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据在合同纠纷案中的运用
——以煤炭买卖合同为例
2017-03-2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彭雪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彭雪钒
会计证据在合同纠纷案中的运用
——以煤炭买卖合同为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彭雪钒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制度不完善的弊病日益暴露,合同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本文通过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贸易有限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这一案件,从法务会计的视角,研究会计证据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法务会计 会计证据 合同纠纷
一、案件陈述
重铁物流有限公司分别与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杉杉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买卖合同》,三方之间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并约定:龙翔公司销售给重铁公司的煤炭到港后直接销售给杉杉公司,重铁公司委托杉杉公司对煤炭进行验收。合同签订后,三方之间共有48414.1吨煤炭交易发生,龙翔公司向重铁公司出具了9份《水路货物运单》和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额为302942450元,杉杉公司也向重铁物流出具了5份《收货证明》。
但是事实上,签订合同时,龙翔公司和杉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邱翔一人,邱翔伪造了9份货运单并虚开了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5份收货证明,虚构煤炭交易的事实,并通过银行保理业务将3000余万元的应收账款向银行转让进行融资。邱翔以欺诈手段使得重铁公司在违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并使得重铁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存在被银行追索的风险。
二、相关会计证据
通过上述案件的陈述,可以清楚地得知此案件的责任方是邱翔。他在签订合同时向重铁公司隐瞒了龙翔公司、杉杉公司实为同一人控制公司的真实情况,使用欺诈手段使得重铁公司与两公司签订了合同和协议,并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事实,并将应收账款拿去银行办理了保理业务,严重损害了重铁有限公司和平安银行的利益。
(一)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文件
在交易之前,三方签订了相关的合同文件,分别为重铁公司和龙翔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重庆重铁公司与杉杉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三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这些合同文件是认定邱翔实施合同欺诈的重要证据,也是邱翔隐瞒两家公司实为他一人控制的公司的有利佐证。
(二)邱翔伪造的相关原始凭证
在本案中,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出具了《水路货物运单》9份、合江县杉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了收到煤炭合计48414.1吨的5份《收货证明》、金额为30942450元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都是法务会计在本案中应该注意到的原始凭证。
(三)龙翔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杉杉公司的营业执照
为了证明本案中邱翔合同欺诈的事实,应该搜集重铁公司和杉杉公司签订合同时杉杉公司出具的记载其法人为陈祝增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在重庆铁路公安处调取的记载杉杉公司的法人已于2011年6月由陈祝增更换为邱翔的工商登记档案。这两份会计证据是为了证明邱翔在同重铁公司签订合同之前明知杉杉公司的法人已于两年前更换为自己却仍然将未更换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重铁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购销买卖合同,是为了在日后利用应收账款不当融资,落实其合同欺诈事实。
(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重铁公司发出的《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及《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平安银行重庆分行向重铁公司发出的《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和《应收账款转让清单》是邱翔企图用虚假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的债权去银行获得3000余万元融资的重要的会计证据,这一会计证据暴露了邱翔实行合同欺诈的真实目的,即套取重铁公司的现金和银行存款。
三、证据链的生成
根据以上所述的会计证据,可以清晰地理出一条证据链。龙翔公司和重铁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重铁公司与杉杉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三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是这次交易的起点,而在签订合同时,邱翔隐瞒了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为自己的事实,仍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陈祝增的那份文件交予重铁公司,是他实施合同欺诈行为的开始。公安局的杉杉贸易公司的法人变更记录是他实施合同欺诈的重要会计证据。随后,查询龙翔公司应收账款及其明细账和原始凭证与重铁公司应付账款及其明细账和原始凭证,可以发现《收货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水路货物运单》等原始凭证,将相关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发现凭证上的印章均系邱翔伪造,其后根据平安银行向重铁公司发出的《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和《应收账款转让清单》揭露邱翔的进行合同欺诈的真实目的,即为了套取重铁公司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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