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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创新理念优化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升环境

2017-03-28贾义保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

贾义保

摘要:

乡镇干部在党和政府工作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是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和政权稳固的可靠保障。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今天,提升农村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一项长期的重大政治任务,优化农村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升环境已成为时代的迫切要求。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现代法律文化缺失、行政管理滞后、法治宣传教育乏力等诸多问题,客观上阻碍了农村的改革发展与农村法治化的实现。必须以创新理念优化农村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升环境,提升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加速农村经济发展,创设优良物质环境;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创设优良法治环境;加紧法治宣传教育,创设优良认知环境;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设优良竞争环境;加大权力制约监督,创设优良作风环境。

关键词:

农村;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升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7)02-0082-07

乡镇作为中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是党和国家同农民联系的纽带,是国家政权的基石。农村乡镇干部在党和国家工作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是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和政权稳固的可靠保障。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强调要创新与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提高农村基层法治水平。”[1]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背景下,提升农村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自觉养成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良好作风,是一项长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将创新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位置,这为优化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升环境提供了基本遵循。抓创新即为抓发展,谋创新即为谋未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农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以创新的理念优化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升环境,增强农村乡镇干部的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思维能力,自觉运用法治的思维方式与手段管理经济社會,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一、优化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升环境是时代的呼唤

乡镇干部处于农村工作的重要前沿,面对的是广大农民的各种困难与矛盾,其法治思维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能否得到贯彻落实,关系到人心向背与农村的和谐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强调:“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2]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优化农村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升环境,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事关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国家的长远发展,对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乡镇干部既是国家政策方针的贯彻执行者,又是发动党员与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实践者与领导者。可以说,乡镇干部处在农村工作的重要前沿阵地,面向的是广大农村群众与各种困难和矛盾。乡镇干部队伍的管理直接关系着党的方针路线能否贯彻落实,关系着党和国家的形象,关系着人心向背与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p.82)利益既是人们奋斗的目标,又是人的一切活动的内在动力。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人民利益至高无上,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的实质就是一切为了人民,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精神生活需求。在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中国,农民是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主力军,改革发展依靠农民,改革发展为了农民,维护农民切身权益、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是农村乡镇干部履行职责使命的必然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农民权益问题不仅关涉农民的经济问题,而且在更深层次上属于政治问题与社会问题,因为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实际上是对自身应有权益的赋予与保障。实践证明,农村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如何不仅事关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而且关系到农民能否有效地参与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管理,切实行使其当家做主的权利。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针对农民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部分农村乡镇干部法治意识淡薄、法治观念缺失、依法办事能力较低等现状,客观上制约了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优化农村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升环境,努力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切实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与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二)实现农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农村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推进国家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提升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农村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前提。中国传统农村治理模式建立在落后的农业经济基础之上,有着相对稳定的治理结构,且长期发挥着重要作用。费孝通曾指出:“从乡土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在乡土社会中所养成的生活方式处处产生了流弊。”[4](p.7)传统的乡土社会是礼俗社会,讲究伦理规矩;现代社会则是法治社会,崇尚契约精神。时代社会的发展使农村乡镇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加之传统农业社会自身的封闭与保守,而传统伦理约束功能弱化,使得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难以真正实现。经过近四十年来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村社会已由传统向现代实现整体转型,乡村社会则“被嵌入”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的时代发展轨道。农村社会要真正完成现代转型,切实承接与运用好国家下放的权力,用好国家提供的各项惠民政策,就必须优化农村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升环境,创新与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制,学会用法治的思维方法去解决乡土社会的基本矛盾,构建基层乡镇政府与农村社会法治化的良性互动关系,进而实现农村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迫切需要

新型城镇化理应为法治城镇化,缘于法治化是一个既复杂独立而又与其他社会运行要素有着多重联系的社会行动过程:一方面,它与城镇化一起成为现代社会文明体系中运行的重要元素,对社会关系整合同时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从城市社会学的观点看,新型农村城镇化作为一个社会运动的渐进过程,它既是社会变迁与时空转型的必然结果,又是与法治化协同共进的内在要求。农村法治城镇化是约束公权力的城镇化,也是维护农民基本权利的城镇化,实质上就是提升农村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现代化。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农村新型城镇化与法治化的关系日益密切,法治化逐步成为城镇化的前提,同时,城镇化目标的实现也有赖于法治化的运行,两者相互呼应,相互促进,在融通互动后将形成一个二元同构体,使新型城镇化与法治城镇化协同共进。然而在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具体实践中,与城镇化相关的法治的程度、质量和水平不高,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不足和监督缺位,导致基层管理出现执法不公、公共服务水平较低,侵害农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推进新型城镇化,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就必须优化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升环境,切实发挥乡镇干部的主导作用,自觉地将城镇化纳入法治的轨道,运用法律规范对新型城镇化进行科学谋划与布局,加快文明乡村建设,促进区域良性互动,实现新型城镇化和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进而为农村新型城镇化保驾护航。

(四)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和”为贵的思想,和谐的理念根深蒂固、源远流长。孟子曾说过:“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当然,“和”并不是人云亦云,不讲规矩,孔子指出:“礼之用,和为贵……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当前,源于经济文化与政治体制的深刻影响,农村社会的不同层面正日益发生着广泛而复杂的变化,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贯彻执行中,少数农村乡镇干部缺乏“和”为贵的思想,法治意识淡漠,“不以礼节之”——工作缺位或走样,引发农村社会不少摩擦,有的甚至演变成暴力冲突。伴随着农村社会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各种矛盾日益增多,加之新型农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趋势,使农村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社会主义的体制决定了农村乡镇干部拥有崇高的政治地位,代表党与人民的意志行使基层管理权力,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开放的组织者、推动者,对当地社会的和谐发展与价值导向起着决定性作用。要推进农村社会的真正和谐发展,就必须优化农村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升环境,营造“以礼节之”的良好氛围,用法制作保障,用法治的思维与手段实现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目标。

二、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升环境的问题透析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在中国,没有农村的发展,就没有国家的发展;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国家的法治化。《韩非子·有度》提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伯尔曼也曾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p.8)。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乡镇干部人数众多,力量巨大,成为国家改革发展的重要支撑,特别是通过六个“五年普法”教育,广大农村乡镇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有了明显提高,法治素養得到了进一步提升,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不断形成。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的乡镇干部队伍建设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在少数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因一些干部自身文化与法律水平的局限出现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致使这些农村地区对法律信仰难以养成,对法律正义难有信心,直接阻碍着农村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影响了农村的改革发展与农村法治化的实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物质利益层面:经济发展水平低下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不是离开经济而孤立存在的,一定的政治总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产生,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制约[6]。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结构比较单一,经济管理配套体系不健全,缺少针对农业现代化、规模化与集约化的科学管理,权力运行与监督乏力。“官小事多,权小责大”,“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 农村乡镇干部承担着安全生产、计划生育、新村建设、信访维稳等诸多繁重的任务,相对于自身的劳动强度而言,他们的待遇或收益偏低,加之村级事务管理不规范、财务公开不透明,为少数基层干部独断专行、我行我素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乡镇干部担心抓法治建设就会贻误发展,喜欢搞单打一,“只想发家,不管国家”,常常把发展经济作为农村工作的全部;有的乡镇干部片面认为“不管黑猫白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从不顾忌“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是民主、什么是法治”,心中缺少法治这根红线,在抓经济建设时,往往将自身的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的时候,习惯运用行政思维、人治思维或特权思维,按照命令的方式来管理经济社会,甚至采取违规违纪的手段,与民争利,有利则干,无利不干,损公肥私,中饱私囊,最终成为金钱的奴隶。

(二)传统理念层面:现代法律文化缺失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的人治社会,封建残余思想在农村地区根深蒂固,农村地区的相对封闭落后导致现代法律文化严重滞后,传统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比现代法治文化的影响更加深远。“当官做老爷”、“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传统官本位文化由来已久,这种思想文化强调以宗法观念为中心,注重“人治”,从根本上背离了现代法律所要求的法律至上、权力制约等法治理念。在视法律为畏途与视权力为利益的比较中,人们普遍产生了崇尚权力的观念及以官本位作为对人的价值评判标准[7]。“权大于法”、“情大于法”传统观念的深刻影响,使得人们往往不信仰法律, 自然也就不尊重法律,而是习惯于接受人治的束缚与救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少数农村乡镇干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重人情、轻法制,重面子、轻规范,不是照章办事而是照“长官意志”办事,客观上助长了封建官本位思想的滋长与蔓延。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但在具体的贯彻执行过程中,由于部分乡镇干部的现代法律文化缺失,常常导致农村的现代法治理念与传统社会文化发生冲突,“法治”往往演变为“人治”, 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乡镇干部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法治的权威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维护乡土社会的原则与规范、程序与机制的建设亟待加强。

(三)体制机制层面:行政管理滞后

提升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一个循序渐进、日积月累的过程,它需要科学的体制机制来保障。在推进农村社会法治化的过程中,健全体制机制对于农村乡镇干部法治素养的提升至关重要。我国的农村体制改革是在长期计划经济基础之上展开的,现有农村的立法大多是管理性的规定,政府职能转变并未完全到位,行政化色彩十分浓厚,农村乡镇干部习惯于按照行政程序自上而下开展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学ABC,照样干革命”[8],学法、知法、用法、护法的主动性与自觉性不高。在我国农村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政府职能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协调困难,政府行政系统内耗严重,既增加了行政成本,也不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无法形成完善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农村普法体制与工作机制不健全:一方面普法方式单一,内容乏味或雷同之处较多,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或与现实脱节,缺少创新性与针对性;另一方面普法经费短缺,普法人员素质不高,农村的治理现实与治理法治化的要求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导致部分乡镇干部知法守法观念淡漠。此外,农村执法起步晚、力度小,执法机构不完备,执法主体混乱,执法行为随意,也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法治化的进程。

(四)现代认知层面:法治宣传教育乏力

认知是行为的先导,科学的认知才能产生强大的执行力。任何法律制度都不是简单的文字陈述,其作用的发挥必须依托一种认知基础上的无形力量作支撑。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社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信息技术水平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日益普及,农村乡镇干部对法律知识的获取渠道更加多元与便捷,在农村基层法治宣传教育获得更为宽广的平台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不良信息文化传播的严峻挑战。我们应当看到,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并不是法律的简单下乡,而是要让法律的公正作为一种价值认同和文化力量,真正根植于广大基层干群的心灵与情感之中。当前,我国农村乡镇干部的法治宣传教育并不尽如人意,集中表现为法治宣传教育缺少强有力的专门立法,不少地方仍停留在写标语、挂横幅、订报刊等方面,形式呆板,枯燥乏味,即使开展了一些相关活动,也只能算是应付上级布置的任务而已;加之许多农村乡镇干部接受法律法规培训机会不多,尤其缺少与农村实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水务、林业等实体法及行政处罚、复议、诉讼、执行等程序法等)培训,普法效果并不理想,特别是在地理位置偏僻、人口分散、信息阻塞的乡村,普法宣传的成效更加难以保证。

三、基于创新理念优化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升环境

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创新发展,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必须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形成促进创新的体制架构”[9],这标志着我们党将创新发展提到了一个新的战略高度。在推进农村城镇化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过程中,乡镇干部作为党联系农民群众的重要桥梁,既是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者,也是农民群众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组织者与推动者,其法治思维能力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在我国处于社会转型与矛盾凸显的新时期,無论是农村的深化改革与推动发展, 还是矛盾的化解与社会的和谐,都必须针对面临的诸多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时俱进,多措并举,以创新理念优化农村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升环境,提升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一)加速农村经济发展,创设优良物质环境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法治的基础是经济, 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着农村法治演进的程度,加快经济发展是农村法治建设的根本保障,也是优化农村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升环境的重要基础。当前,伴随着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整体水平低且极不平衡,农村法治建设缺乏丰厚的物质土壤,农村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缺乏应有的根基。加速农村经济发展,创设优良物质环境:首先,应依托政府在城镇规划、财政投入、公共服务等方面提供的优惠政策,积极发挥乡镇干部的主导作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通过土地流转制度、经营流通机制、农村金融体系、社会分配保障等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其次,应积极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生物工程等髙新技术,扶持家庭农场,培育特色农业,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农产品的科技附加值,加速农业现代化,增强经济竞争力;最后,应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强化乡镇的治理责任,构建与现代治理体系相适应的服务型政府,促进农民以主体身份参与经济建设与管理,努力将生产经营与市场有机连接,规范市场运行,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科学化与机械化,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良的物质环境,推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创设优良法治环境

农村乡镇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仅要靠自觉,更要靠制度。只有思想上尊崇法治,制度上加以规约,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才能为行动上遵守法律创设优良的法治环境。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法律体系不完善,乡镇干部法治素养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依法行政的监督实施机制薄弱,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存在着一定的趋利性与随意性,急需制定适合各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门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操作易行、有机融合的农村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创设优良法治环境。首先,应加强民主与法治建设,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同时,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政府行政问责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大对决策行为的监督追究力度。其次,应大力推进农村经济、政治与社会生活的法津法规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凡受农民群众关注的事权、财权、人事权等应一律公开),不断改善执法环境,逐步缓解“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彻底改变农村这个熟人社会“人情大于法”的状况。最后,应积极推进制定法和优秀的民间习惯有机融合,使农村各个领域不同层面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规可守, 为农村乡镇干部处理矛盾、化解纠纷提供科学依据,为提升农村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创设优良法治环境。

(三)加紧法治宣传教育,创设优良认知环境

在推动农村法治化的进程中,法律认知是提升农村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基本前提,只有首先从精神、观念和意识层面入手,才能改变人心,树立信仰。当前,我国农村乡镇干部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够,法治观念不强,依法办事水平不高,亟需将《法制(治)宣传教育法》尽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 [10],

把农村乡镇干部法律意识的培育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强调:“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11]加紧法治宣传教育,创设优良认知环境。首先,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将农村乡镇干部的普法教育作为重要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其参加基层党校或高校法律培训。其次,应积极发掘本土法律文化资源,创新培训形式,“送法下乡”,把法律培训放在田间地头,从群众关心的现实利益入手,注重结合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现身说法”,将难以理解的法律知識进行深入浅出、生动形象的阐释,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充实头脑。最后,应从乡村文明建设的实际出发,在农村人群经常聚集的公共场所设立法治宣传教育专栏、建立法治文化图书室,借助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营造优良的普法教育氛围。

(四)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设优良竞争环境

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干部是关键,而农村乡镇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往往直接反映着其法治思维能力的高低,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文明乡村的迫切要求。当前,农村社会中的不少矛盾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是与一些乡镇干部违背法制与正义分不开的,从根本上说,就是农村乡镇干部法治素养缺失、依法执行力薄弱的结果。为此,农村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加快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严把干部的入口关、考核关、晋升关,把干部法律水平的高低与职务任免有机结合起来,努力锻造一支懂法律、精业务的农村乡镇干部队伍。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设优良竞争环境:首先,在农村乡镇干部的选用上,应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将当地农村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选用干部的重要考核内容,任前先考法,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予以任用;其次,在农村乡镇干部的考核上,应建立依法行政目标管理责任制,重点考查干部对自己分管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熟悉、工作中是否存在违法乱纪行为,对于问题干部要限期“回炉”进行法治再教育,力求使法治思维能力在实践中得到提升;最后,在农村乡镇干部的晋升上,应建立岗前法律培训制度,“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组织拟提拔人员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增强法治观念,使其法治思维能力足以胜任基层行政的主体权责。

(五)加大权力制约监督,创设优良作风环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权必有责,用权须监督,不受监督与制约的权力势必侵害公共利益,如何加大权力制约与监督无疑成为推进农村乡镇干部公正清廉、提升其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环节。当前,农村乡镇干部普遍存在着“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12]现象,客观上导致了部分农村乡镇干部轻视法律、违法乱纪、滥用职权,败坏了干部形象,损害了干群关系,为此,必须打破农村乡镇干部权力的“制约监督困局”,构建完善的制约监督体系。加大权力制约监督,创设优良作风环境。首先,应以党纪国法为基本遵循,加强地方性法律法规建设,对农村乡镇干部依法行政实绩的考量进行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农村干部责任清单、负面行为清单和农村基层小微权力清单 [13],使广大乡镇干部牢记职权法定,明确提倡什么、禁止什么,明晰如何监督、如何惩处,有效避免法规盲区和制度漏洞。其次,应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制约与监督合力,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与践踏法治的行为进行惩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后,应借助高新技术手段,完善“制度+科技+监督”机制 [14],使农村乡镇干部养成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和办事情的能力。

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六个“五年普法”教育,广大农村乡镇干部知法学法用法的主动性不断增强,法治思维能力有了进一步提升,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物质利益、传统理念、体制机制、现代认知等层面上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客观上阻碍了农村的改革发展与农村法治化的实现,致使农村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升的优良环境尚未真正形成。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今天,优化农村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升环境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与时俱进,解放思维,以创新的理念为引领,不断丰富完善工作方式与载体,着力从加速农村经济发展、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加紧法治宣传教育、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权力制约监督等方面创设条件,进一步优化农村乡镇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升环境,切实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水平,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助力美丽乡村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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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N].人民日报,201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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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琼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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