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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财政资金管理探讨

2017-03-28

财政监督 2017年20期
关键词:安居工程专员办保障性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财政资金管理探讨

编者按: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我国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今年1月,财政部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重新制定了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应注重绩效,强化监督,要求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财政预算监管优势,对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全面监管。办法发布后,各地专员办积极作为,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工作中,不断开拓监管思路、优化审核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取得了一定成效。本刊特邀几位实务工作者分享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审核及绩效评价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财政资金管理的对策建议,以供借鉴。

“四举措”严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审核关

今年初,财政部修订了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申报审核和使用管理等作了较大调整,财政部还首次要求专员办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这既体现了财政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和重视,也凸显了其对发挥专员办监管作用的重视。为切实贯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审核要求,让老百姓合理享受这项惠民政策,辽宁专员办在审核工作中积极与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联合联动,统一工作口径,抓住审核关键点,坚持实事求是、着力解决问题,扎实推进审核工作深入开展。

一是发挥联动作用,统筹协调安排。工作开展前,该办与辽宁省财政厅和住建厅有关人员对《办法》预先进行理解消化,力求吃透《办法》调整的精神实旨,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进行请示,在宏观理解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审核标准。三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省财政厅和住建厅联合向各地市下发通知,对审核时间、标准和内容等进行明确,通过这一举措,有效发挥了主管部门的作用,为审核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统一审核标准,明确工作要求。由于此次审核同时进行绩效评价,现场工作还要分组进行,为加强工作协调、统一审核标准,该办认真制订了审核工作方案,并集中对有关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同时,该办提出了三点要求:第一,充分吃透政策,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将理论基础与实践工作相结合,客观、公正反映发现的问题。第二,相互密切配合,各审核组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集思广益,形成合力。第三,严守工作纪律。特别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有关纪律规定,做到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三是把握审核重点,提升工作质量。工作中,该办采取书面审核、实地抽查和绩效评价相结合的做法。首先书面审核重点把握报送资料的完整性、政策实施的合规性、数据关系的合理性等。其次实地审核重点核实补贴发放的及时性和真实性,棚改工程的开工手续、建设实施、货币安置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最后绩效评价重点是结合全省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评价,对基础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核实分析等。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政策建议。首先将审核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向财政部进行如实客观的反映,使审核和绩效评价结果成为分配专项资金的可信依据。其次深入分析问题成因,向财政部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再次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逐层传导压力,强化监管效果,避免问题再次发生。最后加强问题整改的督导落实和资金的日常管理,密切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中央专项资金切实发挥引导作用,体现惠民效果。 ■

(张雷/财政部驻辽宁专员办业务一处)

“五结合”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是财政预算监管的重要内容,是改进和完善财政支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吉林专员办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中,开拓监管思路、优化审核方式,采取“五结合”的办法,确保绩效评价取得成效。

一是自评与他评相结合。按照财政部要求,吉林省财政厅、住建厅组织市县有关部门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连同相关基础资料提交该办。该办以其自评结果为依托,通过分析自评报告及上报材料,结合现场抽查情况、资金申报审核情况进行绩效再评价,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综合考虑反馈意见后形成最终绩效评价报告。评价中,建立“指出问题、立即沟通、当面反馈”的评价机制,不纠结于指标得分,而是从剖析原因、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共同商讨改进措施、政策建议,不失评价原则的同时,提升评价的时效性。

二是现场抽查与案头分析相结合。根据吉林省具体情况,结合省财政厅、住建厅上报数据情况,选取体量较大、代表性强的吉林、白山、长白山管委会三个地区的13个市县作为样本评价对象,进行现场抽查,采取听情况汇报、实地考察项目工地、对照查证复核等方式进行现场评价。对于未实地抽查的市县,通过收集资料和数据,采用横向比较各市县数据、纵向比较往年数据的对比分析法进行评价工作,这种案头分析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既能掌握“活情况”、发现新问题,又能避免“一叶障目”、以偏概全,评价工作更具全面性。

三是绩效评价与资金审核相结合。由于绩效评价与中央专项资金审核时间、内容有所重合,为了避免重复工作,该办整合人力,同步开展两项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成果互用。如根据中央专项资金审核中发现的资金结余量大、未按计划完成任务等问题,有的放矢地融入到绩效评价工作中,使绩效评价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两项工作互相补充,提升了工作效率。此外,该办还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关注了盘活存量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等监管内容和相关问题,开拓预算监管新思路。

四是不断摸索与总结经验相结合。今年是专员办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第一年,面对新任务、新要求,该办在评价开始前,先行试点,选择安居工程管理较好的吉林市进行预评价,研究探索各项指标评价所需资料、评价流程等,理顺工作思路,梳理形成了可操作的评价方法。此外,通过不断摸索、借鉴其他监管工作的经验,制作了“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库”,有效节省了汇总同类问题、分析数据的时间,也为今后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奠定了基础。

五是监管与服务相结合。专员办始终秉持“寓监管于服务”理念,认真做好监管服务工作。首先每次布置工作任务时,将“征求意见和建议”列为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下发通知和清单的方式向各

基层部门明确工作提纲、公布联系方式,安排专人进行答疑和政策解释;其次在绩效评价过程中,针对被评价单位存在内部流程管理薄弱、机制建设较差等问题,随时发现随时提出整改措施,及时规范管理基础工作;再次针对各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实施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该办尝试将实施较好市县的成熟经验、突出做法,耐心细致地介绍给其他市县,通过宣传引导,取得较好成效;最后结合各市县实际情况,多次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一线工作人员意见和建议,了解基层部门遇到的困难与问题,让绩效评价工作更加通民情、接地气,经过梳理,已将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工作报告的形式向财政部反映,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管优势。■

(云天婵/财政部驻吉林专员办)

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财政支持的思考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多渠道筹措资金,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有力地推进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与此同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支持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建设资金保障能力不足。按照近几年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测算,各省收到的中央和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占总支出的比例约在10%-15%,各市县财政约需筹集85%-90%的资金,东部沿海发达省份的市县财政状况相对较好,中西部经济欠发达省份的财政资金紧张问题更加严重和突出,依靠市县自身筹集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难度较大。不断增长的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水利、文化等民生方面支出的刚性增长,让市县财政的资金保障能力更显不足。

二是筹集资金渠道不畅。各地政府弥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缺口的主要渠道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向金融机构融资,另一种是从专项基金中提取建设资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向国开行和农发行贷款,由于金额较大,对应抵押质押的物权价值也很大,办理贷款的时间也较长,随着贴息政策的逐步收紧,贷款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逐步升高。另外,按照政策规定从土地出让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建设资金也存在一定困难。部分县市土地出让没有按规定操作,存在低地价甚至“零”地价招商引资,以及多头供地等问题,导致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建设资金存在阻碍。同时,中央要求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应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但部分县市将此部分增值收益冲抵历史遗留的呆账损失、改善办公环境,剩余的增值收益金额相对整个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求差距明显。

三是预算执行进度较慢,资金结余较大。由于部分县市筹资渠道不畅,筹资能力有限,对中央和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延续性普遍有所担心,并且在通过“大数据”比对,发放租赁补贴的要求越来越严格的前提下,有关部门提高发放标准,适当扩大发放范围,增强政策的普惠性不够积极,普遍存在将蓄水池做大做深,应对各种不确定因素的想法,这就导致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较慢,资金滚存结余较大,未能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二、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财政支持的建议

首先,加强专项资金制度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级财政部门在分配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时,可以借鉴财政部的做法,将各县市的预算执行进度和专项资金结余情况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指标,健全对各县市的激励约束机制,对执行进度好,资金使用效率高,结余资金合理的县市予以倾斜;对执行进度慢,资金使用效率低,结余资金逐年增加甚至明显过大的县市,按照结余资金的大小予以扣减专项资金分配额度,并将扣减资金进行重新分配。同时,省级财政部门可与各地住建部门积极配合,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月报和季报跟踪各县市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各县市加快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定期通报表扬或批评相关县市。

其次,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不断完善融资机制。目前,地方财政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各级政府应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一是从内部挖掘潜力,将城建税、城市配套费等税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安居工程小区的配套建设,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的棚改,将新增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拿出部分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二是在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国开行和农发行的专项贷款;三是条件成熟的省份可以尝试与当地银行合作设立“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基金落地时与当地前期工作充分的项目接轨运行,充分争取和利用当地银行的授信额度;四是研究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学习前期试点省份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社会效益较好但投入难以收回的项目,可以考虑适当进行财政补贴。

最后,强化事前审核和事后监督,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一是加强专项资金分配事前审核,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委托驻各地级市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对各市县申请专项资金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有效防止一些地区通过虚报任务数和扩大使用范围等方式多申报专项资金,切实保障专项资金分配的公平、合理。二是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配合同级审计部门,对上年度当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对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问责,要求相关县市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参考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制定的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组织人员对各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和居民满意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张凡/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易海/湖北储备物资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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