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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检察”语境下提升检察公信力的对策

2017-03-27许晓冰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社会公众公信力检察

●许晓冰

“互联网+检察”语境下提升检察公信力的对策

●许晓冰

互联网的发展为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司法活动提供了平台,也给检察机关带来了信任危机,网络舆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司法的走向。如何在保证检察权独立运行的基础上,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期待、提升检察公信力是检察机关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网络舆情;检察公信力;公正司法;公开透明

检察公信力是检察机关在履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中衍生出来的公共信用。在“互联网+”的语境下,检察公信力的提升有着新的内涵。

一、“互联网+”带来的挑战

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为公众广泛参与司法运作过程提供了技术平台,也给检察机关带来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

(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人人可为司法发声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6次全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6月,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为48.8%,网民总数已达6.68亿人。[1]随着“互联网+”战略的推进,相对保守的司法机关也被挟裹其中。以往,检察活动的运行过程局限在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群体之间,而网络平台实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广泛参与、深度参与。由于缺乏比较专业的法律知识,社会公众有关检察机关的言论一般较少涉及检察制度方面,多是针对具体的司法实践,尤其是有关某一检察人员的司法腐败、某一司法不公行为或者某一案件的处置过程。诸多与案件“不相干”的网民通过微博、微信、论坛等平台参与司法事件的讨论,个体发言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已成为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司法运行有其独立、稳定的机制,如何回应其中的合理需求,是司法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网络舆论可以引导司法走向

由于对网络平台的监管有所缺失,一些案件原本只是普通违法或刑事案件,被别有用心者炒作成敏感案件,尤其是涉及到政府机关、政府官员等特殊背景时,更容易激发网民的不理智和愤怒情绪。更有一些人无中生有,对案件事实进行编造、歪曲、不实、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煽动网络民意,制造对己方有利的网络舆论,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网络暴力巨大的杀伤力来于数量上占据主导地位的网民。不明真相的网民往往容易成为网络暴力的参与者、推动者,其对司法个案广泛的介入,让司法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不得不充分考虑以网络舆论的形式出现的网络民意。我国刑事司法最终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司法实务也特别注意是否能获得人民群众的普遍满意。在法治优良的社会,民众对司法运行机制是认同的,社会普遍观念与法治精神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我国缺乏法治的传统文化,儒家文化的是非观念与法治理念是有出入的。当二者有冲突时,这些以民意表现出来的最朴素的观念便成了试图引导司法走向的“明枪”或“暗箭”。

二、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应当是有限的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人人都是麦克风。被誉为“第四种权力”的新闻媒体,在网络空间的发展让这种权力的效力上至国家政治生活下至黎民百姓日常生活,网络对司法机关在内的公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自由反映公众意愿的新闻媒体和能够独立运行的司法体制都是反映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窗口,但是网络民意中有不少非理性、不合法的成分,检察机关不能成为网络民意的“代言人”。有的地方过于重视民意,将人民群众的评价与判断作为检察机关是否公正执法、检察公信力高低的最终标准。网络民意中有不少非理性、不合法的成分。一味满足网络民意,是对检察公信力的自我毁灭,也会让公众产生这样的误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在网络上闹得越欢,检察机关越可能满足自己的要求。如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周世锋自2012年7月以来,由“维权”律师、推手、访民组织成团体,精细分工,先后组织策划炒作40余起敏感案件;案外却对主审法官、主管官员诋毁攻击、人肉搜索、举报,施加压力,通过网络暴力获取在正常法律制度内无法达到的效果。

检察权的独立运行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检察权在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和公众诉求的同时,也要排斥外在力量对司法独立运行的干预。人人都是自媒体,人人都是麦克风。检察机关对理性的司法呼吁应当给予适当的考虑,甄别非理性的、被操纵的、被煽动的网络民意,防止唯“民意”是从。

(二)检察机关不能成为一味妥协的“弱者”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多是带着强者的光环出现在公众面前,而公众关于对强权机关通常有一种习惯性的质疑和先入为主的抵触情绪。最典型的实例是在诉讼活动中没能实现预期利益的一方,把责任推给司法人员、归罪于可能存在的司法腐败时,网民往往是“一窝蜂”的支持。一旦有涉检事件在网络上披露,检察机关就被动的站在了舆论风暴的中心,回应的内容达不到网民的满意程度,便会招来习惯性的质疑、甚至无端的攻击。而一旦证实检察机关确有瑕疵、错误,被网络自媒体聚焦、放大后,就会变得不可饶恕,进而印证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初始印象,检察公信力进一步降低。

同样,检察人员的行为也会被当做炒点。如周世锋在代理一涉嫌敲诈勒索的案件时,看到审判长与公诉人在庭审前说了几句话,便指示身边的人拍照上传到网上,并发表《法官反串检察官》的文章给法官施压,随后又派人将文章给相关部门投递检举。虽然最后证实只是正常的说了几句话,但被当做炒点炒作后,司法机关已经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公众对司法机关产生了先入为主的不好印象;如果最终结果没能满足其意愿,恰好回应了这种印象。所谓的民意会迫使检察机关作出对其有利的司法判断,而这种司法判断并非都符合法治精神。

而最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即使正常的司法活动也深受网络舆论的影响。如8月底“邯郸交警与市民街头对跪”的图片在网上疯传。一车辆驾驶人涉嫌酒驾被交警查获后,他的老母亲跪地为儿子求情,交警下跪执法。对此事件,不少网友认为,老百姓是警察的衣食父母,应为警察下跪执法点赞。作为一个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笔者看到的是法律尊严的毁灭和网络环境下司法机关逐渐弱化的社会地位。事件中,车辆驾驶员酒后驾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交警在查处过程中也不存在法律适用不当、程序瑕疵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下跪执法的情形呢?想象一下,如果面对这位母亲的下跪,交警依然严格依照法律执法,一旦被拍下来传到网上,再加上一些耸人听闻的标题,网络舆论只会一边倒地倒向这位“可怜的”母亲。面对来势汹汹的网络舆论,即使执法民警没有执法上的瑕疵,司法机关在处理事件时都会先打上五十大板以平民愤。眼见未必为实,有图未必有真相。而当网络舆论迫使司法者下跪执法时,我们必须明白,下跪的不是某一个体,而是整个司法体制,是司法机关对网络舆论的妥协,最终损害的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所必须依赖的法律的尊严。

三、提升检察公信力的对策

检察公信力对维系法治秩序、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它是衡量国家法治的标尺之一。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提升检察公信力,要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深化以案件信息、法律文书公开为核心的检务公开,加强释法说理,提升公众的法治理念。

(一)严格规范执法是根本出路

检察机关能否严格规范执法、严格依法办案是社会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影响检察公信力的核心要素。社会公众在网络空间对具体案件表达质疑、对司法行为进行评价,无不反映出他们对构建一个严格依法办案、追求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的殷切期待。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案件质量,是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的根本出路。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把执法办案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执法办案纪律开展工作,把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格公正执法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检察改革等重大部署相结合,着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和自身建设,确保依法、规范、公正、廉洁履行检察职责。检察机关只有严格依法规范执法,案件当事人的利益才能获得最大化;执法操作规程越明确、执法办案工作越精细、执法透明度越清晰,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评价才会越高,执法公信力才会越强。

(二)加大检务公开是重要方式

正所谓: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015年5月在江苏检察机关专题调研深化检务公开改革时指出,在信息化时代,检察工作越公开就越有公信力,越是及时主动公开,就越能促进公正执法、赢得群众信赖。检察机关只有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拓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才能适应历史潮流。[2]

以往,各级检察机关多在本院网站上公开重大活动、重要制度、先进人物等一些政务性活动信息,对当事人最关心的案件信息、涉及敏感事件的信息、各院在各种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不敢在网络平台上公布。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获取的信息不充分,容易引起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猜疑,未公开的信息更容易被质疑是否存在内幕。2014年6月20日,高检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要求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由此,执法办案信息公开成为检务公开的核心内容,实现了从注重检察职能公开向检察权运行过程公开的转变。为了做好这项工作,首先提高检察干警的思想认识,使其明确检务公开有利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其次,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要统筹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适当减轻办案部门的工作压力。如由案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审核、发布工作。对于公开的法律文书中出现的司法瑕疵造成的网络舆情,业务部门作为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基本的责任,案管部门专门负责的人员要承担审核不严的责任。

(三)推进以案释法是关键步骤

长期文化氛围熏陶下的司法信仰是社会公众对检察公信力作出何种评价的深层次因素,检察公信力的高低受制于整个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提高和传统文化欠缺法治精神等宏观因素。只有实现了社会公众与检察机关的良性互动,才能对彼此产生由衷的信赖。一个法治优良的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应是充分的认同、尊重和信任。当前有的公众对司法公正性持怀疑态度,即使有关部门及时出来澄清事实,但似乎更倾向于相信“非官方”的说法。对此,应当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主动以案释法,完善检察文书说理内容,在潜移默化中逐步改善公众的法治理念。

首先,加强对案件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刑事案件的认定是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但法律上认定的事实与真实情况通常是有一定出入的。因此,即使诉诸司法获得最终的裁判,案件当事人也可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服裁判。在不起诉、不抗诉、不批捕、不受理案件中,尤其要注意对案件被害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注意“情”与“理”的结合,使之充分了解法理,解除心理排斥。通过释法说理工作,减少因不必要的缠诉、滥诉等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尝试对检察文书中作出检察决定所根据的事实、法律以及二者之间的逻辑结合充分说理。我国并没有在法律文书中说理的传统,无法得知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的逻辑推理过程及作出此种法律认定的原因,为公众的猜疑埋下了隐患。较为突出的是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其说理部分基本上是固定的一个格式:“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从文书里面根本看不出案件的疑点是什么,从认定的事实到法律认定的结果,无法看出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及作出此种法律认定的原因。这种检察文书不仅容易让社会公众猜测中间可能存在的猫腻,怕是公安机关也不明白如此判断的原因何在。一份说理清楚、逻辑严密的检察文书方可获得他人的认同和信服。提高检察文书的释法说理,尤其是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不受理等案件阐明作出决定的详细的法律依据,可以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树立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增强检察权运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以上两种释法说理的受众是案件相关当事人,通过案件当事人影响周围人群对司法的感知。此外,还应面向社会大众大力进行以案释法,以求在对案件的办理、宣传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培育社会公众法治信仰。检察官以案释法需要结合特殊案件的内容、性质、特点,主动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进行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增强法治宣传效果。除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外,还要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广泛依托检察官方网站、政府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充分利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等以案释法。对案件诉讼参与人的释法说理是通过其个人的感受来影响个体法治观念;对社会公众的以案释法则是对群体法治观念的影响,可以切实加强检察院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力求把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在司法公正、公开等问题上的认识最大地统一在一起。

互联网思维渗透到各大领域后,检察工作也迎来新挑战、新气象。面对挑战,各级检察机关要借助互联网顺势而为,主动与互联网融入、互动,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深化检务公开,加强释法说理工作,提升检察权运行的社会效果,提升检察公信力。

[1]环球网.CNNIC发布第36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访问网址:http://china.huanqiu.com/hot/2015-07/708226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9月10日。

[2]新华网.曹建明在江苏专题调研深化检务公开[EB/OL].网址:http://www.js.xinhuanet.com/2014-05/27/c_1110884806.htm,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9月11日。

D926.3

A

1008-5947(2017)03-0027-04

2017-05-05

许晓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北京 102600)

责任编辑 王承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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