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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流转的利益博弈与价格机制创新

2017-03-28毛德华罗宇岑

城市学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农用地计价农村土地

毛德华,罗宇岑

(湖南师范大学 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长沙 410081)

农用地流转的利益博弈与价格机制创新

毛德华,罗宇岑

(湖南师范大学 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长沙 410081)

农用地流转利益失衡,是影响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原因。政府应制定土地流转议价规则,搭建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培育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出台土地流转指导价格,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创新农用地流转价格的形成机制和调节机制,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理论,化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

土地流转;利益博弈;价格机制

农用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用地流转是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规模化生产、产业化发展的有效举措,依法合理地规范农用地流转行为,对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是,随着土地流转规模日益扩大,各类土地流转纠纷不断增多,其中土地流转价格纠纷尤为突出。在自由竞争市场中,土地流转价格是相关利益主体博弈的焦点,也是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主要经济杠杆。因此,创新土地流转价格机制,乃是解决农用地流转纠纷、维护相关主体利益生态平衡、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博弈特征

当前,我国农用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有出租、代租、转租、转包、托管、入股、置换、返包、转让、代耕十种。根据参与人多少不同,农村土地流转可以分为直接流转与间接流转。所谓直接流转,是指拥有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户直接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参与人只涉及流出人、流入人两方。间接流转,是指拥有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户通过中介人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参与人员包括流出人、流入人与中介人。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参与人为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产生了流出人与流入人、流出人与中介人、流入人与中介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在彼此的博弈中,因参与人的地位作用与竞争优势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博弈特征。

(一)非平等主体的纵向博弈

在农用地流转的利益博弈中,博弈主体是非平等的利益主体。土地流出人通常是家庭缺少劳动力或农业技能的农户,如果不将土地经营权转让出去,既得不到应有的收益,还会造成土地抛荒。在益阳市桃江县、安化县的部分山区和丘岗区,因土地分散,灌溉条件差,不适合机械化生产,生产成本高,比较效益低,一些农户外去务工等原因,只好低价转让或免去租金,有的甚至每亩倒贴100元左右的化肥钱也无人耕种。因而,土地流出人大多处于被动的劣势地位,其维权能力十分有限。土地流入人通常是拥有机械化设备的种植大户或农业公司,他们有较为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熟练的农业技能,社会资源丰富、市场信息灵通,因而处于主动的强势地位,其维权能力最强。土地流转中介人一般是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负责人或专业中介机构,他们凭借特殊地位和信息灵通优势进行牵线达桥,就能获得可观的中介费用,因而处于次强势地位。因此,农村土地流转的利益博弈,是势单力薄的农户弱势主体与集约经营大户或农业集体、弱势主体与强势主体、次强势主体之间的利益争夺,这是不平等主体间的纵向博弈。在这种非平等主体间的博弈中,流出土地的农户始终是弱势群体。

(二)非互利共赢的零和博弈

所谓零和博弈,是参与博弈的双方,在严格竞争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各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的总和永远为“零”。[1]在粗放经营的农业生产技术条件下,绝大多数农耕地的收益是十分有限且相对稳定的。当土地流出人缺少劳动力或农业技术技能时,不得不放弃应得的部分土地利益而低价转让,将相当部分的土地收益让度给土地流入人和交易中介人。因此,农用地流转博弈的实质,就是将有限的土地收益在流出人、流入人、中介人之间重新分配。由于流出人处于被动的劣势地位,而流入人、中介人则处于主动的强势地位,从而导致了零和博弈的结果,这是诱发农用地流转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流出人的利益长期受损,那么农用地流转的零和博弈极有可能演化为两败俱伤的负和博弈。

(三)非同步行动的动态博弈

动态博弈是指博弈参与人在不同时点上行动,先行动者的选择影响后行动者的选择空间,行动在后者可以观察到行动在先者的选择,并根据在先者行动作出相应的选择。在农用地流转博弈中,流出人为了避免土地抛荒并获得一定的土地收益,往往首先发出转让土地的信息或要约,从而是先行动者。流入人、中介人是后行动者,他们在掌握流出人转让土地信息和利益诉求以后,按照自利行为原则做出相应的策略抉择。这种动态博弈,为流入人、中介人赢得了充足决策时间和策略空间,从而使其处于博弈的有利地位。

(四)非信息对称的不完全信息博弈

所谓不完全信息博弈,是指博弈参与人对其他参与人的相关信息并不完全了解,从而影响其行为选择。在农用地流转博弈中,流出人对国家惠农政策、农业生产形势、产业结构调动趋势、农产品价格动态、土地租金行情等信息并不十分了解。可是,流入人与中介人却全面掌握了各类信息。因此,在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时,流入人与中介人通常处于信息灵通的主动地位,而流出人则处于信息闭塞的被动地位。在这种非信息对称条件下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流出人很难保障,这是诱发农用地流转纠纷的又一重要原因。[2]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博弈焦点

在农用地流转的利益博弈中,土地流转价格是各方博弈的焦点。农用地流转价格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经营权未来纯收益的价值总和,它是土地经营者出让土地经营权的交易价款。农用地流转属于土地二、三级市场的流转,在土地流转价格形成过程中,由于没有公平公正的权威主体参与,没有相应政策干预,而是由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定价,因此各方博弈最终聚焦于土地流转价格。

(一)土地流转价格影响各方利益

土地流转价格直接影响流出人、流入人、中介人的经济利益。农村家庭承包土地是流出人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源,也是家庭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土地流转价格高低直接影响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因而提高土地流出价格是流出人最基本的利益诉求。农业种植大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流入人是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他们流入土地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土地溢价收益,而廉价的土地流入价格则是土地溢价收益的主要来源,从而流入人总是千方百计地压价土地流入价格。土地流转中介人是自利行为的经济人,他们在促成土地流转交易后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中介费用,土地流转价格高、交易金额大则中介费用多,反之中介费用少,因此中介人也是土地流转价格的博弈主体。

(二)土地流转价格博弈空间较大

土地流转价格高低取决于土地未来纯收益的多少,而土地未来纯收益的多少通常受到自然环境、生产技术、市场变化、经济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自然环境因素包括土地的气候条件、地域分布、地理位置、机耕条件、灌溉情况、肥沃程度等,生产技术因素包括耕作技术、种植技术、产品品质及劳动效率等,市场变化因素包括产品需求量变动、生活消费结构变化、产品价格波动等,经济政策因素包括农产品进出口政策、农业产业调整政策、农业补贴政策以及其它惠农政策,这些因素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土地未来纯收益。由于影响土地流转价格的因素较为复杂,并且这些因素变化具有不确定性,从而使土地流转价格极具弹性。以益阳市偏远山区村农田为例,流转价格低至每亩每年5元,甚至有的头三年免费出让试种,中等价格每亩每年50至150元,最高价格为每亩每年200元以上,每亩每年最低价格与最高价格竟然相差数十倍。在湖区,农田流转价格的差异尽管缩小了,但也有倍数左右的差异。同样是土地,流转价格为何相差如此之大?这并不是土地未来纯收益将会成倍增长,而使土地流转价格出现倍数以上的差异。主要原因是影响土地流转价格因素较多且各因素变动较大,这就给流出人、流入人、中介人留下了巨大的价格博弈空间,从而导致土地流转价格差异大。

(三)土地流转价格自由竞争形成

土地流转价格博弈的实质,就是流出人、流入人、中介人对土地未来纯收益的争夺。在自由竞争市场条件下,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不规范、价格体系不完善、价格调节机制缺失等问题客观存在,加上土地流转的比较价格偏低,于是价格博弈便成为了各方博弈的焦点。在土地流转价格博弈中,实力雄厚、信息灵通的流入人和中介人通常处于博弈的优势地位,而势单力薄、信息闭塞的流出人则处于博弈的劣势地位,从而博弈的最终结果往往表现为零和博弈,也就是以牺牲流出人的利益为代价使流入人和中介人获得更多的利益。

在农用地流转中,利益是一把双刃剑,当流出人、流入人、中介人的利益达到均衡状态时,就能促进农村土地合理流转,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当流出人、流入人、中介人的利益失衡时,就会阻碍农村土地流转,影响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3]当前,我国农用地流转价格普遍偏低,流出土地农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不仅阻碍了农民脱贫的步伐,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对于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规模化生产、产业化发展和提高土地产出效益十分不利。因此,必须创新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机制,以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合理流转。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机制是指在竞争过程中,与供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市场价格的形成和运行机制,包括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和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调节机制。

三、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创新

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是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以完善有效的政府宏观调控为手段,通过建立常态化协商机制,合理制定土地流转价格的制度安排。其中,计价方法是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的核心问题。当前,我国农用地流转价格通常采用封闭计价、静态计价、固定计价、货币计价等方法,由于计价方法缺乏科学性,从而影响了土地流转价格的合理性。因此,改革计价方法乃创新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的关键。

(一)变封闭计价为开放计价

所谓封闭计价,是指在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时,相关信息完全处于封闭状态,即土地流出人没有掌握足够的相关信息,而土地流入人和中介人却掌握了全部相关信息,因而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前者总是处于被动地位,后者则处于主动地位,经过相互协商最终达成土地流转价格。这种非信息对称条件下所“协商”的土地流转价格,大多有失公平,因此必须将封闭计价改为开放计价。所谓开放计价,是指在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时,相关信息完全处于公开透明的状态,也就是土地流出人、流入人、中介人都掌握了全部相关信息,因而他们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完全处于信息对称的地位,这种情况下协商达成的土地流转价格具有公平性。实行土地流转开放计价,要求基层政府部门和土地流转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地发布与土地流转价格相关的信息。只有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才能确保土地流转价格公平,才能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变静态计价为动态计价

静态计价,是指在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时,通常以过去或当前正常年景和正常生产技术条件下的土地收益作为唯一计价依据,从而确定土地流转价格的方法。从表面上看,这种计价方法似乎无可非议,但是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土地未来纯收益必将呈现增长的态势,如果采用静态计价法,那就意味着土地流出人无法分享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平均红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为此,必须将静态计价改为动态计价。所谓动态计价,是指在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时,以过去或当前正常年景和正常生产技术条件下的土地收益作为计价基础,并考虑土地未来收益增长潜力,从而确定土地流转价格的方法。其中,土地未来收益增长潜力依据农业科学技术贡献率确定。采用动态计价法确定土地流转价格,使流出土地的农民也能分享农业科学技术发展的红利。

(三)变固定计价为弹性计价

固定计价,是指在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时,前后不同年度使用某一不变数额的价款作为土地流转价格的计价方法。这种计价方法没有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使土地流出人的实际利益大打折扣,土地流出时间越长失去的货币时间价值越多。因此,必须将固定计价改为弹性计价。弹性计价是指在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时,按照复利终值模型确定未来土地流转价格,使未来的土地流转价格随着土地流出年限延长而上升,从而切实维护土地流出人的利益。土地流转价格的复利终值模型为:S = P (1 + i) n。

其中,S代表未来年度土地流转价格,P代表土地流转前一年度价格,n代一年复利一次的复利次数,i代表无风险无通货膨胀条件下的社会平均利润率、通常使用政府债券年利率代替。[4]

采用弹性计价法确定土地流转价格,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也就是说使拥有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民能够享受土地经营权带来的无风险无通货膨胀条件下的社会平均利润率,这是农民应该得到但几乎没有得到的回报。

(四)变货币计价为实物计价

货币计价,是指在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时,以不变货币量确定土地流转价格的计价方法。这种计价方法没有考虑通货膨胀、农产品价格因素变动对土地流出人与流入人的利益影响。具体讲,当未来货币贬值或农产品价格上涨时,土地流出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失;当未来货币升值或农产品价格下降时,土地流入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失。因而,必须将货币计价改为实物计价。实物计价是指在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时,按照实物量确定土地流转价格的计价方法。具体方法是:首先确定每亩土地流转价格的实物量标准,如每亩稻田的稻谷数量、每亩水面的水产品数量、每亩果树的鲜果量,其次将实物量标准乘以当年该农产品平均价格就是土地流转价格。实物计价方法可以较好地避免通货膨胀、农产品价格因素变动对土地流转价格的影响。

四、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调节机制创新

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有限资源。2013年12月23日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在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4亩的情况下,创新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调节机制,充分发挥土地流转价格调节功能,促进存量农用地合理流转,实现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乃是解决我国人多地少矛盾的根本途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调节机制,是指通过价格的升降调节土地的供给量和需求量,引导集约化经营、规模化生产、产业化发展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它是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机制的“外在机制”和补充完善环节。恰当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调节,可以协调农村土地流转价格的合理形成和顺畅运行,实现价格的高效率运转,达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目的。当前,我国农用地流转需求不旺、供给不足的问题同时存在,但供给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农用地流转价格普遍偏低。许多拥有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户,尽管缺乏耕种技术和技能,或者缺少劳动力,但由于土地流转价格太低,因而宁可自己粗放耕种乃至抛荒也不愿意将土地转让出去。因此,促进农用地流转要以激活供给为重点。这就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调节机制,通过合理的价格调节切实维护土地流出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激活农村存量土地流转。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十分明确地指出:“要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要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要研究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完善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规定,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由于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而政府部门绝对不能放纵不管。相反,要积极参与、指导、监督土地流转价格工作,充分发挥土地流转价格调节机制作用,以确土地流转价格公平公正。具体地讲,政府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工作:

(一)制定土地流转议价规则

政府部门要按照“利益均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制定农用地流转议价规则。农用地流转价格,要在市场信息透明、交易双方地位对等的基础上,由土地流出人与土地流入人平等协商,经土地评估机构评审和公证机构公正以后正式确定。只有严格遵循以上议价规则,才能确保土地流转价格公平公正,才能减少土地流转价格纠纷。

(二)搭建土地流转信息平台

农用地流转价格受未来气侯变化、宏观经济形势、社会资本平均收益率、物价指数、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农产品价格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受同类地区土地流转价格的比价影响。[5]因此,信息公开透明,是确保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公平的重要前提。为此,各个乡镇政府、村委会要搭建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利用信息简报、网站、微信等多种形式,定期发布土地流转相关信息和价格行情。通过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切实维护广大农户的知情权,进而提高他们在土地流转价格谈判中的维权能力。

(三)培育土地流转中介组织

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土地流出人、流入人双方利益协调的重要裁判。培育业务精通、主持公道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对于调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促进农村土地合理流转具有积极的意义。政府部门要精心培育土地流转中介组织,认真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网络,设立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点。其次,明确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职责:负责流转土地的供求登记和信息发布;负责土地流转的跟踪服务和纠纷调解;负责对流转土地进行监管,确保土地农业用途不变。再次,规范土地流转中介行为,要求土地流转中介机构恪守“诚信、服务”宗旨,公平公正执业。

(四)出台土地流转指导价格

为了切实维护土地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县级政府部门可以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分门别类地对流转土地进行价值评估,根据价值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各类流转土地的最低价格与最高价格,并作为指导价格由政府部门定期公布。土地流转指导价格是由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价格,尽管不是土地流转的强制价格,但是可以抑制土地流转价格的过度投机,有利于维护土地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因而是一种较好的价格调节手段。

(五)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各类涉农项目资金也逐年增加。可是,有些惠农补贴资金并未真正投入农业生产而被农民消费了,许多涉农项目资金因分头下拨也未形成协同生产能力。有些农村特别是山丘区的水利灌溉、机耕道路、土地质量、田园化建设等耕作条件日益恶化,这不仅降低了土地价值,而且增加了土地耕作成本,从而导致土地流转价格偏低。要提高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就要凝聚财力改善农村土地耕作条件。因此,必须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将各类农业直接补贴、多头管理的项目资金聚集到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和要求将涉农项目资金集中投入到农田水利建设、田园化建设、机耕道建设、土地改良之中,通过改善土地耕作条件、提升土地肥力,促进土地流转价格稳步提高。

[1]朱·弗登博格, 让·梯若尔. 博弈论[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12-15.

[2]罗放华, 谢华. 基层统计的利益博弈与改革思路[J]. 统计与决策, 2015(17): 14-17.

[3]罗放华. 统计主体利益均等化研究[J]. 统计与信息论坛,2013(7): 3-8.

[4]刘谷金, 赵玉珍. 财务管理[M]. 北京: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3: 30-31.

[5]骆东奇, 任海钰.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预期价格影响因素分析[J]. 西部论坛, 2011(5): 15-17

Benefit Game of Farm Land Transferring & Price Mechanism Renew

MAO Dehua, LUO Yucen
(College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Science,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China, 410081)

The benefit imbalance of the rural farm land transferring is the main reason of affecting the optimization of farmland re-allocation. The government should formulate the price regulations for farmland transferring to establish the information platform, to nurse the medium organizations, to formulate the guiding price and to integrate all kinds of agro-fund;It is to build the farmland transferring system by means of transferring price in order to build land price system and to solve the disputes of farmland.

re-circulation of farmland; benefit game; price mechanism

F 321.1

A

10.3969/j. issn. 2096-059X.2017.02.006

2096-059X(2017)02-0036-05

2016-10-02

毛德华(1965-),男,湖南益阳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研究;罗宇岑(1992-),女,湖南益阳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研究。

(责任编校:彭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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