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良性互动的规范设想
2017-03-28袁琳
文/袁琳
一、明确舆论监督在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角色定位
明确社会舆论监督在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角色定位是实现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良性互动的前提条件,然而遗憾的是由于一些原因,社会舆论在司法活动中的定位仍然非常模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舆论在某些时候会被滥用,演变为利益集团获取非法利益的渠道。特别是人人都是媒体的时代,舆论监督的不当造成的后果可能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
舆论监督是民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体现,代表着公民权利对司法权的制衡,社会舆论监督是促进司法公开、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虽然能够促进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但如果缺乏外部力量的有效监督,司法公正的风险将不可避免。特别是我国的司法独立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现象,其存在必然有着一定的现实性和合理性,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即使在法检系统人财物统一交由省级统管的今天,保障司法机关得以顺利运转的人力,财力以及物力仍然离不开行政机关的统筹和支持。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司法机关自身行政化倾向也依然存在,法官、检察官之间的等级关系,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可避免地会受外力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换而言之,保证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前提,但以上种种情况表明,其他权力特别是公权力干预法官独立审判案件的现象仍然十分严峻,因此适当地介入外部力量监督司法权的行使是必不可少的。社会舆论在监督司法方面虽然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甚至会不利于司法权的行使,特别是人人都是媒体的今天,由于社会大众素质高低不一,各路消息真假难辨,加之社会舆论本身的缺陷,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舆论监督失控现象的发生,但是相比对权力的干扰所造成的后果来说,舆论监督不当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微不足道的,而且只要摆正舆论监督在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即可最大化地消除这种不利的影响。因此,在明确舆论监督作为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一种外部监督力量的前提下,社会大众合理运用自媒体对司法案件进行监督可以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性,让司法权的行使置于阳光之下、大众面前,可以有效地杜绝和监督司法腐败的发生,促进司法公开,从而真正的实现司法公正。
二、构建自媒体时代舆情响应机制
保证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促进正义的实现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然而要想真正达到这一目的,适当地倾听民众的心声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司法机关科学合理地建立社会舆情响应机制势在必行。近年来发生的如“天津气枪案”、“山东辱母杀人案”等社会热点案件频繁引发社会民众的关注,特别是自媒体的兴起,让更多的社会公众更为方便、快速、迅捷的了解案件的情况。与此同时,由于网上信息真假不一,社会大众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极易受利益集团的误导而产生对司法机关的误解,从而产生司法与舆论的激烈冲突。因此,构建法、检机关应对自媒体时代舆情机制,将其作为司法机关与民众沟通交流的桥梁,能够有效地推动公民权利和司法权的有机统一,增强民众对法律的理解,更有利于营造一个和谐发展的法治社会。为此,构建自媒体时代舆情响应机制,应做以下方面的努力。
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处理社会热点案件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回应社会大众的关注和诉求。然而从众多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司法机关面对社会关注的案件时多采取被动的姿态:他们想当然的以为只要认真办案即可,社会大众只是一时冲动,过后冷静下来即可,不必过于在乎社会的态度和看法,因此采取“先办案,再报道”或者“只办案,不报道”的处理方式。然而这种被动的做法在自媒体时代己经无法适用,因为根据传播学“空板凳”的原理,社会热点事件出现,只要有人“抬坐板凳”,无论该组织或个人是否知名权威,也不管发生是否正确,后面新的声音再想“抢坐板凳”,都是非常艰难。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尤其是社会热点案件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积极应对、及时应对和正确应对,以免社会大众受错误消息的误导而产生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危机。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善于引导社会舆论。司法机关在引导社会舆论时要做到有理有据,更要运用合法渠道正确解决纠纷和矛盾。在处理社会热点案件时既不要失语,也不能妄语,要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具体的情况展开有针对性和层层递进的应对。
三、小结
在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社会大众都是从朴素的道德感来认知和评价案件的,特别是自媒体时代,社会大众在扩宽了新闻信息发布渠道的同时也降低了信息发布的资格门槛,因此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社会大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分歧。加之某些利益集团的推波助澜,极易产生社会舆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司法机关应该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出发点,以自媒体为平台,构建舆情回应机制,持续不断地推动社会法治化的进程。
[1][美]罗斯.科庞德.邓正来译.法理学(第二卷)[M].法律出版社,2001.
[2]卞建林,焦洪昌.传媒与司法[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