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本科院校法学双语教学探索
——以国际经济法课程为例
2017-03-26龙龙
龙 龙
(长沙学院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22)
地方本科院校法学双语教学探索
——以国际经济法课程为例
龙 龙
(长沙学院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22)
法学双语教学是一种法学专业知识的教学,而非语言教学。地方本科院校有必要开展法学双语教学,以顺应相关国家政策,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和某些法学核心课程的内在要求。地方本科院校存在师资力量不足、学生整体英语水平不高、误解双语教学定位、合适教材匮乏等问题。在法学双语教学实践中,授课教师可以尝试从提升自身业务水平、采取合理教学模式、坚持专业知识教学、使用互联网信息等方面解决这些问题。
地方本科院校;法学双语教学;国际经济法
相比传统的985、211高校,地方本科院校在师资力量、生源素质、办学条件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法学双语教学却是一项对上述资源要求较高的教学活动,虽然已在全国多数高校开展多年,但在一些985、211高校尚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对于地方本科院校来说,法学双语教学似乎是一种“奢侈品”。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走出一条适合地方本科院校自身特点的法学双语教学之路,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
一 法学双语教学的定义、定位及目标
“双语教学”,顾名思义,是指使用两种语言来进行教学的活动,其中一种语言一般为自己的母语。关于双语教学的学术定义有诸多版本,但大同小异,主要指在非语言学科课程中结合使用母语和外语(通常为英语)教授公共课和专业课的教学活动。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文献资料中,“双语教学”经常与“双语教育”混合使用,但是,两者实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主要侧重于教师用两种语言传授学生知识的课堂教学活动,而后者则泛指采用两种语言对受教育者德、智、体诸方面施以影响的一切具有教育作用的活动,包括学校双语教育、社会双语教育、家庭双语教育等[1]。
根据“双语教学”的基本定义,法学双语教学可以被认为是以中文和外语(通常为英语)为工具,向学生传授法学专业知识,锻炼学生应用法律知识和进行法律思维能力的课堂教学活动。法学双语教学应被严格定位于一种专业知识教学,它不以语言教学为目的,而是以讲授法学专业知识为主线,并注重培养学生在外语的环境下应用专业知识的能力。这里有必要厘清法学双语教学与法律英语教学的关系。法律英语教学是一种专业外语教学,主要目的是扩展学生的专业英语词汇量和掌握专业英语的特殊语法,本质上还是一种语言教学,一般由外语教师承担授课任务,主要通过阅读和讲解法学专业的英语材料来进行,落脚点是学生英语语言能力的提高,不求传授法学专业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法学双语教学的过程中,虽然也少不了外语语言能力的锻炼,但其首要目标应该是使学生通过外语获取法学专业知识,其次,在获得专业知识的前提下,锻炼学生运用外语工具应用法律知识和进行法律思维活动的能力。
二 地方本科院校法学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一)相关部委政策的要求
教育部和其他部委的若干政策文件为在地方本科院校开展法学双语教学提供了“法理基础”。早在2001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就要求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并强调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金融、法律等高新技术类或国际性较强的六个专业中率先实行双语教学。2004年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文件中,将“双语教学”作为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的一个主要观测点。2007年教育部在发布的《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中,提出“推动双语教学课程建设,探索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模式,切实提高大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和直接使用英语从事科研的能力”。2010年教育部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中提出要“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而法学双语教学应是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人才的主要途径。2011年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的文件中,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明确提出“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而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法学双语教学的开展。
以上这些文件表明,在我国开展法学双语教学是顺应国家高等教育政策的必然选择。无论是国家重点建设大学,还是地方本科院校,都有义务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积极进行法学双语教学的改革。
(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
自2015年教育部等部门提出要引导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意见之后,多数地方本科院校都在朝着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产教融合,培养应用型人才,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等目标积极求变。在此趋势下,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即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关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标准评价问题目前尚未有定论,大致上可以认为应用型法律人才至少具备将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性工作的能力。“应用型人才的核心是‘用’,本质是学以致用,‘用’的基础是掌握知识与能力,‘用’的对象是社会实践,‘用’的目的是满足社会需求,推动社会进步。”[2]如果以此观点作为应用型人才本质认识的基础,那么,应用型法律人才首先需要掌握好法学知识,其次,能够将掌握的法学知识运用于“法律实务”这个对象中去,以达到满足当地社会对法律服务需求的目的。而法学双语教学并不违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反而还能起到积极的作用。首先,法学双语教学中往往涉及到国内外法律制度和文化的比较,这不但可以扩大学生的国际视野,还因为通过比较学习,反过来加深学生对本国法学知识的掌握。其次,法学双语教学能够还原某些社会实践的本来面貌,因而有助于加强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比如,在国际提单和汇票业务中,很多材料使用的是英语,如果在教授相关的法律规则时,不采用双语而仅用中文简化之,则不能帮助学生对这些领域的社会实践形成真实的认识,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养成。最后,随着我国开放的进一步加深,不少内陆省份的城市加大了对国外的经济文化交流,也由此增加了对签订跨国合同、解决国际法律纠纷的法律服务的需求。对于培养满足这类需求的法律人才来讲,法学双语教学是一条必要的培养途径。
(三)某些法学核心课程本身的要求
诚然,法学是一门地域性较强的学科,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特征。在我国规定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中,大部分的教学内容因为所涉的法律规范根植于汉语言的知识和文化,没有必要开展双语教学。然而,一些具有较强国际性和涉外性的国际法方向的课程,比如: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却天然地适合于双语教学。以笔者所教的国际经济法为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所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广泛,涵盖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收法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法等。这些内容大多都是建立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基础上的,比如:国际贸易法主要涉及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华盛顿公约等;国际金融法主要涉及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世界银行协定等。这些国际公约大多以英文作为原始载体,而国内教材中的相关内容是中文翻译版本,有些翻译与原版条文含义存在偏差,不够准确。为了准确理解这些国际公约,有必要采用双语形式,对英文原版条文进行讲授。再者,国际经济法中有些内容直接以英文字母的形式体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双语则是必须采用且十分有效的教学形式。比如像CIF、FOB这样的国际贸易术语,是人们在长久的贸易往来中形成的惯例,规则本身并没有理论基础可言,如果知道它们每个英文字母所代表的英文单词,则很容易领会这些贸易术语所代表的惯例规则。此外,国际经济法中还涉及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内容。由于英美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术语、法律程序等方面与我国存在很大的差异,要理解这些判例内容,仅靠中文译本,认识难免粗浅。采用双语教学,让学生学习原汁原味的判例内容,以判例法的思维来理解判例法的精髓,则有助于学生对这些内容的把握。
因此,无论是国家重点建设大学,还是地方本科院校,只要是必须开设的核心课中含有国际法方向的课程,那么,双语教学就是一种必然要考虑的教学形式。
三 地方本科院校法学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些地方本科院校开展法学双语教学已有多年的历史,但是其教学效果普遍不佳,根据笔者自身经历和其他文献资料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这些代表性问题。
(一)双语师资力量相对薄弱
应该看到,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法学双语教学的师资队伍已经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在很多国家重点大学法学院的教师队伍里,有出国交流经历的老师占据了大多数,并且还充实了不少的“海归”博士。然而,多数地方本科院校的双语师资力量仍然薄弱。某些地方本科院校因为地处偏远地区,无法吸引“海归”博士,又难以外派本校教师出国进修。有些地方高校本就不重视法学专业,更别说提升法学双语师资力量。有些学校是法学师资力量原本就薄弱,拥有出国经历的教师极少,自身的英语应用能力本就不高,对于正常的法学教学尚能应付,对待双语教学就力不从心了。一些高校为了实现法学双语教学,安排英语专业的教师上法学双语课程,虽然英语能力没有问题,但是由于对其中的专业知识不甚理解,致使讲授不清,实现不了法学双语教学的目标[3]。笔者所工作的地方高校因处省会城市,在吸引“海归”人才方面有一定的优势,法学师资队伍里有3名留学背景的专任教师,但是,双语师资力量仍显不足。主要体现在:有留学背景的老师都独立负责两门以上的课程,时间精力非常有限,无法根据学生的英语水平采取分级方式开展小班双语教学,而分级教学却是双语教学最佳的开展方式。
(二)学生整体外语水平不高且多有畏难心理
以笔者所在的法学院为例,学生的英语水平普遍不高,有些学生在上双语课时,还未能通过基本的四级英语考试。而即使那些通过了四、六级英语考试的学生,大多数人的英语水平仅能应付考试,还不具备运用英语获取专业知识的能力。更为困难的是,相当多数的学生因对自身英语水平的不自信,对双语教学产生了畏难心理,有时更是产生了抵触情绪。这些因素都严重阻碍了双语教学的顺利开展。
(三)对双语教学的认识以及课程考核方式存在误区
虽然一些地方高校已经开展了双语教学,但是对双语教学的认识仍然存在一些误区。有的高校在开展法学双语教学时,只是简单地选任教师,确定开课课程,教师在课堂上或多或少地用点英语来讲授课程[4],这种情况下,英语只是课堂教学的“装饰物”,并没有真正起到语言工具的作用。有的老师在法学双语授课时,完全按照教授外语语言课程的思路组织教学,过于注重相关语句的翻译:从原文条款的单词讲起,到语法解析,再到整个句子的中文翻译,不但形式枯燥乏味,而且忽视了英文条款背后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的传授[5]。这样,法学双语教学近乎于“语言教学”,与专业外语教学无异,背离了前述法学双语教学应有之目标。或许是基于这些误解,导致一些地方高校对法学双语课程的考核也不甚合理。有的学校对法学双语课程的考核并不见任何外语元素,与母语讲授的法学课程的考核方式无异。有的学校则在最后的笔试环节增加几道英文材料翻译题,与法律英语课程的考核方式相似。
(四)合适教材的匮乏
双语教学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合适教材的支撑,然而,市面上适合法学双语教学的教材并不多见。以国际经济法为例,截止到2016年12月,市面上相关的全英文版或双语版教材有《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商事仲裁》等几本,虽然这些教材包含原汁原味的英文内容,但是由于我国的国际经济法与英美国家国际经济法在教学内容上的差别①,全英文版教材中的有些内容可能会与国内教材的相应内容产生冲突。而以中英文双语对照为特点的双语版教材,多受到篇幅的限制,其内容详实程度弱于中文教材。更有些双语教材因选自出版年代较为久远的英文原版教材,其中的内容已显陈旧,不适合用作教学。除了以上这些全国高校在选择教材方面碰到的共有困难,地方本科院校还由于自身师资力量的不够,很难自行编写合适的法学双语教材。
四 改进地方本科院校法学双语教学的实践经验
上述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地方本科院校法学双语教学的实际效果,对此,不少法学双语教学工作者进行了积极的改革,并提供了一些解决对策。笔者在所处的地方高校承担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多年,对如何改进双语教学,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现归纳如下:
(一)提升业务,合理定位
对于如何充实师资力量,不少研究文献都给出了解决措施,比如:“三结合”:自己培养和引进相结合,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相结合,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相结合[6]。这些解决措施多为学校层面的作为,从酝酿政策到落地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且多存在一些不可控因素,通常情况难以一时实现。作为双语教学的任课教师,自己能够掌控的,主要就是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加强相关中外法学理论的学习,积极参与一些相关的实践和交流培训,锻炼好自己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备课准备充分等。除此之外,根据自己院系不同的具体实情,合理确定法学双语教学的地位和目标,不至于让双语教学成为授课教师过重的负担,保证授课教师能有充沛的教学精力和完成教学目标的可行性,也不失为一种变相“增强”师资力量的措施。根据前述法学双语教学的定位和目标,结合自己学校的具体情况,笔者将本校法学双语教学的目标主要定为通过外语获取法学专业知识,而对“学生将外语运用于专业领域能力,乃至相应外语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则不作硬性要求。乍一看,这是一种“缩水”的法学双语教学,但实质上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可行”之举。对于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来说,能通过双语教学开阔眼界,掌握一些国外相关法律知识,就已经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学生语言运用能力和思维能力的充分锻炼,更需要有一个运用外语的环境和机会,在学校和所属地方尚不能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指望通过双语教师的授课来达成语言目标和思维目标,本就是件奢侈的事。
(二)循序渐进,培养兴趣
考虑到学生整体外语水平不高的现实,笔者遵循“循序渐进”的路径开展双语教学。“循序渐进”的路径是有其理论依据的。根据“阈限理论”,学生的双语水平大致分为低、中、高三个层次,三个层次与学生认知发展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并对学生的认识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三个层级之间是由下往上的关系,双语者从低级层次(两门语言都不精通,对认知发展有负面效应),过渡到中级层次(精通一门语言,对认知无正、负效应),再到高级层次(精通两门语言,对认知发展有正面效应)[7]。因此,遵循“循序渐进”的路径对学生的双语学习有着极大促进作用。遵循这条路径,笔者在实践中采用了“过渡式”双语教学模式②,即以中文为主要载体,英语为辅助分阶段的使用中文和英文的模式。比如,在讲授国际经济法的导论阶段,笔者采用的是“中文教材”+“中文授课”+“个别英语单词板书”的形式,以避免过早地给学生施加压力,也避免了由于中英文教材对基本概念的不同而给学生带来的困惑。而在教学一段时间后,当进入到某些跟国内法律相似的国际条约的学习阶段,比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合同订立的规定,由于这部分内容跟我国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有很大的相似度,并且学生也已经学完了我国合同法的课程,因此,笔者考虑适当增加英文内容的比重,而采取“双语教材”+“中英文授课”+“英语单词板书”的形式。需要指出的是,双语教学中外语使用的比例不是一成不变的。为保证学生的学习效果,在地方高校实行法学双语教学,一定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分阶段地采取不同的外语比例来授课,而不能机械恪守教育部建议的“外语授课占50%及以上时量”的标准。事实上,即使是纯外教采用100%全英文授课,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效果也不一定比双语习得的效果要好[8]。
对于学生畏难心理的克服,主要的经验办法是尽量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的兴趣在双语教学中有着积极的能动作用,可以缓解老师和学生的巨大压力[9]。培养学生兴趣的措施有这么几种:1.在授课风格上尽量轻松诙谐。在双语授课时,笔者尽量用生活中平实的语言解释晦涩的中英文法律术语和国际经贸实践,帮助学生理解,并偶尔穿插一点跟课程内容相关的自身经历或笑话,以吸引学生注意力;2.在课程设计上注重师生、生生互动。笔者的课程多以向学生提问作为开端,并在之中引入案例展开师生、生生之间的讨论。这些环节的设计有利于增加学生的参与度,尤其是适时地鼓励学生更有助于培养他们的自信心。当然,学生案例讨论的前期准备是必不可少的,笔者会在之前的课堂上提前布置案例讨论题,并归纳一些重要术语的英文表述,以求降低学生讨论的难度;3.在教学手段上充分利用多媒体手段。为了避免冗长单调的英文阐述,笔者多在课件中利用图片和表格,让中英文知识要点一目了然,减少学生的接受障碍。此外,在课堂上适当播放一些有关内容的中英文双语视频资料,引发学生对相关问题的兴趣。
(三)纠正认识,灵活考核
法学双语教学是专业知识的教学,但是,由于在教学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些英文法律术语和英文条款的解释,在实践中,若把握不好尺度,很容易走向“语言教学”的误区。笔者早期在讲授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时,也曾在“语言教学”,还是“教学语言”之间产生过困惑。为了纠正认识误区,尤其是使双语教学在实践中真正符合其定位,笔者在授课时有意识地做到了这两点:第一,在解释英文法律术语和英文条款时,在翻译的基础上,还会与国内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比如,在讲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offer”、“acceptance”的术语时,会一同讲到国内合同法中的“要约”和“承诺”的概念以及相关的制度,并与学生讨论《公约》和合同法相关制度之间的异同。第二,除了讲解英文版条约、惯例、协定等内容本身,还会给学生介绍这些法律渊源的制定背景、背后蕴含的法律思想和文化,以及有关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通过这些有意识的行为,时刻提醒自己要准确把握双语教学的定位,让英语在课堂上只发挥教学媒介的作用,而非双语教学的学习对象。
对双语教学的正确认识也有助于确定正确的考核方式。依据对双语教学的准确定位,双语课程的考核也应该放在专业知识上,而非语言本身。笔者坚持只把英语作为媒介看待,采取灵活的方式考查学生的专业知识。比如,在设计双语课程笔试试卷时,不出“中英文翻译”之类直接考查语言能力的试题,而是将英文融入到试题之中,以英文的表现形式设计简答题或者论述题的题目,要求学生或用中文作答,或用英文作答,或中英文作答皆可。在对学生英文作答内容评分时,重点考查学生是否领会某专业知识,而不看重英语单词拼写和文法正确与否。除开笔试这种形式,学生平时的表现也是重要的考核点。比如,笔者会布置一些作业要求学生课后查询某些国际组织的官方网站(多为英文版),让学生提交查询报告和记录,作为学生的平时成绩,以此来对学生强化“英语是学习专业知识的媒介”的这种意识。
(四)网络取“材”,填补缺失
对于合适教材匮乏的问题,笔者的解决对策是通过互联网来弥补英文教材的缺失。国际经济法课程中有一部分是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内容,比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集团(World Bank Group)等,而对这些国际经济组织最权威的解释其实来自于它们各自的官方网站。这些组织的官方网站上的信息资料多以英文为载体,既丰富又及时,并且形式多样,包括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实为学习国际经济法知识的最佳途径。因此,在没有合适双语教材的情况下,以“中文教材”+“互联网上相关英文信息”这样的搭配作为学生的“教材”,对于国际经济法某些内容的学习来讲,既可以让学生学习到最权威、最新、最前沿的专业知识,避免过时外文教材所带来的弊端,还能培养学生一定的动手能力,这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替代选择。
笔者不揣冒昧,根据自己教学实践中的一些经验,在探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双语教学之路方面提出了一点不成熟的建议。事实上,由于能力和条件所限,笔者的法学双语教学实践离理想目标还相去甚远。应该看到,开展法学双语教学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任课教师自身的努力,还需要学生的积极配合,以及学校配套制度层面的支持和保障。在地方本科院校开展法学双语教学任重而道远,但是,探索过程中教师和学生所得的锻炼和收获,值得我们继续前行。
注释:
①国际经济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经济法仅指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比如,著名学者ASIF Qureshi的“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国际经济法)教材就是采用狭义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而在我国,大多数学者持广义的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不仅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还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
②关于双语教学的模式,有诸多种类,常见的有“渗透式”、“过渡式”、“沉浸式”、“多元化式”等。这些教学模式之间,存在重复、交叉的情况,并且各个版本的定义时有冲突。比如,对于“渗透式”教学模式,张慧霞根据朗文字典中的定义,认为是把学生学习知识的环境完全渗透在外语环境中;而詹丽娟等人则认为该模式是指在正常的教学中适当穿插使用英语。参见张慧霞.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的若干启示[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S2);詹丽娟,李瑜,庞凌云,等.高校双语教学模式探讨与制约因素分析[J].农产品加工·学刊,2012,(8)。笔者认为,各双语教学模式的辨别不应以“名称”为准,而应看其内容如何;并且应该看到,在实践中双语教学工作者常常是同时综合使用几种模式。
[1]仲伟合,袁长青.中国高校双语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吴中江,黄成亮.应用型人才内涵及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4,(2).
[3][4]李娜,祖彤.法学双语教学工作的困难与对策——以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为视角[J].学理论,2014,(35).
[5]吴建国.法学双语课程的教学模式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12).
[6]樊云慧.对高等学校开展法学双语教学的思考[J].高教探索,2013,(1).
[7]吴平,王树根.高等学校双语教学的现状研究和实践探索[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8]姜顶.法学双语课程中的单语教学法——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双语教学实验分析[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4,(7).
[9]曾文革,谭添.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中学生兴趣的诱导[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3).
(作者本人校对)
Study of Bilingual Teaching of Law in Local Colleges
LONG Long
(School of Law, Changsha University,Changsha Hunan 410022, China)
Bilingual teaching of law is a teaching of legal expertise, not language teaching. It is necessary for local colleges to carry out bilingual teaching of law in order to comply with the relevant national policies, and meet inherent requirements of application-oriented talents training and some core legal courses. Local colleges have some shortcomings, such as, the shortage of qualified teachers, the poor level of overall students’ English, the misunderstanding of bilingual teaching, and the lack of suitable textbook. In the bilingual teaching practice of law, lecturers could overcome such shortcomings by improving their teaching level, applying reasonable teaching mode, sticking to the teaching of legal expertise, and using the Internet information, etc.
local colleges; bilingual teaching of la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2017-06-02
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一般课题“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地方本科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体系构建研究”,编号:XJK012CGD066。
龙龙(1982— ),男,湖南长沙人,长沙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网络法。
G642.0
A
1008-4681(2017)04-015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