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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曹刿论战》注释指瑕

2017-03-29梁芸

语文天地·初中版 2017年2期
关键词:实情鲁庄公论战

梁芸

人教版9年级下册第21课《曹刿论战》选自我国第一部叙事详备的编年体史书《左传》。该文记叙的长勺之战是历史上以小胜多、以弱敌强的著名战役,因此学来特别受欢迎。因而对于教材理解的一些问题也随着热烈的讨论浮现出来。主要集中在“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这句话上。课本将“虽”注释为“即使”,将“察”注释为“明察”,将“情”注释为“(以)实情判断”。

先说“虽”字,课本注释为“即使”,可完全符合语境吗?联系上文,可知前两次鲁庄公的回答内容“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与“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都是确定发生的事实,那么第三次回答的“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应该也是发生过的。另外从曹刿的回答“忠之属也。可以一战”也可以看出其肯定之意,一则是肯定鲁庄公做过,一则更是认可“必以情”,是对“必以情”的强调。据此,“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必然为事实。我们知道,“虽”的常用解释有“虽然”和“即使”两种。“虽然”经常与“但是”连用,表示转折关系,所说的已经发生,意义上则更强调后面的转折;“即使”与“也”连用,表示假设关系,所说的还没有发生,退一步说,即便成为了现实,也要如何如何,例如“即使你取得了好成绩,也不能驕傲”。由此,从所言已经发生,到强调后文的转折,“虽”解释为“虽然”更合适。

再说“情”字。“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按课下的注释,整句的翻译就是: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即使不能一一明察,也一定按照实情判断。此句从字面看来似乎没有问题,但细细琢磨便会心生疑惑,案件既然不能一一明察,就说明实际情况不一定清楚,不一定真实,那么处理起来怎么可能是按照实情呢?鲁庄公虽然愚钝,但才能卓越的曹刿必然不会没有逻辑思维,如此难以自圆其说的话语怎会被曹刿忽略呢?问题只能出在注释的错误上。

联系下文“忠之属也。可以一战”,一个“忠“字尽显曹刿的肯定之意。何为“忠”?课本的注释为“尽力做好分内的事”。《康熙字典》有解:“《疏》中心曰忠。中下从心,谓言出于心,皆有忠实也。”按现在的理解“忠”就是尽心竭力诚心实意去做事。那鲁庄公做了什么从而让曹刿肯定他是尽了自己的本职呢?那就是“必以情”。“情”既然按“(以)实情判断”解释不通,必然和“忠”字的意思相关相近。再回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一句,鲁庄公说“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虽然我不能一一明察,但都是尽心尽力诚心诚意的去办”,是不是和下文曹刿的尽了本职工作的肯定很连贯呢?那么,这个“情”字我们能找到依据吗?

《汉语大字典》中,“情”的第11个义项为“诚实”。《汉语大词典》中“情”的第13个义项是“诚”。《古今汉语词典》中“情”的第10个义项也为“诚实”。而且“情”作“诚”解的例子也很多,如:

民之情伪,尽知之矣。——《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力极者厚赏,情尽者名立。——《韩非子·守道》

李维琦、陈建初等编的岳麓书社出版的《左传》对《庄公十年》中“小大之狱,必以情”的“情”注为:情,通诚。

至此,我们可以认为把“情”理解为“诚”比理解为“(以)实情判断”更合适。

(作者为安徽师范大学2014级教育硕士)

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46中(2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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