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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震惊全国的贩毒案件判决始末

2017-03-28翟建

世纪 2017年2期
关键词:鉴定人冰毒案子

翟建,中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市律协刑事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特邀咨询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院校客座教授。他回忆了自己职业生涯中一起离奇的贩毒案件判决过程。

2006年春节前后,我接到了一位好友、上海某知名律师的一个电话,说:“有个在珠海的毒品案件,想请你去办,可以吗?”我问是什么毒品,他说是冰毒,我又问有多大数量,他回答190多公斤。一听这话,我就顿生不愿意接手此案的想法。为什么呢?因为冰毒和海洛因是同样的计量方法,按照刑法的规定,50克以上就有可能判死刑了,190多公斤,多少个脑袋都可以杀下来了!无论什么样严重罪行的被告人,他都可以请辩护人为他辩护,而且根据现行的刑诉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和死刑的,就必须有律师给他辩护,如果他不请的话,政府要提供法律援助。但像贩卖190多公斤冰毒这种必死无疑的案件,是没有什么辩护余地的,所以我一听就不想接了。这位朋友也猜到我不一定想接,所以他接下来跟我讲,这个案子,还是有一点辩护的余地,因为这个毒品是在香港被查获的,而被告人是在深圳被抓的,所以他并没有出现在贩卖毒品的现场,没被抓了个“现行”。像这么大的数量,估计他本人也不会承认,证据上恐怕会有一些漏洞,还是可以来辩护的。

我这些年来手里很多的案件都是由其他律师介绍过来的,然后与我一起合作办案,这样的事情,我都往往觉得难以拒绝,大家都是同行,人家自己这个案子不单独接,找你一起做是对你的一种信任,而别人的信任是不能轻易辜负的,所以我虽然觉得这个案子可能没有太大的希望,但是,我还是这个接了这个案子。我在当时万万没有想到这个案子居然会办六年。

因证据瑕疵从轻量刑

我的当事人的名字叫单晓眉,接受案件之后,我到了珠海看守所去会见了他。我问他,贩卖冰毒这个事情你是不是事先知晓?是不是参与了?他说不知晓、没参与。我问他,那你向公安机关所做的交代,是怎么说的?他说,当时在深圳抓住我的时候,是连我的老婆和我只有三四岁的孩子一起抓的。抓进来之后,我看到我的太太和我的小儿子关在了一个房间里面,就在水泥地上,他们坐在那里,我很心疼他们。所以我想这个事情反正总是搞得清的,因此就跟公安机关承认是我参与的,但承认的前提是他们必须先把我老婆和我儿子给放了。他们也答应了我的请求。老婆和孩子现在已经放出去了,现在再来找我,我是不承認的,我确实没有参与过这个事。

凡是事关人命的案件,我觉得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把它办成铁案。什么叫铁案?在我看来,铁案的标准是非常简单的,只要把这个案件里所有的主观证据或者说言词证据拿掉,根据那些客观的、能够确定这个案件事实的证据来定案,这就叫铁案。如果把被告人的供述一拿掉,或者把相关证人的证言一拿掉之后,就突然发现案件事实没办法认定了,这肯定就不是铁案了。因为证人证言也罢,被告人的供述也罢,它们都是有可能改变的。

单晓眉这个案件发生在2005年年底,有一条船从大陆珠海发出,船上装的这些集装箱里面的货是准备运到菲律宾的。到了香港葵涌码头,船上的这些货先卸下来,然后再中转到世界各地。有一个发送味精的货柜被警方打开后,除了味精之外,还发现装垫味精的栈板都被凿了洞,每一个洞里面都放上了冰毒,加起来共有192公斤。货柜里的味精是台湾人连松庆设在澳门、珠海的工厂生产和发出来的,连松青到案之后,供认说他不知道这个里面有毒品,栈板都是由一个广州人梁某某做好了以后送到他的厂里,警方以此为线索,又抓住了梁某某。而梁某某和单晓眉是合伙做这个生意的。这样,案子就涉及到广州人梁某某、台湾人连松庆,单晓眉本人是香港公民,此案就涉及到了香港、台港和大陆三方人员,一共抓了五个人。

本案当中的证据是什么呢?第一个证据是香港警方给大陆广东警方的一份公函,这份公函称在2005年的12月某日,在香港的葵涌码头,在编号为某某某某号的货柜当中,起获了192公斤的冰毒。这个船是从珠海发出来的,这是一份证据。第二个证据就是集装箱没有被打开之前的照片、打开了之后查到了冰毒的照片和把这个集装箱关上以后的照片。让人非常奇怪的是,经过网上的搜索,我们发现香港警方查到冰毒之后,这艘船和味精没有按通常做法那样扣下来作为犯罪证据固定留存,反而还是如期地被运到了目的地菲律宾。这是令人匪夷所思的。第三个证据就是由香港警方所提供的一份英文的毒品检验报告。里面说一共查到了96包,每包两公斤,总计192公斤,是用英文写成的。这一检验报告附了中文翻译件,看上去是香港方面翻译的,因为写的都是繁体的中文。本案所有的证据就是这些。

这样的证据,在我看来,台湾人连松庆是知道有夹带的,因为他每帮他们运一个货柜,就收20万港币。如果说没有夹带什么东西的话,他们不会给他这么多钱。对此他也这么承认过。广州人梁某某承认他和单晓眉两个人是合伙做生意,两个人各拿出了几百万,然后由他在广东地区收购来这些毒品,找了两个马仔和一些木方子,凿了孔以后,把这些毒品放在里面,再把这个做好的栈板运到味精厂。单晓眉忽而承认参与了犯罪过程,忽而说自己不知道里面夹带了毒品,反反复复。

这个案件的瑕疵是一望便知的。为什么?因为本案中证明是冰毒的检验报告,或者说鉴定结论,是不符合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对鉴定结论的要求的。第一,出具鉴定意见的机构有无资质?这个我们无从知晓,这个鉴定机构,也就是香港的这个警方是否具有鉴定的资质。我们国家规定,鉴定资质是由司法部统一管理,并且经过审查后才授权,授予其资质。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提出的时候,必须要同时拿出来这个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这是一个前提,本案当中却没有鉴定机构资质证明材料。第二,鉴定人有没有资质?在本案当中,既没有看到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材料,也没有看到鉴定人的鉴定资质材料,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规定,任何一个鉴定人都必须要把他的鉴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作为附件,附在鉴定结论后面,作为让司法机关审查判断的一个依据。第三,按照我国关于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鉴定人不得为一人,必须是两人或者以上,而在本案当中,根据英文签名,一看便知鉴定人只有一个。现在提交法庭的鉴定意见书只有一个人签名,那么这个鉴定结论在内地是不能用作证据的。第四,鉴定意见书上的唯一的鉴定人是用英文签名的,很潦草,根本看不清,所以在此间的中文翻译件上,翻译说由于签名过于潦草无法翻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人若与本案有利益关系,被告人可以申请其回避,现在鉴定人的名字都不知道,怎么知道需不需要回避?因此,我觉得这个鉴定结论不能用,这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

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就是要求律师吹毛求疵,一个事关人命的案件,你只有经过吹毛求疵般的挑骨头的这个过程,排除合理怀疑之后,才可以认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要剥夺一个人生命的时候,才会心里有信心,才会不后悔,才找不出任何遗漏或者遗憾。所以,整个案子我始终坚持这样一种很简单的思路,就是讲证据,证据裁判原则。在这个案件当中,我坚持程序正义到了非常坚决的程度,比方说开庭,我要求申请鉴定人出庭,你鉴定人名字我看不清,那你给我出庭,让我来看看你到底是谁!我有些问题需要你做说明,但法庭没有满足我的请求,因为鉴定人是香港警方的一个人。

这个案件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的时候,我就提出了本案证据不足,这个鉴定结论不能用,整个案件的客观事实、客观基础不存在。开完一审的庭以后,我基本上每三个月去看单晓眉一次。有一天,突然接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出庭通知,我看了这个出庭通知,摸不着头脑,不知道到底是宣判还是开庭?我想我的观点已经在法庭上表达得非常清楚了,没有什么好重复的了,于是便打电话问珠海中院开庭要解决什么问题,珠海中院回答说是要对新证据质证,那我当然要去了。我到了珠海法院,才知道所谓新证据就是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交了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三个被告人均有立功表现的一个证明材料。这次开庭不到五分钟就结束了。法官简单地问一下对这三名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证明,辩方有没有意见?辩方当然不会有意见,律师是按照有利被告原则进行工作的嘛。

又过了几个月,珠海中院通知我去听宣判,我在那个时候是我区里的政协委员,碰巧政协有会议,我就让助手过去听了。结果传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毒罪、走私毒品罪,判处了我的当事人、第一被告人单晓眉无期徒刑,判处了第二被告人梁某某死缓,因为他是累犯,判处第三被告人无期徒刑,后面几个马仔都是15年有期徒刑。我认为珠海法院的判决还是考虑到了本案证据存在瑕疵,而且这个瑕疵不是一般的瑕疵,是非常巨大的瑕疵。虽然没有做到疑罪从无,但以疑罪从轻的方式来解决这个案件,我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多多少少体现了公平正义。说老实话,我心里面觉得这三个被告人肯定是贩卖了毒品的,不给予打击是不行的。

上诉后案情急转直下

判决之后,是上诉还是不上诉?上诉其实有点多余,但是不上訴,又让人感觉既然你说证据不足,你的当事人又否认自己干的,那你为什么不上诉?从证据裁判原则的角度来说,这个判决是没有合法证据加以支撑的,上诉也是可行的选项。所以我记忆中三个被告人好像都提出了上诉。

可就在这个时候,一件奇怪的事情发生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10日之内是上诉的期限,同样,检察机关如果抗诉,也必须在这个期限之内提出。如果超过了期限,那么无论是上诉,抑或是抗诉,那都是无效的。但是在本案宣判之后,检察机关从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没有在10天之内提出抗诉,而是在第11天,也就超过了一天时间提出了抗诉。检察机关说我这个抗诉是从我们收到开始,不是从你宣告判决第二天开始。这个显然是对法律的歪曲,是强词夺理。这么大的案子,他们为什么要超期?按照咱们的这种司法体制,他超期也完全可以不让我律师知道的,比如他可以把他的那个日期往前写一天,甚至往前写两天,然后就辩称这个抗诉意见书是被邮局耽搁了;或者让法院辩称抗诉书在有效期内已经送到法院,从收发室拿到,再到刑庭还需有两天时间,反正是法院已经收到了,这就完全可以掩饰过去。但在这个案子中检方和法院却未加任何掩饰,公然写的是超过期限以后的第二天才提出抗诉,其中原因是我比较纳闷不解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程序,检方抗诉提出来之后,案子就到了二审。二审的公诉检察机关要对一审的抗诉提出一个是否支持抗诉的书面意见,这是抗诉必经的法律程序,即:要经过上一级检察机关的审核和确认。那么,在本案当中,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最后出具了一份支持抗诉意见书,支持抗诉意见书里面只支持对单晓眉一人的抗诉,而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是对三个被告人的抗诉。也就是说广东省省检认为只有单晓眉一人被判轻了,其他两名被告人量刑是合适的。那么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对梁某某、连松庆两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而言,对他们的判决是不能再加重了。这个案件上诉到省高院后,我提出检方的抗诉不成立,只应该审理我的当事人单晓眉,而对其他两名被告人的上诉,你是不可以加刑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了将近一年多的审理之后,未就抗诉是否有效发表任何评论,只是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那么根据程序法的规定,既然你没有明确地支持抗诉,你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按理来说,一审的法院,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时候,那么你这个判决依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是没有理由来加重这个被告人刑罚的。

检察机关的这个抗诉是非常滑稽的,他们抗诉的理由是一审对前三名被告人不应该认定他们具有立功表现,所以就判轻了,应该判死刑。这个被告人立功的证明材料恰恰是由检方作为公诉人提交到法庭上来的,又不是我辩护人提出来的,而检方自己提出来的东西,法院采信了,可检方现在又说法院采信自己的主张是错误的,要对它进行抗诉,实质不是自己抗诉自己吗?这种奇怪的事情实在让我匪夷所思。

发回重审之后,我觉得接下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是在完成一个上面交代的任务,只是在那里走走过场。果不其然,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的判决是对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宣告死刑,立即执行。

这样的判决存在很大的法律问题。对第一被告人单晓眉而言,一审后的抗诉如果是生效的,上级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下级法院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判处。如果说抗诉是无效的,上级法院不可以以撤销原判的方式发回去,再加重刑罚。现在二审法院没有对抗诉表态是否有效,怎么又允许原来的一审法院重新加重?这是第一。第二,在省检察院做出的支持抗诉的这么一个法律文书当中,明确只支持对第一被告人单晓眉的抗诉,不支持对第二、第三被告人的量刑的抗诉,那么这也就意味着更加没有任何理由从程序上再来对第二、第三被告人从原来的死缓和无期徒刑加重为死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上诉是不加刑的。

关键证据不明

使真相扑朔迷离

判處死刑之后,三名被告人当然又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了上诉。在这次上诉的过程当中,又发生了一件事情,就是被告人之一的台湾人连松庆的妻子,她是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个公务员,在丈夫被判死刑之后,她写了一封信给当时的香港特首。在信中,她直接指明既然毒品是在你香港发现,你们不是“一国两制”吗?你怎么把这个案件移送给了大陆,不由你香港管辖?希望特首澄清这个事情。

香港特首接到连松庆妻子的来信后,转给了香港警察总署。香港警察总署不敢懈怠,专门给第三被告人连松庆的妻子回复了一份公函。连的太太把这份公函通过律师见证、公证之后,寄给了广东省高级法院。这份公函明确写道,在查阅香港警署的档案后,我们没有找到该案件中所指的货柜里面查到冰毒的记录材料。这与香港警署原来提交的货柜里藏有冰毒的证明材料完全不同!这个问题就大了,这就把原来庭审中呈堂的那份香港警署给广东警方的所谓公函证据推翻掉了!我一看到这个证据,就跟广东省高院说,你什么证据都没有了,应该峰回路转了,这一下已经不是原来的一个证据瑕疵问题了,这简直是颠覆性的。

又过了多久,我记不清楚了,最后等来的判决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单晓眉和连松庆的上诉,维持了原判,被告人梁某某则因为检举了一个杀人案件,有立功表现,改判为死缓。在这份奇葩的判决书当中,广东省高院对香港警方后来提供的证据,就是给那个台湾太太的这封信,解释为香港警方搞错了。我觉得白纸黑字,人家说得清清楚楚,在那一天、那个货柜里面没有查到毒品,凭什么说人家搞错了?

这个案子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时,我向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部门提出了三份意见书,希望他们从证据的角度慎重考虑。

我不得不要说的是,办理整个案子的过程当中,珠海市的看守所给我留下非常好的印象。侦查阶段让我第一次会见了以后,一直到二审,一上一下,再到第二次二审,维持原判、死刑复核期间,珠海市看守所依然让我依法会见我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二审维持原判了之后,看守所一般都是不让律师会见的,而珠海的看守所始终让我会见。在这个案子当中,我跟我的当事人,会见了有几十次之多。

死刑复核的通知迟迟没有下达,我很希望这条命可以保下来。突然到了那一年的3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我,让我转告被告人单晓眉的家属,要执行死刑了,家属可以去见上一面。我觉得简直是晴天霹雳,执行死刑之前验明正身的时候,我亲自去见了当事人最后一面。

当我拿到珠海中院给我的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死刑的裁定书的时候,我十分纳闷:这个执行死刑的裁定已经在前一年的12月份做出了,但是一直到了第二年的3月份,才来执行这个死刑。什么原因?我不得而知。最高法院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到执行死刑的实际时间,这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而不是说执行机关可以随意拖延的,我不知道为什么要拖三个月。

被告人被执行了死刑之后,我才知道,公安机关在所谓破获这个案子之后,时任公安部部长的周永康,很快就亲自签发了嘉奖令,在北京亲自给这些办案的立功代表授了奖,又听说这个案子到最后也是由他发出了指令:必须要对被告人执行死刑,否则,就好像他签发的嘉奖令嘉奖错了。这个案子由于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被告人是可以被判死缓或无期,免于一死的,但最终由于周永康的干预,推翻了原来一审法院最初的正确判决,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我认为,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就是不重视、不愿意听取、甚至排斥律师的不同意见。现实中,“能定罪”“能判刑”的意见往往受到欢迎,而“证据不足”“证据有瑕疵”“疑点太多”“有其他可能性”一类的异议,往往处于下风甚至直接被忽略了。在这个案件中,我内心也相信三名被告人犯有贩卖毒品罪,但内心看法毕竟是内心看法,最终要拿出证据来说话,现在给三个被告人定罪的证据明显存在瑕疵,因此,不能“疑罪从无”也就罢了,但“疑罪从轻”总可以吧?为什么周永康的一句话就可以改变法院的判决?

(口述者为刑事案件大律师,整理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 杨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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