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下
2017-03-28
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下
1、《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9月15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决定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修订,并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主要做了以下几处修订:一是增加“陈述申辩情况”栏。用于记录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以及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情况,税务执法人员不需要再另行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二是增加“签收情况”栏。用于记录被处罚人签收处罚决定书情况,税务执法人员此时不再另行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三是其他修改,包括:明确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删除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部分即只由税务执法人员签字,不再要求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
2、《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9月18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进一步提高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针对性和适应性,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印发〈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7〕67号),印发《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偿二代二期工程是保监会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推动落实“1+4”系列监管文件,“强监管、防风险、治乱象、补短板、服务实体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完善监管规则、健全运行机制、加强监管合作,进一步推动偿二代的扎实落地和全面升级。 《建设方案》明确了二期工程建设的三大任务和二十六项具体任务。三大任务包括完善监管规则、健全运行机制和加强监管合作。完善监管规则包括15项具体任务,重点解决当前存在保险公司资本不实、关联交易复杂、资产不实、多层嵌套导致底层资产不清、产品不透明、非理性举牌问题、局部流动性风险突出、保障功能发挥不足等问题和制度漏洞。健全运行机制包括6项具体任务,旨在确保偿二代实施到位,增强偿付能力监管的执行力。包括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检查制度,逐步建立多维、立体、开放的偿付能力风险分析监测体系,跟踪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开展监管科技的应用研究等。加强监管合作包括5项具体任务,推动国内监管合作与国际监管合作。在国内监管合作方面,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和监管协调机制的部署,推动建立和积极参与金融审慎监管的合作机制,强化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审慎监管协调,切实防控好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的各类交叉性金融风险;在国际监管合作方面,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偿付能力监管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等。
3、《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9月20日,为督导地方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实现2018年建成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的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财政部制定发布《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财库〔2017〕161 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进行督导考核。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督导考核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管理制度情况。重点督导考核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二是工作机制情况。重点督导考核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运作机制、工作互动机制、信息报告机制和违规问题处理机制的建立情况;三是技术支撑情况。重点督导考核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或模块)建设情况和功能情况;四是工作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督导考核省级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和对下级财政部门动态监控工作的督查情况;五是省本级动态监控工作情况。重点督导考核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并纳入动态监控范围的省级预算单位数量情况、纳入动态监控范围的资金类型情况、预警规则的研究制定情况,以及动态监控岗位的设置情况;六是省以下工作推进情况。重点督导考核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并开展动态监控工作的地市和县区的数量情况;七是自评报告情况。重点督导考核自评报告的内容完整性和报送及时性等情况。
4、《关于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2016年9月20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9月19日,根据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复审调查结果,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0号),裁定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碳钢紧固件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7年9月20日起,将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5.5%。
5、《关于2017年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估有关情况的通报》。9月21日,为全面摸清保险行业公司治理现状,强化公司治理监管力度,按照《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中国保监会于2017年上半年开展了首次覆盖全行业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工作,并发布《关于2017年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估有关情况的通报》(保监发改 〔2017〕261号),通报公司治理评估结果。此次参与评估的中资保险法人机构共计130家,包括保险集团公司11家,财产险公司53家,再保险公司3家,人身险公司4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9家;参与评估的外资保险公司共51家(分公司选定2家,恒大人寿由于去年已接受检查,未列入此次评估),其中,财产险公司22家,人身险公司27家(含1家分公司),再保险公司1家(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1家。130家中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综合评价平均得分83.74分。按公司类型来看,集团公司平均得分最高,为89.26分;财产险和再保险公司、人身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平均得分在83分左右;49家保险法人机构 (2家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不参与公司自评)公司治理综合评价平均得分86.21分。其中财产险和再保险公司平均得分85.84分,人身险公司平均得分86.80分,资产管理公司得分78.78分。
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修订)》。9月21日,为提高并购重组效率,打击限制“忽悠式”、“跟风式”重组,增加交易的确定性和透明度,规范重组上市,中国证监会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4号),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3号)进行了相应修订,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修订)》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则的具体执行标准:一是简化重组预案披露内容,缩短停牌时间。二是限制、打击“忽悠式”、“跟风式”重组。三是明确“穿透”披露标准,提高交易透明度。为防范“杠杆融资”可能引发的相关风险,本次修订对合伙企业等作为交易对方时的信披要求做了进一步细化。四是配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重组办法》)修改,规范重组上市信息披露。此外,为进一步提高重组报告书披露信息的充分性、完整性,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媒体说明会、对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中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应当在重组报告书相应章节进行披露。
7、《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明确。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的,《公告》明确了以下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一是明确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改制前后,资产权属未发生变化,也没有发生实际交易,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当期所得,可以有效减轻改制企业的负担。同时规定,改制后评估增值的资产,其计税基础应与原有计税基础保持一致。资产增值部分享受了递延纳税待遇,其资产增值部分对应的折旧或者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二是明确了《公告》适用的改制情形。本公告仅指由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一个公司的形式。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前后股东没有变化,财产权属没有变化,都是100%国家所有,满足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适用本《公告》。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等其他情形的,则不适用本《公告》。三是明确了后续管理事项。依据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会产生一定的税会差异,为了保证税务机关有效实施后续管理,按照“放管服”要求,《公告》规定改制后的公司应将评估增值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以减少企业涉税资料报送,减轻企业负担。四是明确了《公告》时间效力。《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本公告处理。
8、《关于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范围的通告》。9月23日,为落实《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创新活力,推动形成宽带市场多种主体相互竞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通过有序竞争持续促进提升宽带服务质量和降低资费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向民间资本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通告》(工信部通〔2014〕577号)等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范围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7〕237号),决定继续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范围。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前期开放试点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将天津、石家庄、晋中、大连、长春、大庆、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绥化、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嘉兴、合肥、福州、南昌、济南、洛阳、孝感、黄冈、鄂州、黄石、咸宁、仙桃、天门、潜江、珠海、佛山、惠州、肇庆、江门、中山、东莞、南宁、海口、三亚、儋州、绵阳、贵阳、昆明、西安、银川等44个城市纳入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城市范围。自2017年9月23日起,民营企业可根据《通告》等有关规定,向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开展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的申请。
9、《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375号决议的公告》。9月23日,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5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375号决议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 ),决定对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管理措施。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自2017年9月23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纺织品。在决议通过日(9月11日,不含当日)之前已签订书面贸易合同且在12月10日24时前办理完毕海关进口手续的,可予以放行;自12月11日零时起,不再办理上述产品进口手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口岸放行手续的货物),此后进境的上述产品一律按禁止进口货物处理。二是禁止对朝鲜出口凝析油(海关编码:2709000000,不含原油)和液化天然气(海关编码:2711110000)。自2017年9月23日零时起,不再办理上述产品出口手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口岸放行手续的货物)。此后出境的上述产品一律按禁止出口货物处理。三是自2017年10月1日起,限制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海关编码前四位为2710、2712、2713的商品)。
10、《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5号决议关闭涉朝企业的公告》。9月12日,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第2375号决议。9月28日,为执行决议第18条规定,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发布 《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5号决议关闭涉朝企业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朝鲜实体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应自联合国安理会第2375号决议通过之日起120天内关闭。中国企业在境外与朝鲜实体或个人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亦应按照上述安理会决议要求予以关闭。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经安理会朝鲜制裁委员会逐案批准豁免的项目,尤其是非盈利的、非商业性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项目。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相关企业如需申请豁免,可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
11、《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月29日,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有关问题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8万元人民币。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税额。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退税额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
12、《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惠普公司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部分业务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2016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惠普公司(HP Inc.,以下简称惠普)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Samsung Electronics Co.,以下简称三星)部分业务(以下简称目标业务)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惠普公司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部分业务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8号),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对中国A4幅面激光打印机市场和中国A4幅面激光打印耗材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商务部要求惠普五年内履行如下义务:一是继续以公平、合理的供货条件销售A4激光打印机产品,并每半年向商务部反垄断局提交定价信息及相关数据。二是不收购任何其他打印机制造商在中国A4激光打印机业务的任何份额,即便是少数股权投资。三是对三星品牌A4激光打印机及其在中国销售的原装耗材 (不包括出口),不实施任何可能影响第三方耗材兼容能力的技术措施、固件或升级。四是对惠普品牌A4激光打印机及在中国销售的惠普品牌A4原装耗材(不包括出口),不实施任何可能影响使用惠普原装芯片的第三方耗材兼容能力的技术措施、固件或升级。五是在A4激光打印机原装耗材的广告宣传上,惠普不会针对中国的潜在客户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广告宣传或推销,不会宣称第三方耗材不能兼容A4激光打印机产品。六是根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A4激光打印机产品不进行搭售或者从事其他不合理的商业行为。■
(本栏目责任编辑:范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