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岔道困境:影响道德判断的因素初探

2017-03-28陆青青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7年3期
关键词:直觉道德孩子

陆青青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岔道困境:影响道德判断的因素初探

陆青青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道德判断是指应用道德概念或道德知识对行动的是非、好坏和善恶进行评价的过程,也是道德行为选择的前提。道德判断离不开道德直觉,道德直觉是道德准则、道德经验等理性认知内化以后的感性表现,对道德判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文章以岔道困境为例,探究了不同因素的变化对道德判断的影响。

岔道困境;电车难题;道德判断;道德直觉;影响因素

调查显示,在众多版本的“电车难题”中,90%的人都会选择舍一救五;另外,如果被牺牲的是孩子、有血缘关系的人或配偶,大多数人就不愿选择牺牲一人来救五个人。“电车难题”如今依然困扰着人们。扳还是不扳,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道德判断。

一、什么是道德判断?

道德判断是指应用道德概念或道德知识对行动的是非、好坏和善恶进行评价的过程,也是一种认识活动。它表达某种行为的道德价值及当事人的道德责任。例如,“劳动是光荣的”,“不劳而获是卑鄙的”,就是属于这类道德判断。同时,它还表达一定的道德要求。例如,“我们所有的公民都应当在行为中坚持‘五讲四美’的要求”,“人人都应当履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神圣义务”等,就是属于这类道德判断。因此,道德判断是人们认识道德现象的一种逻辑思维形式。它揭示道德概念所包含的本质内容的道德认识的更高阶段。一个人的道德判断水平同他所掌握的道德概念和道德知识有关,在一定程度上同他的成熟和智慧也有关。把它作为道德评价中的一个环节,能使个体道德行为的调节方向具有理性的指导,并能通过对社会行为的道德判断,来全面认识和评价自己的道德行为。可以说,对他人或自己的行为进行正确的道德判断,是人们对道德行为形成正确倾向性的关键和前提。因此,要想充分发挥道德评价在社会生活中的调节作用,必须从各方面来提高道德判断的能力。个人对道德的认识不同,对道德标准的理解不同,形成的道德观念也不同,对道德的判断便也不同。劳伦斯·科尔伯格是美国道德心理学家,他的研究表明,各种不同的道德判断,处于人类道德发展的整体结构中。道德判断的社会直觉模型认为,道德判断是快速的、自动的、直觉的结果。

二、道德直觉的可靠性

哲学史对于“直觉”的论述相当多,法国哲学家柏格森认为,“直觉就是指感应”,通过感应把个人放置于被感应对象视角,从而和其拥有的独一无二而且很难表述的东西相吻合。笛卡儿则认为,直觉“不是对不可靠的感性论据的信念,不是对混乱的想象之靠不住的判断,而是智慧之明确和细致的概念”。

直觉是一种特殊的认知方式,同时也是一种认知能力。作为认知方式,它是将想象与推理、感性与理性、形象与概念融为一体,并以理性认识成果直接作用于感受活动的结果,它的“特点是整体性、直接性、非逻辑性、非时间性和自发性,它不是靠逻辑推理,也不是靠思维空间、时间的连续,而是思维中断时的突然领悟和全体把握”。因此,直觉作为认知能力可以说其实质是理性认知的直接体现,也就是说,在事件发生之前,在本体的学习和理性思维构架中已经做出了相应的结果选项,对存在的事物有了既定的想法和属性的定义。

直觉作为一种认知方式和能力,必然存在于道德认知活动中。道德认知中的直觉,我们称之为道德直觉,它是指主体在既定的道德行为规范下,以认定遵守既定道德准则为前提,并深刻理解运用后,对于突发事件发生时所做的第一反应的选择,而非在逻辑推演和理性思维调试下的选择。简而言之,就是在一定道德规范下的“下意识”反应。道德直觉作为特殊的道德体验方式,没有理性思维的参与,而是将理性思维作为准则,可以说是感性地做着理性的选择,而这种理性是作为选择本体的一种思维模式或是价值观来影响选择的,这种选择是理性分析后的产物,却是感性的行为选择;同样逻辑性也是这样存在的,道德直觉作为一种逻辑后产物出现,它具有一定的逻辑性,但是在当下的选择毫无逻辑思维的过程,却处处都含有逻辑推演的痕迹。换而言之,道德直觉并不仅仅只是感性,而是超越感性存在的一种“特殊感性”,是一种充满理性而又不仅仅是理性的“生命体验”,是一种价值理性对应的认识成果,而这种成果又将直接作用于人们的“道德感受”。

此外,“道德直觉”还是一种不同于寻常的“价值判断力”,是人们基于道德主体层面拥有的善恶是非判断能力。因此,人们作为主体存在而参与到社会生活当中,需要拥有一种特殊的“以己度人”以及“推己及人”的洞察理解力。所以说,道德直觉并非通过不择手段、唯利是图的“得失心重”的主体表现形式出现,多以承认和认识利益的存在,能平淡地计算出利弊得失的主体形式出现,同时,正是这种理解力和洞察力的出现,使得社会群体中出现“公”“私”利益冲突时,人们选择舍生取义等行为,这种选择看似是利益的权衡和价值的选择,其实也是一种超脱自然和人关系的一种态度,是一种对生命体敬畏的形式。这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人作为道德主体评判是非善恶的价值取向。

道德直觉是后天生成的,是经验的而非作为先验而存在的,是以既定道德经验为前提,是理性和逻辑前提下的“智慧产物”。如果道德情境对直觉主体发生刺激,那么就会迅速唤醒人们的积累经验,在没有开展合乎逻辑的验证之前,作为直觉主体存在的人们,已经有了先知先觉的道德判断并开展道德践行,而这种行为是瞬间判断,人们对之命名为“隐逻辑决断”。因此,我们认为道德直觉是做出选择与决断时的重要环节,直觉判断直接影响着结果的对错,而正确的道德直觉判断是在正确的道德经验指导下做出的,这个道德经验是在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下发展形成的,这样就给道德直觉的可靠性构成了最有利证据。

三、影响判断的因素

(一)行为对错的影响

有6个孩子同时在铁轨上玩耍,5个孩子在正使用的铁轨上,1个在废弃铁轨上。一辆火车疾驰而来,孩子们吓呆了。铁路扳道工发现这个情况,他有两种选择,如果扳动道岔让火车驰往废弃的铁轨,那将救下5个孩子而牺牲掉另一个孩子,可如果不扳,那5个孩子必然会死。他该如何选择?

这就是著名的扳道岔悖论,也是更为著名的电车难题的升级版。但是很显然,多数第一次听说这个故事的人的反应和笔者一样,并没有意识到这和传统的电车难题的区别。扳道岔悖论和电车难题的多数情况和条件都是一样的,唯一不同的是电车难题中的路是主路和岔路,都是可以走的路,人和车走在上面都是合理的,但是扳道岔悖论中的轨道只有一条是使用的,那么人走在这条使用中的轨道上是不合理的。在被提醒了这个显著不同点后,一些人的注意力就被转移了——错误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这个惨痛的后果?

有人认为不应该扳道,是那5个孩子自己做了错误的选择,他们的错误不应该由另一个做对了的无辜孩子来买单。这个故事还被用作管理学的经典教学案例,理由是,企业管理中有一个原理,姑息迁就有错的人,即是对无过错者最大的不公平。他们认为,如果因为犯错人数众多且惩罚太严厉而产生同情放过他们,那么就很容易使大家产生法不责众的想法,认为只要犯错的人多就不敢惩罚他们,而这样做对做得好的人就吃亏了。大家看到犯错不受罚反而是守规矩的人吃亏,于是,加入到违规做事的行列中的人就会越来越多。大家行事都不按规则,那么,企业的制度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因而,要管理好一个企业甚至一个国家,不仅要有公平合理的制度,更要严格遵照制度行事,执行时要人人都用相同的标尺。严格执行规章,方能督促员工行事都按规矩,企业才能够健康地发展。

再假设一个相反的情景,称作情景二(上一个情景称作情景一)。6个小孩在铁轨上玩耍,一个小孩认为这条轨道还在使用中太危险,就和其他小孩说了,有4个孩子表示认同,但有一个孩子不以为然,于是他们5个孩子就去了旁边一条已经停用的轨道上玩,只有一个孩子不愿意去,还在原来的轨道上玩耍。然而他们不知道,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这条轨道偶尔还会被启用,用来运送一些东西。(或:由于上一班的扳道工的工作失误,把本来不需要扳下的道岔扳下了,这样,本该驶入使用中的轨道的火车就将驶入这条停用的轨道。)这时火车开了过来,孩子们吓傻了,而铁路工人同时发现了孩子们,他可以扳动道岔,让火车驶向旁边那条使用中的轨道,这样就能够救下5个孩子,但是要牺牲另一个孩子,这该如何选择?

情景一中的那一个孩子做出了正常情况下的正确选择,而恰巧遇到的也是正常情况;而情景二中的那5个孩子也是做出了正常情况下的正确选择,但却是遇到了特殊情况。相信在情景一中选择扳的在情景二中也会选择扳,他们只是想救更多的人,而在情景一中选择不扳的人在面对情景二时就要纠结了,一些人还是选择不扳,他们有的只是自己下不了手不敢扳,有的认为不管哪一个情景,扳的话都是用一条无辜的生命换其他人的生命,不合适,而有些人就会做出和情景一相反的决定,认为该扳,因为他们认为那5个即将被撞的孩子做了正确的决定,他们才是无辜的,一边是做错事的一条命,一边是做对事的5条命,当然是要偏向做对事的5条命。

原则是什么?就是人们为了行事方便或得到好的结果而划定出来的条件。但这不代表原则就不可以被打破,世界发展,事物更新,认知变化,行事的方法和准则当然不能不变。世界就是在不断的新原则代替旧原则中发展的。

有句老话叫法理不外乎人情,正是因为人有感情,有偏好,有些事是不能用规则来规定的,这个世界才会精彩、多变。何况,法理也并不完美,还会有很多疏漏。例如,同样是故意杀人罪,同样是杀了一个人,但是量刑的时候却可能会出现很大的偏差。故意杀人罪可以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多少会跟行凶的目的、手段等有关,但却有“慎重死刑”“少杀不杀”的原则。但是,假使司法部门原本对两个事件的量刑差不多,而面对的社会舆论压力不同的话,最终的量刑结果一定会不同。如果A事件受关注的程度低,受害人家属也愿意绝对支持法院的判决,并不坚持“以命抵命”,那这个犯罪嫌疑人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很低,甚至很可能被判有期徒刑。而另一个事件如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社会舆论大多认为这个犯罪嫌疑人该死,而受害人家属也坚持一定要判死刑的话那么这个人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就会大很多。这就是“民愤”对法律的影响。人情可以使法理变得宽容,也可以使法理变得更严苛。

(二)人数多少的影响

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选择,肯定是放弃1个而救5个,认为5条人命比1条人命重要,这也是很多人自然而然的第一反应,但反对者会质疑凭什么由数量来决定生命之重。

一个人可以不是一个功利主义者,可以反对功利主义,但是,不论多么坚定地反对功利主义的人,都还是有着功利心的。世人都有功利心,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人人都有功利心,但不是人人都是功利主义者,所以,即便是选择了扳的人也不能断定对方是功利主义思想“作祟”。在笔者看来,他们觉得死1个总比死5个好未必是真觉得“好”,只是相比于死5个不那么糟罢了,只是5人死亡使人产生的同情心、恻隐之心的感受要大于1人死亡。1个人的死亡对经历者的震撼不及5个人的死亡来得强烈,使得人的心理会偏向那5个人,使其得到人更多的重视,于是决策者会做出“舍一救五”的决定。

如著名的“谷堆悖论”:如果1粒谷子落地不能形成谷堆,2粒谷子落地不能形成谷堆,3粒谷子落地也不能形成谷堆,依此类推,无论多少粒谷子落地都不能形成谷堆。

“谷堆悖论”反映了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但它并没有一个临界点,即便是设定好其他条件,在实验中找到一个所谓的临界点,下一次也很可能就不同了。关于“堆”的定义,有人关注形状,有人关注体积。10粒可能成一小堆也可能不成,50粒可以算一小堆也可以不算,但万粒就应该很少有人质疑了,数量越多体积越大堆得越高越没有人质疑,没人可以说出是何时达到“质变”的,但它就是成堆了。这个过程可以表示为不成堆—不确定是否成堆—成堆,虽然这三个部分依旧没有明确的界限,但却可以举出一些确定属于这三个部分的例子,比如:一粒一定不成堆,百粒不确定是否成堆,百万粒肯定成堆。

对于岔道困境,用一个无辜者来救另一个人是不合理的,救两个人是不合理的,但当被拯救的人数越来越多,那么认为此事不合理的人也会越来越少。假设不考虑容纳性和破坏性等问题,那么这个问题的极限就可以认为是牺牲一个人来拯救除了此人和车上的人以外的全人类。相信到这个程度,再坚定的道义论者也不敢坚定地说牺牲这个人是不对的了。这个夸张的例子可以反映出,关于正当性的标准,甚至善的标准,都是不能确定的,我们能确定的只有少数一定对和一定不对的事,大多数事都是不能断定的。这也是为什么在岔道困境中设定的人数在5到10人之间,因为这个数字会使两种选择的双方产生巨大争议并且僵持不下,而如果人数过少或是过多,那么其中一种选择就会有明显优势。很显然,问题的提出者考虑到了这个问题才会做出如此设定,所以对此单单争论是该做功利选择还是做道义选择的意义不大,人数的多少显然是决策者判断扳动道岔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人物可识别性的影响

当人们进行道德判断时,对待不同身份的受害者往往不能一视同仁,受害者的身份有的可识别,有的不可识别,而前者得到的关注更多,不可识别的容易被忽视,这就导致道德判断产生偏差。

人人都有功利心,也有私心,如果站在轨道上的人有自己的亲人,或是其他身份特殊的人,心里的想法一定会变,至于决定会不会改就要看对方更看重什么,是私心人情还是原本的原则。关于人物的可识别性也可以分为几类,一类是熟识者,如亲戚朋友,与裁决者有私人情感关系,二是负面人物,如逃犯,三是对国家社会有杰出贡献的名人,如科学家、总统等。

1.一边是工人,另一边是亲人

如果同样的场景,但是在岔道上的那一个人是扳道工的孩子或者伴侣,他该怎么办呢?如果他不扳,也许有些人会指责他有私心,为了自己的亲人而不救更多的人,如果他扳了,他的内心将承受巨大的煎熬,这份亲人逝去的痛苦将由他和他的家人来承担,他甚至可能遭受家人的怨恨,但是在社会舆论方面将会赞扬他舍小家而救大家的高尚品质。

若是基于获取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应该改变火车方向,可是,假如其中掺入家庭责任或者个人亲情时,可能就选择不扳。但是,无论哪种选择,我们都会考虑对与错,权衡利与弊,受道义和私情的夹击,备受煎熬。其实,这是要让自己对“苦”与“乐”进行比较权衡和选择。选择的结果,应当是尽量保障利益最大化,也要对得住良心的检验和拷问。从大局出发,立足社会视角,当以社会利益为先进行选择,个人利益置于其后,这是一般情况应当做的选择。但是,人伦亲情亦是大义,人们可以严苛地要求自己,但却没有资格苛求别人,到底如何选择,只能全凭那一瞬间在扳道工的直觉中哪个更重。

2.一边是工人,另一边是罪犯

基于这样的前提设定,扳道工该如何选择?牺牲罪犯的性命会是大多数人的选择,但为什么呢?必须强调的是,我们在对生命的价值和意义进行判断时,是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立场上。就上述案例看,如果选择牺牲一个好人来保全那五个罪犯,利益不仅远远小于对社会造成的损失,还会混淆社会是非观,冲击社会良知,社会上就可能会出现一系列动乱。对于这样的选择我们应当要有明确答案。

但是,基于二者之间的社会利益差别,以及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如何评价,这就需要反思了。众所周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虽然能规定在某些特殊时期和情况下能够有一些必要的特权,但是这些特权不能只赋予具体的某个人。

3.一边是普通工人,另一边是总统

假如,一边是5个普通的工人,而另一边,却是自己国家的总统,这时候,是选择救工人还是救总统?这就要看我们对多数人与少数人、普通民众与重要领导的生命价值怎样判断。如果不考虑人数差别,两边都是1个人,就是我们应该对普通民众与重要领导的生命价值怎样判断。其实这种价值衡量和道德选择与前面说的在人数多寡情境下的考量是相似的,都是不带私人情感的纯粹的社会最大利益与公平性问题的衡量。

上述这么多的情境中,人们大多会选择扳动铁轨,做出相对功利的选择。评价道德和公平时,如果绝大多数人选择是相似的,说明人们普遍存在无关乎文化的观念。笔者以为,除了知识性的东西,像思想观念这些都基本上是可以依靠最大多数人的认同来确定的,它也许不一定是对的,但只要能长期地都被认可就不能算是错的。道德标准本来也就是随着社会发展观念更新而慢慢变化的,道德准则的根源还是在于社会大环境,所以受社会环境各方面影响所做出的道德判断也都应当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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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庄亚华

10.3969/j.issn.1673-0887.2017.03.023

2016-04-21

陆青青(1991— ),女,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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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0887(2017)03-0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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