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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集体辨析的伦理之维

2017-03-29梁修德

池州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意志义务伦理

梁修德

(淮南师范学院法学院,安徽淮南232038)

真假集体辨析的伦理之维

梁修德

(淮南师范学院法学院,安徽淮南232038)

集体就是为了实现一定善的目标,并按照一定的系统结构所生成的具有伦理的实体性存在,所以,集体之中自然包含着伦理性要素。对真实集体与虚假集体辨析也就可以从集体生成目标的善恶性、集体成员自由性、成员之间平等性、成员权利与义务对等性以及集体伦理精神等伦理维度进行。

真实集体;虚假集体;伦理之维

集体是个人生存方式,甚至是个人存在的方式,它是个人以类生活所构成的共同体。“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84。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着人必然以集体的方式存在。然而,集体有真实集体和虚假集体或虚幻集体之分。真实集体是个人获得全面发展,获得自由的条件和手段,而虚假集体或虚幻集体则是个人的对立物,是个人存在和发展的新桎梏。“……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是新的桎梏。在真实的集体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1]84。当今社会上,在不少集体中,作为集体的管理者抱怨集体成员只注重自我利益,关注集体有没有给自己带来好处,带来多少好处,而不能注意到自己有没有为集体做事,做了多少事,不能服从集体利益,甚至忽视集体利益;而作为集体成员则抱怨集体管理者只关注成员有没有为集体做事,做了多少事,而不能关注集体成员利益,不能给成员谋福利,不能满足集体成员的利益需求。这里,他们所在的集体或他们所理解的集体可能是虚假的集体。这也表明,他们对什么是真实的集体和什么是虚假的集体不是很清楚。我们有必要对真实集体和虚假集体作一辨析。本文就从集体的伦理之维对真实集体和虚假集体进行辨析。

1 生成的善恶之维

从伦理学维度看,所谓的集体就是为了实现一定善的目标,并按照一定的系统结构所生成的具有伦理的实体性存在。这也就说明,作为真实集体的生成必须具备一定的伦理合理性要素。

真实集体生成伦理合理性要素最为集中地表现为其生成必须具有一定的伦理合理性目标,即善的目标。集体目标是集体生成的内在动因,也是集体生存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任何集体的生成都有一定的目标,这一目标或善或恶,真实集体具有善的目标,虚假集体目标或者直接表征为恶,或者最初表征为善,但潜藏着恶的风险,可能随时为恶。集体目标是集体内在需求或需要的表征,就是由于这种内在需求的推动,促使集体目标的选择、评估和确定。而真实集体目标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集体目标的最低要求,也是伦理底线要求,即不为恶。集体目标的合法性取决于集体内在需求的合法性。集体内在需求的合法性主要是指集体的内在需求必须与社会需求一致,具有与社会需求的内在一致性或统一性,也就是说集体的内在需求必须得到集体成员、公众、社会等认可。因为集体的内在需求是多样的,作为真实集体的内在需求与社会需求是一致的,具有善的因素,可以得到成员、公众、社会认可,而虚假集体的内在需求与社会需求不一致的,潜藏着恶的可能和风险,得不到成员、公众、社会等认可。“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着一些好的根据。合法性要求则与某个规范式决定了的社会同一性的社会一体化相联系”[2]184。集体内在需求的合法性,促使其合法性目标的确立,合法性目标的确立决定着具有合法性集体的生成,即真实集体的生成。反之,集体需求不具有合法性,或潜藏着恶的可能和风险而生成的集体则是虚假的集体。

真实集体目标的生成除了具有合法性,还应具有合理性。合法性是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关注的问题,而合理性则是伦理学所关注的课题。“抽象地说,合理性一般是普遍性与单一性相互渗透的统一。具体地说,这里的合理性按其内容是客观自由(即普遍的实体性意志)与主观自由(即个人知识和他追求特殊目的的意志)两者的统一;因此,合理性按其形式就是根据被思考的即普遍的规律和原则而规定自己的行动”[3]254。所以,合理性首先意味着普遍性与单一性的相互渗透和相互统一,普遍性孕育于单一性之中,通过单一性来表达;其次,合理性意味着客观自由与主观自由的统一,就是普遍的实体性意志与特殊的个体性意志相统一,也就是说,个体性意志必须与普遍的实体性意志相一致,表达着普遍的实体性意志,才具有合理性;最后,合理性意味着“整个的个体”行为或个体行为是符合普遍性规律和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说,符合普遍规律和原则的行为才是具有合理性的行为。所以,真实集体目标的合理性就是人类行为普遍向善性与集体特殊意志的相互渗透和辩证统一,是真实集体存在状态与真实集体本质表达、功能实现之间的辩证一致,是符合普遍规律和原则的集体行为。而虚假集体的特殊意志与人类普遍向善性行为不能辩证统一,不能一致,甚至是相反,是违背普遍规律和原则的。真实集体目标的合理性决定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集体行为的伦理正当性,决定了集体是一种具有伦理性的社会实体,也决定了集体具有发展动力的内在伦理精神,更是决定真实集体能够成为责任主体,能够承担应当承担的伦理责任。

2 成员的自由之维

集体成员在集体之中是否自由是判断真实集体和虚假集体的又一标准。真实集体之中,每个人都能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真实集体是其成员获得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每个人只有在真实集体之中才能获得自由而全面发展。真实集体之中,每个成员的自由主要表现为自觉、自愿、自主和自控几个方面。

所谓自觉就是主体对自己及自己行为的目的、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的意识。自觉首先表现为主体对自己的认识,亦即自我意识;其次,主体对自己的行为目的有一个合理依据或理由;第三,主体对自己行为过程、影响和后果等有一定的预测性或前瞻性认识。真实集体成员的自觉就是对自我和所在集体、自我行为目的和集体行为目的以及自我和集体行为过程、影响和结果的前瞻性的认识。

所谓自愿就是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而非他人意愿,决定自己的决策或行为。所谓自主就是自己作主的意思,是自己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的状况。也就是主体不受他人的胁迫或诱导的情况下,按自己的意志和愿望而从事活动。在真实集体中,作为自愿自主的主体首先表现为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G·W·奥尔波特认为人格是个体主体内部的身心系统的动力组织,决定着主体思想和行为的独特性。人格是个体在社会实践中通过自身的创造性活动所实现的人的类本质,是个体主体的价值、尊严和品性的体现。“独立的人格是责任主体自主性的前提,只有人格独立,在现实生活中才能实现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作为独立人格的人,他必须在意志上是自由的,在思想上能够独立思考,作为行为的个体其行为必须是自主、自愿的,在不妨碍他人自由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自己决定自己,自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这决定了自己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4]47。其次,在真实集体中,自愿自主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思想,独立行为,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自愿自主的主体在独立面对自己与自己、与集体、与集体其他成员的关系时,能明确自己在这些关系中的地位及这些关系对自己的规定和要求,即自己的责任,并以此为依据和标准独立进行思想,独立决定自己的行为及行为方式,也能独立承担自己的责任。

所谓自控就是主体对自我思想、语言、行为及主体生存的物质条件或环境和社会关系的控制能力,是主体自由能力的又一重要方面。主体的自控能力一方面表现为主体对自己的思想、语言、行为的控制能力,另一方面还表现为自己所生存的外部物质条件或环境和社会关系的自控能力。而集体成员这种自控能力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真实集体的必要条件。“它(真实集体——引者注)是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在这些条件下,个人然后有可能利用偶然性为自己服务。这种在一定条件下无阻碍地享用偶然性的权利,迄今一直称为个人自由”[5]85。

真实集体成员的自觉、自愿、自主和自控能力是自由能力的主要表征,它们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正如万俊人所指出:“‘自由’一词本身实际上已经暗示出两种(否定的和肯定的)意味:自由不单有主体人的‘自’由或由‘己’的一面;也有其‘由’何或何‘由’的一面。前者指人之‘自为’、‘自主’、‘自决’、‘自觉’、‘自律’的可能;后者则指人之‘自为’的理由和可能性限度”[6]。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论证的真实集体即共产主义就是每个成员自由联合而生成的,它是以每个成员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前提和条件的,并且在真实集体条件下,每个成员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而获得自由。真实集体成员的自由不仅表现在自我意识、思想、决策和行为等方面的自由,而且表现为摆脱对外部生存的物质条件或环境依赖的自由。

而在虚假集体之中,成员则没有自由。虚假集体成员的不自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对人或阶级的依赖,另一种表现为对物的依赖。这也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批判的虚假集体的两个方面。史前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极其低下和血缘关系,个人必然依赖于,甚至从属于某一集体。在这一集体中,个体只是集体的一个分子,甚至没有一定的自我意识,也没有区分集体与自我的能力,也没有自我利益与集体利益之分,个体成员是完全依附于集体,没有自由可言。这种集体对个体成员自由的限制和束缚主要表现为自然的限制和束缚。此后,即前资本主义社会时期,集体,如国家等,对个体成员自由的限制和束缚,则主要表现为人身依附关系,即一个阶级(被统治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统治阶级)的人身依附,在这一集体中,集体则成为与成员对立起来的东西,这一集体的存在和发展是以牺牲个体成员的利益为代价的。在这一集体中也存在着自由,这一自由只是统治阶级范围内的自由,它是以牺牲被统治阶级的自由为前提和基础的,也就是说它是以对被统治阶级束缚和限制为条件的,是被统治阶级的新的桎梏。“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集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7]84。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一切以人身依附关系为特点的虚假集体已经消失,市场经济使得个人表现为独立的个人,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换是典型的自由交易,似乎个人是完全自由的,然而,独立的个人并没有真正获得完全自由,只是以对物的依赖形式取代以前的人身依附关系形式,这也是个人对集体的新的依赖形式。在资本主义国家这一虚假集体中,不是以个人之间自由联合为基础的,而是普遍以个人对物的依赖为基础的。“在资产阶级的统治下个人似乎要比先前更自由些,因为他们的生活条件对他们来说是偶然的;然而事实上,他们当然更不自由,因为他们更加受到物的力量的统治”[8]。

3 成员的平等之维

真实集体和虚假集体辨析,除了其成员自由之维,还有其成员的平等之维。集体成员之间是否具有平等性,则是真实集体与虚假集体又一可以辨识之点。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前资本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虚假集体,如国家等等,历史性揭示和批判就内涵着这一思想。他们说,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成员对立起来,并且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对于被支配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由此可知,在虚假集体中,成员之间是不平等的,是存在着等级的和阶级差别的,集体就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对虚假集体的揭示和批判的基础上对真实集体进行论证。他们认为,真实的集体是每个人在自由联合中形成的,是自由人联合体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一自由人联合体也内涵着每个自由人之间是相互平等的,而没有等级和阶级差别的存在。所以,成员之间的平等性是真实集体与虚假集体区别的又一伦理维度。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任何一个集体,其成员之间应该是平等的。成员之间是有差别的,但其差别只是自然性和社会性的,如性别、年龄、民族、能力等,而不是阶级的差别。也就是说集体成员之间是平等的,集体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的利益和意识是一致的,统一的,而不是集体与成员之间、成员与成员之间对立的,异己的,反对的,那么,集体也就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

然而,在现实中,人们尤其是集体成员对集体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关系理解存在着偏差。本来因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同分工,在集体中才出现集体的管理者和一般成员的差别,而人们却把它理解为等级的和阶级的差别,甚至阶级对立,管理者似乎就是统治阶级,一般成员似乎就是被统治阶级。所以,不少集体的管理者也常常就以统治阶级自居,以统治阶级的身份去管理集体,去管理他们所谓的被统治阶级——即一般成员,而一般的成员也容易自认为是被统治阶级,以被统治阶级的身份去接受他们所谓的统治阶级——即管理者管理。这样,集体的管理者以统治阶级思想意识和利益要求去管理集体,而很少,甚至不能顾及到一般成员对集体生存和发展意见建议以及利益诉求;而集体的一般成员也就只关注自己所要做的事,很少关注集体的生存和发展,有关集体生存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自己正当集体利益和要求也不向管理者去积极主张,经常以“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一推了之。这样的集体也就成了一般成员的对立物,成了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这样的集体本应该是真实的集体,却成了虚假的集体;这样的集体本应是向善的,却走向了为恶的可能。

4 权利与义务对等之维

真实集体与虚假集体还可以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维度进行辨析。所谓权利就是在一定集体范围内,如家庭、国家等,由集体分配而受到法律保护的其成员的利益、索取或要求;所谓义务则是在一定集体范围内,由集体分配而受到法律保护的其成员的服务、贡献或付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也就可以概括为“索取”与“贡献”的关系问题。

真实集体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首先表现为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性。权利与义务是同一种利益的两个方面问题,即一体两面,同一种利益对于获得者来说就是索取,也就是权利,而对于提供者来说就是贡献,也就是义务。换句话说,权利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获得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而义务就是义务主体贡献给权利主体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由此可知,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矛盾体,两者既对立,又统一。所以,霍布豪斯说:“同一种权益,对于应得者便叫做权利;对于应付者则叫做义务”[9]37。真实集体某一成员的索取,则是另一成员的贡献;反之,某一成员的贡献,则是另一成员的索取。真实集体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还表现在同一成员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上。集体赋予其成员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赋予同一成员一定的义务,也就是集体分配给每一个成员既有权利,也有义务,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也就是说每个集体成员要享受一定的权利,就必然承担着一定的义务。享受一定的权利必然以承担一定的义务为条件;承担一定的义务必然能享受一定的权利。只享受一定的权利,而不承担一定的义务,或只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不享受一定的权利,这在真实集体中是不存在的,它只能存在于虚假集体之中。因此,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0]137。权利与义务统一性最突出表现在对同一主体来说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如受教育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对主体自身来说是一种权利,对集体和社会来说又是一种义务。

其次,集体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对等表现在质与量上。集体分配给每个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质的对等。从与他人关系角度看,集体分配给某一成员什么样质的权利,也必然对应地分配给另一成员什么样质的义务,反之,分配给某一成员什么样质的义务,也就必然对应分配给另一成员什么样质的权利。从与自身关系角度看,集体分配给成员什么样质的权利,同时也就相应分配其什么样质的义务,或者分配给什么样质的义务,同时也让其享受什么样质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同质性最突出表现在对同一主体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上,如上文的受教育权。

集体成员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更突出表现在量上。集体分配给一个成员多少权利,也必然分配给其多少义务,只有分配的权利与义务在量上对等,才是公正的,应该的,这样的集体才是真实的集体。所以,黑格尔认为,一个人负有多少义务,就享有多少权利;他享有多少权利,也就负有多少义务。如果集体分配给一个成员的权利多于分配给他的义务,那就意味着他的索取多于他的贡献,也就意味着强迫其他成员向他无偿贡献这些多出部分利益,也就是对他人利益的强行剥夺。反之,如果集体分配给一个成员的义务多于分配给他的权利,那就意味着他的贡献多于他的索取,也就意味着强迫他向其他成员无偿贡献多出部分的利益。这些情况只发生在阶级对立的等级制度集体中,如国家,因为在这种集体中“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又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11]202。这种阶级对立的等级制集体,如前所述,就是一种虚假的集体。

5 伦理精神之维

真实集体与虚假集体还可以从集体精神维度进行辨析,而集体精神的核心则是集体的伦理精神。伦理本质上是个体与整体相统一,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真实的集体在本性上就是每个个体成员与集体之间相统一的伦理实体。伦理精神就是人类对伦理本性的持存和呈现,就是关于个体与整体、特殊与普遍相统一的伦理性的精神自由的意识,以及这种自由意识自我生长的辩证过程,在这里,精神扬弃自然的质朴性和主观的偶然性,达到道德的自觉和伦理的自由的统一。伦理精神是伦理实体性的真实集体精神的核心所在,真实集体的伦理精神就是伦理实体性的集体及其成员自觉的道德自我意识和自主的道德行为意志的表达,是集体普遍的意识与成员现实的意识、集体合理意志与成员主观意志的统一和辩证复合,是精神的合理的现实,因为真实集体之中集体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存在着利益的根本一致性,也就存在意识和意志的一致性。真实集体的伦理精神是成员个体与集体共体相统一的道德精神,既融合了成员个体的道德精神,又消解了个体道德精神的主观性和抽象性,同时,伦理精神具有集体共体性特征,是成员个体与集体共体相统一的现实而合理的精神。“‘伦理精神’既是共体理性,也是共体意志,是共体的‘精神’”[9]14。“伦理精神既体现于伦理实体的公共意识之中,又体现为一种公共意志。”真实集体的伦理精神是集体超越有限、扬弃特殊回归无限、普遍的自觉自为。而由于虚假集体成员之间存在着等级和阶级对立,集体只是代表统治阶级利益,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而与被统治阶级利益存在着根本对立,所以,虚假集体利益无法与成员利益、意识和意志实现统一。统治阶级在集体中“思想着自己的思想,行为着自己的行为”,成员也“思想着自己的思想,行为着自己的行为”,也就无法形成集体普遍性与成员特殊性、集体客观性与成员主观性统一的伦理精神,也就是说虚假集体是没有伦理精神的集体,因此,是否具有伦理精神成为真实集体与虚假集体辨析的重要方面。

作为伦理实体的集体所具有的伦理精神内涵着两个层面:一方面是集体合理性目标的特殊性与整个人类向善性目标的普遍性的统一;另一方面是集体成员意识和意志的个体性、特殊性与集体意识和意志的共体性和普遍性的统一。对于意识和意志来说,真实的、现实的东西,是普遍的意识和主观的意识、普遍的意志和主观的意志的统一,这种统一就构成一个伦理实体性集体的本质和精神。伦理精神是一个伦理实体性集体形成的决定性精神,它构成了一个集体意识和意志的其他种种形式的基础和内容,一个集体的伦理精神使得集体成为一个整体,成为一个个体性的人。集体伦理精神展开的过程就是人类社会的普遍性与集体的特殊性,或者集体的普遍性与个体成员的特殊性、集体的客观性与成员的主观性的统一,也就是造就伦理实体性集体成为一个“整个的个体”的过程,在这一集体中,所有成员都“思想着集体的思想,行为着集体的行为”。弗兰西斯·福山认为,集体或组织的持续合理的发展,必须具备货币资本和社会资本,而社会资本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更为重要的文化意义,就是集体或组织的文化,其核心就是集体或组织的伦理精神。他认为,社会资本由两大因素构成,一是信任;二是所谓“自发社交性”即自我形成社会共同体的能力。两者都是“继承而来的伦理习惯”。“所谓社会资本,则是在社会或其他特定的群体之中,成员间信任普及的程度。”“所谓信任,是在一个社团之中,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基础是社团成员共同拥有的规范,以及个体隶属于那个社团的角色。”真实集体就是通过这种伦理精神而凝聚成一个共同体。“这些团体都属于文化社团,它们不是依据明显的法规、律令来制约,而是经由一套团体中每个成员内化的伦理习惯和相互约束的道德义务所凝聚而成。”一个集体如果丧失了伦理精神或遮蔽了伦理精神就会发生大量的道德灾难,真实的集体也就沦丧为虚假的集体。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2]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4]田秀云,白臣.当代社会责任伦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5]万俊人.于无深处——重读萨特[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

[6]L T.Hob house.The elements of social justice[M].London: Routledge Thoemmes Press,1993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9]樊浩.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10]王珏.组织伦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11]弗兰西斯·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M].李宛蓉,译.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1998.

[责任编辑:周芳]

DFO-052

A

1674-1102(2017)01-0028-05

10.13420/j.cnki.jczu.2017.01.008

2016-02-17

梁修德(1968-),男,安徽霍邱人,淮南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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