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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微信朋友圈中个人隐私权的跨域保护

2017-03-29窦心悦

传播力研究 2017年12期
关键词:公域私域跨域

文/窦心悦

新兴媒体的出现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交流方式,每个人既是“信息传播的主体,又是受众,同时也是传播媒介”。[1]这虽为普通大众提供了更多的自由、机会进行信息交换与共享,但这种先进技术在法律不完善、使用者不理性的环境中运用时,窥探私人领域就变得更加容易。而微信朋友圈在成立最初时被定为为“私人领域”,近些年却逐渐向“公共领域”发生着转变,加剧了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难度。本文将探究微信朋友圈中的个人隐私权从“私域”到“公域”跨越过程中保护的难度和出现的问题,并试图提出解决策略。

一、侵权主体的变化:对非公众人物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2]

在微信尚未风靡以前,学者们在讨论互联网环境下个人隐私权保护这一问题时,常常以明星等公众人物作为分析案例。然而,自从微信得以普及之后,隐私权的侵犯对象逐渐从公众人物转移到了非公众人物。从西安医护人员在手术台旁拍摄照片的流出,到“世界那么大,我要去看看”这封别具一格的辞职信的“被”公开,再到南京某墓园推出的微信“直播代扫墓”活动的举办,普通人的个人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越来越密集。网友们将朋友圈的信息随手转发到微博这一开放性平台中,使个人隐私被迫从朋友圈转载到微博中。这种空间的置换实质上是将私人领域的事情放置于公共领域,相当于微博作为“公众媒体”介入了私人领域。在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这一“跨域”实则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并不合乎媒介伦理。

二、侵权领域的转变:从“私域”到“公域”的跨越

从微信到微博的空间置换导致了个人隐私在“私域”到“公域”转换的过程中被泄露与曝光,但同时还应该注意到,微信本身自带的一些功能对于用户的个人隐私也同样存在破坏的危险,微信在版本的不断升级、功能的不断拓展中,其自身也正从“私域”一步步地跨越到“公域”中。

首先是微信传统功能中的漏洞问题。微信用户对于陌生人(非好友用户)可见10张照片是微信为用户默认设置的功能,也就是说,除非用户知道如何修改此功能,否则任何一个陌生人通过随便输入QQ号码和电话号码就会获得相关用户的姓名、照片和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也就变得没有任何意义。其次,随着技术的横向拓展,生活缴费、信用卡还款、火车票机票购买等服务均可以通过微信进行。尽管这些功能的开拓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风险也随之增加。一旦手机丢失,拾到手机的用户便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手机拥有者的一切个人信息。

三、微信朋友圈个人隐私权的跨域保护构想

2017年上半年修订的民法总则中增加了对“禁止非法收集他人个人隐私”的条款。同年6月,《网络安全法》得以正式颁布。两部法律的先后修订与出台表明了国家对于保护个人隐私权的重视。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微信朋友圈个人隐私权的跨域保护还要从以下几点入手:

第一,用户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隐私”处于缺失状态。古代的中国人崇尚“崇公抑私”、“大公无私”。学者陈华明也表示,中国人是没有隐私意识的。[3]但是任何法律法规都无法从源头解决个人隐私被侵犯这一问题,唯有用户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有所提升,才能尽量减少侵权行为发生,不给不法分子有机可趁。因此用户在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尽量做到不轻易在朋友圈中发布个人信息,对于微信公众号推送的不明链接不要轻易点击。

第二,微信官方要加强监管,修复其功能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加强对微信平台中各类垃圾信息、黄色信息、病毒链接的清理,为用户提供一个空气晴朗、秩序井然的微信朋友圈。同时,研发刷脸识别等技术,增加对用户个人账户信息的保护力度。

第三,规范媒体行为,提升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在“最具情怀辞职信”事件中,当有媒体试图对当事人进行采访时,当事人已经明确表态称不希望继续被新闻媒体曝光自己的私人信息,却仍然有部分媒体追问细节并曝光当事人所在的学校和职位。这无疑加剧了对当事人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因此,媒体的行为必须得到严格监管,从业人员的素养也应当得到进一步提升。

[1]纪珊珊.传播学视野下的微博研究[D].安徽大学,2011.

[2]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288.

[3]陈华明.当代中国大众传媒的隐私话题研究[D].四川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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