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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2017-03-28

财政监督 2017年11期
关键词:监管

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2、《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根据《通知》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税率为11%。

5、《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4月28日,为继续支持新疆旅游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6号),对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4月28日,为继续支持广播电视运营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对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7、《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4月28日,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通知》部署了八个方面专项整治工作:一是着力整治虚假出资,切实解决资本不实问题;二是着力整治公司治理乱象,提升治理机制有效性;三是着力整治资金运用乱象,坚决遏制违规投资、激进投资行为;四是着力整治产品不当创新,坚决清退问题产品;五是着力整治销售误导,规范销售管理行为;六是着力整治理赔难,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七是着力整治违规套取费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八是着力整治数据造假,摸清市场风险底数。

8、《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4月21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并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办法》适用于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行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协会;二是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要求;三是详细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自主管理、协会对其自律管理以及行政备案管理等内容;四是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根据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明确了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管理要求;五是列明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内容和要求;六是财政部门调查处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七是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八是外商投资的资产评估机构安全审查相关规定,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权等规定。

城市的规划建设要保证创新性,城市本身处于动态变化中,因此必须要积极进行创新才可以使得城市的建设更具有科学性和生态性。

9、《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国办发〔2017〕38号),明确要求调整优化国资监管职能,改进监管方式手段,着力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实施方案》提出,要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10、《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实施方案》。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发布《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实施方案》(财法〔2017〕2号),对简化优化财税优惠办理环节和流程作出具体规定。《实施方案》重点提出了七项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一是编制财税优惠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二是规范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三是精简申报材料,减少中介服务事项。四是创新服务方式,探索“告知+承诺”模式。五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网上办理。六是推动信息互通共享,打通“信息孤岛”。七是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1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5月2日,财政部制定发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国合〔2017〕28号),并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中依法或协议规定确需政府偿还的部分,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12、《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5月2日,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督厅函〔2017〕2号),对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出具体要求。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因学生流动或其实际在校天数与200天不一致等原因,导致中央补助资金出现的结转结余,各地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要求进行分类处理,即:对于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单位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从2018年起,财政部、教育部将根据各地报送的学生实际在校平均天数,按相关补助标准核定中央补助资金预算。

13、《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5月2日,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决定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4、《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5月2日,国土资源部办制定下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在确保登记资料移交到位、人员划转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分类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根据《通知》的有关要求,各地要通过创新申请方式、提高受理能力、加强业务联动、强化信息共享等措施,将一般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不动产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理。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以及未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涉及不动产登记等较为复杂的登记情形仍按照30个工作日办结。

15、《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5月3日,中国证监会制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32号),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作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根据《通知》对省级人民政府和证监会职责分工作了细化,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的职责和条件以及名单管理等作了规定。二是证券发行与转让。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发行、证券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等。三是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明确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及其审查义务,建立了投资者资金管理制度,对证券的登记、存管、结算的办理机构和相关制度作了规定。四是中介服务。明确了运营机构可开展的中介业务范围及其应承担的义务,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跨区域经营等作了规定。五是市场自律。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报送的要求,运营机构制定的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应当符合规定并备案,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处理好投资者投诉、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六是监督管理。明确了现场检查可采取的措施,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

16、《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5月4日,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41号)。《通知》针对PPP项目公司融资特点,给予了充分的政策创新支持。一是拓宽投资渠道,明确保险资金可以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形式,向PPP项目公司提供融资。二是创新投资方式,除债权、股权方式外,还可以采取股债结合等创新方式,满足PPP项目公司的融资需求。三是完善监管标准,取消对作为特殊目的载体的PPP项目公司的主体资质、信用增级等方面的硬性要求,交给市场主体自主把握。四是建立绿色通道,优先鼓励符合国家“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脱贫攻坚和河北雄安新区等发展战略的PPP项目开展融资。

17、《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调研工作方案》。5月4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总体要求和部党组关于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部署,按照部“责任落实年”工作要求,切实推进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制定下发《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调研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函〔2017〕678号),决定对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等16个省份典型矿山企业,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储量评审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开展调研。根据《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此次调研重点了解下列有关工作情况:一是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二是储量登记库基本情况。三是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利用情况和已有的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成果情况。四是现有储量登记库与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库的衔接情况。

18、《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5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发布《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工商办字〔2017〕65号),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启动口头审理程序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商评委根据案件需要,依职权主动启动的口头审理;另一种是当事人向商评委请求进行的口头审理。申请人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提出评审申请时或者最晚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被申请人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或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时一并提出。

19、《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5月5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就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提出具体意见。《意见》指出,要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该意见明确,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最大程度便利企业市场准入。

20、《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5月5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健全保险监管体系,弥补制度短板,切实提升监管有效性,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保监发〔2017〕44号)。《通知》要求,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会党委的统一部署下,强化责任意识、机遇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勇于揭示问题、善于解决问题,将补短板作为理顺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树立监管形象的重要突破口,认真部署实施;坚持简政放权的正确方向,注重以改革创新的办法解决短板问题,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和措施;坚持上下联动、协调有序推进,确保保险监管补短板工作深入扎实、取得实效。

21、《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5月7日,国务院制定发布《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此次再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5项,具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中国民用航空局实施的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至此,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87%改为后置审批或取消。

22、《关于执行保监发〔2016〕82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5月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执行保监发〔2016〕82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7〕130号),对股东出资证明、注册资本托管账户等有关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关于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的证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法人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的前提是其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能力。自然人股东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提交自然人股东出资日当月及前三个月(必要时可向前追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材料,说明出资资金来源及流向,并辅之以其他应按要求提供的材料,证明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二是关于注册资本托管账户。申请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将基本户和注册资本托管账户分设,在提交业务许可申请材料时一并报送注册资本进入托管账户的入账证明。

23、《关于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的通知》。5月8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精神,进一步治理各种乱收费行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挖掘经济发展潜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下发《关于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的通知》(发改电〔2017〕303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涉企收费检查。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此次检查范围是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环节、金融、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等领域的收费情况。检查时限是2016年1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溯至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24、《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5月9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19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期作出终复审裁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5、《关于开展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5月9日,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开展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128号)。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此次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重点关注重大股票股权投资、另类及金融产品投资、不动产投资和境外投资等业务领域。二是重点梳理合规风险、监管套利、利益输送、资产质量、资产负债错配等风险点。三是重点检查利用金融产品嵌套和金融通道业务开展投资,利用金融产品、回购交易及资产抵质押融资放大投资杠杆,以及利用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抽屉协议”、“阴阳合同”利益输送等行为。

26、《独立董事备案办法》。5月12日,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307号)。此次修订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特点。一是进一步严格了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要求。一方面对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落实;另一方面加强持续监管,对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情形的,明确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辞职,上市公司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工作。二是增加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过往履职情况的关注和披露要求。针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过往任职期间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在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等情形,要求提名人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三是在细化任职资格要求、更加关注过往履职情况的背景下,适当放宽了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资格证书的时间要求,并适度扩大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担任独立董事的认定范围。

2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险业监督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5月16日,中国保监会与香港保险监理处签署《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险业监督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安排,双方签署协议即视为香港方面向保监会提出等效评估正式申请,接受保监会对其进行偿二代等效评估;同时进入《框架协议》过渡期,双方承诺给予对方过渡性优待,即承认对方的偿付能力监管效能与己方等同或相近。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尽快启动对香港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等效评估工作,并出台在监管等效基础上对香港保险业的优待政策。

28、《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5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就进一步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提出要求。《意见》重点从七个方面明确了行政机关落实普法责任制的具有要求:一是建立普法责任制。二是明确普法内容。三是切实做好本系统普法。四是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向社会开展普法。五是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开展普法。六是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七是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法治宣传教育。■

(本栏目责任编辑:范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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