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医学科技期刊论文著作权授权规范建议

2017-03-28杨克魁姚亚楠

传播与版权 2017年11期
关键词:授权书盖章中山大学

杨克魁 姚亚楠

医学科技期刊因其特殊的使命及价值,其出版单位不同于其他出版单位对著作权方面的要求,医学科技期刊出版单位要求作者签署论文的专有著作权授权书,具有唯一性和强制性。以中华医学会杂志社授权书为例,内容包括:“作者同意自该论文正式发表之日起,将其著作权及相关财产权转让给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对该论文的部分或全文具有但不限于以下专有使用权:汇编权、发行权、复制权、翻译权、网络出版及在全世界范围的信息传播权;许可国内外文献检索系统和数据库收录并使用;允许以现有及未来出现的各种介质、媒体以及其他语言文字出版和使用;以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和以后出台的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而著作权属于作者。因此,编辑部都会在作者论文发表前,让其签署专有著作权授权书,然而编辑实践中,由于作者署名及单位名称标注混乱[1]、版权保护意识淡薄[2]等原因,我们常会无法正确认准“作者”及相关权利人,导致不完全授权或被无效授权,从而引起利益纠纷。医学作为一个比较大的行业群,也有其特殊性、复杂性,著作权法的具体要求在实践中常常会碰触到一些实际困难,导致无法完成授权或授权异常困难,但总不能因噎废食,因此本文分别就“作者”的情况进行列举,并在立法精神的框架下提出一些变通的授权方式,希望能与同行探讨或达成共识,以规范目前医学科技期刊论文授权的异常状态。

根据著作权法,医学科技期刊论文可以分为个人作品、职务作品及法人作品,但有些作品在具体认定方面可能存在争议。

一、个人作品

在医学行业里,如果作者的论文没有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且不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创作任务,则可认为是个人作品。如作者本身为西医工作者(受聘工作内容),而论文内容为中医方面,并且没有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可认定为个人作品;又如医学科技期刊中的述评、评论、综述类文章,往往都是作者根据自己工作经验及所阅读文献的评论和总结,其中没有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可认定为个人作品,不过这点可能会存在争议(具体原因在职务作品处进行解析)。

个人作品的“作者”很明确,著作权完整地属于创作者个人,所以其授权书就有作品的创作者共同签名(有的杂志需要签名并按手印)即可。

二、法人作品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法人作品的创作过程,单位会全程关注甚至介入的;单位要在实施过程中发挥主持者和组织者的角色,并代表单位的意志进行创作;单位对于作品创作倾注了较大的精力,相应地就减轻了创作者的负担,因此,对于法人作品,单位应该享有充分的权利,应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内的权利,同时作品责任全部由单位来承担[3,4]。这里的作品责任,应指作品本身所可能涵盖的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等等[3,4]。如某个医院中的“治疗规范”“规章制度”等。

如果出现几个法人单位合作的情况,则著作权归属由他们协定;如果共同所有,则论文的著作权由所有法人单位共同授权。

法人作品的“作者”也很明确,著作权属于组织或法人,所以其授权书就由组织或法人盖章或签署(视“组织或法人”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没有法人代表则盖章,没法人代表没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但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或由所有创作者共同签字)。这类作品在医学科技期刊很少见。

对于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来说,论文中“作者单位”名称应按知识产权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中的规范名称著录,应与授权书单位公章中的标准名称保持一致。同一单位具有多个名称者,不同名称的著录以公章中的名称为准,必要时应对单位署名和排序的特殊要求另予说明。如果“作者单位”标注有几个名称[1,5],而这些名称是“一套人马几个牌子”,如果不予著录,则不利于研究所、实验室或作者科研课题结题及成果申报,因此为作者考虑,可以由实际管理单位授权,如“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内科 中山大学肾脏病研究所 中山大学肾脏病实验室”“华南肿瘤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可以分别由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授权。当然有特殊要求的以实际情况处理。而个人作品论文中的“作者单位”不代表著作权权利人,仅仅只是通信地址或对作者的介绍,著作权权利人从论文著录或投稿中并不能完全反映出来,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与作者沟通解决。

三、职务作品

(一)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文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二)职务作品的认定

职务作品比较复杂,而且有时候非常难以认定。职务作品是作者个人思想或情感的反映,体现作者的个人意志[3,4]。单位一般只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对作品的进度、如何进行等过程和细节往往不予关注过多;创作过程中,职务作品的创作者享有很大的自主权,其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想法完成作品,只要最后完成了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即可[3,4]。职务作品则是作者在创意和创作中发挥主要作用,单位只是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方面的客观帮助和便利,因此,作者应享有大部分的权利,单位只享有优先使用权等部分权利(当然,著作权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同时由作者承担作品主要责任[3,4]。

在医学行业里,如果论文内容与作者在单位内的工作密切相关,获得了单位的信息资料、技术、实验条件或资金等支持,发表论文可用于作者职称晋升、学术成果发布及获得单位的相应待遇等,则认为论文是职务作品。而对于那些“对工作经验总结,没有利用单位的资金、技术、信息资料类”论文,鉴于著作权的立法精神,“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的独创性劳动,激励其创作热情,以促进更多更优秀作品充分涌现”,笔者认为是否认定为“职务作品”,可以尊重创作者的自愿行为,如果创作者想要以作品获得职称评审、科研工作量量化打分、教师岗位聘任、科研课题评审等益处,则认定为职务作品(其授权需要作者签字并且单位盖章);如果不愿意以论文获得这些益处,可认定为个人作品(其授权仅需作者签字,不需要单位盖章)。

(三)通信作者、第一作者与论文著作权相关权利的关系

在医学行业里,通信作者在论文中发挥重要作用[6],有时候其作用甚至超过第一作者,因此想要获得正确授权,有必要弄清楚通信作者、第一作者与论文著作权的关系。在现代医学研究中,多是以课题组形式进行科学研究,参与者组成一个以课题组长(基金申报者)为首的研究团队。由课题组产出的论文,一般署名多位作者,而第一作者多是执笔者(高校常是研究生),却未必是课题组长。但因他们学术视野、经验以及对课题整体的认知等方面的原因,执笔者可能对论文的一些关键技术、实验数据及研究背景不甚了解。因此,需要通信作者对文章进行“负责”解释,并能代表课题组对编辑或读者的问题进行解答。通信作者还是责任作者,要向杂志社提供材料证实文章的所有作者及相关权利人同意文章出版(提交授权书),确保署名顺序能体现每位合作者的贡献而不致出现署名纠纷。一旦论文出现严重学术不端问题时,除了第一作者承担责任外,通信作者也要承担责任。因此,通信作者在署名和版权方面具有重要的话语权。而在国内,尽管人们对通信作者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仍存在分歧,但却极其重视通信作者的地位和重要性。在科研课题评审、职称评审、教师岗位聘任、科研工作量化中,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撰写的论文均被作为重要材料。这里面包含的共识是,通信作者是课题组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也是论文的真正拥有者。因此,想获得论文著作权的正确授权,必须和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进行有效沟通(比如邮件均有回复,或均有电话答复),明确他们各自的职责,以防止伪造授权书。

取干燥的香水莲花花托粉碎,按液料比35∶1加入蒸馏水,于80 ℃水浴加热3 h,使用纱布过滤去除残渣,将滤液置于圆底烧瓶中,经旋转蒸发仪浓缩至原来体积的1/3,按浓缩液∶乙醇为3.5∶1(V/V)加入体积分数为90%的乙醇,于4 ℃冰箱中沉淀6 h,4 000 r/min离心15 min,沉淀依次用无水乙醇、丙酮、无水乙醚洗涤后真空冷冻干燥即得香水莲花多糖粗品。

(四)职务作品的正确授权

医学科技期刊的论著、病理病例讨论类论文多为职务作品,根据作者人事关系隶属情况[1],授权书签署可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论文署名作者为同一单位有劳动合同的医院职工:例如论文署名作者姓名为:A、B、C、D、E,通信作者为E;作者单位为:A、C、E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内科;B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老年病科;D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康复科。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大部分的权利,单位只享有优先使用权等部分权利(当然,著作权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所以授权书应该由所有作者签名,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科研管理部门盖章同意(单位盖章即是同意授权优先使用权的相关权利)。

第二种,论文署名作者为非同一单位有劳动合同的医院职工:按照我国著作权法,非同一单位合作论文的授权应该有所有作者签名,所有相关单位盖章同意授权。但当署名作者的单位数≥3个时,作者属于多个单位,如果每个单位均要盖章的话,会过于麻烦,给作者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基于现实情况,且为促进多中心协作,简化流程,一般由所有作者签名、主要责任单位盖章同意授权。而鉴于第一作者与通信作者在论文中的重要作用,我们一般会把通信作者单位及第一作者单位均作为主要责任单位。因此,如果通信作者单位与第一作者单位不同时,我们会要求第一作者单位和通信作者单位均盖章同意授权。示例如下:

论文署名作者姓名为:A、B、C、D、E,通信作者为E;作者单位:A、C、E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内科;B为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肾内科;D为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内科。这种情况的授权书应该由所有作者签名,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科研管理部门盖章。

论文署名作者姓名为:A、B、C、D、E,通信作者为E;作者单位:A、C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内科;B、E为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肾内科;D为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内科。这种情况的授权书应该由所有作者签名,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及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科研管理部门共同盖章。

论文署名作者姓名为:A、B、C、D、E,其中A、B为共同第一作者,通信作者为E;或论文署名作者姓名为:A、B、C、D、E,通信作者为C、E;作者单位:A、C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内科;B、D为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肾内科;E为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内科。如果出现共同第一作者或2个以上通信作者时,共同第一作者单位及所有通信作者单位均视为主要责任单位,授权书由所有作者签名,所有责任单位盖章。

编辑实践中,这种合作论文的授权经常会出现各种实际困难,比如其中某个作者长期出国甚至死亡的情况,如果仍按规定进行授权可能耽误出版或根本无法出版,这种情况下我们一般要求出具情况说明,所有作者签名,并对可能出现的责任进行规避,让作者去协商解决。

第三种,论文署名作者为医科院校研究生:研究生论文在医学科技期刊的论文来源中占很大比例。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利用学习单位的技术、平台、资料等完成的论文,论文著作权相关权利人应属于提供技术、平台、资料等的单位,但“作者单位”处可以注明第一作者现在所在单位或注明身份。分以下几种情况:

医科院校研究生利用医科院校的技术、平台、资料等完成的论文:如论文署名作者姓名为:A、B、C、D、E,通信作者为E;作者单位:A、B、C、D为中山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院病理学系(研究生,A现在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理科);E为中山大学医学院病理教研室。这种情况的授权书应由所有作者签名,中山大学医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盖章;如果研究生已经毕业,可在括号里注明现在单位,但署名作者单位及授权单位仍为中山大学医学院。

论文署名作者为医科院校的研究生,利用附属医院的条件和资料完成的论文,那么作者署名单位应该为附属医院。如论文署名作者为:A,B,C,D,E,通信作者为E;作者单位:A、B、C、D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内科(作者为中山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院病理学系研究生),E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内科。这种情况的授权书由所有作者签名,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科研管理部门盖章。

经常会碰到研究生诉说,“论文必须署名医学院校名称才能毕业,署名附属医院名称是不给毕业”之类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我们认为学校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但为照顾到作者的利益,变通的做法是:认为医学院校与其附属医院存在类似协议,但要核实清楚,而且附属医院科室负责人及科研管理部门要能同意。授权书由所有作者签名,但附属医院科研管理部门及通信作者(一般为研究生导师)要给个“说明”,同意作者单位署名为医科院校,之后授权书由医科院校科研管理部门盖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利用其中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的技术、平台、资料等完成的论文,则论文的著作权需要作者出具相关证据或由联合培养各方出具证明,而作者署名单位应按照联合培养的相关协议。

编辑实践中,通常无法得知联合培养协议的内容。如果当创作者无法明确得知论文著作权权利相关者时,我们通常会让权利相关者均授权。如广东省人民医院和南方医科大学是两个不同的单位;然而广东省人民医院又是南方医科大学的教学单位,可并不是附属医院;如果是南方医科大学的研究生发表毕业论文,南方医科大学要求南方医科大学必须作为第一作者单位,而实际研究内容是在广东省人民医院完成,通信作者也是广东省人民医院的,按照前述内容是应该由广东省人民医院授权的,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变通的做法是两个单位同时授权,即所有作者在授权书上签字,两个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均在授权书上盖章。

第四种,论文署名作者为进修生:进修生利用进修医院的技术、平台、资料等完成的论文,那么作者署名单位应该为进修医院,而非进修生的原单位。如论文署名作者为:A、B、C、D、E,通信作者为E;作者单位: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内科(A为进修生)。授权书由所有作者签名,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相关科研管理部门盖章。在作者单位著录中,通常不列出进修生的原单位,只括号注明其为进修生,进修生原单位虽然可能提供了进修资金,但与作者发表论文无直接关系。

第五种,作者单位有变动,授权单位还应该为原单位:如果论文作者在临床研究或实验室研究后,从该单位转到另外一个单位,就算论文是在另外一个单位写作成型的,而主要数据资料仍然是来自于原单位,那么授权书仍然是要由原单位盖章同意。

四、结语

虽然在医学科技期刊行业里,少见发生论文著作权方面的纠纷,但这个问题必须得到杂志社的足够重视才行。论文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否能够得到正确授权,关系到杂志社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生纠纷就会费时费力并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特别是对于论文的著作权涉及多方时,授权书的签署往往比较麻烦,编辑的“合理注意义务”不仅要用在论文本身方面,还要注意到授权书的正确签署。以我们的编辑实践来看,论文著作权的授权书要合法、正确签署,必须坚持三条原则:我国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论文署名作者方及相关单位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协议处理;无以上条件的,按杂志社的现行规范及学术道德规范,并与作者协商解决。同时,我们也发现“作者署名”和“作者单位”标注的混乱[1,5]是导致不正确授权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规范“作者署名”和“作者单位”的标注是有效避免论文著作权不正确授权的具体措施之一。笔者在十多年的编辑工作中,经常碰到“作者署名”“作者单位”与授权书签署方面的问题,但认识还很有限,我们的认识或总结可能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也希望能得到同行的建议及指正。

[1]潘伟,蔡丽枫,游苏宁.医学论文作者署名和工作单位规范化标注建议[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6,27(1):59-62.

[2]王淑华,钟紫红.高校科技期刊的版权风险与收益分析:2010年版权问卷调查[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1,22(6):901-903.

[3]丛立先.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辨析——以蒋少武诉沈阳机电装备集团公司案为切入点[J].中国版权,2009(1):61-63.

[4]涂茵.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的界定[J].图书馆建设,2005(1):27-29.

[5]刘清海,姚亚楠,杨克魁.特殊构成作者单位的标注方法建议[J].编辑学报,2010,22(6):490-491.

[6]秦小川,方红玲,刘雪立.国内外生物医学期刊通讯作者标注情况的调查分析[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0,21(6):786-789.

猜你喜欢

授权书盖章中山大学
“盖章”
本刊关于规范论文介绍信和授权书的通知
我国最大海洋综合科考实习船“中山大学号”下水
中山大学历史地理信息系统(SYSU-HGIS)实验室简介
本刊文稿处理新规定
一击止“痛”!450余水产人聚焦第九届中山大学水产饲料技术创新大会,教你从百亿到百年
抱紧我
浅析政府采购业务中制造厂家原厂授权书运用
智能盖章机的设计研究
中山大学点滴回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