷活动中仍然面临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基础性经营风险。银行业还必须对投贷联动相关的法律风险给予必要的关注[8]。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方式较为单一,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代表的债务融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杠杆率高企在微观层面加剧了企业融资成本,导致缺乏创新发展活力;在宏观层面上加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去杠杆”已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之一,在这种形势下优化融资结构,即增加权益融资比重、降低债务融资比重成为企业部门去杠杆的重要手段。在资本市场较为完善与活跃的国家和地区,商业银行已广泛开展企业股权投资业务,业务经营模式和风险控制手段都比较成熟,积累了较多的成功经验。由于我国金融业长期以来一直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商业银行法》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境内银行不能直接参与企业股权投资。国内商业银行只能对投贷联动进行多渠道探索,如引入国际上投资联动的代表性结构——硅谷银行,合资成立浦发硅谷银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收购信托公司等方式参与直接投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参与方式:

(一)设立境外子公司借道产业投资基金

商业银行可以按照相关法规在境外成立全资子公司,通过该子公司来进行私募股权投资,这种模式在当前政策环境下既满足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又符合银行利益的选择,因此被大中型商业银行普遍采用。境外子公司除了直接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以外,借道产业投资基金已成为商业银行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一条捷径。产业投资基金由于其灵活的形式和汇集资本的功能,成为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的新选择,拥有一定的政府支持和政策导向。基金的设立门槛较高,需经过国务院、发改委和银监会三部门的审批,一般只有资本雄厚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才选择这种模式,相对于一般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较低。

(二)收购信托公司开展投资业务

信托公司的投资领域横跨实体、资本、货币三大市场,运用的工具多样灵活,素有“金融百货公司”之称,在金融市场上已经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具备开展投贷联动的制度优势。近年来,信托公司通过股权信托计划、PE子公司参与上市公司定增、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产业基金等投资类业务,在专业人才、管理经验、风控机制和产业研究方面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具备了开展投贷联动的基础能力。因此,通过收购信托公司来寻找适合的PE项目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也成为了各大商业银行拓展股权投资业务的重要渠道。2007年,交通银行获批重组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此基础上重新组建了“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为首个商业银行通过信托公司参与股权投资业务。此后,商业纷纷组建或收购信托公司,加快了综合经营的步伐。

(三)与第三方机构合作

国内大多数中小银行通常很难享受政策性银行特殊待遇,也没有国有五大行在境外设立子公司那样的经验和条件,在此情况下中小银行通常选择与PE进行合作,基于协议约定形式组建投贷联盟,探索投贷联动业务。其优点是政策限制少、审批手续简单、适用性强。在同外部投资机构合作过程中,双方能充分发挥出分工和细化优势:商业银行能够从日常经营中产生的丰富的客户资源和信息资源中,挑选出合适的优质企业与项目推荐给投资机构,为其建立有潜力的PE投资项目库;而外部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则能够提供更专业化的价值判断与股权投资决策,使双方的收益最大化。

(四)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大多数股份制银行通常选择与PE进行合作,为PE机构和成长型科技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包括:资金募集、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金托管等服务。在募集资金业务中,银行收取前端和后端的费用,既获得募集金额的佣金,也能取得基金的投资收益分成。在投资基金运作阶段,商业银行主要参与了资金托管和财务顾问两个阶段。托管业务覆盖了大部分的基金类型,包括:有限合伙型基金、公司制基金和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等,托管费用是资金托管业务主要的盈利来源。虽然商业银行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参与股权投资获利有限,但由于业务经营简单,政策限制和审批手续较少,股权投资风险相对较低,所以这种模式当前被商业银行普遍采用。2008年7月,浦发银行以“财务顾问+托管”的方式,首次推出PE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此后陆续与多家基金展开合作。

三、国外实践的启示与借鉴

在现代创业投资的发源地,美国硅谷银行作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型商业银行采用股权和债权的多种投资方式参与新型企业的成长,其创业投资的运作机制既保持发展活力又有效控制风险,成为一种典范。英国建立了以银行为主要投资者的新型私募股权基金——中小企业成长基金”(Business Growth Fund,BGF),投资极具发展潜力和国际化前景的中小型企业,弥补初创融资和主流风投基金之间的市场空白,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的模式,国内学者提出建立我国创业投资商业银行支持体系的构想,认为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介入创业投资领域。

(一)硅谷银行参与创业投资模式

硅谷银行通过强大的金融创新和创业服务团队,有效解决了与初创型高科技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信贷风险问题,实现银行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为了控制金融风险,硅谷银行金融集团的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业务分别由专门的法律实体来实施。银行信贷业务由硅谷银行来发放,而所有的股权投资业务则由专门的下属机构——硅谷资本来负责开展。硅谷银行本身不从事直接投资业务,只是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理财服务等服务的商业银行[9]。目前,硅谷银行已为全美50%以上获得过风险投资的公司提供过各种类型的融资服务,其债权融资的目标客户主要是成长阶段的工程类和生命科学类高新企业。硅谷银行一般在风投机构进行初始投资之后再对高科技企业发放贷款,一旦科技型企业成功上市进入成熟期,硅谷银行即选择退出。

(二)英国小企业成长基金模式

为解决银行贷款、私募基金主要投向大企业,中小型公司难以获得资金支持的结构性融资矛盾,英国银行家协会(BBA)在2010年初联合几家主要商业银行成立了商业融资工作组,重点研究如何对中小企业加强金融支持。随后成立并在2011年4月正式运营的“中小企业成长基金”正是“加强金融支持”的主要举措。BGF设有投资委员会,负责避免利益冲突。其大部分投资项目来自于商业银行推荐,由投资委员会对候选投资项目逐一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通过审查的投资项目将获得BGF提供的200万至1 000万英镑不等的投资资金,从而弥补成长型企业初创期融资和缺口。BGF模式的特点在于,一是整合了包括政府部门、商业银行、机构及个人投资者等多方资本,投资对象为具有成长潜力的中小型英国企业。二是仅持有被投资企业10%—40%的普通股股权,但被投资企业的重要事项例如诸如增股、分红、并购等需经BGF批准后方可实施。三是BGF不对其出售投资份额设定时间限制,甚至可能会对成功经营的企业“追加”投资。自运作以来,BGF已向超过100家公司提供了逾5亿英镑的资金支持,在支持企业发展与解决就业两方面为英国经济作出了实质性贡献。

(三)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从国外实践来看,不论在英国还是我国,小微企业都需要成长资金。尤其当新的银行资本监管标准开始实施时,市场普遍担忧这些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可能会导致银行收紧信贷条件,无法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均希望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金融服务。通过为真正有成长潜力的小微企业提供股权成长资金,开拓银行自身的新的利润增长点。因此,同外国一样,对类似BGF和硅谷银行专注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有着强烈的市场需求。我国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不逊于国外,且具有强大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可以为我国设立类似BGF和硅谷银行提供支撑。BGF和硅谷银行并非只看重为投资人即商业银行创造短期回报,而是强调投资信心和耐心,以期为小微企业成长发展提供长期且不过分强调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这使投资本身更具专业性、合理性与目标性。投贷联动模式还有利于整合政府部门、商业银行、社会团体及个人投资者等多方资源,能够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发挥各方优势,集中力量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在我国,小微企业也亟需一种集灵活化、长期化、多元化为一体的创新型融资模式,类似英国BGF和美国硅谷银行的做法在中国同样可以相对迅速地得以设计和启动。从组织结构上看,BGF属于单一投资实体。有助于集中多方投资人资源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快速启动投资,并逐步扩大融资规模,通过理顺投资决策管理思路,建立合理的回报率预期,推动基金高效、可持续运作。中国也可以把资金集中在类似英国BGF这样的投资实体上,整合多方投资能力,统筹多方投资资金,充分体现政府部门与商业银行在推动小微企业成长发展上的控制与承诺。

四、投贷联动监管的主要原则

投贷联动要求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展开合作进入风险更大的初创型企业,但是并不意味着银行贷款变成对企业的直接投资,银行信贷的本质并没有改变,投贷联动并不等于投贷一体化。银行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保护银行资金的安全性、维护存款人利益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经营要求。投贷联动的实质是商业银行业务最优边界的向外拓展,必须积极审慎地开展相关业务,把握好效率提升和金融稳定的平衡。既要借助范围经济和业务协同效应,实现金融服务创新创业,提高实体经济效率,又要防范金融风险的交叉传染。为此,投贷联动监管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是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进。对商业银行而言,投贷联动属于新兴业务,要求商业银行进入风险更大的创业投资领域,其风险特征尚在摸索阶段。管理部门应做好试点工作,总结业务经营方法和模式,辨别业务风险;监管部门应规范投贷联动业务的行业准入与企业准入标准等。初创型科技企业的投资风险比较大,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具有较高的价值发现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因此一般只有少数具有专属优势的银行能够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投贷联动作为一项创新业务虽然能提高商业银行的利润增长,但仍属于小众市场,试点阶段要防止商业银行通过其他渠道间接进行股权投资业务,为此必须制定规范合理的准入标准。

二是坚持商业银行专业经营原则。投贷联动作为一项创新业务不同于传统的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经营方法与风险控制要求与银行贷款有很大的差异。商业银行需要推进机制创新,落实专业化经营。商业银行可以设立科技金融部或中小企业外部专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上海银监局2015年9月提出了信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六专”原则,即专营的组织架构体系、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专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专门的管理信息系统、专项的激励考核机制和专属的客户信贷“新三查”标准,可以作为有益的借鉴。

三是坚持风险补偿原则。投贷联动业务具有一定的经营风险,建立一个完善的风险补偿机制是银行经营良性循环的有效保证。银行贷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公众存款,保护银行资金安全和存款人利益是银行最基本的经营之道。在投贷联动中,收益应当包括固定利息收益和风险投资收益,商业银行必须坚持以贷为本,以投补贷,切实有效地做好贷款风险与投资风险的隔离,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四是落实风险隔离,有效管控风险。投贷联动并不等于投贷一体化,投资与贷款的收益模式不同,贷款的本质属性和风险防控等基本要求并没有改变。在风险承担上必须要有所区别,不能同步进退,共担风险,尤其要防范以投贷联动之名将投资领域的风险更多地引向银行。另外在投贷还没有明确的风险隔离之前,商业银行去做投贷联动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导致突出的寻租问题。例如银行有贷款权利,不排除银行在发放贷款时索要企业股权,强制夺取企业利益。因此将信贷流程与投资流程有机结合、协同开展的同时,要建立有效的防火墙机制,将投与贷进行实质分离。

[1] 许宪春.2016年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J].经济学动态,2016(7):4-11.

[2] 束兰根.科技金融融合模式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研究[J].新金融,2011(6):22-26.

[3] 张惠.基于供给侧改革的投贷联动机制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6(2):30-36.

[4] 陆岷峰,杨亮.互联网金融与科技金融融合创新研究——基于投贷联动思维模式的思考[J].西南金融,2016(7):15-20.

[5] 王刚,尹亭,陈文君.投贷联动监管制度框架[J].中国金融,2016(5):50-51.

[6] 曾颖.“投贷联动”新模式的障碍与突破[J].中国农村金融,2015(17):7-9

[7] 周驷华,倪涛.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机遇与挑战[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5(6):1-9.

[8] 卜祥瑞.透析投贷联动模式六大隐性法律风险[J].中国银行业,2015(7):78-81.

[9] 李希义.我国的科技银行应该学习硅谷银行什么?——兼剖析国内关于硅谷银行的认识误区[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11):45-52.

[10] 蔡苓.破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基于商业银行“投贷联动”视角的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2016(3):83-95.

[11] 朱柯达.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实践研究[J].浙江金融,2016(7):36-42.

The investment and loan linkage:the Innovation and Practice of commercial bank business in supply side reform

FANG Sheng-qi

(SchoolofFinance,Anhui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Bengbu233030,China)

Under the theme of supply side reform,and investment loan linkage has become one of the important breakthrough in the financial market to optimize the supply of funds.The linkage of investment and loan can optimize and innovation of traditional lending model,provide a new method for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financing.In addition,investment loan linkage can improve the economic efficiency of financial services,and optimize the allocation of financial resources.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to the experience and successful models of investment loan linkage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can provide a useful reference for the investment loan linkage in China.The investment and loan requires commercial banks to enter the field of venture capital,but the nature of the loan property and the basic requirements on risk prevention have not changed.Therefore,the cross infection of financial risks should be prevented,and the security and stability of the loan should be maintained.

investment and loan linkage;commercial bank;implication;regulatory principles

10.3969/j.issn.1009-8976.2017.01.016

2016-12-13

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编号:ACYC2016045)

方盛奇(1991—),男(汉),安徽铜陵,硕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金融理论与政策。

F830.5

A

1009-8976(2017)01-006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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