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控制系统对网络主体德行的补偿激励机制
2017-03-29张元
张元
(淮海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连云港222005)
完善社会控制系统对网络主体德行的补偿激励机制
张元
(淮海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连云港222005)
市场经济发展引起主体利益意识变化,肯定网络行为主体功利价值追求的合理性,注重交换价值的实现,在资源配置方面存在盲目性弱点,致主体网络道德观念弱化和责任意识缺乏。发挥网络社会控制体系的补偿激励功能,优化主体网络德行选择的网络环境氛围,强化主体网络德行选择的内在动力和高尚信念。健全完善社会诸主体的协同合作,增设国家制度法律硬性规定的长效保障机制,将正义理念上升并细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作为一项软性指标纳入现有政绩考核机制中,发挥政策法规的导向和制约作用。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奖励性保障。受益人的及时回救与经济保障。推动激励网民积极主动地认同并践履网络法律规制和德得相通及德福一致的动力调节系统,形成公正有效的补偿激励运行机制。
主体意识;价值功能;德福一致;补偿激励机制
1 市场经济社会中主体意识的嬗变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自然经济社会形态向商品经济社会形态的转型之中,网络行为主体的价值观念不可避免地受社会转型和过度的影响而发生着一系列变化。一般来说,网络行为主体价值观念的变化源自其观念结构中的核心价值意识的变化,价值意识可理解为一种通过描述方式体现意向性的意识,而非一般所理解的描述性意识,在本质上它又是一种实践意识。价值意识会在主体的意识中经不断地反复以逻辑的格式固定下来并积淀为价值观念。价值观念在内容上比价值意识更抽象,在形态上比价值意识更稳定,在结构上比价值意识更坚固。网络行为主体的价值观念与其现实需要及其主体意识紧密相联,作为主体的意识中长期积淀而成的深层次结构的价值观念,是以一种自在或自为的方式体现着主体的价值取向、行为选择、及其道德意志。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社会实行强有力的控制,与之相应的是一整套既严格又单一的社会行为评判和控制体系,主体意识中的个体意识被淡化、漠视和忽视。在市场经济社会形态中,作为独立个体的网络行为主体,其社会行为也相应地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发展状态,网络行为主体价值观念结构中的主体意识也随之发育、生成与发展壮大。
我国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又有它自身的特殊性,市场经济改革在为民众提供丰裕的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引起了人们深层次的价值观念、社会评价以及行为选择取向等诸多变化,思想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价值观念对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主体意识的变化有着重要影响。这种影响使个体得以逐步从群体中解脱出来,并将追求个体利益、权利和实现自我价值作为其诉求。在此意义上,“社会和政治的基本单位不是集体而是个人”[1]。
价值观念中个体意识与集体意识之间价值取向的不同构成了一种张力。由此,网络行为个体价值观念中的主体性意识逐渐地从抽象的群体性意识向现实的个体性意识转变,相对于群体利益对个体利益的消融,个体价值观念中主体意识的增强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和进步性。弘扬和发挥个体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保障个体的权利与自由,就成为整个社会发展的价值诉求。个体价值观念中的主体意识因社会转型而发生的变化,可以从这种张力的变化中得到解释。
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社会现实存在与网络行为主体主观价值意识之间的深刻互动,对社会政策、法律制度、道德规范、价值规范等整个规范体系,以及风俗习惯都提出了与之互动的适应要求。当思想与事实不再一致时,问题就出现了。于是,与市场经济本质导向相吻合的价值意识充斥在社会现实视域,价值观的多元化及其冲突正是社会转型在观念上的反映。网络行为主体的价值取向、行为选择等主体性意识的变化必然会生成多元的网络价值观,价值观念的新旧交织和多元互融又使其更为复杂。从自然经济社会形态中传统的、抽象的、整体的主体意识,逐步转化和过渡为现实的、个性化、多元的主体意识,正体现着我国社会转型在网络信息世界中的深刻内容:从传统价值观念上的“言不及利”到现实社会中的“注重实惠”;从社会评价体系上的“好人规范”到现实社会中的“能人效应”;从行为选择上崇尚“谦恭藏拙”到现实社会中强调“张扬个性”、“自我实现”,等等。这一切变化表明支撑每一网络行为个体德性建构的道德行为规范及其道德实践活动具有一种历史性和动态发展的必然性。
2 补偿激励的价值功能
2.1 通过补偿激励优化主体网络德行选择的网络社会氛围
在网络社会中,通过补偿激励来优化网络行为主体网络德行选择的氛围,一要检验网络德行补偿的评价和奖励是否能起到激励作用;二要检验补偿措施的实际效果,是否有利于形成社会广泛支持的德福一致的网络社会道德氛围。可以网络宣传教育,使每个网络行为主体都明白,网络德行补偿是通过相应的补偿激励来呼吁网络社会的道德回归,使网络社会的道德建设趋于健康有序、公正和谐。
2.2 通过补偿激励保证主体网络德行选择的内在动力
现实生活中和新闻媒体中所看到的屡屡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英雄们流血又流泪”的高尚德行所带来的后果,如果这种德行缺乏社会认可和补偿,其负面效应将是产生更多的网络无德、失德和败德行为。
若网络行为主体因网络德行付出代价,而又无法弥补损失,就会致其被置于义利和德福不可兼得的双重矛盾中。在网络德行代价补偿问题解决之前,网络行为主体舍利求义的内在动力必然会被消耗甚至抵消,而网络社会道德的坚定信念又是无法依靠道义精神保以长久的,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2]。物质生活对网络行为主体而言,永远处于第一位,作为主体的人首先要与周围的自然和社会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因此,必须从网络行为主体的物质生活实际出发,重视和发挥网络社会控制体系中本应具有的补偿激励功能,探寻在网络社会中构建公正的社会结构与合理的网络制度体系,使网络社会成员从道德行为选择成本分析中充分认识到德福一致、恶祸相连的善恶因果律。
2.3 通过补偿激励增强网络主体执著于高尚德行的信念
网络道德行为规范属于群体性和社会性的范畴,体现的是网络社会整体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网络行为主体选择何种网络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但在普遍意义上却是在执行和维护网络社会整体意志的网络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味着要健全完善社会控制系统对网络行为主体德行选择的补偿激励机制,而健全完善对网络行为主体的网络道德行为付出成本的补偿激励机制,有利于使其网络高尚德行得到补偿,激励其执著于高尚网络德行的理想信念。
3 健全完善网络德行成本的补偿激励机制
建立一套由国家法律硬性规定的长期性保障、公益性社会团体具有奖励性的物质保障、受益人的及时回救与经济保障、以及社会保障机制中诸主体的协同合作形式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极其重要的社会价值。这种社会保障机制既可以帮助网络行为主体树立最基本的网络社会良知和道德责任意识,也使国家对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网络德行者体现出更多人文关怀,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德福一致、互助有爱的社会道德风尚,解除“英雄流血、家人流泪”的后顾之忧,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网络文化奠定坚实的道德基础。加强社会诸主体网络行为主体网络德行成本的补偿激励机制建设应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国家制度法律硬性规定的长期性保障
任何一种制度无疑都外含或隐含着某种权利关系和契约关系,以国家强制形式规定着不同主体所承担的相关义务和享有的有关权利,为网络行为主体的网络实践活动提供一种激励和约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制度法律指示着网络行为主体的网络行为导向,以约定俗成的习俗、律令等形式出现的网络制度法律,为网络行为主体在网络实践活动中提供着“应怎样”、“不应怎样”的规范,形成了一种激励、补偿和保障网络空间与网络生活有效运行的人工秩序。
(1)将补偿激励制度正义理念上升并细化为具体的法律政策制度。网络行为主体德行的保障机制的实现需借助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化的奖惩机制予以保证,法律制度硬性的赏罚规定是一切规则得以贯彻实施并有效发挥其规制作用的基本手段,对自觉认同并践履网络规范者要给予具体的相应的表彰奖励,为网络制度法规认同的实现提供优良的道德情境支持和健全的制度保障。因此,这需要政府部门考虑将有关网络德行补偿激励制度的正义理念上升并细化为具体的法律政策制度,通过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保障性的国家制度,来实现对网络德行补偿激励政策制度的有效推展和激励。
(2)将国家法律制度奖惩的贯彻落实状况作为一项软性指标纳入现有的政绩考核机制中。这就需要从作为国家法律制度建设者的政府层面,来建立、健全和逐步完善网络社会的高尚德行成本的补偿激励和奖惩考核机制,可将国家制定的网络奖惩考核机制的贯彻落实作为一项软性指标纳入现有的政府政绩的考核机制中,使其成为各级政府重视和强化网络奖惩机制建设的最直接的驱动力。
(3)发挥政策法规的导向和制约作用。这就要求必须建立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化的补偿激励和保障机制,使网络行为主体的网络德行践履者能得到制度上的保障和经济补偿,减少其因践履网络高尚道德行为所引发的后顾之忧。国家政府应对此进行立法,从根本上确保网络行为主体的道德行为礼仪,在充分发挥政策法规的导向和制约作用的同时,使网络行为主体从德行成本收益比较中修正其已有的网络道德意识和网络行为。
3.2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奖励性保障
健全完善网络社会的道德补偿激励机制,使网络道德行为规范内化成为网络行为主体的道德裁量标准,需要基本的物质奖励性保障的正效应强化剂,而公益性社会团体对网络行为主体网络德行的奖励性补偿激励保障,则是实现这一内化过程的重要保证。网络道德的实践品性体现在它的现实行动性。当众多网络行为主体因网络德行选择而损失其合法利益之时,民间自发地或在社会局部区域内对此应作出反应,由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对因网络德行选择而遭受损失的网络行为主体进行奖励性补偿激励性保障。
3.3 受益人的及时回救与经济保障
网络社会制度的公正担保与公正制度是确保德福关系一致,并使网络行为主体道德他律走向自律的心理机制形成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保证,受益人的及时回救与经济保障在网络个体美德的生成,并从善念走向善举,最终形成善志(信仰)的过程中至为重要。受益人的及时回救与经济保障应具体体现在主体性补偿和非主体性补偿的辩证统一中,即一方面通过受益人精神褒奖使网络德行主体获得心理平衡和精神慰藉,另一方面受益人应及时回救网络德行主体,对网络行为主体德行成本代价予以基本的经济保障和应有的物质补偿,真正体现恶祸相连、德福一致的善恶因果原则,切实做到使“老实人”不吃亏。
3.4 加强网络德行成本补偿激励机制中诸主体的协同合作
网络德行的社会保障机制的推展工作,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各方力量协同配合建构的系统性工程,只有在政府、公益性社团、受益人等社会各方力量、各种机构和组织团体都参与的基础上,网络行为主体网络德行代价的社会保障机制的推展才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
在网络德行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设和推展的过程中,网络社会系统和现实社会系统的各种要素之间的协调合作,补偿激励机制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始终是主体网络德行社会保障机制得以推展、实施和巩固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因此,政府职能部门应着力加强与社会各组织和部门间的通力协调合作,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政府各部门在网络政策宣传,以及网络社会中网络行为主体德行补偿激励活动的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广泛参与与沟通协作,健全和完善网络行为主体的网络德行成本的补偿激励机制主要是对其进行利益(物质的和精神的)补偿激励,推动和激励网民积极主动地认同并践履网络法律规制和德得相通及德福一致的动力调节系统,以形成公正有效的补偿激励运行机制。
[1]西里尔·E·布莱克.比较现代化[M].杨豫,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106.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3.
[责任编辑: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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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102(2017)01-0022-03
10.13420/j.cnki.jczu.2017.01.006
2016-08-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BZX085);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6SJB710116);江苏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研究“十三五”规划课题(16YB029);淮海工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S2015008)。
张元(1983—),男,安徽桐城人,淮海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网络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