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困境摆脱:例证一个直辖市*
2017-03-28彭军
彭 军
村民自治的困境摆脱:例证一个直辖市*
彭 军
村民自治广泛深入实施,在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阶段,西部农村面临社会阶层分化、利益诉求多元、人口流动频繁、淳朴乡风褪色等问题。同时,村民自治仍处在不断发展完善阶段,村民自治制度设计与现实条件之间还存在“鸿沟”。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要求发展创新村民自治的思路、理念、方法、手段,促进“乡土乡村”向“法治乡村”转变。
村民自治 社会管理创新 “三农”问题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重庆 401147
在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改革的大背景下,村民自治发端于广西农村,并迅速在全国得到推广。重庆市村民自治经历了试点推行、全面推广、深化发展三个阶段,发展了农村基层民主,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前,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农村社会也处于深刻的嬗变之中。农村社会的变化,要求村民自治的思路、理念、方法、手段都不断发展创新,促进“乡土乡村”向“法治乡村”转变。
一、村民自治的缘起与发展
村民自治是乡村治理的重要手段,植根于中国历史传统,同时又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
(一)乡村自治的历史根源
我国古代以乡村组织为核心,形成皇权控制与乡村自治相结合的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始于商周时期的乡遂制,历经秦汉的乡亭里制、北魏的三长制、唐代的保邻制、宋代的保甲制、元代的社制、明清的保甲制。其职能有征徭役、课赋税、管户政、守户望,还有劝课农桑、推动公益、教化人民等。这种以乡绅、宗族、家族自治为核心的中国传统乡村治理模式沿袭 “皇权不下县”的传统,构成了现代民主政治语境下乡村自治的历史根源。[1]
(二)村民自治在民国时期的短暂萌芽
近代以后,国家内忧外患,西方民主政治思想不断传入国内,晚清政府曾试图通过推行地方自治挽救岌岌可危的政权。国民政府在政权控制力有限的情况下,也鼓励地方推行乡村自治,并对传统的保甲制度进行了改造:颁布了《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保民大会及户长会议为自治基层组织,保长和甲长分别由保民大会和户长会议选举;制定了《乡镇组织暂行条例》,对保民大会及户长会议的组织与职权作出规定。这些改造使保甲制度具有了“村民自治”的色彩。可以认为,近代中央政权的式微为村民自治萌芽创造了条件,但并不成功。当时重庆市、江北县、巴县是开展乡村自治和实行新县制的试点市县,但江北县的保甲长没有实行民选,自治工作也没有有效开展。巴县的情况更差,保甲组织松懈涣散。[2]
(三)农村改革开放大潮催生村民自治
1980年,四川省广汉县向阳公社摘掉人民公社的牌子,第一个在全国挂出乡党委、乡政府的牌子,全国各地随即开展了撤社建乡的工作。在新旧体制转换中,乡村治理出现了真空,一些农村地区社会秩序产生了混乱。在这种背景下,1980年初,广西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大队部分自然村村民一人一票选举产生了村民委员会和村领导,这是中国农村继家庭联产承包之后的又一变革。在这一乡村治理模式下,村委会与村民一起协商处理村级事务,把分散的村民重新组织起来。[3]村委会的建立为国家治理下“乡政村治”格局的形成奠定了基础。[4]
党中央对广西农民的创造高度重视。1982年我国修订《宪法》,确立了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1988年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各省(区、市)相继出台实施办法,村民自治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四项基本制度之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2012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将这一制度上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村民自治被提到了新的高度。
二、重庆市村民自治的实践及其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重庆先后经历计划单列、设立直辖市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三个时期,每个时期都承担着国家赋予的重大战略使命。与此相适应,重庆市村民自治实践也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试点推行阶段:1983~1996年
在此阶段,重庆市重点围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实施,开展了村民自治的试点探索。
第一,开展了村委会建制工作。1983~1984年,全市广大农村在实行政社分开、重建乡政府的同时,以原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单位,普遍建立了村委会、村民小组。1984年底,全市共建立村委会8587个、村民小组69321个。
第二,完善了村委会职能。各地村委会在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协助乡政府承办行政任务等方面作了大量探索。一些村委会还发动村民制订了各种村规民约,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三个自我”职能作用逐步发挥。
第三,加强了村级制度建设。20世纪八九十年代,围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民主”,建立健全了一系列村级民主政治制度。其中,巴南区花溪镇建新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堪称全市农村村委会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管理的表率。
第四,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以1991年重庆市政府出台 《关于在全市农村开展创建村民自治示范村活动的通知》为标志,全市村民自治工作进入示范创建时期,涌现出一大批村民自治示范村。
(二)全面推广阶段:1997~2001年
党的十五大把村民自治“四个民主”写进了大会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重庆市以此为契机,加大了村民自治的力度。重庆市委、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纲要》《关于在全市农村进一步深化村民自治工作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切实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重庆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乡镇政务公开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的通知》,对村民自治工作进行部署。全市还先后在永川召开了 “全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工作现场会”,在渝北召开了 “全市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暨村民自治工作会议”,在铜梁召开了“全市深化村务公开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现场会”,推广各地在实践中创造的经验,全市村民自治工作普遍开展起来。
(三)深化发展阶段:2001年至今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1年、2002年审议通过了村委会选举办法、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这两部法规的出台,标志着重庆市村民自治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发展阶段。尤其是村委会选举办法,是全国第一个不先确定候选人的地方性法规,受到各方关注。2002年初,重庆市依法举行了直辖后首次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在全国率先全面实行“海选”,引起较大反响。期间,全市还调整了全市村组规模,推广了江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范运作的典型经验,推广了开县①2016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撤销开县,设立开州区。麻柳乡“八步工作法”,村民自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为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分别于2012年、2013年,修订了村委会选举办法和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村民自治工作在法治的框架内继续深化发展。
(四)对重庆市村民自治成效的评价
30多年来,重庆市村民自治工作按照中央和重庆市委部署,深入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村民自治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健全了村级组织体系。重庆市已成功举行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现有依法选举产生的村委会8214个,村务监督委员会8214个,村民小组70000个,为实施村民自治提供了坚强组织保障。二是完善了村民自治机制。以村党组织为核心、以村委会为日常工作机构、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议事决策机构、以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配套规章制度,完善了村民自治工作机制,保障了村民自治有序开展。三是有序开展了自治工作。农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务,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村级民主监督,发展了农村基层民主,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四是创造了有地方特色的经验和做法。如开县麻柳乡创造的“八步工作法”,在落实“四个民主”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被评为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创新奖和全国地方政府创新奖。重庆市对村(社区)减负的做法受到民政部肯定。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垫江、开县等区县相继被评为“全国村务公开示范县”。
三、重庆市村民自治面临的困境
当前,我国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同时发生,农村社会也在发生深刻变化,村民自治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社会阶层不断分化,利益诉求日益多元,人口流动更加频繁,淳朴乡风逐渐褪色。村民自治仍在不断发展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设计与现实条件之间还存在“鸿沟”。这些因素都制约着村民自治的有效开展。这些问题不仅是重庆,而且是具有相似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中西部省份面临的共同挑战。
(一)精致的制度设计和现实条件之间存在落差
村民自治制度在主要环节都实现了民主,是全方位、成体系的民主,在世界范围内尚属罕见。但是,制度不是万能的,再精致的制度设计,如果缺乏实施条件,也不会产生好的效果。在基层调研时,有乡镇和村社的同志评价,认为村民自治有关法规条款难以拿捏。
1.投票选举和召开会议的规定比较繁琐
重庆市相关选举办法规定,选举期间,村民要参加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村委会、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会、推选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会等会议。如果出现意外,还要增开会议。繁琐的程序规定保证了程序正义,但是持续时间太长,加大了组织工作难度。关于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规定和村民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权的规定,也都较为精致严谨,以致一些村放弃开会,村务监督未严格实施。
2.委托投票的规定与实际情况有一定差距
重庆市相关选举办法规定,选举期间不能到场参加投票的,只能以书面形式委托投票,为此要填写委托书,还要到邮局寄回或者找人带回来。而且,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还要在选举日前5天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因为繁琐,一些人选择了放弃。关于每名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名近亲属的规定也不切合实际。在调研中了解到,一些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比例在70%以上。这么高的外出人口比例,按照规定会出现有人找不到委托投票人的情况。
(二)村民自治存在“失灵”的情况
村民自治实行了30多年,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村民自治存在“失灵”的情况[5],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农村难以重建集体生活。笔者在区县调研时了解到,市场经济强化了村民的个体化,大家较少关心村级公共事务,农村难以重建集体生活,组织召开会议较难。[6]
第二,自治事项缺乏吸引力。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村集体经济近于瓦解,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存在“两多一少”情况:程序性的多,要村民出钱出力的多,能给村民带来实际利益的少。由于这些原因,村民对村民自治往往缺乏兴趣。
第三,村务行政化削弱了自治功能。村委会既是村民自治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组织,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由于村委会没有行政办事机构,大量的行政工作要靠村委会成员去做,导致村务行政化、机关化倾向突出,以致村民自治的弱化。在垫江县桂溪街道长大村调研时了解到,村委会工作有63项,其中51项为乡镇政府下放的事务。彭水自治县岩东乡河坝村村干部反映,他们平时50%~70%的时间都在做行政工作。一些地方还要求村干部“坐班”。村务工作行政化、机关化,使村委会没有时间组织村民开展自治。
(三)产业和人口“空心化”带来的冲击
西部地区农村产业基础薄弱,由此造成大量农村劳动力外流。2014年底,重庆市农村1402万劳动力人口中,有792万人外出务工经商,外出比例高达56.5%。在潼南县调研时了解到,2013年该县抽查的柏梓镇、梓潼街道、桂林街道、小渡镇、新胜镇的5个社,共有劳动力842人,其中外出544人,外出比例高达64.6%。农村产业和人口“空心化”,对村民自治形成了较大冲击,表现为“三个难”:一是选优秀的人难。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选不出学历、年龄、能力符合要求的村干部,导致村民自治组织弱化。二是组织选举难。村民参与热情不高。2013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时,铜梁区、丰都县有一些大的行政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多达2000多人,但前往投票的只有几百人,大多数人都是通过“代票”参加选举。三是议决事项难。劳动力大量外出,依法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多是老年人和妇女,这部分村民民主参与意识弱、议事能力差,影响了村级公共事务决策和管理。
(四)新时代村官威信的消减
村官在推进村民自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当前社会急剧转型,多方面因素造成村官威信的消减,影响到村民自治的开展。第一,在市场经济下,务工经商能获得比当村官更好的回报,优秀能干的村民不愿意当村官,次中选优选出的村官先天存在威信不足的问题。第二,在偏远农村,村官一般年龄偏大、学历偏低,领导村民发家致富的能力弱,和新生代村民存在代际差距,影响力和感召力不强。在调研时了解到,一些偏远区县的村官还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大队干部、生产队长,村民对他们尊重有余、亲近不足。第三,当代农民尤其年轻农民关心国家大事,大政方针一出台,他们就能从各种渠道及时了解信息。相反,村官获取信息渠道滞后单一,面对村民宣传时往往照本宣科,不能作深入透彻的阐释说明,难以令村民信服。
(五)村务公开存在简单应付走过场情况
村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是群众评判农村党风政风好坏的重要指标。2015年,重庆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对村(居)务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公开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调研中发现,村务公开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实质性内容,有的避重就轻,政务公开多、财务公开少,还有的存在公开时间不固定、公开内容不详细等问题。二是财务公开成了记流水账,存在走形式和应付检查的现象。三是形式单一、渠道狭窄,有的在村委会门口设立公开栏进行公开,村民如果不到那里去,就无法知道公开的内容。还有的用粉笔书写在黑板上公布,一下雨就模糊不清了。四是不能有效覆盖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全市只有部分村委会探索应用“互联网+”手段开展村务公开,大量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实际上被排除在村务公开之外,无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五是组务公开需要进一步拓展深化。全市2015年开始推行组务公开,受到村民欢迎。但这项工作还没有全面铺开,仅限于主城近郊区、区县城乡结合部和经济发达的乡镇。
四、完善村民自治的对策建议
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开展好村民自治,对于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村民自治是直接民主在我国基层的具体实践。针对转型时期村民自治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村民自治工作应从如下方向着手。
面色红润,脚下生风,谈吐风趣……记者第一次见到周岱翰时,还以为他只有50来岁,实际上他从事中医药工作都50多年了。
(一)国家和地方立法要更接地气、更切实际
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村委会组织法和地方实施办法。
第一,理清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深入贯彻全国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座谈会精神,始终坚持村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并细化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职责,避免村支两委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扯皮,增强法律条款的操作性。
第二,理清村委会自治职能和行政职能的界限。明确哪些事务属于村委会自治范畴,避免乡镇政府干预村民自治;明确哪些事务属于协助乡镇政府的范畴,遏制村务行政化倾向。当然,上级政府也要切实给乡镇政府减负,防止压力层层传导。
第三,逐步取消委托投票规定。委托投票的规定繁琐,不切合实际,而且委托投票在法理上与选举制度的平等原则相冲突,容易导致贿选和暗箱操作,无法保障委托人选举意志的实现,因此,应予以取消。取消委托投票后,为确保流动人口的投票权,还应取消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才能投票的规定。其中,获得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以凭证在居住地投票,其他流动人口凭身份证就近投票。为此,相关部门应将身份证电子化并实行全国联网,为改进投票方式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缩短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时间。整个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后大约需要3个月,增加了组织工作的难度。为此,应加强选举组织工作的统筹协调,缩短各类选举时间,这样既便于组织选举,又不耽搁村民过多时间。同时,可以将选举时间安排到春节期间,那时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陆续返乡,组织选举相对更容易。
(二)构建村民自治的支持体系
单纯的村民自治存在“失灵”的情况,应将村民自治纳入乡村治理范畴,构建政府主导下的村民自治支持体系。周郎生认为,乡村治理结构 “是包括自治权力在内的各种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治理活动”,“乡村社会与基层政权和国家宏观政治之间的互动都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7]。按照这一思路,应从五个方面构建村民自治的支持体系。
第一,明确乡镇党委、政府的主导地位。乡村处在国家治理结构之内,脱离乡镇党委和政府的纯粹村民自治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应从立法角度明确乡镇党委、政府在村民自治中的主导地位和具体职责。属于乡镇党委、政府层面的事务必须一竿子插到底,不能借口村民自治一推了之。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事务,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指导。
第二,壮大农村产业。农村人口“空心化”的实质是产业“空心化”,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壮大农村产业。重庆市开县长沙镇齐圣村共有劳动力2100余人,以前常年外出劳动力1300余人。后来村里发展乡村旅游,推广种植猕猴桃,成立了多种专业合作社,村民实现了致富增收,近几年已吸引七八千名外出务工人员返村。重庆市黔江区石会镇中元村是市级贫困村,山高坡陡,全村1700多劳动力超过2/3外出。近年来,该村实施了生态移民搬迁,大力发展生态旅游,因为有事可做、有钱可赚,村民也逐渐回流。人员回归,产业发展,自治有“干货”,两个村的村民自治都开展得有声有色,为解决由人口“空心化”引起的村民自治弱化提供了有益启示。
第四,发挥好农村相关组织的作用。妇联、计生协、产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善于发挥这些平台的特殊作用,把村民自治事项融入其日常管理与服务中,共同推进乡村治理工作。
第五,加强农村社区建设。深入贯彻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围绕完善村民自治与多元主体参与有机结合的农村社区共建共享机制等四大重点,大力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创新农村基层治理方式,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在此基础上顺势而为,推进农民就近就地城镇化。
(三)理性看待投票率不高和召开会议难
“一人一票”的直接选举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在西方国家,并没有对投票率作出硬性规定。20世纪初期,为了较高的投票率,一些西方国家曾严格实施强制选民登记和投票,但现在已经取消这种做法。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一些国家的投票率开始呈下降趋势。
在我国,为增强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选举权威、凝聚村民共识,组织法和地方法规对选举设置了较高门槛,登记选民必须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才有效。在具体实施中,各地又层层加码,内定了比过半数更高的投票率,近几届西部省份村委会换届选举选民投票率都超过了80%。关于召开村民会议的门槛也设置得较高,法律法规规定要有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
实际上,由于经济和社会转型、人员外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村民投票意愿不高,召开会议难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在这种情况下,还规定较高的投票率,弊多利少。在重庆市黔江区、垫江县、开县、彭水自治县调研时了解到,为了吸引村民投票、开会,有的地方就给投票的村民发香皂、毛巾,或者发10~20元,有的安排吃顿便饭。还有一个弊端就是产生大量的委托投票。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委托他人投票,因为无法实现委托人真实的意愿,所以在法理上不符合 “平权”的原则,还容易导致贿选和暗箱操作。因此,一定要实事求是,理性看待村委会换届投票率不高和召开村民会议难的问题。毕竟村委会换届选举和召开会议也是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因此,在“战术”上仍然要高度重视。
第一,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要降低投票选举、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人数的门槛。召开会议人数不足的,应作出变通处理,如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微信、视频等方式征求意见,让村民表达真实的意愿。
第二,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投票权。取消委托投票,允许在一地务工、经商、生活满一定年限的流入人口凭身份证就地投票,保障流动人口的投票权,提高投票率。
第三,强化村民当家作主的意识。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告诉村民参加选举和会议是法定义务,而且选举出一个什么样的村委会牵涉村民的切身利益。
第四,增强选举本身的吸引力。在组织选举时,可在现场氛围烘托、增强文宣可观性、组织候选人演讲、公开治村思路等方面作出改进,以增强选举本身对村民的吸引力。[8]
(四)多方入手重塑村官威信
第一,选举有魄力有威望的村官。好的社会治理无非两个要素:一是好的制度,二是好的人。为此,应拓宽村官人选的范围,打破资历、身份、行业、地域限制,从现任村官、高校应届毕业生、本地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退休回乡的人员中选拔村官,把真正讲政治、有魄力、有思路、能带领村民发家致富、增进村民福祉的村官选拔出来,切实加强村支两委班子建设。
第二,用优渥的条件吸引人才。一般村官补助每月只有1000多元,与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差不多。没有体面的收入,优秀的人就不愿意来,在位的也缺乏积极性。因此,应遵照劳动力价值理论,参照与村官学历水平、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似群体的收入水平,确定科学合理的村官薪酬标准。实际上,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高薪政策不仅是为了养廉,也是为了和商界竞争人才。[9]要打破村官向上发展的“天花板”,建立完善从优秀村官中考录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的机制,让村官看到可预期的前景。[10]
第三,让村官手中有权。政府必须依法行政,由“为民作主”向“由民作主”转变,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如耕地保护、土地流转、产业结构调整、推广新技术等,应纳入村民自治范畴。要改革惠农项目实施方式。广西凤山县在这方面进行了成功尝试。2014年至2015年7月,该县把605个惠农项目总计8982.34万元的投资直接下放到村,由村支两委组织实施,极大地提高了村支两委的威望。现在,村支两委讲话有人听、号召有人应、干事有人跟。[11]还应改革村财乡管制度,赋予村委会一定财权。在区县调研时还了解到,一些村的宅基地复垦经费高达数十上百万元,因为没有合适的项目,这笔钱一直挂在乡镇农经站、信用社账上。这笔钱使用的决定权应该交给村民。当然,把项目和财权下放到村,政府部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管一定要跟上。
(五)以公开透明促村务公开实效
第一,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实施村务公开。按照国务院部署,2017年底,全国农村将普遍推广4G技术。移动互联网走进农村,将为乡村治理带来质的改变,微信、QQ等即时通讯手段为村务公开实现全覆盖提供了可能。贵州省黎平县铜关村已经在这方面进行成功的尝试。[12]重庆市把村务公开内容纳入“群工系统”平台,把村务公开从墙上搬到网上的做法,重庆市大足区探索建立网上村务综合服务公开平台、实现乡村治理“扁平化”的做法[13],垫江县通过“阳光垫江”网站将全县所有村村务公开内容在网上发布的做法,都值得推广。
第二,突出公开重点。把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村集体资产情况、资源情况、区镇两级分配给村集体的各类项目资金、本村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情况,以及种粮直补、医保报销、低保、五保、计生奖励扶助、贫困慰问金等作为重点公开,防止基层干部“人情操作”“暗箱操作”。
第三,重视组务公开工作。在村务公开中深化组务公开,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把组务公开延伸到远郊区县和偏远农村。
[1]陈新祥 唐鸣:《村民自治工作理论与实务》,中国社会出版社,2014年,第1~2页
[2][3]方玉媚王蕾:《对农村基层村级村民自治的研究——基于四川部分农村的调查》,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33~40页
[4]苏海新 吴家庆:《论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历史演进》,《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6期,第35~40页
[5]张英洪:《乡村治理面临转型挑战》,《京郊日报》2015年4月27日
[6][8]彭军:《理性看待换届选举投票率》,《学习时报》2016年7月28日
[7]周郎生:《乡村治理的理论诠释——从治理到乡村治理》,《兰州学刊》2008年第7期,第57~59页
[9]郑永年:《中国出类拔萃之辈在哪里》,《联合早报》2015年7月21日
[10]彭军:《多方着手重塑“村官”形象》,《人民日报》2016年5月25日
[11]谢振华:《项目放下村 支书直了腰》,《人民日报》2015年7月5日
[12]余建斌:《莫让乡村“失连”》,《人民日报》2015年8月31日
[13]高云才:《重庆大足探索乡村治理扁平化 把村务公开墙搬上村民手机》,《人民日报》2015年7月5日
The Predicament of Villager Autonomy:Case of Chongqing
Peng Jun
Villager autonomy has been widely carried out in the countryside,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grassroots democracy,maintaining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and promoting the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construction.However,the rural of western China faces a series of problems,such as social stratification,interest demands diversity,migration speed,honest rural atmosphere changed,all of which affect the effect of villagers’ autonomy.Meanwhile,the villagers’ autonomy as a new phenomenon is still in constant development stage,and that there are “gaps” between the top-level design and the actual conditions of villagers Autonomy System.Faced with these new issues,we are required to innovative villagers’autonomy ideas,concepts,methods and means to promote “local village” to “rule the countryside” change.
villager autonomy,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issues concerning “agriculture,countryside and farmers”
*该标题为《重庆社会科学》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西部地区村民自治面临的困境及其对策:基于重庆市的个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