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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立法规范“无声导游”

2017-03-27

浙江人大 2017年3期
关键词:公共信息省政府计量单位

近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系全国首部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国内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地方立法的空白,解决了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志规范和适用的法律问题。

该规定明确提出,省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组织编制和适时修订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制作、销售、设置和维护应当符合标准目录所列标准的规定。公共信息标志应当简洁、醒目、协调;有中文表述的,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涉及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同时,对机场、车站、商场、医院、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公共场所设置平面示意图或者信息板;高速公路、旅游公路、国道、省道、縣道等道路设置的指路标志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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