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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预警机制与保护措施研究

2017-03-29陈秋忆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5期
关键词:预警机制保护措施

陈秋忆

摘要: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关于iPad商标权属问题一案曾广受关注。苹果公司为取得iPad商标的合法使用权所做的商业活动是否是其规避未来可能商标纠纷的预警手段?当像商标这类无形财产出现法律纠纷问题时,权利人又该如何去保护自己的权利?为此,从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案讲起,浅谈知识产权的预警机制与保护措施。

关键词:iPad商标;预警机制;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5.066

1案情简介

本案的被告是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系在香港上市的香港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深圳唯冠)于2001年在中国内地申请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个类别。香港唯冠控股在台湾亦设有全资子公司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唯冠),台湾唯冠于2000年在多个国家多个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本案的原告之一是苹果公司,其在2010年推出了以“iPad”命名的平板电脑,该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巨大的市场反应,高销量背后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言而喻。本案另一位原告是成立在英国的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系代表苹果公司进行iPad商标买卖的公司。

2009年,英国IP公司向台湾唯冠提出购买唯冠控股在世界各地的所有iPad相关商标的要约。在一系列谈判后,12月17日,英国IP公司以3.5万英镑的对价与台湾唯冠签署了“iPad”商标权转让协议,12月23日还签署了一份“商标权转让登记申请书”,系将本案所涉及的深圳唯冠拥有的两个iPad商标权转让给IP公司。

随后2010年2月,原告苹果公司以10英镑的对价向IP公司转让有关商标(台湾唯冠转让给IP公司的所有iPad商标)的所有权利。虽然如此,苹果公司并未及时在中国内地提出商标权利变更的申请(即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至2010年1月,苹果公司正式发布iPad产品之时,在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权利人仍是深圳唯冠。

在得知真正iPad商标需求者是苹果公司后,唯冠控股认为苹果公司此举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愿意履行转让涉案商标的义务。基于此,两原告在中国大陆提起了本案诉讼。而被告则辩称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均为唯冠控股的子公司,相互之间没有股份交叉,都是独立的法人,在没有得到另一方授权的情况下,台湾唯冠与IP公司签署的协议属于无权代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商标转让合同的表见代理并不成立,该合同对深圳唯冠没有约束力,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随即提起上诉,但由于唯冠公司本身面临的破产问题以及苹果公司iPad产品在中国的继续销售等一系列的原因,这个案件最后在广东省高院调解下,决定和解,最后双方确认以6000万美元一揽子解决有关iPad商标权属纠纷,并签署了协调协议。

2预警机制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苹果公司作为一个在行内有影响力的公司,在推出iPad这款产品的时候,对于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是有自己的战略的。

据对唯冠控股的CEO杨荣山的采访中可以了解,早在苹果公司还在推出旗下iPod产品的时候,唯冠集团与苹果公司就矛盾不断。不论是苹果公司刚推出iPod时,唯冠公司主张与其iPad商标太近似而阻止其申请iPod商标,虽然最后这次交锋不了了之;还是之后,已经在筹备iPad系列产品的苹果公司对未来的预测,于英国反提出唯冠集团的iPad商标与自己的iPod商标近似,应判无效,试图扫清iPad商标注册路上的障碍,两家公司都对iPad这个商标有着浓厚兴趣。

虽然,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唯冠集团出现资金问题,集团业务缩水,iPad商标被闲置,而苹果公司利用其技术创新上的优势,顺利研发出iPad产品却还是不能合法拥有其iPad的名字。早就意识到这个问题的苹果公司为了减少和唯冠集团交易的对价,新建了IP公司为其低价购买iPad商标。而这一举动,如果不是因为最后出现的商标权属瑕疵以及苹果公司过早发布iPad产品,使唯冠公司了解iPad商标的真正价值而寻找合同漏洞,不愿继续履行转让义务,那么无疑是苹果公司在商标战略上添彩的一笔。虽然苹果公司具有为避免商标侵权惹来的麻烦而主动出击买下商标的危机预警意识,但是在实践中,却忽略了具体的细节,使得原本无疑是成功的策略转而失败,又是预警举措的漏洞。

对于商标这类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其无形性,通常都需要有一定的预警机制来防患于未然。所谓预警机制,目前并没有一个具体的定义来描述,但可理解为为将来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的预告。虽然说是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但其主要还是预警专利方面可能带来的问题。当然,在技术性含量不高的行业领域,就体现在商标的纠纷上了。

由于是预警机制,故是在知识产权出现矛盾之前就做好的准备。从企业角度来看,预警机制要做的就是对于要推出市场的产品或服务,如何控制好开发出的产品可能遇到的风险。这里面就有两个意思了。一是如果预判出开发的产品的确十分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那么就要保证在研发的过程中不被竞争对手知晓自己的研发进程,同时还要保证这项技术能够申请发明专利,而且在成果转化的时候,撰写的专利文书要做到能够最大利益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二是开发出的产品不可避免地将会侵犯他人的权利,那么这时就要做到如何能够规避法律风险,用最小的代价去合法地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如果被别人起诉了要如何应对权利人的诉讼。

在刚加入WTO,我国知识产权行业还处于萌芽阶段时期,就曾因为预警机制的缺失致使一些企业在与国外企业进行诉讼过程中吃了大亏。曾经我国崛起最为迅速的DVD制造行业因为不明白自己侵权的处境,在6C和3C联盟发出最后支付专利授权费用的通牒后依旧不支付相应的费用,导致最后不得不進行谈判。同时,由于缺乏谈判经验,导致最后的谈判结果对我国DVD厂家非常不利,DVD制造行业一蹶不振。当然,在这之后,各个行业也引起了警觉,都明白知识产权预警的重要性,虽然或多或少会相应地做一些补救措施,但离一个完整的预警机制的目标还是很遥远。

对于企业而言,就凭一己之力想要建立起一个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是比较难的一件事。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一定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在加大科研投入的同时还要创建企业竞争情报系统。这些听起来都需要专人专事,的确,知识产权行业对于人才的要求都比较高,所以人才的培养,也可以看成是对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构建的一部分。

在加入WTO之后的十几年里,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在各类贸易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也逐渐增大。在十几年的经验累积下,如今,中国的知识产权行业虽没有全面完善,但也初具规模,也有不少企业在开发产品或服务时已经有意识到知识产权在这其中所起的作用,故投入一定的精力,完善其知识产权的预警机制。

百度公司网络运营模式的背后就有着其法律团队为其设计的一套规避风险的预警机制。从早些年MP3的下载到最近两年百度文库与韩寒的官司,百度的这种网络运营模式充分利用了没有修改前的“避风港原则”,甚至称得上是滥用。虽然这些做法让百度免于法律责任,但却失尽商业道德,而修改后的“避风港原则”也不再是百度的保护伞。不过百度公司这种明知侵权却利用法律使自己获利最大的预警意识还是值得各大企业学习参考的。

3保护措施

上文提到的预警机制,是在知识产权还没有出现争议时,权利人对可能的争议进行预测,并采取措施,其实也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同时,也不是说只要采取了预警措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就不会和他人的权利发生冲突。苹果公司虽然也有预警意识并付出了行动,但最终还是以高价来为其忽略的瑕疵买单。百度公司利用“避风港原则”屡试不爽,终于“避风港原则”进行了修改,百度的“避风港”不再避风。当争议纠纷不可避免发生的时候,权利人又能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保护其合法权利呢?

在苹果唯冠案中,双方当事人先是以诉讼的方式试图解决问题,在一审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之时,双方达成了和解,被外界认为是双赢的决定。百度案件中,也是采用诉讼的方式,可见,当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受到损害的时候,提起诉讼是很正常的一种方式。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知识产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是最为有效的,但因制度不健全,权利人经常得不到司法机关的及时救济,以致常处于无可奈何的状况中。

同时,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类案件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面对这样的案件,不具备专业背景的法官不能透彻地了解案情,找到争议焦点,并予以判断,会造成裁判的不公正。而在专利案件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中,经常因当事人启动专利无效程序,造成民事诉讼程序中止,所引起的突出问题是专利案件的诉讼效率低下,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由于专利案件的专业性强,要想还原案件事实,通常需要借助一些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此类鉴定意见虽然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都是最直接、重要的证据,但得到一份鉴定报告需要花费的时间与金钱的代价也是十分高昂的。

同样也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的三星公司与华立公司关于“一种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侵权案件,从2007年原告提起诉讼开始一直持续到2012年,5年的时间才终于得出没有侵权的结论,而在更新换代速度极快的手机行业,涉案手机及涉案专利早在这5年里被淘汰,而这个不侵权的判决迟到了太久。同时,该案中昂贵的案件受理费用以及技术鉴定费用在除去时间成本外,提高了案件的诉讼金钱成本。高成本的背后却是迟来的判决,显然效率低下。

当然除了司法方式,当事人双方还可以采取和解私了的方式,就像文章一开始提到的苹果唯冠案件一样。和解的协议内容是双方进行谈判协商后约定的,从利益角度出发,当事人双方基本都能满足自己的权利主张,一般是一种双赢模式。但是由于和解没有国家或政府作为权威机关来约束,其效率虽高,效力却极低,也会出现不少已经谈妥和解协议,却又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这种情况。

除了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和和解私了方式,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还有仲裁方式。和诉讼拥有几乎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又有诉讼达不到的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快捷性、经济性的仲裁手段,结合了诉讼与和解的优点,是一种较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而目前刚刚试点建成的知识产权法院即有仲裁的特点,也许在未来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最佳途径。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EB/OL].http://www.court.gov.cn.

[2]王莉亚,邱均平.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预警机制[J].图书情报知识,2004,(02).

[3]杜曉君.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3,(05).

[4]刘华俊.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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