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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审议意见“刚性”

2017-03-27

浙江人大 2017年3期
关键词:严肃性建立健全刚性

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最为普遍的监督手段,而审议意见则是最能体现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项工作评判结果的一种表达方式。因此,审议意见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权力的一种具体体现,具有法律所赋予的“刚性”。

但现实情况却是,由于一些地方人大的审议意见,从行文到督查都缺乏应有的规范和程序,出现了“泥牛入海无消息”“说了也白说”的现象,不仅严重挫伤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也会损害人大常委会的形象,影响了人大监督的严肃性。久而久之,势必削弱人大的地位和尊严,也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相适应,必须认真解决。

为使审议意见得到真正落实,必須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审议意见交办、跟踪督办制度,不要局限于一次性听报告,提意见,而是致力于长期抓、连续抓、反复抓,要实现一次性监督向连续性监督的转变,切实增强监督实效;二是建立健全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反馈、办理结果审查及公开制度;三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办理质量不高、敷衍塞责的单位,要及时提出警告,发回重办。对办理不力、消极应付,甚至有意拖延、推诿,或者顶着不办理的,要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形式。切实维护审议意见的严肃性,确保审议意见的有效办理和落实。

来源:人民代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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