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为规范农房建设管理开“良药”
2017-03-26薛学轩张明建
■ 薛学轩 张明建
四川:为规范农房建设管理开“良药”
■ 薛学轩 张明建
日前,《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管理办法》从规划选址、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等方面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了规范,将于3月1日在四川省正式实施。多年来,四川省农村住房没有纳入统一的规划建设管理,导致规划缺少、监管缺位、法规缺失。房屋建在哪儿?怎么建?建啥样?全由住房者说了算,建房过程处于无序状态。《管理办法》开出“良药”,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治“无序状态”乱象。《管理办法》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人员及工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担当起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对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治“规划缺少”乱象。规划水平决定建设水平,《管理办法》集科学性、操作性、严肃性和多样性于一体,明确规定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防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强调制定规划时,必须把握三个原则:打破简单围绕公路建设的“夹皮沟”,提高村庄布局水平;打破整齐划一没有特色的“军营式”,提高村落规范水平;打破千篇一律高楼公寓式的“火柴盒”,提高民居设计水平。
治“勘察设计”乱象。《管理办法》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施工人员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按照国家和省发布的农村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办理施工许可,严格执行《中国地震参数区划图》《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住房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等技术导则的规定。
治“监管缺位”乱象。《管理办法》一是强调技术服务,要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工作,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现场技术指导;二是提出农村住房建设可以采取统一规划建设,村民联合建设,村民自主建设等方式。乡(镇)人民政府与县(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占用宅基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包括建筑层数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标准,并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管;三是要求把好竣工质量验收关口,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竣工质量验收具体办法,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农村住房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农村住房所有权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四是加强对老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落实农村老旧住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开展农村老旧危险住房安全排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治“法规缺失”乱象。《管理办法》明确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追责:不按施工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管理办法》正本清源,对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技术培训、安全责任、滥用职权、违反廉政规定等方面均提出了整治要求,并纳入目标考核,使之常态化、精细化和法制化,保证《管理办法》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作者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