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规定进行行为判定
2017-03-26刘立强侯荣贵
文|刘立强 侯荣贵
特种设备的使用关乎人身财产安全,故《特种特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做出了详尽规定,依据该法,在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唯其如此,方能把控各种安全隐患,直至杜绝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之可能。就《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7年第10期刊登的《这台电梯现在该怎么办》一案,笔者认为,以法律的视角审视案中“这台电梯”阶段中的法律状态,辩明其是否具有适法性,可知对该电梯进行如何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给出的定义,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该法的其它特种设备。简而言之,特种设备就是对人身和财产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且这些设备仅为《特种设备安全法》所列举的锅炉、电梯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该法的其它设备。然而,就我们目力所及的锅炉、电梯等在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行为能否都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调整呢?答案并非如此。《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并没有直接规定《特种设备目录》,而是通过授权有关部门制定,被授权的部门制定的、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与《特种设备安全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种设备定义项下、收入目录中的设备的相关活动方为《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并为其实施调整的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目录管理,是因为考虑到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更具有明确性,更具有高效性,也更能节约执法资源,列入目录内的特种设备通常是具有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便极容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而对于发生事故只造成个体伤害及经济损失都不大,也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影响的设备,并根据其设定的压力等参数,通过目录形式予以排除在外,可见,特种设备由《特种设备目录》圈定,《特种设备目录》收窄了特种设备定义的外延。
电梯被收入到《特种设备目录》表中,《特种设备目录》中对电梯的界定是,电梯是指动力驱动,选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显然,公众场所或公众密集场所在用的电梯具有适法性,而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受《特种设备安全法》调整。之所以如此,不外乎“非公共场所、单一家庭”所在。公众是社会上大多数的人,公众场所,大多数人聚集的场所。大多数人聚集的场所,通常还包括学校、车站、医疗机构、客运码头、商场、机场、餐饮场所、公园、宾馆等场所。非公共场所,即非上述列举的场所或者没有多数人的场所;单一家庭是家庭的一种形式,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和其它共同生活的亲属在内的结构形式,对家庭可以划分为单一家庭及复合家庭,单一家庭应是夫妻或夫妻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复合家庭是夫妻与父母或子女、或子女夫妻组成的家庭。单一家庭不同于单个家庭,单个家庭既包括单一家庭也包括复合家庭。
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证并经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者还应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过程中应按检验周期对设备进行定期检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当在用的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条件且不能继续使用时,还应依法办理注销手续。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该规范规定:“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看来,除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需要办理注销手续外,停用也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电梯的停用既可以是使其静止不动,也可以是停止对公众开放,即不再为公众提供服务,此时,其完全不再是法律定义下的原“使用”的电梯。
鉴于上述,《这台电梯现在该怎么办》一案应以王某经营不善,今年3月份已经自行终止经营日为时间节点。之前的在用这台电梯因王某租用丁某部分楼房开小宾馆住宿属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是特种设备。之后的这台电梯不再提供公共服务,仅丁某自家兄弟住用,便不再是法定意义上的电梯,故可以免除法律监督。但此时丁某应履行将这台电梯办理停用注销手续义务。另,既然丁某是电梯的所有者,丁某是否也在使用这部电梯?丁某“自己所有的这栋楼房原先有部分出租给王某开小宾馆”,那么没有出租出去的那部分楼房是否有人居住?也在使用这部电梯?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本案便有了另外一个处理结果,还有丁某“自家兄弟”家庭结构如何?如将本案办铁办牢,上述证据应该跟进。