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公开的实践探索与路径思考
2017-03-28温云云
温云云
我国司法公开的实践探索与路径思考
温云云
司法公开是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它是人民主体性理论在法治领域的深化体现,也是宪法权威理论的应有之意,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方面的改革不断在推进与深化,构建和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确立了网络司法拍卖全面公开原则;完善司法办案责任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等,这些举措取得了诸多积极的成效,增强了公众对法院的了解与信任,也增强了法院的自信,同时也强化了法官的自我督促。而针对进一步的深化改革与完善,例如如何对司法公开和司法信息保密关系进行妥善处理,以及如何加大对司法的投入,缩小各地在落实司法公开工作上的差异等,亦需积极地思考具体的路径选择。
依法治国 司法公开 司法公正 司法改革
司法公开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我国司法机关在 “依法治国”方略指引下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司法公开,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人民主体性理论在法之领域的深化体现,是宪法权威性在法治建设中的具体要求,也是“良法善治”理念的具体操作形式,对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等具有毋庸置疑的价值和意义。准确理解和把握司法公开的价值和意义,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动社会沿着公平正义的良性轨道发展。
一、司法公开在依法治国视野下的价值
(一)司法公开是人民主体性理论在法治领域的深化体现
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宪法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提到: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种种法律法规、党的规章充分表明,人民是国家的主体,是政权的主体,是国家法治治理的主体。
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1]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国司法人民性本质的清晰判断和认识,即司法本质上是人民群众意志的裁断,能够为人民主体地位的法治防线提供保障,司法活动必须坚持以人民利益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毫不动摇,努力实现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法治进程中切切实实地享受法治建设带来的裨益。
完善司法公开,切实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活动的根本追求,有利于提高人民对司法活动的参与热情,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司法知情权,让司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之下,从而能有效地预防司法专断主义,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二)司法公开是依宪治国的题中之义
结合人民主权原则可知,政府权力的来源及所属对象皆为人民群众,这也是人民在掌握国家政权后,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宪法中所体现的权力源属。人民正是通过宪法的权威性确立了自己权利的范围、边界,通过宪法将属于人民的权利针对性授予相应权力机构,例如检察院、执政党、法院、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政府等,由权力机关代为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这也从侧面说明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地位性和重要性: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赖以成立和运行的基础,宪法从根本法的角度回答了人民授权各类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也通过授权这一法律行为表明了宪法的权威属性。人民群众通过宪法的权威性表达了对这些权力主体妥善用权,为人民服务、治国理政的希望,从人权方面来看,得到相应保障,官员权力治理更为合法、合规。
人民通过制定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分配,确立了宪法的权威性,为依法治国构建了法理的大前提。法律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不公开的秘密法并不能达到预期的威吓效能,“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理论经过实践证明是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进程的。司法公开,是人民通过宪法治理国家的题中之意,也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中对公共权力予以公开监督的要求———依法治国,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的权威性通过法律确保了司法过程的公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通过公开审判,不仅使案件当事人消除对司法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司法腐败的疑虑,更使社会民众以看得见的方式见证司法的实现过程,感受司法权威,接受法治教育;同时,司法公开还使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司法成为可能,真正实现司法人员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愿腐败的效果,从而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基础上,体现出宪法权威性的价值。
(三)司法公开是“良法善治”的实现途径
法律是治国重器,良法乃善治前提。就治国理政而言,“良法善治”是为基础,其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状态呈现。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依法治国目标进行了明确,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及法治国家的建立,同时优化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
在治理现代化、依法治国工作的推动方面,“良法善治”的影响巨大。只有具备良法,才能够实现善治,治国理政的达成与良法体系紧密相关。良法创制指的是国家制定、构建的制度体系,具备系统化、科学性特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即良法。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提倡的法治基本价值,等同于评价法是否为“良”的尺度,在创制良法体系的价值追求以及实现善治方面,充当伦理导向角色。良法必须是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的法,是顺应世界潮流、符合时代要求的法,最重要的是,良法应该是可以操作的法律条例。
对于法律来说,生命力在操作、实施方面有所体现,法律的权威亦是如此。司法公开,使法律须通过公开的、宣示的方式来实现正义,司法活动是抽丝剥茧、去伪存真、查明真相的过程;辨明是非的最好方式是使用公开且为大众所了解知晓的统一的法律规范决疑断案,让涉诉各方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让人民群众对司法运行予以监督。
司法的规律表明,无论是正义昭示、是非辨别、还是事实查证,都需要通过公开方式实行。只有基于公平、公开的程序和方式,正义才能够被昭示。只有基于公开性的制度框架,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依法判定,才能够公正,从而实现良好价值和意义的诠释,体现正义内涵。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司法公开的发展状况
自2012年起,党中央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希望建立完善的国家治理体系,同时结合现代化治理能力,对司法体制变革蓝图进行规划和实施。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方面,高度关注和重视,保证其权威性、高效性和公正性,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序幕。在这场改革中,提高司法透明度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举措,这一举措的重要目标是提高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对于正义、公平的感知,所以说,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即为司法公开。
其实自2008年底上一轮司法改革实行开始,改革工作的重心就一直是司法公开,对此,我国人民法院曾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司法公开的文件,如2009年12月8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接着,为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有效措施和宝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颁布了《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规范了首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名单的同时,确立了示范法院标准和规定。各示范法院在其后的实践中积极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为推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科学、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进一步扩大示范法院的范围。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及专项领导团队的研究,国内第二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名单得以确立,其中包括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等百余个法院,中级人民法院36个,专门法院1个,基层人民法院63个。[2]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出台了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有力地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扩大法制宣传效果,规范人民法院庭审直播、录播活动。
2013年7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成立并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同年,政府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开通,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实现公布。裁判文书的及时、有效公布,能够消除各方质疑,维护法院良好形象,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颁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公开裁判文书的实行原则进行了确立,即规范、依法、及时和真实,特殊情况除外,其余裁判文书皆存在公布于网络的需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颁布于2013年11月召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在深化改革措施中,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明确。对于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而言,主要内容即对于法律文书说理性的强化,从而实现法律生效裁判文书的公开。为此,必须不断推进检务和审判的公开,对庭审资源实行录制、保留,使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公开性提升。可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基于法治建设,提出了人民法院推行司法公开的更好要求和标准,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检务公开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末召开了有关司法公开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会,会上更新、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系列法案,以主动、外部、全面公开,取代原有的变动、内部及选择性公开形式,成为主导内容。另外,法案中提及,要对执法信息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以及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进行构建和完善。
从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方面来看,具体为:首先,基于信息化方式之上,进行审判流程公开平台的构建,同时对审判流程中信息的公开加以推进,例如审判、听证、立案以及合议等。在此方面,将正式开通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其次,建立健全中国裁判文书网,法院需要遵循公开原则,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且不得进行任何障碍的设置,对此,将在互联网上全面公开四级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文书;其三,对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构建和实施,通过听证重大执行案件和同步录像录音,公开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以及公开失信人员的名单,有机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对执行信息的公开进行推进。总的来说,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司法提供了可操作的方案及措施,基本实现了规则意义上的司法公开变革。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相关部门的努力,当前司法公开进展飞速,基本达成全方位公开的目标。[3]
2014年1月,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发布了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与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原则和目标得以确立,除此之外,还制定了改革工作时间表、路线图;此后不久,《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陆续颁布,七大政策导向得以确立,其中第四项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 (2014-2018)》进行了发布,纲要中确立了未来法院变革的思路和方向,“令人民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正义与公平”即为纲要目标,遵循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原则,重点解决对司法能力及公正性产生影响的问题,如此,法院依法实行独立审判权才能够得到保证,并推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力度。在2018年前,建立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与体系,即为纲要的最终目标。除此之外,还对人权司法保障力度的加大、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完善以及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等内容进行了确立,并针对性提出了相应要求和规则。
2014年10月20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本次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在三中全会基础上对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的最后防线就是司法,假设司法的公信力缺失,必然会影响到社会公正性,社会和谐目标无法实现。此论断对象是当前现实中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例如部分司法人员的腐败、司法公信力低、公正性欠缺以及关系案等。这些问题的产生根源皆为司法体制的不健全、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缺失且相关权力运行机制与职权配置不合理。为此,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提高司法民主,保证民众在各类司法活动中的参与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构建阳光司法机制等。
2014年,司法公开拓展到了检务领域,检察机关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积极推行检务公开工作,对要案信息发布机制进行健全。同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利用自媒体,发布职务范围要案,这也是其常态化的标志。6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实施办法》出台,对重要突发敏感事件、各类司法解释和活动、工作部署、规范性文件及方针等的社会发布提出了要求。此后不久,《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等文件发布,提高了案件程序性信息网络查询工作的进度,同时实现了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法律文书的公开力度提升。就公开案件过程信息以及法律文书而言,具备重大现实意义,这也是三大公开平台构建后,检务公开基本实现的标志。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并对五起相关案件予以通报。
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出于对竞买人知情权的保护考量,最大限制降低权力寻租空间,新文件确立了网络司法拍卖全面公开原则。根据该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向社会全程、全面、全网络化地公开。其中全程角度基于时间推移之上,在公告发布、成交确认以及出价竞卖等全过程中贯穿公开。全面公开对象分别是信息内容的广度、竞买人条件、产品状况、价格等,公开所有对拍卖、权属转移具备意义的信息。全网络化立足于公开的地域范围之上,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是互联网,而不是局域网等封闭网络,只要互联网能覆盖的范围都应进行公开和发布。[4]
裁判文书公开不断推进的同时,社会各界开始愈发关注、重视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受此影响,公开范围、力度等要求显著提高,在促使法官责任意识的强化以及审判质效功能的提升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出于对新形势的适应,最高人民法院遵循问题导向原则,不断对社会关切予以回应,持续修订“文书网上规定”以此实现相关工作的推行。2016年中旬,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布了新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这一次的修订贯穿公平精神,对及时、依法、全面和规范原则进行了确立,除非特殊情况,其余裁判文书皆存在网络公开规定,实现了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制度层面的保障。
三、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司法公开的积极成效
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是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任务,也是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司法民主的一项重要举措。本轮司法改革过程中,司法公开力度较之过去有了极大提高。从2014年开始,国内三千余家法院的裁判文书实现了网络公布;在检务公开方面得到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了各类法律文书公开制度,例如不起诉决定书、不立案制度等;除此之外,公安部也构建了互联网执法公开平台,执法信息得到全面化公开。
2014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2995家法院的3281名新闻发言人的联系方式,其中包括新闻发言人的姓名、职务、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数据,法院系统也因此成为全国第一个公布全系统内新闻发言人的部门。
法院通过司法公开增强了公众对法院的了解与信任,也增强了法院的自信;裁判文书的公开为社会提供了丰富的研究资源,也搭建了全面展现法官法律素养、文字水平和价值取向的平台。同时,裁判文书的公开强化了法官的自我督促,成为法官接受监督、自律他律的重要机制。在执行信息的公开方面,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公布,有力地震慑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有效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通过审判流程的公开,使公众可以参与、知晓、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效地推进了司法公开的进程。通过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发布会制度,进一步加强了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和沟通,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使法院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四、在依法治国继续深化司法公开的路径选择
首先,扩大司法公开的案件范围,应当形成这样的机制,越是民众关注的热点案件、敏感案件,越要及时公开、完整公开,除非不宜公开或公开会导致更重要利益损害,唯有如此才能满足和回应民众的关切,实现其知情权,重塑司法的公信力。
其次,妥善处理好民众旁听和媒体介入。通过有效管理旁听及庭审报道规则的建立,基于制度化之上,落实并实现公众与媒体的司法参与权、知情权以及监督权,消除公众和媒体对司法机关的疑虑和困惑,提升民众的司法信任度和公正感。具体而言,对于民众的旁听要求不能设置不必要的条件和障碍,民众关注的热点案件、敏感案件,法院可以根据公众的旁听需求,选择能容纳更多人的大法庭开庭,仍然不能满足要求的,可以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进入现场旁听的人员,其他人员可以通过庭审直播视频等方式来实现旁听。对于媒体记者的旁听和报道要求,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满足,甚至可以通过设置媒体专门旁听席、新闻发布会等方式,积极回应媒体的需求。通过多种举措,妥善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让媒体更真实地了解司法审判的实情和审判规律,进而如实报道、全面报道,还原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三,在公开事项方面,应当形成一种机制,即不仅要公开工作结果,更要公开工作过程。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审判工作的各个流程节点向当事人公开的文件精神,重视庭审的实质公开,真正体现“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过程,全面摒弃庭审走过场的错误做法。
第四,关于裁判文书的公开,一是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将文书上传;二是在裁判文书的内容方面,个案裁判文书说理释法需要强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监督检查、文书质量评比等方式促进文书质量提高,对个案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心证过程等核心内容可以进行专项督查。保证办理的每一个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正义与公平。
第五,对司法公开和司法信息保密关系进行妥善处理。一是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为此,必须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方面的规定,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公开文书的范围、当事人姓名屏蔽方式及其他应屏蔽隐私信息范围作了划分,实践中应当加强指导和强化监督检查。二是要注意保护法院审判的司法信息。如三大诉讼法规定合议庭实行秘密合议,则合议庭不同意见不应当公开,除非修改立法;再者,审委会不同意见能否公开,也取决于法律规定。如果需要公开此类信息,则必须在立法的指引下或者有专门的文件规定,有序进行推进或尝试,而不能通过超越法律边界等方式擅自公开,使社会民众对司法公开形成混乱的认识。
第六,加大对司法的投入,缩小各地在落实司法公开工作上的差异,尤其是在硬件方面,并实现司法公开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司法公开需要财政支持和技术支撑,对立案大厅、户外电子显示屏、案件信息查询显示屏、审判法庭安全检查设备、法院门户网站、审判法庭“三同步”系统等司法公开的硬件设施,各级法院应当加大投入比例,提供资金、设施、技术保障,加快“数字法庭”建设,尤其要加快以法院公众服务网为载体的司法公开平台建设,用科技手段打造阳光司法,提高科技装备的应用普及。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司法硬件投入,国家财政应当给予足够的经费支持,逐步建立起保障司法公开的相关措施及硬件条件。
第七,进行司法公开管理体制与考核机制的建立。各级法院应当把推进司法公开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绝不能仅停留在文件或者形式上,为此,不仅需要建立和形成司法公开的长效工作机制,配备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这项工作,更要完善司法公开的监督考核机制,将司法公开工作纳入各级法院的绩效考核范围。
[1]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
[2]李文广:《全国第二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确定》,《人民法院报》2012年12月29日,第1版
[3]徐昕 黄艳好 汪小棠:《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 (2013)》,《政法论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第82~102页
[4]徐隽:《最高法修订司法改革白皮书、司法公开白皮书》,《人民日报》2017年 2月28日,第11版
Practice and Route of Judicial Publicity in China
Wen Yunyun
Judicial disclosure is the core cont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it is the embodiment of the theory of the people’s subjectivity in the field of the rule of law,and the meaning of the constitutional authority theory.Since the 18th CCP’s Conference,Judicial discolosure has developed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open platform of the referee instruments;to establish the principle of comprehensive public openness of the network judicial auction;to improve the accountability system of judicial handling,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mechanism,etc.These initiatives have achieved many positive results,enhanced public understanding and trust of the court,while also enhanced the self-confidence of the court;also strengthened the judge’s self-supervision.And for further deepening reform and improvement,such as how to enforce judicial disclosure,how to handle judicial information confidential relations properly,how to increase investment in the judiciary,and how to redu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judicial work in the differences,etc.,which are needed to actively think specifically and find the path of choice.
ruling by law,judicial publicity,judicial fairness,judicial reform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 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